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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源致远读书会】张利英校友线上分享《疫情背景之下合同风险防范的相关问题》



张利英校友于2020年3月23日在同源致远读书群分享了《疫情背景之下合同风险防范的相关问题》这一话题。


第一部分、前言



今年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对正在履行的合同及即将签署的合同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全国各地正在有序复工之中,经济发展、企业稳步运行离不开商业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如何在这个背景之下做好合同风险防范对于企业的良好发展来讲至关重要。


对于企业的合同经办人员,如果事先了解这些合同风险,那么在签署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就更能准确决策,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提升职场的综合能力。



第二部分 疫情之前签订的合同风险防范



一、了解不可抗力相关基础知识

关于不可抗力的问题,这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可以无责或部分免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为什么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合同当事人想认定自己的合同属于不可抗力呢?因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是不是所有的合同均能适用不可抗力呢?先来看两个简单的案例。

这两个案例的区别就在于第二个案例延迟交货发生在疫情之前,仔细推敲即可得出结论,第二个案例是不能够免除疫情发生之前的违约责任的,因为不能让疫情成为违约方已经违约的免责挡箭牌,否则对合同的相对方是不公平的。


哪些情况下即使遇上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张利英校友为大家总结了三种情形:

1、在发生不可抗力之前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能因后发生的不可抗力而免除。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该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若未履行,就可能被对方追责。

二、排查已签合同的履行情况

排查的第一步,需要知道疫情并非合同违约的挡箭牌。如果企业无法举证证明自身经营遭受疫情影响,又并无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等情况,企业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疫情期间合同履行问题,2020年2月7日,四川高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这是四川省范围法院处理疫情期间合同履行问题的指导意见,具有非常高的参考价值。这一份指导意见关于几类合同的处理给出了指导意见,具体如下图。

从这个指导意见可以看出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问题总的指导意见,那就是【利益平衡】 【妥善处理】 【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尽可能促进合同继续履行】,协商处理会成为主流方式。所以要排查企业的合同,看哪些可以正常履行、哪些会延迟履行,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有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形,要做好后续安排。

三、即使存在不可抗力影响,也应履行通知义务,避免扩大损失

经过排查之后,如果发现我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者无法准时履行合同,那么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


通知有两点注意事项,一是要及时,前面排查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二就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能同时附上证明最好,包括国务院及有关省、市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公告、通知和命令等,如政府要求的停工、复工命令等。


如何通知见下图,依照这样的通知方式就会使通知有效,如果不幸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尽到通知义务。

四、确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的正确方式

经过排查之后,发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该怎么解除合同呢?首先来看我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应及时发送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并且提出切实依据,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对于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也要积极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三部分 疫情期间签订合同风险防范



现在疫情尚未完全解除,虽然各个地方的安全等级都在调整,但少聚集、少见面仍然是防疫的重要方针政策。在这种背景下,企业新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也具有新的特点,需要重点注意,首先来看看合同签订阶段。


一、合同签订

在合同签订阶段,要像编剧一样充分想象合同履行过程,只有充分预见合同履行的整个情况,才能事先约定清楚避免争议,就拿这次疫情来说,以前很多企业对于不可抗力的条款都觉得可有可无,但这次碰上了疫情才庆幸自己的合同里对于不可抗力有明确的约定。所以在新签订合同的时候,也要充分想象合同的履行过程,尤其考虑当下疫情发展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做好事先的约定。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先来看一个案例: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不可抗力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关于这个案例,基于双方采购合同是在疫情发生后,即疫情期间签署的。所以,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疫情是卖方签约之时能够预见到的,而卖方仍然坚持签署,这已经不满足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也就是“不能预见”这一因素),因而卖方不能以疫情为理由,主张“不可抗力”来全部或部分免责。

二、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阶段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

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避免己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另外一个就是在疫情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之下能够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也是快速建立企业信誉及扩大影响力的重要方式。


2、及时对于合同履行过程进行交接确认

疫情之下,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之下,提交货物、提交工作成果、完成服务的某个阶段之后一定要对完成情况进行交接确认,以避免对方在纠纷发生时抗辩“没有收到货物”、“没有收到工作成果”、“对方的工作没有完成”或者“对方完成的工作不符合要求”。


3、及时对账确认权利义务

今年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将面临一段时间的经营压力,关注经营业绩及合同履行过程无可厚非,但也要及时对账确认权利义务,避免产生后续争议。


三、争议解决

如果在疫情并未解除就发生合同争议应当怎么做?张利英校友给大家总结了三点内容。


1、收集、准备全部资料、合同、往来函件等

合同一旦产生无法解决的争议,那么很可能双方只能对簿公堂,对簿公堂就是一场战役,而所有的全部资料、合同、往来函件等就是战略物资,务必第一时间搜集到位,做好战略准备,不能到已经诉讼了才发现文件不齐全。


2、法务部或者顾问律师提供咨询意见

很多企业会认为只要没进入诉讼就不需要法律人士的介入,直到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才咨询,这样是非常不利的,会错失很多先机,因为法律人士提前介入可以查缺补漏,补充证据,提高谈判协商筹码,实在要诉讼的话,也能用完善的证据链最大化维护企业的权益。


3、必要时采取发函、录音等方式确定相关事实

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通过发函、录音取证等方式能很大程度上收集好证据,如果一旦发生诉讼,将不至于陷入被动。


今天的话题主要围绕疫情背景之下的合同风险问题进行了大致的梳理,但合同风险防范是一个比较综合的话题,还涉及到非常多的内容,以后有机会再跟大家详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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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西南交通大学青年校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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