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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拟出台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保障数据安全
2021年7月27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数据是国家基础战略性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条例(草案)》总结我省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依法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资源;二是将数据资源划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在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范围,并进行一体规范;三是规定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建立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三个清单”,并对数据目录编制及数据的采集、汇聚、治理、共享和开放提出具体要求,为我省进一步建立完善数据资源管理和应用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数据安全是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基础和保障。为此,《条例(草案)》作出规定:一是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二是明确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大数据等部门的数据安全监管职责,数据采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数据安全责任单位的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及具体工作措施;三是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作出规定,明确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非法提供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不得过度处理等要求,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