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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生育高峰杀到!未来五年我市年均二孩出生将超3万人!你的产假算准了吗?

2017-06-14 肇庆发布


掐指一算2017年已过半

自打我省“全面二胎”政策落地

肇庆到底有多少二孩呱呱落地?

据我市卫计局统计

2016计生年度(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 


政策内二孩出生24566人

同比增加7510人,增幅为44%!



市卫生计生局预计2017—2020年,我市将出现二孩生育高峰!年均二孩出生超过3万人,全市年均人口出生率将会达到15‰左右,其中二孩出生比例超过50%。


今年上半年

已有约1.8万二娃出生

那么,许多妈妈关心的产假

178天是真的吗?


妈咪与准妈咪

潘妈妈:真的很幸运,上年恰逢新规出台,我的二宝出生,单位按规定批了178天,足足比之前多了近两个月的产假。

梁女士:我看了很多公众号转载说是有178天的产假,身边其他朋友也有休过,我是头胎这个月底生,也提前向公司申请了178天的产假,还不知道批不批。


产假究竟多少天?

产假期间薪资又是如何计算的?

小编在市卫计局、市总工会获悉

最新法律法规

▼▼▼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 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 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简单来说

无论是头胎还是二胎

只要符合生育政策,都受到法律保护

(更多政策详情,可以查看上文二维码)

妈妈们可享受至少98+80天产假

而且工资不应低于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实,我市许多企业中

维护女职工权益

还有一个“特别”举措


爱心妈妈小屋


从2015年起,我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分别在肇庆市绿宝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高要市中杰鞋业有限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等一批企业组织建立“爱心妈妈小屋”目前,全市已建成33家,其中省级示范点3家。


“小屋”作为女职工特殊生理阶段(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专属休息场所,进一步在企业中实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女性权益


▼▼▼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

广大女性同胞

在遇到假期、工资、福利等问题

应第一时间与单位相关部门沟通

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提醒:维护劳动权益还应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工作证社保、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其次,劳动者还要掌握法律规定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例如,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也要负举证责任。

此外,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小编温馨提示

日常如遇到劳动纠纷等问题

可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进行咨询

或者向所属工会寻求帮助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

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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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发布编辑部

资料来源 肇庆市总工会 健康肇庆

实习编辑 刘可

校对 陈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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