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隐私保护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附立法进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
1.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2.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3.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时间 | 立法进程 |
2018年9月7日 | 《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
2019年10月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完稿 |
2019年12月16日 |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被明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
2020年6月1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拟于2020年初次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 |
2020年10月13日至17日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 |
2020年10月21日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全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至今年11月19日 |
2021年4月26日至29日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
2021年4月30日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全国人大网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5月28日 |
2021年8月17日至20日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与今年4月提交审议的二次审议稿相比,草案作出六处主要修改,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和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等内容,对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算法自动推送、数据信息归属等公众关注点作出积极回应,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自主权得到进一步凸显。 |
2021年8月20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
本文立法进程源自大成数据保护团队,其余内容源自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