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翔宇||双重语境下的辽代契丹姓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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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文史籍和墓志的记载,辽代契丹人仅有耶律与萧两种姓氏,这在中国历代王朝以及各族群中独树一帜,因而广受关注。津田左右吉、蔡美彪、爱宕松男、都兴智、王孝俊等学者已围绕契丹姓氏的产生、分布范围与性质进行了诸多研究。但这些研究多以耶律与萧为对象,先入为主地接受了契丹人仅此二姓的大前提,未能探讨契丹存在其他姓氏的可能性。向南、杨若薇《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突破了这一局限,认为契丹原本存在大贺、遥辇、耶律、世里、拔里、乙室己、述律等姓氏,它们在辽朝建国后被纳入到耶律以及新出现的萧姓之中;并认为,除此二贵姓外,辽代契丹人还存在庶姓。由于当时出土的契丹文资料不足,此文是基于汉文史料展开的。后来随着契丹文墓志出土数量的增加,学界开始用契丹文资料研究契丹姓氏问题。爱新觉罗·乌拉熙春在
一、契丹两种姓氏说质疑
《辽史·外戚表》“序”记载:“契丹外戚,其先曰二审密氏:曰拔里,曰乙室己……拔里、乙室己、述律三族皆为萧姓。”故“审密”与“萧”的关系向来广受关注。爱宕松男从发音角度首先提出,“萧”即“审密”之异译。但有学者认为,“萧”在金元时期被译作“石抹”。若对比“石抹”与“审密”,二者发音的相似性就非常明显。那么“萧”“审密”“石抹”是否可以等同视之?实际上,“石抹”与“萧”为同音异译关系的说法,得不到任何史料支撑。夏宇旭已指出,“移刺”“石抹”是带有贬损意味的词汇,二者不是“耶律”与“萧”的不同汉译形式;金朝将“耶律”“萧”分别改为“移刺”“石抹”,并非汉译形式的改变,而是用两个新的词汇来表达对契丹人的侮辱和歧视。“萧”与“石抹”既然并非同音异译关系,那么仅凭发音相近来推断“萧”即“审密”,证据显得单薄。从契丹文角度看,契丹小字墓志中确实有“审密”(
从上可以看出,与人名连用时,“审密”的位置与“详稳”“将军”“太师”等官称相同,但它似乎仅出现于后族成员人名之后,表明它与官称不同,应是类似“舍利”的身份符号,且这种身份符号可能为后族专属。其实《辽史·外戚表》“序”只提到“契丹外戚,其先曰二审密氏:曰拔里,曰乙室己”、“拔里、乙室己、述律三族皆为萧姓”,并未给出“审密”即“萧”的说法。从发音角度将二者画等号,或许是对此序的过度推理。总之,契丹小字墓志中出现的“审密”,不能证明契丹文中出现过萧姓。 辽被金灭亡之后,契丹文字并未随之消亡,而是沿用至金中期。在金代契丹文墓志中,也从未出现表示萧姓的词语,特别是两方辽后族后裔的小字墓志——《越国王萧仲恭墓志铭》和《显武将军拔里公墓志铭》,志主均未使用萧姓。如果说辽代后族成员在契丹文墓志中用“国舅帐”而非姓氏来标记身份,有凸显出身之目的,那么改朝换代后这一需求应不再强烈,但上述两位志主依旧通过标记“国舅小翁帐”来表明自己是前朝后族成员的身份。这固然是表述习惯的延续,但也与契丹文字中不存在表示萧姓的词语有关。 综上所述,辽代契丹人仅耶律与萧两种姓氏的说法,只在汉文语境中成立;在契丹文语境中,并不存在与耶律并列的萧姓。
二、契丹小字墓志中的姓氏使用情况
契丹小字墓志中多次出现耶律姓,使用者中不乏皇族成员,如
天显十年(935年),辽太宗将“皇太后父族及母前夫之族二帐并为国舅”。此二帐之名——“拔里”与“乙室己”——在契丹小字墓志中常被用作姓氏,详情见表1。
上表中的人名与契丹传统的父子连名型人名有着明显的差异,皆以“拔里”或“乙室己”开头。从形式上看,“拔里”与“乙室己”扮演的角色很可能相当于姓氏,特别是《显武将军拔里公墓志铭》的志题中,出现了“拔里公”的表达方式。姓氏后加“公”,是汉文墓志中常见的书写方式。如辽人耿崇美、韩匡嗣之墓志,原志题中就写有“耿公墓志”“韩公墓志’心的说法;“耶律公”和“萧公”的写法也出现在了辽代契丹人的汉文墓志中,说明契丹人亦接受了这一表述方式。“拔里公”这一书写方式的出现,说明契丹人在主观上已将“拔里”用作姓氏,与之并列的“乙室己”应当也被用作姓氏。 “拔里”和“乙室己”本为帐名,为何会演变为姓氏?辽朝的“帐”亦称“帐族”或“帐分”,指“内四部族”,包括遥辇九帐、横帐三父房、国舅帐拔里与乙室己族、国舅别部。对辽朝而言,遥辇九帐为“前朝皇室”,横帐、二国舅族及国舅别部则是本朝皇室和后族,可见“帐”实际上为辽统治群体所专属。若非“前朝皇族”或本朝帝、后二族成员,便非帐族出身。“帐”地位尊贵,出身其中者在辽代拥有某些特权,如有资格创立头下军州,犯罪时从轻量刑等。“帐”既能彰显皇族和后族成员尊贵而特殊的身份,因此在墓志书写中无疑会受到重视。但吴英喆、孙伟祥结合目前所见的契丹小字墓志指出:“现存资料中无论表示后族帐分还是皇族帐分,有关契丹小字的字面意义均停留在‘某父之’或者‘某翁之’,不见表示‘帐’或‘房’的契丹字。”即契丹小字墓志在记录人物所出帐、房时,“帐”与“房”二词通常被省略,详情见下表。
借助“兄弟”“国舅”等要素,墓主皇族或后族成员的身份就已表达清楚,自然不必赘附“帐”“房”二词。或许正因为如此,墓志中逐渐出现了“拔里某”和“乙室己某”型人名,二者实质上是“拔里/乙室己帐之某”的省略。作为帐名的“拔里”和“乙室己”,可能是通过这种方式逐渐演变成了姓氏。 如果我们把视野从后族放宽到全体契丹人,就会发现类似“耶律某”“拔里某”“乙室己某”的人名在契丹小字墓志中频频出现,如
总之,在契丹文语境中辽后族成员或不使用姓氏,或以“拔里”和“乙室己”为姓。萧姓虽在契丹文墓志中从未出现,但屡见于辽代后族的汉文墓志,特别是《圣宗仁德皇后哀册》中“先谥仁德皇后萧氏”的记载,表明萧姓必然得到了辽朝官方的承认。这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契丹人承认萧姓的存在,且在汉文语境中会频繁用到,但在契丹文语境中却从不使用。另外,契丹小字墓志中虽无契丹萧姓,但出现过萧姓汉人。《萧胡睹堇太师墓志铭》第16行有人名
萧姓在契丹文中的缺席,反映了它在契丹人中的被接受程度较低。那么耶律姓在契丹人中的被接受程度如何?对此仍需借助契丹文资料加以考察。在契丹文墓志中,辽皇族成员名字前面并非皆有“耶律”。在已公开的契丹小字墓志中,“耶律”虽多次出现,但墓主名字为“耶律+名”形式的却仅有三例,详情见下表。
除上表外,绝大多数契丹小字墓志中的墓主,都是通过标明帐房来表达身份的。如逝于寿昌六年(1100年)的耶律弘用,被记
在契丹小字墓志中使用耶律姓者,多深受汉文化熏染。以表3为例,耶律撒懒即在《辽史》卷九六中有传之耶律敌烈,此人“好学,工文词”,重熙末“兼知起居注”,应有较高的汉文修养;耶律讹里本即耶律智先,其兄弟五人皆有汉名,分别为仁先、义先、礼先、智先、信先,其家族显然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两人久沐汉风,采用“姓+名”的汉式名字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值得关注的群体是契丹小字墓志之作者,由于署名之缘故,他们的名字大多随墓志流传至今。墓志撰者通常具备较高的汉文水平,相较于普通契丹人,受汉文化熏染较深,因此更容易接受姓氏。如耶律固,在自己撰写的九篇小字墓志中均署名
总之,耶律姓虽出现在了契丹小字墓志中,但应用并不普遍,志主更是很少使用。契丹人主要还是通过记录所出帐房或部落来表明身份,也正因如此,拔里、乙室己二帐名以及乌魄、蔑古乃、瓯昆等部或石烈名才逐渐起到相当于姓氏的作用。对皇族成员而言,耶律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接受,但多数情况下他们使用帐房而非姓氏来标记身份。这种情况不难理解,因为“耶律+名”型名字无法对斡鲁朵皇族、横帐皇族、二院皇族以及非皇族耶律姓者做出区分。出身高贵者必然倾向于通过书写冗长的帐房信息来凸显自己的尊贵,同时也不希望出身低下者笼统地利用“耶律”来混淆和攀附身份。而后族并不面临此问题,因为后族并不像皇族一样存在同心圆式的身份圈层结构,其家族和权力结构呈现出明显的二分模式。在不同时期,受太后及皇后人选变动的影响,拔里与乙室己两帐的地位变动不居。而且两国舅帐在兴宗朝曾围绕太后之位爆发过激烈的权力争斗,导致钦哀后(出自拔里帐)对齐天后(出自乙室己帐)亲属及党羽的残酷迫害。因此,后族成员在某些时段对本帐的归属感或许要胜过对后族这一整体的认同感。出于认同感以及现实政治的需要,后族成员在内部交往时要标明所出之帐,这就造成了契丹文中拔里、乙室己二姓的存在;但在面对汉人时,后族成员不必过多考虑帐分之别,而是倾向于标明自己的后族身份,以提升面对汉官时的优越感,因此在汉文语境中便容易接受萧姓。
三、契丹姓氏“跛行现象”的成因
在汉文语境中,耶律与萧是辽代契丹人并列的两种姓氏,但二者在形式上却大相径庭,前者明显出自北族,后者则颇具汉风。爱宕松男将此情形称为“跛行现象”,并认为这是“耶律与审密”“刘与萧”两种命姓方式混合的结果。借助契丹文墓志,我们发现契丹文中有“耶律”而无“萧”,这意味着两种姓氏在契丹人中的被接受程度存在重大差异,显然是一更深层次的“跛行”。事实上,耶律与萧形式上“跛行”的背后,是两种姓氏得姓时间的不同和得姓方式的差异。这种不同和差异又导致了二者在被接受程度上的“跛行”,以至于契丹文中出现了有“耶律”而无“萧”的情况。要探究“跛行现象”的成因,则有必要回溯耶律与萧两种姓氏产生的历史。 耶律姓出现较早,《旧五代史》中就记载了多个“耶律+名”型的人名,如: (开运元年闰十二月)是月,契丹耶律德光与赵延寿领全军入寇。 (天福十二年五月乙巳)契丹永康王……以定州节度副使耶律忠为定州节度使。 《旧五代史》在编修过程中充分利用了五代实录,特别是本纪部分,不少是对五代实录正文的节写。上引两条记载皆出自本纪,干支具体至月、日,应出自五代实录。可见,五代汉人已经接触到“耶律+名”型的人名。更直接的证据来自《资治通鉴》卷二六六所引《汉高祖实录》中的文字: 僖、昭之际,其王邪律阿保机怙强恃勇,距诸族不受代,自号天皇王。后诸族邀之,请用旧制,保机不得已,传旗鼓。 “邪律”即“耶律”之讹误。《汉高祖实录》中的这些文字显然系史官追记前事,不能证明唐代僖、昭之际就已出现了耶律姓(“耶律+名”型人名在《旧五代史》梁、唐纪中皆未出现,而是始见于前引晋纪,被用于记录辽太宗之名),但足以说明,“耶律阿保机”之称谓后汉时就已出现。《旧五代史》晋纪中始见“耶律”,说明耶律作为姓氏至晚在后晋时已经存在,刻于后晋天福七年(942年)的《耶律羽之墓志》关于墓主“讳羽之,姓耶律氏”的记载也可证明这一点。《耶律羽之墓志》的作者为“蓟门邢明远”,从籍贯和名字看,应是汉人。耶律羽之“姓耶律氏”的说法是汉人所写,比最早出现“耶律”的契丹小字石刻《道宗皇帝哀册》(乾统元年)早了约160年,这是否说明耶律姓在出现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仅用于汉文书写,而未被契丹人接受?耶律羽之作为出身皇族的高官,其墓志多少具备官方文件属性以及政治宣传功能,刊布之际必然要经过辽朝官方的审查,而契丹人中不乏通晓汉语、熟悉中原文化者,如耶律德光即是如此,因此《耶律羽之墓志》的内容不仅会被辽太宗看到,而且还能看懂,这就意味着契丹皇族“姓耶律氏”的说法得到了辽太宗的承认。《旧五代史》晋纪中出现的“耶律德光”,应即辽太宗本人接受并使用的名字。 那么在阿保机统治时代,耶律姓是否已经出现?《新五代史·契丹传》记载,阿保机“以其所居横帐地名为姓,曰世里。世里,译者谓之耶律”。投宋辽人赵至忠《虏廷杂记》中亦记载:“阿保基变家为国之后,始以王族号为横帐,姓世里没里,以汉语译之谓之耶律氏。”似乎阿保机生前就开始以“耶律”为姓。但“世里”即“耶律”的说法早已被学界否定,那么赵至忠将“耶律”作为“世里没里”汉译的观点也就说不通了。其实《新五代史》《虏廷杂记》成书较晚,系后人追记前史,难免有失实之处;判断耶律姓出现的时间,最重要的文献是大量采用五代实录的《旧五代史》。阿保机主要活跃于唐末及五代梁、唐时期,但《旧五代史》梁、唐部分的纪与传中均未出现“耶律阿保机”一词,甚至未曾出现“耶律+名”型的人名,称呼辽太祖时仅用“阿保机”。这意味着后梁、后唐实录中应未出现过“耶律阿保机”,辽太祖生前很可能没使用过“耶律”姓,其日常用名应即“阿保机”。总之,史籍中并无辽太祖生前已使用姓氏的证据,“耶律”被用作姓氏,始于太宗时期的可能性较大。我们还可以借助几条记载,对耶律姓出现的时间加以细化: (长兴元年十一月丙戌)青州奏,得登州状,契丹阿保机男东丹王突欲越海来归国。 (长兴元年十一月丙戌)契丹东丹王突欲自以失职,帅部曲四十人越海自登州来奔。 (清泰三年九月辛卫)契丹大西长邪律氏率众自雁门而南。 三处记载的时间具体至日,应皆出自后唐实录。从中可见,长兴元年(930年)尚未出现“耶律+名”型的人名,而清泰三年(936年)明确记载契丹酋长为耶律氏,说明此年在辽灭后唐之际,辽太宗已将“耶律”作为姓氏。“耶律阿保机”或“邪律阿保机”虽也数见于史籍,但相关记载皆无具体时间,从行文风格看,应属史官追述前事,不能证明阿保机生前已使用耶律姓。总之,耶律姓应产生于辽太宗朝,至晚在契丹灭后唐之际。 萧姓的产生时间晚于耶律姓。《旧五代史·萧翰传》记载:“契丹比无姓氏,翰将有节度之命,乃以萧为姓,翰为名,自是翰之一族皆称姓萧。”此事发生在辽大同元年(947年)三月,关于具体经过,《辽史·外戚表》记载:“太宗自汴将还,留外戚小汉为沛州节度使,赐姓名曰萧翰,以从中国之俗。”《新五代史·契丹传》记载:“李崧为制姓名曰萧翰。”李崧明显是将“小汉”音节拆分,再按谐音取汉字,采用“随名姓”的方式为萧翰取姓。这种得姓方式在当时的契丹人中颇为常见,如《新五代史·契丹传》就记载了长兴四年(933年)唐明宗对投诚的契丹人的一次大规模赐姓: 明宗因赐其(耶律倍)姓为东丹,而更其名曰慕华……其部曲五人皆赐姓名:罕只曰罕友通,穆葛曰穆顺义,撒罗曰罗宾德,易密曰易师仁,盖礼曰盖来宾……又赐前所获赫邀姓名曰狄怀惠,抯列曰列知恩,荝刺曰原知感,福郎曰服怀造,竭失讫曰乙怀宥。其余为“契丹直”者,皆赐姓名。 除耶律倍依封国之名赐姓外,其余人员多按随名姓的方式赐姓。可见这是五代汉人为契丹中下层官员或平民择姓的惯用方法,萧翰得姓只是这一传统的延续。显然,契丹萧姓的产生,有着明显的外来性和随意性,既非正统的汉人得姓方式,也不符合北族以部落为姓的一般模式,这就与耶律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耶律”本是阿保机家族住地之名。《辽史·太祖纪》记载,阿保机为“契丹迭刺部霞濑益石烈乡耶律弥里人”。“弥里”在《辽史·国语解》中被释为“乡之小者”。“耶律”即阿保机所住弥里之名。虽然前引《虏廷杂记》《新五代史》中也有关于阿保机以“世里”为姓的记载,但无论“世里”还是“耶律”,明显皆非汉人姓氏。 可见,耶律与萧的得姓方式和时间均不同:前者具有正式性、本土性,后者则体现出随意性、外来性;前者大概出现于辽太宗灭后唐之际,后者则出现于太宗灭后晋之际。二者最明显的差异在于外在形式,“耶律”明显是由契丹语词汇演变而来的,而“萧”则带有浓郁的汉化色彩。虽然在汉文语境中,耶律与萧是并列的两个姓氏,但表面上的并列无法掩饰实质上的差异。或许正因为如此,契丹后族成员始终没有在契丹文语境中使用过萧姓,而是选择了拔里、乙室己作为姓氏,因为拔里、乙室己从语源和得姓方式上与耶律一致,三者至少能够实现形式上的统一。辽人应已注意到耶律姓与萧姓之间的扞格与差异,并曾试图弥合。据宋人庞元英《文昌杂录》记载: 昔天皇王问大臣云:“自古帝王英武为谁邪?”其大臣对曰:“莫如汉高祖。”又问:“将相勋臣孰为优?”对以萧何。天皇王遂姓耶律氏,译云刘也。其后亦锡姓萧氏。 此说来自宋使张诚一,可信度不高。首先,这种说法在辽朝文献中得不到任何佐证,且张诚一使辽晚至辽道宗大康元年(1075年),辽人此言不过是对国初历史的想象。庞元英对此已有所怀疑,故同时记录了《新五代史》对两种姓氏由来的说法,并表明了“二者不知孰是”的态度。其次,这种说法多少有因果倒置的嫌疑:辽太祖若以自己为刘姓,那么述律后理应为吕姓;将刘邦与萧何分别对应帝、后,显然不妥。此传言恰好说明,在这种解释方式产生之前,“耶律”与“萧”在汉文语境中就已被确定为帝、后二族之姓,辽人不得已才将两种姓氏分别与刘邦、萧何做了牵强的对应。而这种强行的对应,主要是为消弭“耶律”与“萧”两种姓氏在形式上的明显差异,同时也试图通过为萧姓找到与耶律姓地位相当的得姓源头,以实现二者的匹配和统一。但是即使萧姓地位得到了提高,它与耶律姓在来源和得姓方式上的不同,也决定了二者在本质上终究存在差异,因此两种姓氏在形式和被接受程度上的“跛行”就难以避免。 汉文、契丹文资料的对比研究,为我们揭示了契丹姓氏问题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一方面,由于契丹文字中未出现萧姓,契丹仅有耶律与萧两种姓氏的说法目前尚缺乏依据;另一方面,汉文史籍与墓志的记载又清晰地表明,国分二姓的现象不仅在辽代是存在的,而且还得到了官方的承认。契丹姓氏在双重语境下的矛盾,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契丹民族对于姓氏的接受经历了一个过程。姓氏作为中原文化的产物,以汉文为载体传入契丹;契丹人自觉地接受、制定姓氏,最初也是出于与汉人交流的需要。这就意味着在汉文语境中,姓氏才更有可能、更有必要被书写和规范,因此辽初契丹人就在汉文语境中为自己冠以耶律与萧两种姓氏,并通过种种手段来弥合两种姓氏在形式上的明显差异。汉文语境中两种姓氏的使用,又推动了契丹人对于姓氏的接受,因此在始见于辽后期的契丹小字墓志中,出现了耶律、拔里、乙室己等姓氏。但在更能体现契丹人自我意识的契丹文语境中,姓氏的使用次数又极为有限,不仅源自中原的萧姓全无影踪,甚至连出自本土的耶律姓也不常使用,这似乎体现了契丹人对于姓氏的疏离。契丹人对姓氏观念的不完全接受,反映了辽朝统治集团对中原文明有限度的吸纳,是辽朝“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政治思想的又一体现,也从另一个角度加深了我们对辽朝“因俗而治”“二元政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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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编辑部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