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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办法之后,还有更严监管等着ni!——看看最新股权管理办法,持股超过三分之一,怎么办?

13个精算师 2022-08-06

股权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今天,历经2年、征求过两次意见的《股权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13个精算师”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时曾经跟大家分享过《办法》的一些重要修订。今天《办法》正式出台,除了带大家看看重要关注点外,从细节看看监管方向以及一些疑惑问题。

重点内容


保险公司股东分四类

  •     财务Ⅰ类股东:股权不足5%


  •     财务Ⅱ类股东:股权5~15%


  •     战略类股东:股权15%~三分之一,或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     控制类股东: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

    

四类股东,要求是?

  •     财务Ⅰ类股东:

    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财务Ⅱ类股东:除上一条要求外,

    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

    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     战略类股东:除上两条要求外,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资产不低于10亿元;

    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     控制类股东:除上三条要求外,

    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最高持股比例:三分之一!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


以下不得成为股东

  •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 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

  • 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 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

  • 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

  • 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 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检查。  

细节,见“真知”


    保监会强调,这次修订核心,第一个是坚持问题导向,将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办法中有所体现,特别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相关精神要求,做了一些大的修订和补充完善。第二是对股权比例做了一些调整。第三是对穿透式监管进行了制度设计。第四是增加了事前、事中、事后的机制,来规范股东行为。


    其实,本次《办法》正式稿和之前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还有很多变化,这些“小变化”似乎有些“真知”或者说“弦外之音”~

保监会鼓励***投资人投资保险业

    中国保监会鼓励具备风险管理、科技创新、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专业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保险业,促进保险公司转型升级和优化服务。 


特殊公司!可以控制超过两家!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不得投资设立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投资主体,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公司和机构不受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限制。

    

强调和明确一致行动人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保险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保险公司相关股权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人,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投资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二)投资人通过银行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提供的融资安排取得相关股权;

    (三)投资人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人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保险公司要核实并掌握股东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者披露相关信息。 


后续。。。


    今日,保监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展改革部主任就《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有几点需要大家细看下。

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股东,怎么过渡?

    一般法律和基本原则上通常不会追溯调整,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原来老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1%的,下一步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是在增资的过程中间不能再提高股权比例;


    第二是我们正在研究相关制度,对于治理不完善的、存在股比超过三分之一股东的公司,要求独立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达到二分之一,加大外部董事比例。

    

收购股东的股东的方式来规避审查?

    在这次新的《办法》里面我们也有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我们把这种行为纳入到备案管理,需要提前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和备案,我们按照穿透监管会对这种股东条件进行审核。

    

下一步可能会出台一系列的办法

    独立董事办法

    公司治理管理办法

    

已经处理了五家机构,还有四家!

    股权问题已经被处理的五家机构为:

    利安人寿

    长安责任

    昆仑健康

    君康人寿

    华海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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