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销售: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征求意见,利好来了?

13精 13个精算师 2022-08-06

继互联网保险新规出台后

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新规征求意见


五类人身险产品

可在互联网销售


意外险、定期寿

健康险(除护理)


人身险、年金险

(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

但这两类要求极高


②符合条件的

可在全国范围内

不设分支机构销售


费用补偿型医疗等

三种除外


③短期健康险的两个“坑”

也明确被禁止了


文件主要内容

上图为“13精”梳理的文件主要内容,下文我们会逐一进行详解。


此外,新规征求意见稿下发后,大家比较关心,对中小公司到底是不是利好?我们也邀请了信美相互的廖百松先生,对此发表看法。


1

填补互联网新规空白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征求意见


1. 互联网新规“空白”:产品和销售范围

上个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出台,强化持牌经营,严禁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但是,互联网保险新规,也给行业留下了一块最重要的空白:


1.互联网能销售哪些保险产品?

2.经营区域是否有限制?


这两个问题,在新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表示具体内容会另行规定。


2. 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新规,回答三个核心问题

昨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


《通知》中最重要的内容,无疑是回答了“我能否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我可以在互联网销售哪些产品?“,以及”我在互联网上销售哪些产品可以不用开设分支机构”这三个核心问题。


也就是通过一系列量化和非量化指标,对风险保障类和长期储蓄这两类产品,制定了分级开放标准。


2

先看

谁能做?做哪些?

还有短期险的两个“坑”


1. 定义: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根据文件给出的政策适用条款,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定义如下:


大家可以看到,险企无论是自己还是委托全国性中介机构,只要是在其自营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就都算是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2. 必须具备的5个条件

此外,险企要想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还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最基本的条件:

乍看上去,五个条件的最低门槛似乎并不高~


但是,偿付能力、风险评级、责任准备金等,都是要求连续四个季度达标。其实,连续四个季度这个条件还是有点难度的。


以偿付能力、风险评级为例,“13精”整理了最近四个季度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如下表所示:

从渤海财险到中法人寿,都是因为风险评级低于B,珠江是2020年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75%,君康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


如果,再考虑准备金和公司治理等因素,门槛会更高。


而且,现在说的5个条件,还只是最基本的,后面能否申请报备产品,还有很多明细要求呢(见本文第三节)~


3. 可线上销售的5类产品

那么,哪些属于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呢?


首先,互联网人身险专属产品的范围,仅限于以下五类: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身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见定义部分的图片。

其次,险企申请报备的专属产品,还要符合监管提出的定价要求:


①产品名称必须有“互联网专属”字样


②定价要体现互联网渠道的直接经营特征


一年期以上业务,不得设置直接和间接佣金,对于首年和平均附加费用率都有限制,如上图所示。


4. 这些短期业务的坑,不允许!

此外,关于一年期及以下业务,大家要注意两点:一是最低现金价值有要求,二是分期缴费的金额要求一致。


①多数公司,退保有手续费或者比例


按照文件要求,对于一年期及以下业务,保险公司在计算最低现金价值时,要用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为:


最低现金价值=实收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但是,现实是不少一年期的重疾险,退回的现金价值有比例。

以上图为例,是在支付宝上销售的个人一年期重疾险,在退保时约定退回现金价值金额,但是公式与监管给出的相比,乘以了一个70%的比例。


②“首月0元”也不行!


对于缴费方式,监管表示可以灵活安排,但是,要求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

大家之前,应该在网上见到,很多一年期医疗险是首月0元的,这其实是不合规的~


对此,监管还单独点名批评了多家公司,指出“首月0元”等内容,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


此次,现金价值和缴费等昔日的争议问题,也算在新规中进行了制度明确。


3

再看,经营区域

可不设分支全国销售

但是...


1. 可全国不设分支机构销售,但三种例外!

根据通知内容,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确实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不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从这一点上来讲,似乎确实是利好。


毕竟,很多性价比超高的爆款重疾险,比如某泰的超级玛丽等,因为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都不能购买。


ps.其实,现在一样是有方法可以绕过的~所以,这个利好是不是也要打点折扣?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三类产品是除外的,分别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如上图所示。


险企要想销售这些产品,必须在当地设立省级分公司,或者与其他有分支的机构合作。


2. 全国销售,就是利好了么?

那么,对于可全国销售真的就是利好么?对此,廖百松表示并不一定~


①风险保障类,低门槛意味着更激烈的竞争


对于风险保障类产品,除原有的意外险和定期寿险外,健康险(主要是重疾险和医疗险)可以不设分支机构经营,而且门槛不高


大多数新小保险公司,都能够满足。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新小保险公司为了业务增长开设分支机构的压力,也保证了医疗险业务占比较高的大流量平台的产品供给。


但是,低门槛意味着更激烈的竞争,所以新小保险公司如果希望在这块市场里还能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要重新思考“为什么是我?”的问题。


②长期储蓄类,看似利好其实门槛很高


对于长期储蓄类产品,长期寿险和年金险也可以不设分支机构经营,看似利好。


但是,实际上因为量化门槛中,偿付能力溢额及风险综合评级的要求(见第三小节的图片),对于新小保险公司来说实在遥不可及。


所以,如果征求意见稿成为最终下发文件,那在中短期内,我们基本上要在互联网上和这类产品“告别”了。


也就是,从可以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通过互联网销售长期储蓄产品,变成彻底不能在互联网上销售这类产品。


3. 具备这些条件,才能申请互联网专属产品,有产品才能销售!

上图为各家险企,申请相应互联网专属产品的条件,可以看到长期寿险和年金险的门槛有多高~


对于主体条件、技术能力、运营能力、服务能力,四个方面小编就不再详细解读了,大家可以去文末查看原文。


在这里提示几个比较重要的地方:


①投保核保,实时在线


投保,要求资料全部在线展示、远程获取,能够实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在地确认、本人身份识别等基本功能。


核保,原则上应实现自动核保,并且实时核保、实时承保。


②客服薪资,不得业务指标挂钩


保险公司应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


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考核指标挂钩。


所以,我们才说在本文开始的那5个条件,只是最基本要求,因为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要销售的是互联网专属产品,险企要想开展业务,还要满足这些产品申请条件才可以。


也就是说,要想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险企要满足最基本的条件外,还要符合对应的产品申请条件!


4

完美的组合拳

特殊定价规则+回溯机制


1. 增加回溯机制,每季度末

最重要的是,此次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还有一套完美的组合拳,为互联网人身险专属产品,制定了特殊定价规则和回溯机制。


过去几年互联网保险产品高速迭代,归根到底是价格的竞争和费用的竞争~


一群市场上极具聪明头脑和创新精神的人,一顿操作猛如虎之后,时隔一个月就迭代出了价格再创新低的产品(尤其是定期寿险和重疾险)。


此次文件,限制了互联网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上限(上文2.3部分)。


同时,考虑到行业普遍的“知行不一”的问题,还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回溯,并根据回溯偏离程度指定相应处罚措施。


具体的回溯指标和监管措施,如下:

回溯指标Rk=丨(实际经营情况/精算假设k)-1丨


2. 违规,追究总精算师直接责任!

这直接受到影响的应该是各个保险公司的总精了,因为总精对回溯承担直接责任,从此总精算师职业风险进一步提升。

毕竟,一旦回溯出现严重违规,比如,使用虚假数据,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监管不仅会向董事会和全行业通报,还会追究总精的直接责任。


此外,对于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监管还会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行业通报和一定时期内停止新产品报备等监管措施。


险企被认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形的,还要求在接受处罚决定的同时,主动告知保单持有人。


看到这儿,大家还觉得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新规,是放低了门槛么,很简单么?


最后,一点小建议:储蓄类产品,变门槛为规模限制?

当然,这套组合拳,能够避免新小保险公司为了市场纯粹价格战,而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开发对互联网客户真正有意义的产品创新和提升互联网保险服务上面。


也能从定价充足的角度避免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确保客户长期保障利益。


但是,如果说这套组合拳行之有效,加上储蓄类产品的实际服务要求,低于风险保障类产品。


那么,适当降低互联网储蓄类产品的准入门槛,通过挂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溢额水平等指标进行规模限制。


可能既可以防范风险,又能让新小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更好的在这个市场发挥作用,从而丰富互联网保险产品供给侧。


是否会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呢?


附. 文件原文

大家点击上方图片,即可进入“13精”小程序查看。


或者,也可跳转。


关注我们


13个精算师

雪球、头条号、微博:13个精算师

邮箱:thirteenactuary@163.com

小编微信号:xxjss13

在看的你,一点很“好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