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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6月1日生效,禁止商家采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针对市场信用信息各环节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会员、入驻经营者等方面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明确了限制和禁止采集的范围。
《条例》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相关环节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如违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要求,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还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要求相关活动主体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