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刚:明代方志书写烈女抗暴“言论”模式探析
摘要:明代纂修方志已成为官府事务之一,列女传是方志重要组成部分,并已趋于模式化倾向 。方 志书写烈女在社会动荡中面对暴力侵害时多会伴随“言论”而自杀或被杀,凸显了烈女们的儒家正统形象。 但方志书写的这些生活于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烈女抗暴“言论”却呈现了几种模式化现象,揭示了编修者通过对烈女“言论”的虚拟或想象,以此向社会推广儒家正统的忠孝节义观念 。
关键词:明代 ; 地方志 ; 烈女 ; 言论
何谓烈女? 鲁迅在 1918 年发表《我之节烈观》中将“烈”分为两种 : 一是“无论已嫁未嫁, 只要丈夫死了,他也跟着自尽”;一是“有强暴来污辱他的时候,设法自戕,或者抗 拒被杀”[1] 37 。前者为夫死殉节,后者属遇暴捐躯。本文着重讨论后者 。 明代以后官修方志均有烈女部分 。目前学术界无论对方志研究还是对烈女研究,抑或将两者组合研究,都取得了较丰富成果,但对烈女“言论”尚未引起重视① 。 已有成果多依据方志侧重分析官府表彰烈女的动机 及烈女被杀或自戕的情形 。官修方志代表着王朝正统价值观,方志书写的“烈女”在面临生死考验时,多会用她们的“言论”来彰显其对王朝教化的认同 。但这些“言论”可能是编者虚拟的结果,否则其“言论”不可能惊人相似 。本文主要通过明代广东方志书写烈女“言论”模式化,揭示方志编者构建烈女“言论”的价值取向以及这种取向背后所隐含的目的。
一、方志书写烈女的规范化取向
现存的广东方志以明清数量最多,达 660 多种,其中通志、府志和县志为 438 种。② 方志一 般多设“人物”卷“列女”目 。广东现存最早方志为元大德八年刻本《南海志》,因是残本,有无列女已难知晓 。成化九年刻本《广州志》卷 23《人物》设“节孝”,录明代节妇 1 人,元代烈女 2 人 。元代两烈女为新会赵氏和何氏,她们在元顺帝至正十二年壬辰和十六年丙申的动荡中,被寇贼抓获,在面对将要受到暴力侵害时, 主动自杀身亡,前者无言论,后者则有言论。
成化《广州志》记载的烈女数尽管有限,却为后来广东各方志提供了模 式 。嘉 靖 中 叶 以 前,广东方志收录“列女”在卷目上不尽一致, 保存至今的正德十三年刻本《兴宁县志》卷 3 《人材》收节妇、烈女各 1 人,但没有列女栏目。 现存另一部正德十六年刻本《琼台志》卷 40《人物五》设“列女”目,分旌节 5 人、死节 12 人、守 节 19 人和孝义 4 人 。死节者分别为元朝 5 人, 明朝 7 人 。嘉靖早期的广东方志记载列女的子目也不尽相同,现存有列女传的最早版本为嘉靖七年《惠大记》卷 3《献略》,无子目,将 7 位列女排在一起,首位即是“烈女”。嘉靖十四年刻本《广东通志初稿》卷 15《人物》有专门“烈女” 子目,编者说: “夫烈之美有三焉,德也,贤也,节也。”显然作者所说的“烈女”就是后来方志所 标的“列女”。嘉靖十五年刻本《始兴县志》卷 下《人物》无“列女”目,只在“忠节”目罗列了 5 位男女,其中 3 位为女性,首位为烈女邓氏 。嘉靖十六年刻本《德庆州志》卷 5《人物》设“列女传”,记载明代 7 位女性,其中烈女 2 人 。嘉靖十七年刻本《增城县志》卷 7《人物志五》也设 “列女传”,收录“贤母类”妇女 ; 卷 8《人物六》 中则有“节妇类”、“贞烈类”目 。嘉靖十八年刻本《钦州志》卷 8《人物》设有“孝妇”目 。嘉靖二十一年《韶州府志》卷 9《人物》和是年《南雄府志》卷下《人物》均有列女或贞烈目 。自此以后,广东各级地方志几乎都在人物志中收录列女,并将“烈女”作为“列女”目的重要内容。
广东方志记载首位遇暴且有“言论”的烈女为唐代玉英,目前所见最早版本是正德《琼台志》卷 40《人物五 · 列女》。该志在记录琼州 12 位烈女后,才罗列“旧志所载”两烈女,一是唐代玉英,一是元代贵奇,但因为两人皆因“系夫徙贬海南而已,未至者,不敢沿列”。尽管如此, 方志还是对她们的事迹作了介绍,其中玉英传如下 :
《唐书 · 列传》符凤妻某氏,字玉英, 尤姝 。 美凤以罪徙儋州,至南海为獠贼所 杀,胁玉英私之 。对曰: “一妇人不足事众 男子,请推一长者。”贼然之 。乃请更衣,有 顷盛 服 立 于 舟 上,骂 曰: “受 贼 辱,不 如 死。”自沉于海。
可见,方志书写的符凤妻引自《唐书》。 经查,五代《旧唐书》无此记载,此记载见诸宋代欧阳修纂《新唐书》卷 205《列传 · 列女》。其实,宋太平兴国二年李昉《太平广记》卷 270“妇 人”条即载“符凤妻”,比《新唐书》略早 。正德 《琼台志》及以后的广东方志几乎均抄录《新唐书》,应属编者有意凸显对正史记载的认同。
明代广东方志收录列女经不断摸索,到嘉靖中叶以后逐渐规范,其表现就是每部方志都在《人物志》中设“列女”目,而烈女又是“列女” 的组成部分 。方志在记载乡土文化资源时,总是希望将本地文化追溯到遥远年代,以显示地方文化底蕴的深厚,广东开发相对较晚,方志追溯烈女大多到唐宋,唐代仅有符凤妻一人而已 。 尽管正德《琼台志》援引《新唐书》录下了她的事迹,但并不认同她是琼州人 。然而,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 15《人物 · 烈女》却直接把唐代 玉英列为琼州府烈女之首。
根据方志记载,在社会动荡时期,烈女为保持身体清白,她们或设计诱惑对方而自杀,或大骂对手而被杀 。但她们在捐躯前,多会有激烈的言行 。那么方志编者如何获取烈女捐躯时的“言论”? 即使是明人记载明朝之事,我们仍无法理解士人获取烈女“言论”之途径,而在引述 前代文献中的烈女时又多不加考证,如唐代玉 英“言论”即转引宋人著作,但宋代距唐代有百年之久,宋代士人如何了解远在岭南就义的玉英及其“言论”? 我们对方志煞有其事地记载 不同时代烈女捐躯时的言行,不能不产生怀疑, 并进而推断这些烈女“言论”可能是士大夫根据动荡场景虚拟与想象的 。方志编者在建构烈女抗暴捐躯时,通过言行来突出她们的贞烈。 或许是虚拟的缘故,所以明代广东方志书写的 烈女“言论”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往往颇为相似,明显呈某种模式化的趋势。
二、绐敌取财的“言论”模式
所谓绐敌取财,是指烈女在社会动荡被抓获后,为防止被侵害,她们借口有财物藏于某处,哄骗敌人松懈戒备而借机自杀 。我们所说的敌,在方志中主要记载为寇、盗、贼,有时也包括官兵 。这些烈女在绐敌时多有“言论”出现, 这是方志记载烈女捐躯的模式之一。
绐贼模 式 最 早 见于成化九年刻本《广 州 志》卷 23《人物》的元代新会何氏,引述如下 :
何氏,邑人,元至正丙申,父母赘同邑 萧积善为婿 。丁酉八月,乡贼陈有得首乱, 杀积善,慕何氏少美,遣徒还其居,欲强迎 以归 。何氏度不免,乃白父母酌凶徒于堂, 绐伴者曰: “吾埋金钗一双于井傍石下,可 取为饰。”伴者信之不疑,至井,遂投以死。 父母乃出尸与夫合葬,时人怜而伤之,又多歌咏以美之。
至正丁酉十七年 ( 1357 ) 为元末顺帝年间, 时中原地区因刘福通起义而动荡,南方社会的地方豪强也乘机起事 [2] 。新会乡贼陈有得之乱即发生在此时,时何氏于至正十六年与入赘的 萧积善新婚尚不满一年,丈夫即被贼杀害,且乡 贼还要强娶她 。为了不受侵害,她让父母聚贼饮酒,自己又以去井傍取所埋金钗作借口,让看守者信以为真,遂借机投井自杀 。方志编者对 何氏“言论”的书写,似乎较符合当时场景,显示了何氏临危不惧时的机智。
成化《广州志》记载何氏绐贼取财并寻机 自杀,在后来的方志书写烈女“言论”时成为一 种模式 。戴璟《广东通志初稿》卷 15《烈女》记 载何氏时完全抄录了成化《广 州 志》,兹 不 赘 述 。万历三十七年刻本《新会县志》卷 5《人物 传 · 贞烈》首列何氏,内容与前两志基本一致, 但言论 被 改 为: “吾埋金钗井傍石下,可取为 饰”,删去“一双于”三字 。万历志还记载成化、 嘉靖间新会官府在何氏自杀井上建双义亭、贞 节坊等内容。
烈女绐敌取财而自杀的模式,在广东其他地区也有出现,反映了士大夫对这一书写模式 的认同 。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 15《烈女》记 载顺德潘氏言行,即类似何氏模式,如下 :
潘氏,顺德梁明妻,黄萧养伏诛,元戎 并杀胁从者,明与妻隐草野间,军逼其妻, 明捍之,为所杀,虏潘去 。潘曰: “吾腰领中 有宝锦饰,解以相赠,从未晚也”。 即投江而死,年二十四 。……
顺德是景泰年间黄萧养起义的重灾区,官府平定动乱后,对参与叛乱的胁从者进行清理。 潘氏与丈夫因担心被牵连而外出躲避,结果均 被抓获,丈夫为保护妻子而被杀 。潘氏在被掳 途中哄骗官兵,要取自己腰领中的宝锦相赠,从 而借机投江而死 。从潘氏“言论”判断,她当时可能已被官兵捆绑,哄骗官兵的目的是希望松绑 。官兵可能为了讨好潘氏,而让她自己动手去取。
上述何氏和潘氏的“言论”与行为,在粤北地区南雄府也有类似现象,嘉靖十五年刻本《始兴县志》卷 下《人 物 · 忠 节》记载邓烈女即是 一例 :
国朝烈女邓氏,监生锺鼎妻,天顺八年 流寇逼境,夫妇被虏,贼驱其夫以执役,见 妇有姿容胁污,妇绐贼曰: “我有金在他所, 与尔共取。”贼以为实,遂同行至井边,妇抱 幼子投井中,贼怒下石击之,遂死于井,后 七 日岀尸,丽质不改,众以为烈气致然。
邓烈女夫妇在天顺八年地方动荡中均为流寇抓获,她在面临被奸污时,哄骗贼与自己到井中共同取金,并借机投井死 。方志编者将邓氏死难场所也设置在井中 。邓氏死后被打捞出的 尸体“丽质不改”,也几乎成为后来方志描述烈 女投井而死后身体状态的一种模式,强调烈女面色如生,虽死犹存。
有意思的是,邓氏事迹在时隔六年的嘉靖二十一年刻本《南雄府志》下卷《贞烈》中却有些许变化,多出“南岸姚村邓贵女也”、“广西流寇”等信息明确字句 。邓氏“言论”则为“我有白金藏他所,与尔共取”。可见,地方士人在六 年内就对邓氏临终“言论”模糊不清,且天顺八 年距上两部方志编纂时间也超过 70 年 。士人编辑邓氏“言论”极有可能是对之前其他方志相同题材的抄袭与模仿。
绐敌取财模式在粤西雷州半岛也有案例, 反映广东方志在不同时代不同版本记载类似绐 敌“言论”模式的变化 。嘉靖十四年刻本《广东通志初稿》卷 15《烈女》记载徐闻柳氏故事 :
柳氏,徐闻魏乞妻,成化初,瑶贼流掠,柳氏被掳,将归之 。柳终言: “吾父术士,有 物藏井中。”至则投井而死 。群盗骇之 。柳时年十八。
25 年后,柳氏又出现在 嘉靖四十年黄佐 《广东通志》卷 63《列传二十 · 列女》中,但其 “言论”却明显发生了变化,引述如下 :
柳氏,徐闻县在城民魏乞妻,年十八, 成化元年瑶贼流劫乡村,柳氏被虏,贼见其 有姿色,以车载之,中途欲犯之 。柳氏设 言: “吾 父 原 是 术 士,有 银 藏 在 某 处 深 井 中。”引至井,遂投井而死 。群盗惊骇。
黄佐在柳氏传后附注“据雷州志修”。黄 佐显然没有抄录嘉靖十四年通志,而是选择正德雷州志① 。可惜正德雷州志已不复存在,其如何记载柳氏“言论”则缺失 。两部通志记载柳氏言语中的“物”、“银”有所不同,但其绐敌取财模式没有本质变化 。柳氏“言论”到万历四 十二年刻本《雷州府志》卷 19《贞女志》记载又 有变化,柳氏绐贼曰: “从汝何难,第吾父有奇 术,曾能自作银,纳井中,今宜携与俱”,至井遂投而死 。从柳氏“言论”在不同时期、不同版本方志中的变化看,士人书写烈女“言论”或许更多出于虚拟与想象。
上述方志编者记载的烈女绐敌取财模式, 几乎都将烈女取财的场所设置在井中,烈女也随之投井殉难 。但也有烈女绐敌取财的场所不在井中,肇庆府烈女罗氏就是投火而死,崇祯六年刻本《肇庆府志》卷 23《列女传》记载高要两位罗氏烈女如下 :
罗氏,高要古耶甲罗德正女,适上陆湾 村谭佳 。万历三年正月,富林贼掠村焚屋 , 罗怀抱六月儿付夫逾垣先遁 。 罗遂被执 , 度不能免,绐贼曰: “家有厚赀,入收之。” 遂赴火死 。郡人多为诗文吊焉。
罗秀姑,高要人,年十六,罗旁贼流劫 获姑,韶媚,争以马迎回巢,姑绐曰: “家有 财,待取同去。”遂赴火死 。……
可见,高要两位罗氏烈女在被流贼劫获后, 面对可能受到的侵害,她们也是绐贼取财,但取财的场所不在井,而是在自己的家中,并乘机投火自杀。
从烈女绐敌取财来看,处在战乱之中,一些 人乘机绑架勒索,就是为了钱财,烈女“言论” 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几乎所有的贼寇在闻听烈女说到取财时都会相信她们的言行 。而崇祯六年《肇庆府志》卷 23《列女传》记载,新兴萧秀清在正德年间“被贼虏”,其父就“怀金往赎”。
烈女绐敌取财模式在清初方志中仍被继承,康熙二十八年刻本《东莞县志》卷 12《人物 志七 · 贞烈》记载了晚明两例烈女绐敌事例 :
范氏,诸生黄虞彦妻 。 丙戌,从彦自由稼里迁鸡啼冈,山寇黄麻园,破围,氏与彦 诀,先驱两女下井,而后继之,及入井大呼, 彦亟救我 。彦缒之起 。 笑 曰: “无他也,贼 所利者财,君空手必为所害。”乃解槖中金 十二两授之,曰: “得此或可活君命也。”遂 投井死,后被俘之人,亡持金者皆杀,彦果 以免 。… …
林氏,御史培嫡孙女,适麻涌萧子居。 顺治三年冬,舟师搜贼,执氏夫妇勒金,氏 绐曰: “吾有金瘗于某地,可遣夫还取。”许 之,度夫行既远,遂以头触刃而死 。 氏死在 其兄洊殉节之先,邑称兄妹双烈云。
范氏和林氏的故事发生在顺治三年明清王 朝鼎革之际,这里的寇贼应是清朝对立面,具体 何指,暂且不谈 。范氏在寇入围时,带着两个女儿投井自杀,且身上还带着 12 两金子 。她在投 井后,突然想到丈夫安危,又主动求丈夫救起自己,并在说笑中把金子交给丈夫 。林氏也是哄骗官兵取金而救了丈夫性命 。这两个案例都突出了烈女在危急关头,首先将生的希望留给丈夫,自己却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从烈女绐敌取财的模式中,似乎还反映出 在古代岭南社会的家庭中,财产主要由女性掌管,故绐敌取财模式几乎总是从女性嘴中说出。 而在一些烈女故事中,更明确说是女性取财赎 人,如万历《高州府志》卷 6《贞烈》记载吴川诸生林懋植妻陈氏和公婆被突然入侵的海贼抓住,海贼准备杀害婆婆,陈氏求代死说: “释姑先归,则 赎金至矣。”贼果真放走其婆婆,不久婆婆赎金领 人,陈氏担心海贼仍会强留自己,遂投水死。
其实,绐敌模式在方志书写中也有变通之 处,即绐敌麻痹敌人,然后借机自杀,而无取财情节 。嘉靖十 四 年《广 东 通 志 初 稿》卷 15《烈女》记载,宋末南海刘元妻周氏被强贼所逼,遂 绐贼说: “当盛服以从。”贼以为然,她旋即投海 死 。显然,周氏以盛服相从为名哄骗贼人,目的 是借机自杀 。万历《新会县志》卷 5《人物传下 · 贞烈》记载,新会 16 岁的陈善娘有姿色,嘉靖三十三年正月,海寇掠村,善娘被掳后绐贼说: “稍 缓,即相从。”贼听之,她遂投海死 。嘉靖《兴宁 县志》卷 4《人事部 · 贞节》记载,赖氏在 25 岁 时守节,弘治末,流贼劫掠其乡,见赖氏有姿色 而逼之 。她绐贼曰: “汝解刀,即汝从”,乘机夺 贼刀砍贼,最后被贼肢解 。这类烈女在“言论” 上都表达愿服从,但实际上是见机自杀。
从上述烈女绐敌“言论”模式看,方志利用 烈女“言论”强化其贞节观,其用意无非是告诫 女性,一旦面临暴力侵害,首要之事就是保护贞 节 。然而这些不同时代的烈女“言论”,尽管不 完全一致,但表达的中心都是尽快摆脱敌人纠 缠而结束自己生命 。士人根据烈女殉难场景建 构出她们的“言论”,在某种程度上动态地表达 了女性接受儒家教化的形象 。其实,烈女临危 不惧、视死如归的陈说,既表达了她们抱着必死无疑的信念,也反映了她们对儒家教化的接受。 士人建构的烈女言行,就是向全社会推行忠贞节义的儒家观念。
三、舍生求义的“言论”模式
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 。最先 倡导者为孔子,到宋明已被理学家发展到极致。 夏晓虹在《晚清“男降女不降”释义》一文中论 述了晚清士人对明末清初剧变中女性舍生取义 的建构,揭示女性在王朝鼎革之际的价值取向 [3] 115-139 。就广东方志看,编者在记录女性遭遇暴力侵害时,为了亲人或他人而决然选择舍生取义的壮举,一般也多伴有“言论”出现。
广东最早为保护家人而自杀的烈女,可能 是宋 代 乐 昌 张 氏 。据嘉靖二十一年《韶 州 府 志》卷 9《人物》记载,宋代嘉定年间,郴州寇侵 入粤北,时乐昌人龚自立与妻张氏一起,“负二 子匿林 莽 中”,后被寇发现,迫 使 他 们 随 行。① 张氏在途中对丈夫说: “妾事君子五年,不幸落 贼手,死无憾矣 。所怜二子,可善抚之。”接着又绐贼说: “吾渴,欲就饮,愿暂解缚。”她乘贼答应她的要求时投江而死 。张氏在险境中首先想到的还是保持贞节,但其“言论”又体现了爱护丈夫和孩子的愿望 。也许她想通过自己的死来换取寇的怜悯,进而放了家人。
现存广东方志最早记载重义的女性,为正德十六年刻本《琼台志》卷 40《列女 · 死节》记载的元代琼州府蔡九娘 。她系千户蔡克宪女 ,11 岁丧父,长有姿色,“谙书”,一生未嫁,“智谋 勇略过于男子”。元末寇乱,她统领父兵固守乡境,多次击退寇匪进攻,但随着时间推移,她的军队则“日久力竭”。为了乡民安全,她决定以 一己之死换来乡民安定 。她泣谢乡人说: “贼帅新得郡城,不守而来以为我也,我死则祸息矣。” 遂遇害 。从九娘临终“言论”中可知,她在自身 与乡民的安危中,选择牺牲自己生命来保全乡民 。这可能与其“谙书”有关 。蔡九娘在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和万历《琼州府志》等方志中 基本抄录正德《琼台志》。其实,她的故事发生在元末,距离正德年间已经超过百年之久,其对 乡民的“言论”到底如何,后人难以知晓 。但方志编者虚拟的九娘“言论”,意在突出她行义舍生的壮烈。
蔡九娘因系一方统率,她关注的是乡民安危 。她的身份在传统社会的女性中并不多见。 一般而言,传统女性在婚前属父家成员,一切由父母做主,婚后则一切以夫家为中心,她们的社交圈多以家庭为中心,重义也主要是为家庭成 员着想 。这是方志记载女性重义的重要组成部 分,万历《琼州府志》卷 10《人物志 · 烈节》记 载,韩氏婚后在夫家的文昌县木栏村以纺绩为 生,20 岁时生育一子,后在海贼掠村时,她和幼 子及婆婆被掳 。韩氏为了保护婆婆和孩子,遂绐贼说: “若放我子与母归,当即从汝。”贼依其言放走了祖孙二人 。韩氏“度母子去远,即毒骂 贼,遂遇害”。可见,韩氏在生死关头将生命置之度外,而将亲人放在首位。
类似韩氏的“言论”及行为在潮州府潮阳县也有事例 。 隆庆六年刻本《潮阳县志》卷 13 《列女传》记载该县王氏 :
王氏者,邑人林崇凤之妻也,尝负 幼儿 避难,堕流贼营中,贼欲犯之,王氏义不受 辱,贼叱曰: “不者,吾且先杀而子。”王氏 绐曰: “儿子幼稚无知,杀之无益,不如请以 身从,愿退置儿他处,因更新衣,少选当荐 枕席。”贼大喜与新衣,听其退 。王氏乃 阴 托儿于同虏妇得释者,且属之曰: “为妾还 儿夫家,幸为善视此儿,无以妾为念也,妾 今请以死别矣,义决不从贼,以辱门户。”遂 伏剑而死 。……
方志编纂者用“义 不 受 辱”和“义 决 不 从 贼”,突 出 王 氏 为“义”献 身 的 言 行 。王氏 的 “义”除了为夫家延续香火外,还有就是忠贞不 贰 。她对贼的“言论”当然是口是心非,目的是 保存儿子性命 ; 她对“同虏妇”的言论,真正体现了她舍生取义的价值取向。
烈女的重义有时与行孝紧密相连,尤其在战乱年代的生与死考验中更为突出,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 15《烈女》记载了德庆州烈女彭氏与婆婆的对话颇具代表性 :
彭亚光,德庆州彭智之女,适刘英 。天 顺间,流贼潜入州城劫掠,时翁、夫俱在外, 惟彭氏同姑在室 。贼至,姑嘱妇曰: “吾老 不能去,尔亟去之。”彭曰: “姑在,氏 岂忍 舍? ”贼至,彭氏尽将财物求脱,贼见其美 色,并姑系之而去 。彭语贼曰: “老母且病, 行步苦之 。若欲我去,当须放母。”贼释其姑 。妇见姑去远,乃以头磕石,血流被面, 连声告贼乞死 。贼不听,乃 自投于塘,塘浅 不溺,贼援之,欲易衣辱之 。彭骂曰: “尔山 贼,我是良家妇,安肯受辱 。愿一死。”贼怒 杀之 。 乡党皆嗟叹。
在流贼入城劫掠时,彭氏的公公和丈夫尚在外,家里只有她和年老的婆婆 。彭氏与婆婆在危险来临时,双方都把生的希望留给对方,说 明婆媳关系之融洽 。当流贼要把年轻的她和婆 婆一起押走时,彭氏明确告诉流贼,只有放了婆 婆,她才愿意走 。贼因她有美色,只好答应她的 要求 。她之后的自杀行动令人掩面悲泣,尤其 是她的“言 论”明显带有王朝官方的色彩,以 “良家”与“山贼”衬托自己的正义 。可见,彭烈女在危难之际不仅尽孝也尽义。
传统社会强调女性“三从四德”,女性在未嫁之前,作为父家的一员,她们自然会维护父家的权益 。在面临危难之际,也会舍生取义而保 持父家人的安全 。万历二十三年刻本、四十五 年增刻本《惠州府志》卷 18《列女传》记载,永安人黄五姐在隆庆元年贼攻破贵峰寨,时年 16 岁 的她和父亲黄君庸都被抓获 。五姐暗自思量, 决不能让父亲和自己一起被杀,于是她绐贼说 : “予 从 大 总 幸,释 父 归 养 幼 弟。”贼 喜 而 从 之。 五姐寻机用贼刀自刎死 。黄五姐之死,表面上 看是为了救自己父亲,将亲情放在首位 。但其言行表现出来的孝义是士人记述她的主要因 素 。其实在战乱中,像黄五姐这样舍生取义的烈女并不普遍,方志编修者之所以将其列入《列女传》,也可能是为了使更多妇女向她看齐 。这从方志编者在黄五姐传后引述时人叶春及的话 中也可以明了其用意,引述如下 :
贼起嘉靖庚申,历十三四年,横行六七 百里,破寨几百,妇女掳者几千人矣 。惟余母姨方氏、陈子明妻、诸生王国祯妻、余母 舅方世景女及黄五姐,烈而死 。 岂非难哉。 是皆正气郁于胸中… …
可见,在被虏获的数千妇女中,只有黄五姐 等 5 人舍生取义而已 。方志通过烈女在战乱之 际的言行突出表现了她们重义重孝的儒家伦理观 。她们在危难之际,将生的希望留给至亲长 辈或幼稚孩童,而把死亡留给自己 。仔细阅读方志在撰写烈女舍生取义“言论”时,又总有似 曾相识的感觉,这些烈女其实也是哄骗敌人,只是少了取财的环节,而是从义、孝出发去搅动敌 人的情绪 。 当然,也有烈女为了坚守守节观而 自杀,嘉靖二十六年刻本《潮州府志》卷 7《人物 传 · 贞烈》记载,程乡县黄氏 20 岁夫死孀居,“恪守节操”。正德年间,被贼寇掳,并欲污之。 黄大骂说: “吾守节若干年矣,今肯为贼污耶? 欲杀则杀。”终被贼杀死。
舍生取义模式在广州府也有体现,万历《广 东通志》卷 26《列女》记载,从化县黎氏嫁给本 地欧阳为妻,嘉靖四十二年当地发生李亚元动 乱,她携幼子在逃难途中为贼所执 。她绐贼曰 : “吾从若,请免吾子。”又私下嘱咐其子“奔告而 父,我不归矣”。等其子远去,她从怀中拿出钏 金贿贼,试图让贼放了她,但贼没有答应 。她于 是“厉声诟贼”而被杀害。
舍生取义在清初方志书写晚明烈女中则衍生出妇代夫死的现象,康熙二十五年《番禺县志》卷 13《乡贤 · 列女》记载,顺治七年冬,清军 破广州前夕,梁黄氏对丈夫说: “城危在旦夕,君 宜偕幼子出避,吾已决计,若有变,当求我井中 耳。”其夫遂携子出逃,她则在城破时穿上结婚 礼服投井死 。康熙二十九年《新会县志》卷 15 《列女传》记载,谭氏在顺治十一年贼久围新会 城,城内粮绝,守城士兵杀人为粮,谭氏夫妇被执,兵拟杀其夫孟骥,谭氏大呼: “彼瘦我肥,何 不食我?”兵释放孟骥而杀谭氏为食 。 同一年, 28 岁的徐氏也因丈夫鲁赫被兵捉拿欲烹为食, 遂从容对兵说: “吾夫已瘦,毙杀之何为? 苟舍 之,则妾之身家皆公有也。”兵放其夫而杀徐氏为食 。清初方志沿明代书写烈女的手法,可能与编修者为明代遗民有关。
明代士人通过方志建构烈女在危难之际舍生取义的“言论”模式,向社会传达的正是王朝节孝忠义的价值观,突出了女性在历史进程中饱受了与男性一样的苦难,甚至比男性更能决然赴义,诚如万历《肇庆府志》卷 20《列女传》引言所说: “至若遇强暴,蹈锋刃,义不反顾,计不 旋踵,赴死 如 饴,磔 裂 分 梨,身 膏 草 野,见 者 陨 涕,闻者酸心,而其魂则蝉蜕秽浊,以游尘埃之表,与皎日争光,而秋霜共烈也 。千载之下,肃然起敬,视雄辈何异臭腐,果孰贵孰贱哉?”方志 通过烈女舍生取义前的“言论”表白,刻画了妇 女的光辉形象 。这些烈女言论及遇难情状在方 志书写中有趋同性,但她们就义前的“言论”到 底如何,其实难以知晓,毕竟方志纂修者并没有 身临其境,因而对烈女“言论”的书写,可能仅 是想象与虚拟 。尽管这些烈女的“言论”存在 时间和地域及个体的不同,但方志书写明显有模式化倾向。
四、彰显身份差异的“言论”模式
古代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尊卑良贱有严格的区分 。方志在编写列女传时,往往开门见山就交代列女传主的姓氏、父夫兄子等身份信息 。这种身份的交代是为了体现女性对 “三从”之认同,即女性身份的定位离不开父 、 夫、子等 。因此方志在书写战乱中烈女“言论” 时,也总是借她们的口来强调自己身份与寇盗贼的对立 。这一书写模式的体现就是烈女在就义前多强调“良家妇”或“命妇”的身份,以此表达她们宁死不屈的心态。
广东最早表达此“言论”的烈女,据嘉靖十四年刻本《广东通志初稿》卷 15《烈女》记载是发生在宋代韶州府曲江的谭氏,如下 :
谭氏,吴琪妻,曲江人,绍兴五年,英州 饥,贼起攻掠,琪窜去,谭于其女被执,贼欲 辱之 。谭 怒 骂 曰: “我 良 家 女,岂 尔 贼 辈 偶。”贼遂杀之。
这个故事反映了在战乱动荡年代,面对危难,谭氏的丈夫作为一个男人则抛下妻女,先行 逃避 。而谭氏被执后,她通过“言论”表白自己 誓死拒绝贼人侮辱的理由是“良家女”的身份。 其实,谭氏的故事最早见于元代脱脱编修的《宋史》卷 460《列传》,抄录如下 :
谭氏,英州真阳县人,曲江村士人吴琪妻也 。绍兴五年,英州饥,观音山盗起,攻 剽乡落,琪窜去 。谭不能,俱与其女被执。谭有姿色,盗欲妻之,谭怒骂曰: “尔辈贼 也,我良家女,岂若偶耶? ”贼度无可奈何, 害之。
从元代脱脱的记载看,宋元时期,儒家文化已在粤北地区传播,吴琪的“士人”身份已表明了这一点,而生活在士人家的妇女可能在耳濡 目染中潜移默化接受了儒家文化,谭氏面对贼 求偶的要求,脱口而出的是贼与良的身份差别。而上述嘉靖志可能出于士人的面子考虑,删去吴琪“士人”身份,到了嘉靖二十一年《韶州府志》卷 9《人物》记载谭氏时又将“琪窜去”三字删除,谭氏的“言论”为: “汝辈贼也,我良家女,岂尔贼辈偶耶?”
我们将《广东通志初稿》和《韶州府志》与 《宋史》记载的谭氏传记进行比对,尽管文字上 有出入,但内容大体相同 。这也表明方志的资 料有时来源于正史,并对前朝正史书写的烈女 进行改造,以符合修志时的社会需要。
明代方志记载烈女在殉难前强调与对手身 份不同的书写模式,在广东方志中较为常见。 正德《兴宁县志》卷 3《人材》记载的烈女詹氏也 是例证 :
詹氏,张经妻,年二十三 。辛巳岁寇, 举家奔窜避,逢盗于途,盗见群妇多美色, 握刃逼胁,或急告求免 。詹独厉声骂曰: “死贼,吾 良 家 子 也,安 肯 从 汝。”色 不 为 变,拭 发 申颈 以 待 贼 刃,遂 遇 害,年 二 十 三。①
这里所说的辛巳岁在稍后的嘉靖七年《惠大记》中明确为天顺辛巳 。显然,这是当代人记当代事,其所描述的场景可信度较高 。也就是说,天顺年间,兴宁发生盗乱,詹氏与众多妇女 一起举家逃难,途中全部被盗贼截获,面对盗贼的逼迫,绝大多数妇女选择了“急告求免”,唯独詹氏的言行与众不同 。詹氏是骂贼求死,而 群妇在危险时则暴露出人的求生本能,属于生活常态 。这一常态并不为后来的士人所接受, 嘉靖七年《惠大记》记载詹氏事迹,“天顺辛巳,山寇破县治 。詹举家奔窜,途遇盗,欲污之 。詹神色不变大骂曰 : 吾良家子,岂从汝耶? 延颈就 刃,盗杀之。”而之前方志中的“群妇”举止则被 全部删除,编纂者试图通过詹氏个人形象,来凸显当地妇女的共性群像 。我们估计《惠大记》 记载的詹氏故事应是对正德县志的改编。
明代广东方志编修者对类似詹氏与群妇的隐晦对比,在广州府也有事例 。据万历《广东通 志》卷 26《郡县志十三 · 广州府 · 列女》记载, 新会人汤卯娘 20 岁嫁给乡人马时宁为妻,婚后 不到半年,就在正统十四年间的动乱中被贼掳 走,她且泣且骂,贼怒而杀之 。弘治元年八月, 贼临增城、博罗界,“妇人被掳者十八人,经二 夕,其家赎还,竟无一死者”。编者言下之意是 18 名被掳妇人在贼营过夜两晚,居 然 无 一 人 死,与汤卯娘之死迥异 。最后编者对两事议论 说: “其间含垢不死者不但千百人,若卯娘者真 烈妇也。”于此也可见,在动乱年代,妇女“含垢 不死”应是常态,而反抗自杀或被杀则属于非常态的特殊群体。
明代广州府新宁在室女蔡三娘被寇抓获, 也亮出“良家女”身份 。嘉靖二十四年刻本《新宁县志》卷 10《人物志 · 列女》直接记载说,“新宁文章里良家女蔡三娘”,嘉靖元年寇乱,待字 闺中仅 16 岁的她,随父亲逃到何村避难被掳。 三娘担心自己可能会被贼奸污,遂偷偷解下一 件衣服交给同被抓获的邻妇 黄 氏,哭 求 黄 氏 : “汝持此,归报我家,收我骨,吾矢死决矣。”其 实,黄氏有归家的可能,也意味着三娘也有可 能 。但三娘的话语已表达了必死的决心 。后贼 用牛车载着她随行,她坚决不从,贼遂捆缚她而 行,途中至窑头,贼欲强暴她,她大骂说: “我良家女,义岂受污,狡贼何不速杀我。”遂以头触石,贼怒杀之 。南明时,番禺处于战火的中心地 带,南海生员卢天彝女卢氏,“通《孝 经》、《女箴》诸书”,其夫为进士黄鹤仙,官至御史,卢氏也屡受诰封,但从不以荣贵易节 。顺治七年清兵克复广州,卢氏为兵掳,她厉声大骂: “吾身为 命妇,鼠辈敢尔耶。”遂奋起赴火死①。
烈女在危难之际用“言论”表达自己的身份,这一模式在潮州府也有例证 。嘉靖二十六年刻本《潮州府志》卷 7《人物传 · 贞烈》记载 :
林妇全,揭阳人,廷明妻,年十七,克尽 妇道 。值寇起,挈家避之 。既而贼进,嘱夫 扶母携幼先之窜匿 。 比遇盗执,欲污之,遂自刎而死。
这条史料中的烈女全氏之“言论”不甚清晰,但传达的意思是一样的,即在危难中让亲人先行避难,自己则义无反顾地选择自杀 。全氏在顺治《潮州府志》卷 6《人物部》的记载与嘉靖府志完全一样,但雍正九年刻本《揭阳县志》卷 6《人物 ·节烈》发生了变化,不仅过程详细,而 且出现了全氏的“言论”,引述如下 :
全氏,解元坊林廷明妻,御史全生孙女 也 。年十七归林,克尽妇道 。天顺辛巳,山 海寇并起,邑土城疑不守,廷明挈家远避, 行至吉贝湖,贼进逼,知不能免,嘱夫扶母 携幼先窜匿 。 比遇群盗追执,欲污之 。全 叱曰: “吾良家妇,犬彘敢辱我? ”引刀 自刎。
可见,地方志关于烈女的“言论”描述,可 能会出于需要,而按其他方志的“言论”模式进行改写 。清初编写方志对前志全氏没有的话语进行建构,且整个故事也给人更加明晰化的感 觉 。如果说上述嘉靖《潮州府志》描写的全氏 形象是尽孝爱子为主,那么雍正《揭阳县志》除 了继续保留这一主旨外,又添加了全氏重义的 形象,使全氏集孝义双全于一身。
肇庆府功名之家妇女在遇暴时也有声称官家身份者,万历《肇庆府志》卷 20《列女传》记 载 : 邓氏为新兴县刑部侍郎陈鼎妻,正统间,县境发生流贼之乱,邓氏被执,贼要她下跪 。邓氏 骂: “我命妇也,岂屈膝尔鼠辈耶?”贼怒曰: “若 呼我大人,即纵汝矣。”邓氏厉声曰: “吾夫乃大人,剧贼肆虐,行就刑戮耳。”贼怒杀之 。邓氏强 调“命妇”身份,显示与贼的对立 。海南岛也有类似记载,正德《琼台志》卷 40《人物五 ·死节》 记载 : 陈氏为昌化千户所大南屯田百户陈荣长 女,嫁千户舍人温澜为妻 。弘治十五年符南蛇作乱,举兵破屯,“执男妇二百余人”。时陈氏 35 岁带着 4 个子女在途中均被掳,她自度不免受辱,乃厉声骂贼: “我名家女妇,岂宜污汝犬 彘! ”她奋力夺贼刀,先杀死自己 13 岁的女儿, 然后自刎死。
上述明清广东方志记载各地强调身份的烈 女“言论”,她们生活年代自宋代到南明均有分 布,生活的地域也几乎遍布广东各地,其家庭或 为士人或为官员,也有乡村普通百姓,但她们在 蹈危拒贼时发出的声音几乎都强调自己的“良 家”、“官 家”等 身 份,抱 着 誓 死不从敌人的信 念 。她们的言行让人在感慨之际,亦让人怀疑, 她们在各自不同的遭遇中说出如此一致的“言论”,是历史巧合,还是方志编修者们刻意制造 的话语模式?
五、结 语
综上分析显示,方志书写烈女在战乱遇暴 时的“言论”,并非首创 。唐代烈女玉英就是宋 代士人最早书写出来的,并被欧阳修收入《宋 史》中 。宋明时期正处于儒家思想进入广东的关键期,有学者以“儒家思想打进来了”,表达宋代儒家思想在广东的推广。[4] 35 到了 明代,广东仕宦响应王朝号召,积极编纂方志,对地方文化进行系统梳理,列女是编纂方志少不了的内容,由于妇女在唐代以来并不享受读书科举的 待遇,大多处于文盲状态,因而妇女在极端危险中面对生与死的考验所作出的抉择,或许更能 突出当地民众对儒家文化的接受程度 。所以方志不仅给列女们应有的篇幅,且虚拟了她们的 “言论”,让她们在悲壮的言行中完成向“烈女” 的转变 。之所以说烈女“言论”多由方志编纂者虚拟,主要基于这样的考虑,即在战乱或动荡 之际,逃难往往是男女老少混杂,且人都有求生避死的本能,方志已隐约透露出这些信息 。而 方志记载的烈女全是年轻貌美的少妇,都有面临被奸污的场景,但她们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 发出的雷同“言论”,说明方志在书写烈女“言 论”及其行为时,难免存在为刻意建构女性符合儒家要求的社会形象而相互抄袭模仿,并逐渐形成模式化 。就烈女“言论”看,不同人群的语言习惯与风格是由其生活经验、文化教养以及 性格所决定的,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女 性,其语言不可能表现出一种“类”的特征 。方志对烈女“言论”模式化的书写,体现了王朝女教观念已在士大夫心中扎根,他们对烈女“言 论”的书写并不在于传达女性性格的多样化,而 是要借助言语表述来强化烈女节操的难能可 贵,对乱世烈女“言论”的书写,可以彰显大义, 激发全社会遵循儒家倡导的义理观,进而对王朝尽忠尽孝 。 明代方志修纂多为官府主导下的男性士人所为,他们为建构符合王朝教化标准而想象的妇女“言论”,借妇女之口表达了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女性对王朝教化的接受,反过 来又向社会大众进一步宣传了王朝教化 。方志对烈女形象的塑造确实起到了一定教化效果, 清前期广东才女李晚芳就在其著作的《女学言行纂》中积极向女性推销上述儒家的忠孝节义观念 [5]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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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段雪玉.乡豪、盐官与地方政治: 《庐江郡何氏家记》所 见元末明初的广东社会 [J] ,盐业史研究,2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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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香港) 科大卫.皇帝与祖宗 : 华南的国家与宗族 [M] .卜永坚译.南京 :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5] 刘正刚,乔玉红.清前期广东才女李晚芳探 [J],暨南 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2) .
来源:暨南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