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精”解读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
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昨日,靴子终于落地,《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发布。今天我们尝试对该通知做一下深度解读。
点评1
关于是否是单75还是双75之争终于尘埃落地,这充分体现的是分省制之,因地制宜的思想。同时也可能是保监会与各地保监局商量沟通的一种结果,我们原来听说的一种方案是,全国统一,不分省。后来分省制之的起因是深圳,该地区的一个传统是定价比较高,折扣比较高,同时保费充足度也比较高。后来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扩展到其他省份。
其实,这种划分是一种市场化和计划结合的一种结果。如果我们将系数调整范围越大,理解成市场化程度越高的话,那么全国的二期费改按照市场化程度由高到低的排序是:
第一批,深圳(0.55,0.55);
第二批,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0.4,0.4);
第三批,河南(0.35,0.4);
第四批,境内其他地区(0.3,0.4)。
相比于费改第一期的(0.3,0.3)而言,除了境内其他地区自主核保系数维持不变以外,其他自主调整系数都有提高,只是提高的程度不同而已。这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对当地市场竞争情况的担心和信心。
剔除深圳、河南两个个别省份,另外两组分别含有较多省份的区别确是费用率越高,给的自主折扣系数也越大。天津、河北等8省市这一组的平均费用率是43.6%,给的自主折扣范围是(0.4,0.4),其他26省市的平均费用率是38.31%,给的自主折扣范围则为(0.3,0.4)
点评2
前面第一款体现了地域差异,这一款体现的则是公司差异。这里面有三个指标,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和准备金提转差率,前两个指标是成本率指标,监管希望看到的结果是这两个指标比较低(记住是这两个指标,不包含综合赔付率,监管可能希望赔付率稍微提高一些,因此成本率的降低最好是由费用率的降低引起的)。第三个指标是准备金提转差率,一般性共识,这个指标越高,说明该公司的准备金充足率越好(或者至少说向好转变),监管希望这个指标越高越好。因此,对于成本率指标较低,准备金提转差率较高的公司,监管会放松审核条件,比如说无需报送详细的费率方案。那么高低的标准是什么的,即该指标的前三年平均值。
点评3
这一条厉害了,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常态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回溯和修订机制。回溯期没有明确,但估计跟准备金回溯期相同,即以季度为回溯期比较合适。回溯指标就是前款提到的三个指标,即两个成本率指标(综合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一个准备金率指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对回溯时发现三个指标有重大偏离的,需要主动修订费率方案并重新报送保监会审批。那么问题来了,何谓重大偏离,请看下一款。
点评4
这一条解释了什么算重大偏离,将重大偏离的参照值设为该指标前三年波动幅度绝对值的平均值。同时还为监管自己留了个口子,即监管部门有权综合考虑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影响程度、历史经营状况、指标波动幅度等确定是否算重大偏离。
最后还有三个问题,
大家最近一直讨论的比较多
第一,如果保险公司确实加强管控,业务质量确实向好,且不盲目扩张业务导致新业务增长率较低,同时如果他的准备金回溯分析结果表明也没有出现重大不利偏差,甚至是有利偏差,那么这种情况引起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如果低于前三年均值是否也算重大偏离,需要主动重新修订费率方案并重新上报?
第二,如果费用率突破三年均值,而赔付率较低引起综合成本率低于三年均值,这种情况是否也需要重新修订费率方案并重新上报?
第三,通知没有明确具体的报送时间,是不是昨天发,今天就可以报了,我们了解到一些大公司由于一开始就参与了此次费改,因此准备工作做得非常充分,用他们的话说,通知第一天发,他们第二天就能报。反过来一些小公司的准备工作做得可能就比较差,因此一些小公司特别想知道此次二期费改会给大家一定的准备和报送时间吗?比如说按照一期费改时,保监产险〔2015〕24 号是2015 年3 月20 日印发,文件要求自2015 年4 月1 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可按照本《方案》要求,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即给大家一个空窗准备期,
从目前的通知看,第一和第二个问题里描述的两种情况都需要重新修订费率方案并重新上报。而第三个问题,说实话,我们也不知道捏!似乎是现在大家随时都可以报了。先报先得者,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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