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设数据交易场所,探索数据跨境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化
深圳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将有立法护航。2021年8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将强化数字产品的应用保护,不仅建立数字知识产权快速预审机制,还放宽数字产品市场准入,在尚未有国家标准的数字产品领域,支持市场主体联合制定团体标准,允许符合团体标准的数字产品在本市销售、登记。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测算,2020年深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为8446.63亿元,占全市GDP的比重为30.5%,高于全国比重22.7个百分点,规模和占比均位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
据了解,《条例(草案)》是一部综合性法规,将聚焦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和全链条服务,从基础设施、数据要素、技术创新、产业集聚、应用场景、开放合作等方面提出多项创新举措。其中在数据交易方面,规定积极推动设立数据交易场所,探索开展数据跨境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化等创新性交易模式。
《条例(草案)》还在全国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核算范围、核算分类、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资产处置等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事项。
为推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将确定产业集群重点发展领域、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搭建生态孵化平台,将统筹规划建设一批数字经济产业特色园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综合配套服务,鼓励园区对入驻的数字经济产业企业给予租金减免等相关优惠。
《条例(草案)》明确,以产业数字化为主线,支持工业、服务业、农业领域的数字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同时,鼓励数字产品消费,将深圳企业研发生产的优质数字产品纳入深圳手信、深圳老字号目录,将优质数字产品打造成为深圳消费的金字招牌,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在销售环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