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三地全放开《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产品费率方案报送通知》正式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近日,银保监会终于面向行业下发了“ 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产品费率方案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通知》提出五点要求。
按照惯例,“13精”将逐一进行点评。
第一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费率方案应严格遵循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不得存在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因素。
“13精”点评
原则性表述,不做过多点评。
第二条
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在厘定试点地区商业车险费率时,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应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执行。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5%,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的财产保险公司不需要解释说明,附加费用率预定低于35%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进行解释说明。
“13精”点评
抛开无赔优待和交通违法两个系数不谈,费率的主体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基准纯风险保费部分,一部分附加费用率。
按照目前行业流传的一个说法,基准纯风险保费部分可能是要降一些的,降多少我们目前还不得而知。如果这块降得多,留给公司自主识别风险的空间就不大;如果这块降得少,大公司和中小公司的风险识别能力差异将使得大公司的优势更加明显。
至于附加费用率部分,目前的锚是35%,这也合乎我们之前的猜测。同样的,监管对此也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如果公司直接采取35%就没什么,但是如果公司采用了较低的附加费用率,从而使得整体费率更低,则监管会要求作出解释说明。这里面同样的,中小公司会面临来自大公司的低费用率的压力。我们几乎相信所有的中小公司都会采取35%的附加费用率,但是对于大公司,尤其是TOP2,是否会采用比35%更低的费用率来为自己争取价格优势呢?我们没有信心。如果大公司也都采取了35%,则中小公司还能挣扎一下,如果大公司采取了比35%更低的费用率,且说服了监管,则中小公司将没有任何胜算。
有鉴于此,我们的猜测是,在更大的概率上,监管可能还是希望所有的公司都采用35%的附加费用率。
第三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分管精算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总精算师对费率方案的制定负责,分管车险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费率方案执行情况的管控负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责任声明书。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对费率方案出具精算评估意见并签名。
责任声明书及精算评估意见的模板见附件1。
“13精”点评
总精算师对费率方案负责,分管车险的副总裁则对报行一致负责。
第四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报送费率折扣系数的取值范围和厘定规则,包括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两项。厘定规则内容应包括上述两项系数的取值范围、精算模型风险因子的选取、各因子水平的划分规则、各因子水平组合与两项系数取值的对应关系等定价逻辑。其中,新车业务的费率折扣系数的取值范围和厘定规则应单独列示。
“13精”点评
呵呵,这次拼的就是这个了,谁家风险筛选能力越强,谁家胜出概率越大。获利者是两个团体,一方是普通老百姓(保户),另一方是定价能力优秀的公司。
那么问题来了,你们家公司的定价能力如何呢?
第五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本通知所指手续费包括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手续费和向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的薪酬、绩效、奖金等费用。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渠道和车种分别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其中,新车业务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应单独列示。
“13精”点评
这一条其实也很厉害,相当于为监管找到了一个抓手,回溯分析的时候,你就知道这条的厉害了,呵呵!
第六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精”点评
原则上,今天就可以施行了。但是实际上,可能还要再等等,大家都还在等行业协会的纯风险保费这一块。
但是,通知里面又提到使用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才采取行业协会公布的纯风险保费。那么,言外之意,是公司自主研发的不使用行业示范条款的是不是可以不用行业协会的纯风险保费?
我们的问题是,有这样的公司吗?如果有的话,会是平安吗?我们不确定,估计这次可能没有,那么以后呢?
©13个精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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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精算师
新浪财经头条号:13个精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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