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二审草案)》主要修改内容
2020年4月26日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场出席及网络视频的形式举行,会议期间将集中审议《生物安全法(二审草案)》等7件法律。
其中,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团队介绍,在《生物安全法(一审草案)》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生物安全法(二审草案)》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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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次年,《国家安全法》正式发布,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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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不出意外的话,本次《生物安全法》后,中央层面会比照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的领导体制,将成立中央生物安全委员会或类似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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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各类生物安全风险的防控,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暴露的问题,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防控制度。其中,本次会议中首次审议的《动物防疫法(草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审草案)》等,亦意在进一步完善各类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此外,本次会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明确,将成立修法工作专班,依序推进2020—2021年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其中包括适时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疫情防控相关)等17件法律,以及适时制定红十字会法、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13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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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很多制度上升为法律层面,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加强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管理和监督。其中,草案明确,开展我国人类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以及生物资源的申报登记办法;草案还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应当通过安全审查。
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制定外来入侵物种相关名录,加强对名录所载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环境修复等工作。
据悉,该部分在一审稿的基础上,结构内容发生了较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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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准入监管及实验活动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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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设立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专家机构,建立生物安全影响评估制度,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全方位加强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法(二审草案)》其他修改方面,还包括突出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完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等等。
《生物安全法》聚焦生物安全法律理解与适用,生物安全合规咨询,生物安全影响评估,生物安全教育培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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