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合规
随着新冠病毒治疗进一步深入,一些抵抗新型冠状病毒的“特效药”相继进入临床试验。监管部门强调在加快该等“特效药”临床试验的同时,药物临床试验依法必走的程序(例如伦理审查)不可或缺。伦理审查在尊重和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团队结合立法现状、行业标准以及监管实践,简要梳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合规要求如下:
第一部分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主要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行业还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伦理审查的标准和指引。
第二部分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下称“《审查办法》”)详细规范了伦理审查相关要求。该办法适用范围较广,规定各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都必须设立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查。《审查办法》第三条概括列举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活动范围,即伦理审查范围,具体如下:
(1)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和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研究的活动;
(2)医学新技术或者医疗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
(3)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涉及人的药品(含试剂药物)医学研究活动(下称“药物临床试验”)属于伦理审查范围。专门针对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规范性及标准文件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
第三部分
伦理委员会设立与监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设立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负责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伦理审查工作。此外,实践中,企业往往建立包含伦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质量管理委员会、数据安全委员会等多部门的伦理审查体系,共同保证临床试验项目符合科学与伦理标准,保障受试者权益。
一、
伦理委员会设立要求
Law
二、
伦理委员会备案要求
Law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委员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114.255.48.20)登记。同时,还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伦理委员会工作报告。此前,广受媒体关注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深圳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发表声明称,为贺建奎项目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这一机构,未按要求进行备案。
此外,2020年2月24日,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发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药物治疗临床研究的通知》,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针对本次新冠肺炎提出的拟开展临床研究的药品,要上报至科研攻关组,经科研攻关组专家研讨后,统一协调医疗机构承接临床研究任务,并进行伦理审查。
三、
伦理委员会监管
Law
主管部门对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监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3)是否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4)是否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
(5)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及监管实践,主管部门一般通过检查委员任命书、履历表、培训记录、利益冲突声明、管理制度、SOP、会议记录、保密制度等相关文件并结合现场考核的方式,检查伦理委员会的合规性。
第四部分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主要内容
药物临床试验研究项目负责人(下称“研究者”)应作为伦理审查申请人,在项目开展前,向伦理委员会提出伦理审查申请,伦理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者审查、试验方案审查、受试者权益保护审查、利益冲突审查以及社会舆论风险审查,其中,前三项为审查重点。
一、
研究者审查
Law
审查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一般而言,由伦理委员会中的律师委员负责审查研究者资质的合法性,具体要求如下:
(1)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
(2)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4)熟悉申办者(启动及管理药物临床试验的公司等)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5)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二、
试验方案审查
Law
审查试验方案是否科学,并符合伦理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
(1)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2)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3)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4)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
(5)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6)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三、
受试者权益保护审查
Law
伦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即为维护受试者安全健康,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因此,受试者权益保护是伦理审查的重点内容。除在试验方案审查中考虑受试者权益外,结合伦理审查六大原则,梳理受试者权益保护重点审查内容如下:
从上表可知,受试者权益保护审查内容几乎涵盖了受试者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即从受试者纳入和排除、风险与收益评估、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到受到损害时的治疗和赔偿。
一般而言,伦理委员会往往通过审查研究者提供的知情同意书,来判断某一药物临床试验是否能够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包括自愿参加和随时退出、知情、同意或不同意、保密、补偿、受损害时获得免费治疗和赔偿、新信息的获取、新版本知情同意书的再次签署、获得知情同意书等。
因此,作为受试者保护的最有效措施之一的知情同意书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研究目的、基本研究内容、流程、方法及研究时限;
(2)研究者基本信息及研究机构资质;
(3)研究数据和受试者个人资料的保密范围和措施;
(4)受试者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不适,以及可能带来的益处或者影响;
(5)有无对受试者有益的其他措施或者治疗方案;
(6)补偿情况,以及发生损害的赔偿和免费治疗;
(7)自愿参加并可以随时退出的权利,以及发生问题时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等。
第五部分
受试者个人信息保护
一、
伦理审查的个人信息保护
Law
受试者个人信息保护是伦理审查的重要内容,要求研究者对受试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采取保密措施。因此,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中应包含受试者个人信息的存储、使用及保密措施情况,以及向第三方共享情况。前述信息应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告知受试者,获得受试者明示同意。若在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后需要与第三方共享信息的,需再次获取受试者明示同意。
明示同意的方式一般为由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受试者不能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时,应当获得其口头知情同意。对于对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应当获得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二、
医疗类个人信息特殊保护
Law
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健康医疗信息,该类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对外提供还需符合个人健康医疗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定。
目前,国家关于医疗类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散见于《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信息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等规定中。因此,黄春林律师建议收集、使用、存储以及对外提供上述个人健康医疗信息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生命周期合规管理,建立涵盖制度、措施、岗位人员及培训跟踪的全套合规体系,一方面要遵从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强制性合规要求,另一方面要最大化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平衡数据使用与数据保护的关系。
更多内容,详见黄春林律师团队文章《我国个人健康医疗信息法律、规范及标准概览》、《个人健康医疗信息保护的主要法律合规问题》等等。
黄春林
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Ramon.huang@huiyelaw.com
黄春林律师,现为上海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网络与数据合规、高新技术及泛娱乐领域综合法律服务,常年为数十家境内外企业提供前瞻性法律服务解决方案,2019年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专著《网络与数据法律实务:法律适用及合规落地》,多次被LegalBand、知产力等评为中国顶级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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