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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申请再审


浙江某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再有新进展。近日,郭兵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希望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故意隐瞒其他入园方式诱导年卡用户接受指纹识别、人脸识别入园,收集用户面部特征信息的行为存在欺诈

此前,南都·AI前哨站跟踪报道了本案全程。(专题: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全程直击、“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宣判)2021年4月,杭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据《合同法》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单方面将指纹识别入园变更为人脸识别入园构成违约;欲将收集的照片运用至人脸识别,超出事前收集目的,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二审宣判后,郭兵对南都表示,虽然法院认定动物园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但回避了对“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这一霸王条款的审查。而这正是他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关键诉求。

二审宣判庭审直播

“只有确认‘强制刷脸入园’这一霸王条款无效,其他像我一样的年卡用户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间接保护,不然的话我打这个官司其实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郭兵告诉AI前哨站,先认定杭州野生动物园对人脸识别入园所张贴的店堂告示及短信通知属于双方合同内容个,才能进一步确认“刷脸入园”是否为霸王条款。在诉讼中,自己和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均认可人脸识别入园的内容属于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分歧在于该条款是否合法;自己和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也均提交了录音录像证据。而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中认定人脸识别入园不属于合同内容,实际上回避了对“刷脸入园”条款的审查。

能够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更加明确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正在审议当中。不过,郭兵认为,该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正在实施的法律已经可以完全解决。一审和二审判决依据《合同法》认定案涉人脸识别短信通知店堂告示不属于合同内容,“均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因此,郭兵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

郭兵认为,确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刷脸入园”这一条款无效,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都是很充分。不过,他坦言,他的再审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并间接维护其他用户的权利,“很难。”“我自己拥有较多的法律知识积累,尚且感到起诉中困难重重;可以想见,普通人遇到类似问题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成本太大。”

文源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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