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了赵春华,就能换来法治尊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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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华终于决定要上诉了,律师决定为她做无罪辩护。这个仅仅摆了两个月打气球摊的大姐,因为摊子上用来打气球的气枪被鉴定为枪支,以非法持枪罪被判徒刑三年六个月。为了省钱,她原本不打算上诉。
在讲赵春华的故事之前,我回顾了一下自己的人生经验,惊讶的发现,按照现有枪支管理规定,做一个良民真的很不容易,处处都充满着违法的陷阱。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家所在小县城只有一个电影院,每天晚上放电影的时候,总是人山人海,各种小摊贩出没其间,其中定然不会少了气枪摊。目标架子上那时候还不是气球,是老板自己做的小木块,上面画个小人,写着东条英机、希特勒、墨索里尼等字样,离目标十米左右,摆着一两支破旧的气枪,最开始是一毛钱一枪,打中可以奖励再打一次。小时候的我,宁愿放弃两根棒冰,也喜欢那种枪托顶在肩部,眯着眼睛瞄准,然后啪的一声开枪的感觉。
后来动手能力强了,制作过木头枪,自己用刀慢慢削出枪的样子,装上弹簧,用黄豆当子弹。更高级的是用大的金属合页制作火柴枪,磨掉中间的转轴帽,抽调转轴,插入一根细点的长铁钉做撞针,用螺丝把两片合页紧固到一起,再把一根铁丝掰弯,穿过合页控,一头挡住撞针,一头充当扳机,装上强力橡皮筋,另一头插根火柴,火柴头对着撞针,一扣,撞针击中火柴头的火药,啪的一下,火柴棍就跟子弹一样打出去了,射程一般三五米。这个枪口动能,肯定超过了1.8焦耳/平方厘米。当时动手能力强的孩子,几乎人手一把。拿在手上的感觉,那种满足程度难以言表。
我还想起了大学时候的好友玉良同学。他家是京郊附近农村,靠近山区,村里农民几乎家家备一把猎枪,冬天好进山打猎。禁枪令出台之时,他正在上大学,并不知情。毕业之后,扛着猎枪进了山。没想到被当地派出所抓获,进了局子判了半年。半年后出来,我去看他,整个人变得颓废不堪。后来,他中断了与同学的联系,再也不参加同学聚会。同学之间聊起他,都是一片惋惜之辞。
气枪摊后来成了气球摊,子弹从当年的金属子弹变成了塑料子弹,枪的外形也越变越好看,却始终是各大庙会城乡游艺场所的保留节目。15年去坝上草原,处处都可以看到这样的气枪摊,我跟儿子两人打了个过瘾。正因为随处可见,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甚至已经成为底层群众的娱乐习俗,更凸显了天津方面执法时缺乏人性化的态度。
今天,公安部相关规定的主要起草人季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考虑到人体最脆弱的眼睛部位。他同时指出,公安部相关标准的制定是按照法律法规来办的,但“这个标准是看能不能致伤,但是能致伤和判刑,是两码事儿”。在量刑方面不要一刀切,“应该根据各个案情,适当处理,不可量刑过重”,也就是说,哪怕有标准,但在执法和裁决的过程中,也应该考量具体情节,不是每个案子都需要进行重罚。
有人辩解说,恶法亦法。这个案子完全符合程序正义,即使法本身是恶的,但也应当尊重法律的裁决,牺牲一个赵春华,成全法律的威严,在他们眼里,是值得的。
但他们忘记了,法律诞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人性善良。法律应当是公平的,不偏向任何一方,只要能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就不需要赵春华的牺牲,也能获得令人尊重的效果。
真的要追究程序正义的话,对赵春华的判决更是站不住脚的。禁止民间拥有枪支,是国家法律的要求。但何谓枪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最早由公安部颁布的《枪支管理办法》中曾经认定“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在1996年由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枪支管理法》则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这些都是从枪支的性质和外观等作出的定义,对于什么是枪支,尤其是大量非制式仿真枪、玩具枪如何鉴定,执法的过程总需要一个标准,公安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就经常面对这个问题,于是公安部出台了相关枪支认定标准。
但这个标准经历过两次比较大的变化。在2001年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这个标准明显是以是否穿透裸露皮肤为准。换算成枪口动能,大约是26-30焦耳/平方厘米。
但是在2007年,公安部出台了新的规定,废除了2001年的标准,新的标准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这就是赵大姐气球摊上的气枪被认定为“枪支”的来源。
真要严格按照程序正义的说法,这个标准显然只是公安部的部门规定,对法院和检察院来说,只能作为一种参考,并非人大立法确认的法定审判依据。检察院在决定是否起诉,法院在作出裁决的时候,可以借鉴,也可以不借鉴。检察院和法院,完全可以对是否是枪支,作出独立自主的判断。在此案中,检察院、法院完全根据公安的认定,草率作出判决,完全没有摆脱“公安做菜,检察端菜,法院吃菜”的套路,只有程序,没有正义。
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同样如此。赵大姐的摊位是从2016年8月从一个老汉处转手过来的,用玩具枪打气球,用的是塑料子弹;因为白天不许摆摊,每天晚上八九点钟出摊儿,到十二点钟左右收摊儿,两个月之间也没有什么事发生,并且按月缴纳管理费。
在这个地段,之前一直就有打气球的游园项目,并且还有管理人员收取管理费,这意味着有管理方。如果赵大姐违法,卖摊位给她的那个老头,同样违法,犯下了“非法买卖枪支罪”。按照同样逻辑,收取管理费的管理方存在监管不严的责任,纵容跟赵大姐一起被抓的十几个气球摊摊主,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应受罚。你们要程序正义,这就是程序正义。
按照程序正义,在刑法中同样有“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规定。赵春华即使是有持枪的行为,但有关管理方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派出所也没有上门普法,所在气球摊也不过经营仅仅两个月,主观上不具备犯罪动机,客观上没有造成任何危害,这就是典型的“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据此不予起诉,法院据此可以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处罚。
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一条人命都可以“情节轻微不予起诉”。检察机关普及了“情节轻微不起诉”这样的法律用语,却没有用同样的尺子普及到赵春华身上。
老百姓不怕法律的严苛,如果人人都遵守同样的准则,执法能够做到一碗水端平,再严苛的法律全社会都能承受。但假如有的人遵守,有的人不用遵守。这样的法治尊严就会变成对法律的羞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