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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俊 林||论秦汉二十等爵制的终结

苏 俊 林 史学月刊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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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等爵制是秦汉时期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汉书·百官公卿表》载:
  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彻侯金印紫绶,避武帝讳,曰通侯,或曰列侯。

“彻侯”改称“列侯”并非晚至汉武时期,秦始皇时已经更名,里耶秦简《更名方》(8-461)有明确记载。学界一般认为,商鞅变法时秦国开始推行新爵制,后逐渐形成了以列侯为最高爵位的二十等爵制。在经历了如第3级爵位名称由“走马”“簪袅”并存到仅用“簪袅”等变化之后,二十等爵制的爵级、爵名在统一天下之后最终确定下来。秦所建立的二十等爵制为西汉所继承,成为影响秦汉政治发展和社会变迁的重要制度。

二十等爵制是学界关注的重点,研究成果丰硕。关于二十等爵制的终结,东汉王粲《爵论》早有论断:“今爵事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认为东汉末年爵制已然崩坏。今人漆侠、高敏等亦持此议。学者或认为西汉前期(文帝时期)爵制开始轻滥,或认为文帝时期虽有轻滥的迹象,但西汉末年爵制才由轻滥走向衰亡。终结(或轻滥)的原因学界认识较为一致,主要有:(1)名田制的破坏;(2)普赐民爵;(3)包括入粟拜爵在内的官、私爵位买卖。这些原因分析虽不无道理,但也不尽然。不可否认,名田制的破坏、普赐民爵和爵位买卖的推行,确曾对二十等爵制的终结产生了重要影响。不过,普赐民爵、爵位买卖在秦及汉初已多次实施,土地兼并的发展导致名田制在西汉中后期已难以维持,但东汉时期普赐民爵至少34次,爵位买卖也大行其道,甚至出台了“民爵不过公乘”的限制规定。二十等爵制在东汉时期的价值展示及施行状况说明,仅以名田制的破坏、普赐民爵、爵位买卖等来解释二十等爵的终结问题尚难令人信服,需要进一步讨论。本文通过爬梳史料,在学界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土地制度、政治秩序和爵制本身这三个角度对此问题展开论述。




一 以爵占田的分化发展与二十等爵制的动摇

学界一般认为二十等爵制与秦汉土地制度关系密切,甚至有不少学者将名田制的崩坏视作二十等爵制走向终结的重要表征。事情是否如此,需要深入到土地制度内部,对二十等爵制与土地之间的制度联系进行细致考察。

二十等爵制与土地的制度联系,早在商鞅变法时就已确定。《商君书·境内》载:“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级役〉庶子一人,乃得人〈入〉兵官之吏。”以爵占田的精神被贯彻到商鞅变法之中,成为秦国“农战”政策的重要内容。甚至可以说,爵位与土地的制度联系本就是二十等爵制的题中之义。

爵制与秦代土地制度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曾存有争议,但据张家山汉简可知,二十等爵制确是汉代土地分配的主要依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户律》没有规定列侯占田,与其享有封国有关。出于“汉承秦制”的认识,学界一般认为《户律》以二十等爵制为基础的名田制规定是源自秦代的。

《二年律令·户律》规定关内侯以下各色人等可占有95顷到0.5顷不等的土地。但是,这些基于爵位等身份的法定占田数额,就是国家实际授予的土地数额吗?答案并不简单。一方面,《户律》的执行情况不尽人意。《户律》规定庶人,即普通民众可占田100亩,但湖北江陵凤凰山出土的景帝时期的《郑里廩籍》中,民户占田最多者54亩,一般在10至30亩之间,汉初百姓占田已然不足百亩之数。学者进一步指出:“终两汉之世,真正拥有百亩(小亩)土地的自耕农并不多。”晁错曾言:“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建议以“亡穷”之爵换取民众入粟,忽略了有限的土地难以满足“亡穷”之爵占田需求这一现实约束。汉武帝奖赏“数求入财以助县官”的卜式,“赐爵左庶长,田十顷”,远低于《户律》规定的左庶长74顷,皇帝也没有依爵满额赐田。学者批评《二年律令·户律》的授田规定为“一简空文”,原因正在于此。

但另一方面,上述占田不足法定数额的现象,也并不能说明《户律》形同虚设。汉高祖五年五月诏书言:  

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满”即按照法定数额满额占田。小吏利用身为办事吏员的现实优势,依据以爵占田的法律规定,抢先于在外征战、有爵在身的军士合法、满额地占田。因为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故而刘邦不能将他们绳之以法,只能以“背公立私”的理由责备地方长官领导无方。诏书内容说明《户律》关于以爵占田的规定确曾得到执行。不仅如此,汉代所谓“田宅逾制”中的“制”,也应是《二年律令·户律》中凭借爵位等身份占田的制度。

民众占田不足百亩的状况说明《二年律令·户律》的执行状况堪忧,但“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又说明《户律》的占田规定确曾得到执行,且部分人是满额占田的。如何理解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其实,高祖五年五月诏书已透露出一丝端倪。诏书中说“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又要求“善遇高爵”,可知当时确有不能满额占田的高爵者。也就是说,满额与不满额占田都是允许存在的合法状态。原因在于,《二年律令·户律》规定的法律标准只是限额,不是实际授田数,国家并不保证每户满额占田。名田制虽以二十等爵制为基础,但有爵者占田多少,爵位占田价值的实现程度,并不是由法律保障的。

那么,什么因素影响着爵位占田价值的实现?我们认为,现实权力、个人财力是影响爵位占田价值实现的主要因素。前引高祖诏书中提到,小吏虽无军功,却比有军功的高爵者在占田过程中更具优势。这说明即便是在合法状态下,现实权力也深刻影响着爵位的土地占有。个人财力也影响着爵位占有土地。贫穷者即便具有较高爵位也难以满额占田,甚至可能迫于生计而卖爵卖地,不能很好实现爵位的占田价值。反之,爵位较低但家境富裕者则可以通过买卖、巧取豪夺等手段占有更多的土地,以达到法定最高数额。甚至,富裕者还需要通过立功拜爵、普赐民爵、入粟拜爵、买入爵位等途径来提高自身爵位,进而合法占有更多土地,或让已经“逾制”即超过法定数额的土地合法化。里耶秦简中已有“买爵”的记录。汉武帝时期,为了打击商人、充盈国库,实行算缗、告缗政策。“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这些商人虽然占有很多土地,但他们并不是因为“田宅逾制”的非法行为被查处的,而是因为隐瞒了财产。富裕商人可以通过入粟拜爵、买入爵位等方式获得一定等级的爵位,进而合法占有一定数额的土地,甚至满额占田。这说明即便到了汉武帝时期,爵位不仅可以占田,还可以满额占田,但前提是有爵者具备以爵占田或满额占田的能力。商人凭借爵位合法占田的现象在大县、小县中大量存在,不仅以生动事例诠释了个人财力对实现爵位占田价值的影响,也强化了爵位的占田价值。汉代不仅土地占有两极分化,爵位占田价值的实现程度也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现象。

爵位占田价值实现的方式和程度,决定了二十等爵制与土地制度之间关系的走向。一方面,随着普赐民爵、爵位买卖等的执行,有爵者会逐渐增多,爵位等级会普遍提高,爵位对土地的需求增加,从而导致爵位占田价值的实现难度增大。普通民众难以充分实现爵位的占田价值,很容易认为爵位已无足轻重,从而降低对二十等爵制的信心,对爵制态度冷淡。但另一方面,富裕者则通过买爵和广占土地这种双向推动(即“买爵⇌占田”)的方式,不断强化爵位的占田价值。学界普遍认为普赐民爵、买卖爵位等所产生的爵制轻滥影响了爵位占田价值的实现,进而对二十等爵制造成破坏,导致二十等爵制走向终结。这种说法看到了贫穷者难以实现爵位占田价值的一面,但忽视了富裕者“买爵⇌占田”进而强化爵位占田价值的一面。因此,普赐民爵、爵位买卖虽对二十等爵制走向终结造成一定影响,但只要爵制与名田制的制度联系存在,它们就不能动摇二十等爵制的根本。《二年律令·户律》以法律形式奠定了二十等爵制与土地制度的关系,爵位主导的名田制及其占田标准在整个汉代未见制度性变化。也就是说,有汉一代,二十等爵与土地之间的制度联系一直存在。这种制度联系维系着二十等爵制的社会价值,并通过“买爵⇌占田”的方式被不断强化,成为汉代爵位买卖盛行的制度动力。汉文帝接受晁错“入粟拜爵”谏言,因为买爵者众多,所入之粟得以减免天下租税。“上复从其言,乃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东汉安帝永初三年(109年)、桓帝延熹四年(161年)、灵帝光和元年(178年)和中平四年(187年),国家卖爵至第19级的关内侯。官方卖爵之外,也允许民间买卖爵位。汉惠帝、汉文帝允许“民得卖爵”,汉景帝“复修卖爵令”。买爵,甚至购买高爵,除了可以享有更高的社会地位之外,最主要的动力在于可以凭借爵位合法占有更多土地。正如学者所指出,汉代土地从无爵和低爵者向高爵者流动的兼并行为,最初是在制度允许下合法出现的。国家实行以爵占田的名田制本是对有爵者利益的保护,但讽刺的是,因为《二年律令·户律》中过高的占田标准以及二十等爵制与名田制的制度联系,以爵占田的制度推动着爵位买卖和土地兼并的双重发展。

爵位与土地之间的制度联系,随着土地兼并的扩大化而逐渐削弱。西汉中后期开始,田宅逾制的现象愈加普遍。西汉成帝时红阳侯王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安昌侯张禹“买田至四百顷”,东汉灵帝时高乡侯宦官侯览强占民田118顷,享有封国、本不占田的列侯也加入到土地兼并行列之中。富裕民众也大肆占田。汉宣帝时阴子方“田有七百余顷”,西汉末年樊重“开广田土三百余顷”,东汉灵帝时郑泰“家富于财,有田四百顷”。史书未载阴子方、樊重、郑泰的爵位,即便有爵位也不会达到关内侯的级别,因为有关内侯爵者史书多会明确记载。关内侯尚且只能占田95顷,他们却占田数百顷,自然是田宅逾制了。东汉的世家豪族更是不遑多让。仲长统言:“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土地兼并早已超出合法范围,田宅逾制也成为严重的社会弊病。面对土地兼并,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哀帝时大臣奏请:“诸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前者并未进入朝议程序,后者因外戚丁氏、傅氏的反对而胎死腹中。哀帝不仅不推行限田,还一次性赐予高安侯董贤土地两千余顷,王嘉评论“均田之制从此堕坏”。光武帝刘秀“度田”失败后,东汉政府基本放弃了对豪族占田的控制。土地兼并扩大化并日渐猖獗,加之人口增长,人均土地降低,爵位,特别是低爵的占田价值更难实现。爵位与土地的制度联系遭到削弱成为必然趋势,二十等爵制存在的经济基础也因此受到根本性动摇。



二 “爵—官”秩序的转变与爵位价值的质变

二十等爵制的价值在秦汉社会逐渐减弱,除了普赐民爵、爵位买卖,特别是土地兼并扩大化等原因外,秦汉政治秩序从“爵—官”秩序向“官—爵”的转变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以爵任官权益的丧失,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汉代政治秩序对爵制的影响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秦代政治秩序与二十等爵制之间的关系仍有讨论的空间。我们结合传世文献和秦代简牍,就此问题予以论述和补充。

二十等爵制肇始于商鞅变法对周代世卿世禄制的改革。所谓世卿世禄制,即爵位世袭、世代为官、官爵合一的贵族政治。这种爵位主导的政治秩序,学者称为“爵本位”。包括商鞅变法在内的战国变法运动,正是要打破这种“爵本位”的政治秩序,建立官爵分离、互不统属的政治体制,即以将、相为首的官僚制和各国之间互有差异的新爵制。在秦国,新爵制逐渐形成了以列侯为最高等级的二十等爵制。新产生的二十等爵制打破了旧有世卿世禄制的阶级束缚,推动着社会从贵族政治向皇权政治的转变。二十等爵制也取代世卿世禄制,逐渐成为国家秩序的主导力量和制度支柱。于是,一种脱胎于周代“爵本位”的新政治秩序产生了。我们称之为“爵—官”秩序,以突显爵与官的对立。

以爵任官是秦代“爵—官”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爵—官”秩序建立之初,爵位就已具有任官资格。《商君书·赏刑》载:“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将军功作为利禄官爵的唯一来源。《商君书·境内》有获爵“得入兵官之吏”的内容,《墨子·号令》也载有“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韩非子·定法》的记载则更为详细: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学者或认为商鞅变法时获爵可以任官,或认为获爵、任官只能二选一 ,或认为商鞅变法时以爵任官只是战时体制下的特例,而非常规的任官手段。从《商君书·境内》的言辞表述看,益田宅、役使庶子、任官是立功获爵者可以同时享有的权利,而非只能选择享有的权利。韩非评论商君之法“未尽善”,理由是不能以勇力获得的斩首之功来充任依靠智力的官职。由此反推,商鞅变法中确应执行过以爵任官的制度,否则不会有此一驳。《商君书·境内》所载“盈论”除爵位晋升外,还有“故爵大夫,爵吏而为县尉”的内容。官职随爵位晋级而升迁,正是以爵任官的制度体现。

当然,有爵者并非全都任官。除了有限的官职难以完全满足爵位需求的原因外,还要看有爵者的个人意愿。“欲”为官者可以为官,不“欲”者可受爵赏。此外,还有以爵抵罪。爵位不仅可以减免自己的罪行,也可以免除亲人的罪行。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军爵律》载:“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爵位也可以免除赀赎。岳麓秦简《尉郡卒令第乙七十六》载:“●令曰:吏及黔首有赀赎万钱以下而谒解爵一级以除,【及】当为疾死、死事者为后,谒毋受爵└,以除赀赎(1168+1192),皆许之。(1140)”爵位免除自己及亲人的罪行或赀赎后,自然不可再以爵任官。甚至还有不欲受爵者。岳麓秦简《廷卒乙廿一》载:“及不欲受爵,予购级万钱,当赐者,有(又)行(1892)其赐。(1684)”不欲受爵者,每级爵位可获得1万钱的赏钱。是以爵任官,还是以爵抵罪,或是以爵免除赀赎,甚至是受爵或受赏钱,都是有爵者的权益,但如何选择由他们自己决定。

以爵任官的规定也得到秦律的某种佐证。岳麓秦简《置吏律》载:  

置吏律曰:县除小佐毋(无)秩者,各除其县中,皆择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为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1396)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岁以上备员,其新黔首勿强,年过六十者勿以为佐└。(1367)

不更等低爵可能被择除为吏,君子子、大夫子等有爵者的儿子以及自己拥有爵位的“小爵”,满18岁之后“备员”,成为基层佐吏的后备军。这正是商鞅变法所确立的以爵任官精神的反映。与“商君之法”不同的是,《置吏律》中的爵位任官是官方除任,而非有爵者的主动选择。

以爵领兵也是秦代“爵—官”秩序的重要内容。《史记·秦本纪》记有商鞅变法后领兵者的身份,如:“(秦惠王七年)秦使庶长疾与战修鱼……十一年,樗里疾攻魏焦。”“(秦昭王)八年,使将军芈戎攻楚。”“(秦昭王)四十三年,武安君白起攻韩。”这些领兵者的身份中,有的仅记姓名,如樗里疾、甘茂、向寿、蒙武、王齕、司马梗;有的记官职,如将军、尉、蜀守、相国;但更多的是庶长、左更、大良造、武安君、穰侯、中更、五大夫等身份。庶长是官是爵尚有争议,但五大夫(第9级)、左更(第12级)、中更(第13级)、大良造(即大上造,第16级)都是爵位,武安君、穰侯也是爵位无疑。领兵者身份多样,但就《秦本纪》所见,以爵领兵是当时主流。

以爵领兵者是否同时有官职,即他们到底是以官领兵还是以爵领兵?此问题的答案可从白起的领兵身份得知。白起在秦昭王十四年(前293年)“迁为国尉”,秦昭王四十七年(前260年)长平之战时官为“上将军”。虽有官职在身,但《秦本纪》记载白起领兵的身份是爵位左更、大良造、武安君。由此可见,商鞅变法后不仅可以以爵领兵,领兵者有官有爵时往往记录爵位,爵位优先的倾向十分明显。以爵领兵,爵位优先,正是“爵—官”秩序的内容体现。

但是,随着官僚制度的日渐成熟,秦代“爵—官”秩序正悄然发生变化。《秦本纪》中多是以爵领兵,但《史记·秦始皇本纪》中领兵者身份的记叙用语大变,如:“晋阳反,(秦王政)元年,将军蒙骜击定之。二年,麃公将卒攻卷。”“八年,王弟长安君成蟜将军击赵,反。”“(九年)王知之,令相国昌平君、昌文君发卒攻(嫪)毐。”从元年(前246年)嬴政即位到二十六年(前221年)统一天下,领兵者的身份只有两处记录是爵位,分别为“长安君”“昌平君、昌文君”,其余都是人名或官职。其中的“麃公”,《集解》引应劭注曰:“麃,秦邑。”《索隐》:“麃公盖麃邑公,史失其姓名。”《正义》:“麃,彼苗反,盖秦之县邑。大夫称公,若楚制。”但陈直认为“麃”为姓氏。秦称王之后无公爵,故“麃公”不是爵称,只能是尊称。26年的征伐战争中,为秦统一大业立下汗马功劳、屡立战功的将领如蒙骜、蒙武、王翦、王贲、王陵、腾等人都没有以爵领兵,而是以“将军”“内史”等官职领兵。他们并非没有爵位,王贲、王陵在秦昭王时已为“五大夫”,但在嬴政时代领兵时却记录人名或官职,不再记录爵位。《秦始皇本纪》中领兵者的称谓多是“官位+人名”或只有“人名”,不再是《秦本纪》中频见的“爵位+人名”。《秦始皇本纪》中领兵者身份称谓用语的重大转变,虽有史家写史时整齐用语的因素,但也暗示着爵位主导的“爵—官”秩序开始向官位主导的“官—爵”秩序转变。

至迟在嬴政时代,“爵—官”秩序的转变已经出现,但这种转变尚未彻底完成,爵位依然是秦代政治秩序的主导力量。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的《琅琊刻石》载:  

列侯武城侯王离〈翦〉、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信侯冯毋择、丞相隗林、丞相王绾、卿李斯、卿王戊、五大夫赵婴、五大夫杨樛从,与议于海上。

“伦侯”即关内侯,“卿”亦为爵。《琅琊刻石》所记身份先后为列侯、伦侯、丞相、卿、五大夫,只有丞相为官职,其余都是爵位。没有侯爵的丞相,位于同为“金印紫绶”的列侯之后,甚至位于伦侯之后。这种身份位次表明爵位优先官位的“爵—官”秩序仍在发挥作用。

即便如此,“爵—官”秩序向“官—爵”秩序转变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岳麓秦简《廷卒乙廿一》载:“●能捕以城邑反及智(知)而舍者一人,(拜)爵二级,赐钱五万。(1849)”对于反叛者及知其反叛还提供住宿之人,抓捕者可同时获得拜爵、赐钱的奖励,但已无“商君之法”中拜爵时“欲为官者为五十石/百石之官”的选项。前引岳麓秦简《置吏律》中有官府除任低爵、小爵为官的律文,与本条拜爵但不授官的律文似有冲突。其实,这种冲突正好反映出秩序转型期的复杂性。一方面爵位保留了被动任官的资格,另一方面丧失了以爵任官的主动选择权。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以法律形式推动着“爵—官”秩序的转变。
秦代政治秩序由“爵—官”秩序向“官—爵”秩序转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在实际政务中,官负责办事,是取得功劳的“因”;爵因功劳而授予,是“果”。二者在政务中的“因”“果”关系,促使官位在政治秩序中愈显重要,爵位则是每况愈下。其二,官僚制度日渐成熟,选官途径多元化,已无以爵选官的必要。其三,统一战争的推进导致有爵者增多,爵位提高,有限的官位难以满足爵的职位需求。里耶秦简载:“今见一邑二里: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子三户,不更五户,〈簪袅〉四户,上造十二户,公士二户,从廿六户。(8-1236+8-1791)”“一邑二里”为迁陵县都乡,有爵民户达 35 户,约占总民户61户的57%。迁陵县位于今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当时属于边僻之地。迁陵尚且如此,中原地区有爵者的数量更是可想而知。如此多的有爵者不可能都授以官职。其四,也不完全排除此种转变与韩非对以爵任官弊端的批判有关。嬴政对韩非非常崇拜,有“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之叹。拜读韩非著述之后,嬴政有感而发,可能进行了某些改革。不论如何,嬴政采取了某些措施,推动着秦代政治秩序由“爵—官”秩序向“官—爵”秩序转变。《秦始皇本纪》中不再以爵领兵,岳麓秦简中以爵任官主动选择权的丧失,既是嬴政改革的结果,也是“爵—官”秩序转变的体现。

“爵—官”秩序向“官—爵”秩序的转变,到了汉代呈现出单向、快速发展的态势。其一,官位优先于爵位已是社会常态。众多场合中使用官称而不是爵称,即便是官称、爵称并用的场合也体现出官位优先的明显特征,群臣奏请废除刘贺(时为帝)奏章中的署名次序即为明证。其二,爵位彻底丧失任官资格,官、爵分离愈加明显。除了武帝时期短暂实行的武功爵可以任官外,汉代选官途径虽然多样,如察举、征辟、举荐、任子、功次等,但选材标准和科目都与爵位无涉。秦末爵位已无任官的主动选择权,汉代则将爵位排除在选官标准之外。以爵任官权益的彻底丧失,不仅表明“官—爵”秩序在汉代最终定型,也说明二十等爵制已经淡出国家政治秩序的核心,爵位价值发生了质的变化。





三 爵位的分等、分类与二十等爵制的冷遇

二十等爵制在秦统一进程中的成功实践,缘于该制度的内在激励机制。即通过功劳的建立和积累,可以改变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命运。但是,随着历史的推进特别是大规模、长时段战争的结束,这种层级累进式的社会激励机制开始出现新的问题。就制度本身而言,二十等的等级划分既是促进身份升迁的制度设计,又限定了升迁的范围。在秦代废除分封和汉代“非刘姓不王”的制度设计下,第20级的列侯成为秦汉时期非皇室者可以获得的最高爵位。最高位阶限定之后,民众只能在此范围内进行身份积累。随着身份积累的长期化,有爵者人数不断增加,个人的爵位等级也不断提高。这不仅导致爵制等级区分功能下降———周围人爵级相近,也给国家徭役征发带来麻烦。汉武帝时期,“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征发之士益鲜”。二十等爵制出现了意料之外的新问题。于是,国家着手改革二十等爵制,试图通过对爵位的分等和分类来解决上述问题。

国家以爵位的分等来强化等级区别。曾有学者认为爵位分等早在商鞅时期已经出现。商鞅变法所建立的新爵制本是对旧爵制的革新,此时新爵制正展示出蓬勃生机,尚无再次分等的社会需求。二十等爵的再次分等,当是在商鞅之后随着爵制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前引里耶秦简8-1236+8-1791所载“一邑二里”即迁陵县都乡的61户民户中,身份最高者为大夫爵(第5级)。另一份记载了25户民户的残缺木牍8-19中,残缺民户的最高身份当高于大夫,但不会太高,可能是官大夫(第6级)。两份木牍中民众爵位都不高,表明在秦统一前后似乎已有限制民众爵位上升的迹象。不过,高祖六年(前201年)淮南郡新郪县的一个案件中,涉案4人的身份为第18级的大庶长。此时沿用秦制。即便秦代已有以爵位分等限制民众爵位晋升的要求,但可能执行并不严格,战争等给民众提升爵位提供了机会。当然,目前也尚未见到秦代以爵位分等来限制民众爵位上升的明确规定。

汉代主要将二十等爵分为四等。刘劭《爵制》载:  

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秦都山西,以关内为王畿,故曰关内侯也。列侯者,依古列国诸侯之义也。然则卿大夫士下之品,皆放古,比朝之制而异其名,亦所以殊军国也。

其将二十等爵分为士、大夫、卿、侯四档。学者依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二年律令·户律》等记载,认为汉初已将二十等爵分为四等,但分等的内容互有差异。

相较于分等,汉代更为重视分类,即将二十等爵分为官爵、民爵两类。官爵、民爵的分类可能在秦末已经出现,西汉初年公乘逐渐成为官爵、民爵的分界线。高祖时期,“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颜师古注:“七大夫,公大夫也,爵第七,故谓之七大夫。”第7级爵公大夫以上是高爵。吕后时期,“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第9级的五大夫被编入民伍。虎溪山汉简《计簿》中,五大夫不仅与民爵编在一起,且“五大夫十人当被兵”,即五大夫应当服兵役。墓主沅陵侯吴阳在吕后元年(前187年)十一月封侯。但胡家草场西汉简《岁纪》记载,8个月后,“(吕后元年)七月,令复五大夫”。五大夫既被编入民伍、承担徭役,又曾被免除徭役,权益变化复杂,显示出其不同于其他民爵的特殊地位。五大夫地位与权益的变化,说明此时官爵、民爵的分界尚不稳定。汉文帝前元六年(前174年)左右,公乘成为官爵、民爵的分界并逐渐稳定下来。此后,非有特殊情况,民爵一般难以突破公乘的限制。东汉继续执行官爵、民爵的分类,并制定出“民爵不过公乘”的新规定。明帝、章帝、安帝、顺帝都曾下诏:“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若爵位达到公乘,就必须将剩余爵级转与家中其他男子。“民爵不过公乘”的新规,进一步强化了以公乘划分官爵、民爵的分类。

分等自不用说,官爵、民爵的分类也蕴含着等级差别。二十等爵本就具有等级意味,商鞅变法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等级与尊卑本是二十等爵制的题中之义,为何又要再次对其进行分等和分类?凌文超认为原因有二:(1)简化位阶,方便排序和管理;(2)抑制士卒获取高爵,增加突破爵层的权益和荣耀。学界也普遍认为官爵、民爵的划分与占爵状况密切相关。普赐民爵、爵位买卖以及因功授爵的长期施行,导致整个社会有爵者数量大增,爵位等级普遍提高。爵位分布状况难以体现身份等级差别,高爵增多给徭役征发带来麻烦,都成为对二十等爵进行分等和分类的社会需求。

对二十等爵的分等与分类,具有再次区分身份等级以维持爵位价值、缓解赋役压力等多重目的,但却带来意料之外的严重后果。其一,爵位的分等和分类表明爵位,特别是低爵的等级标识功能大为削弱,已不能满足区分身份等级的社会需求。曾为高爵的第7级爵公大夫最后沦为民爵,甚至五大夫、关内侯都曾编入民伍,即是爵位,特别是低爵等级特征模糊的明证。其二,官爵、民爵的划分和“民爵不过公乘”的规定,带有身份限制特性,严重束缚了阶层流动。新规“民爵不过公乘”颁行后,普通百姓除非遇到特殊机遇可能跃升官爵,否则爵位都不能超过公乘,终生居于民爵之中。官爵、民爵的划分维护了处于少数的官僚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但人数众多的民众因为难以逾越民爵的限制而对整个爵制丧失信心。

社会学者认为:“当制度规则影响到社会结果的利益分配时,某些行为人就可能想改变这些制度安排。他们改变这些规则的努力,始于个人或集体的违规行为,这将招致那些从规则中获益的行为人的抵制。”为了解决二十等爵制所产生的新问题,国家对爵位进行了分等与分类,但基本没有考虑民众的利益。民众本就难以实现爵位的占田价值,以爵任官权益也早已丧失,现在又失去了跃升官爵的机会,对于夺爵赐爵自然不惧不喜了。对二十等爵的分等和分类虽然顺应了当时的社会需求,却因忽略民众利益而成为推动爵制走向终结的内部动因。





四 司马氏对二十等爵制的终结

即便诸多因素已经严重危及其命运,二十等爵依然是秦汉时代始终贯彻执行的重要国家制度。如前所述,富裕者通过“买爵⇌占田”的方式不断强化爵制的经济价值,而爵位的“爵减”价值和身份等级价值也依旧存在。益阳兔子山出土的《张勋主守盗案》有“数罪以重,爵减”,是西汉平帝元始二年(2年)以爵减罪的事例。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中有“削除汉胡爵为士伍”“当以律削爵”。走马楼吴简贰·7194中载:“诣大屯□请杀(?)爵(?)事。”“杀爵”即剥夺爵位。两汉乃至三国时期,爵位都具有减免刑罚的司法价值。西嶋定生提出的“爵位构建乡里秩序”理论在三国时期仍然适用,学者认为吴简中的公乘在孙吴乡里社会的身份秩序构建中发挥过作用。即便如此,二十等爵制走向终结的趋势已经无法挽回。

曹魏时期,司马氏掌权之后,启动了终结二十等爵制的程序。司马氏从两方面彻底终结了二十等爵制。一方面,顺应汉末“复古”思潮,恢复了五等爵制。曹魏咸熙元年(264年)五月庚申,相国、晋王司马昭“奏复五等爵”。同年七月,“始建五等爵”,恢复了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爵制。晋武帝受禅后,进行“必建五等”和“罢五等之制”,实行异姓五等向以同姓宗王为中心的爵制转变。司马氏所恢复的五等爵制是新的、系统性的爵位制度,取代了施行数百年的二十等爵制。

另一方面,西晋实行新的土地制度占田制,来断绝爵位与土地之间的制度联系。爵位和土地之间的制度联系,是二十等爵制得以长期维持的至关重要的原因。但是,随着时代发展,爵位占田价值的实现愈加困难,加之土地兼并日渐严重,原本紧密结合的二十等爵制和土地制度,逐渐出现分离发展的迹象。秦汉名田制在土地兼并的冲击下逐渐衰落,甚至名存实亡,但三国时期的曹魏、孙吴和蜀汉都没有实行新的土地制度来取代名田制。西晋建立后,实行占田制这一新的土地制度。史载: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占田制以人丁、年龄、性别和官位占田,与爵位无关。也就是说,占田制完全与爵制脱钩,彻底斩断了爵位与土地之间的制度联系。至此,不论是名义上还是实质上,二十等爵制都不复存在了。





五  余 论

作为秦汉时期重要的政治制度,二十等爵制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依然避免不了走向终结的历史命运。厘清二十等爵制走向终结的原因以及终结时间等问题,对于认识秦汉政治发展和社会演变等都不无裨益。

相较而言,普赐民爵、爵位买卖导致的爵制轻滥,并不对二十等爵制造成根本性影响。爵位占田价值实现程度的两极分化,以爵占田制度推动着爵位买卖和土地兼并的双重发展,土地兼并扩大化让以爵占田更为艰难,爵位与土地的制度联系遭到严重削弱,从而动摇了二十等爵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商鞅所建立的“爵—官”秩序,至迟在嬴政时代,开始向“官—爵”秩序转变,导致爵位任官的主动选择权丧失,到了汉代爵位彻底丧失了任官权益,爵位价值发生了质的变化。二十等爵的再次分等,官爵与民爵的分类以及“民爵不过公乘”的规定,限制了民众爵位的上升空间,导致爵制遇冷局面的出现,成为二十等爵制终结的内部动因。它们与普赐民爵、爵位买卖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推动着二十等爵制走向终结。

此外,汉武帝实行的“武功爵”虽然短暂,但也产生了两种爵制并存而造成爵制混乱以及新爵位贬值等问题,给二十等爵造成一定冲击。西汉列侯只有县侯,东汉则将列侯分为县侯、乡侯、亭侯三等,爵级达到22级,突破了“二十等”的爵级限制。曹操掌握朝政后,“始置名号侯至五大夫,与旧列侯、关内侯凡六等,以赏军功”。裴松之引《魏书》注曰:“置名号侯爵十八级,关中侯爵十七级,皆金印紫绶;又置关[内]外侯十六级,铜印龟纽墨绶;五大夫十五级,铜印环纽,亦墨绶,皆不食租,与旧列侯关内侯凡六等。”在旧有的列侯、关内侯之下,曹操新设“名号侯”“关中侯”“关外侯”“五大夫”4个爵位,突破了二十等爵的爵名限制。爵级和爵名的双重突破,都在破坏二十等爵制本身。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东汉侯爵(含关内侯)达到4级,曹操设立“名号侯”后侯爵达到7级,都是面向社会上层的爵位。但另一方面,国家进行官爵、民爵的划分,并以“民爵不过公乘”来限制百姓的爵位跃升,二者形成鲜明对比。这也就难怪二十等爵制会遭到百姓的冷遇了。

诸多历史因素的合力已注定了二十等爵的结局。司马氏掌权之后,恢复五等爵制取代了二十等爵制,推行占田制并与爵制脱钩,斩断了爵位与土地的制度联系,正式宣告了秦汉二十等爵制的终结。虽然民爵到了唐宋乃至明初仍在使用,但多用以调节社会身份,已无多少实际价值。作为一个整体,二十等爵制早已退出历史舞台。

END

作者苏俊林,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客座副研究员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3年第9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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