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勒遭市场监管处罚50万元,曾被曝未经消费者同意抓取人脸信息
2021年8月4日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在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在门店安装摄像设备抓取人脸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万元,并责令改正。
文书号为沪市监静处〔2021〕06202100078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报道当事人违规收集人脸信息,我局于3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抓取消费者人脸信息,鉴于信息数量巨大涉嫌犯罪,我局于4月20日将该案移送区公安分局,该案结案归档。6月22日,我局收到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局于6月23日重新立案,继续开展案件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2月25日与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店掌”)签订系统框架合同,约定由万店掌向当事人供应摄像设备,包括智能督导服务器、监控硬盘、会员识别感知仪等产品及软件系统等,合同签订后,由万店掌在当事人经销商门店进行安装。截至2021年3月15日,全国222家门店安装了565台由万店掌提供的摄像设备,当事人向万店掌支付了所购订单总费用人民币991674元。上述摄像设备会自动抓取到店人员的人脸信息,并通过软件系统将收集到的人脸信息图片上传至万店掌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再经过算法计算筛除门店员工及重复进店的顾客,达到去重目的。当事人据此来精准统计客流,方便制定销售政策。但当事人在利用上述摄像设备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时,并未取得消费者的明示或授权同意。截至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共抓取了2202264条人脸信息。
当事人在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在门店安装摄像设备抓取人脸信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之规定,构成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收集信息数量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
科勒官网介绍称,创立于1873年的美国科勒(Kohler)公司是迄今美国最庞大的家族企业之一, 2002年,在上海成立了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科勒亚太区总部。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