盘点宁波海事法院工作报告中的8个案例
2022年4月
宁波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审议宁波海事法院工作报告
有八起案例
点亮报告
意义重大
值得我们回顾、重温、铭记
案例一
浙江某不锈钢公司与丹麦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承办部门:海商庭
报告原文
审结的一起涉及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后要求改变目的港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通过确立托运人行使变更运输合同权利不得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的裁判规则,促进国际航运秩序稳定发展,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浙江某不锈钢公司委托丹麦某公司装船承运一批货物到国外某港口。运输过程中浙江某不锈钢公司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改港或者原船退运。丹麦某公司以船舶即将抵达目的港无法安排改港或退运为由拒绝。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无人提货,丹麦某公司将货物卸载至目的港码头,后货物被港口拍卖。双方就货物损失协商未果,遂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浙江某不锈钢公司要求丹麦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再审予以维持。最高法院认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
该案的裁判规则平衡托运人与承运人权利和义务,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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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外商合法权益】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爱尔兰某公司与马绍尔群岛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
承办部门:海事庭
报告原文
爱尔兰某公司与马绍尔群岛某公司主动选择宁波海事法院诉讼解决标的1.6亿元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显示浙江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基本案情
2021年,宁波海事法院审结了爱尔兰某公司与马绍尔群岛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纠纷双方均为外国当事人,且案件事实发生在境外,原告爱尔兰某公司申请扣押被告船舶后,在有权向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起诉情况下,认为宁波海事法院办理涉外案件多,且公正透明,故自愿主动选择到该院诉讼。纠纷双方均为外国当事人,且案件事实发生在境外,原告爱尔兰某公司在有权向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起诉情况下,自愿主动选择到宁波海事法院诉讼。
法院调解
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妥善化解纠纷,积极促成被告马绍尔群岛某公司支付贷款及利息约1.6亿元,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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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浙江某化工公司与宁波某供应链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承办部门:立案庭
报告原文
利用海事强制令妥善化解一起涉省重点项目的扣货案件,保障我省特大型石化项目的顺利进行,入选全国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浙江某化工公司陆续进口一批价值约6.6亿元货物,用于建设4000万吨/年的炼化一体化特大型石化企业,该项目是目前世界投资最大的单体产业项目。宁波某供应链公司受该化工公司委托办理进口货代业务,并将货物存放于宁波三处仓库。后双方因仓储费用结算产生纠纷,宁波某供应链公司遂指令仓库不予放货。由于争议金额仅1000万元左右,远低于被扣货物价值,如不及时解决,会对项目投产进度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裁定
2019年7月,浙江某化工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宁波海事法院依法裁定,要求宁波某供应链公司立即交付相关货物,后仓库正常放货。
宁波海事法院通过海事强制令成功处置因扣货引发的纠纷,避免纠纷额外损失的无限扩大,充分体现了宁波海事法院积极服务保障港口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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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农业农村局与巴拿马某公司、新加坡某公司涉公益性质的海事债权确权诉讼一案
承办部门:审监庭
报告原文
巴拿马籍“佐罗”轮在嘉兴乍浦港发生碰撞导致400吨矿物油泄漏一案中,判决外国船东赔偿海洋污染损失4654.54万元并全部执行到位,有力维护我国海洋环境安全。
基本案情
2018年,巴拿马某公司所有的“佐罗(EL Zorro)”轮与新加坡某公司所有的“艾灵顿(Ellington)”轮在嘉兴海域发生碰撞。“佐罗”轮为油品船,碰撞事故造成“佐罗”轮上装载的油品泄漏,溢油总量为757.28吨,溢油污染损害面积约1807.2 平方公里。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嘉兴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农业农村局作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佐罗”轮船东主权光荣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2021年3月,宁波海事法院作出判决,“佐罗”轮船东巴拿马某公司赔偿海洋生态修复费用4100万元、渔业资源损失214.54万元及调查评估费用3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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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相撞漏油污染海域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船东赔偿4600余万元
案例五
艾伦·门多萨·塔布雷
海上交通肇事罪案
承办部门:海事庭
报告原文
审结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170件。判决某外籍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并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坚决向危害海上公共安全的行为“亮剑”,入选2017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该案为全国首例海事刑事案件。2016年5月7日凌晨3时34分,“卡塔利娜”轮途经我省海域时,担任值班驾驶的菲律宾籍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驾驶船舶,导致“卡塔利娜”轮与正在海上作业的一艘我国渔船发生碰撞,造成渔船沉没,渔船上14人死亡、5人失踪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造成渔船财产损失5078800元。经认定,被告人驾驶的“卡塔利娜”轮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上级法院与检察机关协调,省高院指定宁波海事法院管辖该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31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宁波海事法院以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
该案的圆满审理,开启了我国海事刑事行政民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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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交通肇事案——海事刑事诉讼专门管辖的新尝试
案例六
温州海事局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承办部门:温州法庭
报告原文
以法治手段助力“三无”船舶整治,与温州市成功完成全省首例“无主船舶”司法认定处置。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温州海事局在瓯越大桥下游发现一艘船舶搁浅。经查,该船装载有燃料油,是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温州海事局遂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院判决
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受理后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因认定财产无主公告期为1年,船舶及船载油品长期存放,将持续发生保管费用,温州海事局申请提前拍卖无名船舶及船载油品,保留所得款项,宁波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涉案无名船舶由买受人买受后,在温州海事局的监督下被拆解处理。公告期满后,因无人认领,宁波海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涉案船舶及船载油品为无主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处置费用后,余款收归国家所有。
该案为依法及时处置无人认领船舶和船载货物提供了可行办法,为有效解决无人认领、无人管控船舶及船载货物处置难、保管难等问题,提供了一条可行的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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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陈某某诉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案
承办部门:海事庭
报告原文
审结的一起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案,宁波海事法院通过判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海上非法捕捞行为,入选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以下简称渔政宁波支队)于2017年7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等违法行为为由,对陈某某罚款5万元,没收陈某某所有的涉渔“三无”船舶1艘、网具139顶。陈某某向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陈某某不服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渔政宁波支队结合陈某某具有未取得捕捞许可证、冒用他船船名、船证不符、买卖捕捞许可证等多项违法情形,认定陈某某属于“非法捕捞”并无不当,渔政宁波支队没收其渔船及网具,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波海事法院通过判决依法保障渔政部门正当履行渔业管理职责,有力彰显海事司法积极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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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东方晟龙”轮
海上强制卸货移载执行案
承办部门:执行局(庭)、台州法庭
报告原文
联合台州23家单位成功执结“东方晟龙”轮强制卸货案,入选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香港籍“东方晟龙(Oriental Dragon)”轮装载24006.60吨石榴石,从澳大利亚出发驶往中东,行驶途中该轮擅自偏离航线,驶至台州玉环大麦屿锚泊。该行为违反了承运人到港交货、不得非法扣留货物的基本义务,在国际航运业界造成不良影响。相关债权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扣船申请、海事诉讼,宁波海事法院依法扣押该轮,并判决作为承运人交付货物。因承运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执行
面对台州当地约500名造船投资者对抗执法的潜在风险,以及货物数量多价值高、卸载时间长难度大、卸货转运费用预计700万元以及货物出境需海关、海事、边检等多部门协同的复杂状况,宁波海事法院提出将案件执行融入当地综合治理格局的工作思路。2019年4月22日至28日,在台州市委政法委协调下,宁波海事法院联合台州当地23家单位近200名执法力量,借助3艘海巡艇和8艘作业船舶,在玉环大麦屿海域附近成功实施“东方晟龙”轮强制海上过驳行动,价值4000余万元的24006.6吨石榴石在滞留我国近三年后,转载至新船再次运往国外。
至此,全国首例海上锚地强制过驳专项行动顺利完成,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浙江法制报》等媒体作出报道,受到业内外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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