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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完婚纱照脸部皮肤过敏 影楼拒赔偿

2017-08-25 香市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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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拍婚纱照,留住美好回忆是每对新人的美好愿望,但不少婚纱店为节省成本,在为新娘子化妆时,使用的是不知名、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劣质化妆品,化妆使用的工具更是未经过消毒、多人重复使用的。

案情简介


新娘子小金在婚纱店拍完一下午室内场景后,回家卸妆,却发现劣质化妆品吸腐性大,难以彻底清卸干净,继而出现皮肤过敏、脸部有红疹瘙痒等症状。于是小金找婚纱店要说法,婚纱店表示所有的顾客都用这些化妆品,别人不过敏只有小金过敏,如果小金怀疑是化妆品出现了问题,应当去找生产商去索赔,婚纱店不是销售化妆品,而只是免费为顾问提供免费化妆品以及化妆服务。

以案释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小金购买婚纱店的套餐服务,双方已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小金是由于使用了婚纱店提供的化妆品造成脸部过敏,她是有权选择婚纱店索赔的。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婚纱店不能以产品并非自己生产为由拒绝。

温馨提示


现在婚庆市场品牌婚纱店众多,但能为顾客提供专门一对一的化妆品服务的,只有是很高端的婚庆店了。做个精明的消费者,在跟婚纱店协商一致下,自备化妆品和化妆工具,既可以享受服务又可以用得放心。


供稿:寮步司法分局  钟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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