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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后征服时期英格兰郡守制与封建王权(1066—1215)

史学月刊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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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历史学博士,浙大城市学院浙江历史研究中心讲师。

摘    要:自1066年诺曼征服至1215年《大宪章》的颁布,是英格兰封建王权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封建王权与地方社会的关系以国王和郡守为典型代表,大致呈现三个阶段。首先,三次郡制改革体现了诺曼征服后国王加强地方统治的决心,且国王在二者关系中占据主动。其次,郡守的身份地位和职能属性反映了国王所推行的地方代理人制度,表现为封建王权对地方社会的主动介入。最后,郡守对国王的反抗代表了这一时期地方社会与封建王权之间的权力紧张。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国王和郡守的关系不仅透视出王室政府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博弈与妥协,也凸显了封建王权介入地方社会的最终目的和行为本质,进而二者在权力调适下趋于动态平衡。


关键词:中世纪英格兰;郡守;封建王权;地方治理;诺曼征服

历史学家戴维·贝茨在1989年首次出版的《征服者威廉》一书中提出了“后征服时期英格兰”(Post-Conquest England)的概念。有别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Anglo-Saxon England),“后征服时期英格兰”旨在描述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由征服者威廉领导的诺曼人控制英格兰并建立新的国家统治的时期。在此期间,诺曼人给英格兰社会带来了许多变化,包括新的政府制度的改革,以诺曼法为基础的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等。在地方社会,随着郡制的整饬和完善,国王依靠郡守实现了地方统治权的巩固和加强。从1066年的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到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颁布,是英格兰封建王权发展的重要时期。据1086年《末日审判书》记载,当时英格兰约有30个郡(shire),一郡的最高行政官员称郡守(sheriff)。诺曼征服后,虽然旧有的盎格鲁-撒克逊系郡守仍有部分保留,但诺曼征服以后的郡守不再具有盎格鲁-撒克逊时代郡守的地产所有人身份,更多承担了国王的地方代理人角色。郡守既是封建王权的实施对象,又是地方社会的见证人,且国王与郡守的关系自始至终贯穿于郡守职位的发展历程中。因此,国王和郡守间的关系也代表了这一时期封建王权与地方社会之间关系的一个缩影。


传统观点认为,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1066—1087年)采取了不同于法国大陆的封建统治模式,强调英格兰封建王权的强制力,即王权对地方的干预和控制。20世纪,随着西方史学的进一步发展,聚焦中世纪英格兰的史学研究开始更关注地方,突出英格兰地方社会的权力,认为封建王权有时受制于地方,在二者的较量和平衡中达到某种程度的合作。已有研究揭示了后征服时代国王对于地方统治权的基本态势,然而关于封建王权和地方社会的深层互动未作进一步分析。基于诺曼征服后国王对地方郡制的变革、郡守制在英格兰的发展,本文以国王和郡守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考察对象,试图通过剖析国王和郡守之间的关系互动以及这一时期郡守制的发展,窥探后征服时期英格兰封建王权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动态平衡与内在紧张。


郡政改革:封建君主的集权统治


中世纪英格兰地方郡制与封建王权关系密切,被认为是“最有效的地方行政制度”。诺曼征服后,为了加强封建王权统治,克服封建离心倾向,国王十分重视对地方郡政的整饬,以确保封建王权对地方社会的控制。这一时期,大规模且强有力的地方政治改革主要有三次。


第一次即威廉一世建立的郡守代理人制度。自威廉一世开始,其所推行的诺曼封建制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并为封建君主的集权统治奠定了政治基础。王室层面主要表现为三点:首先,王室地产在数量上超过任何教俗封臣,王权在进行统治上拥有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其次,国王集权的措施表现在总封臣的大地产未集中在一处,而是分散于各地;最后,国王对各级封臣具有直接支配权,这体现了国王在封建制度中的绝对权威。针对地方社会,征服者威廉主要建立了牢固的地方统治机制:“重新设置伯爵领,对伯爵严加约束。地方行政上,仍袭设郡制,但将郡守变成由国王任命和直接指挥的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威廉一世沿袭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郡制形态,扩大了郡守的职权范围,突破了最初仅仅作为郡长辅助官员的地位。威廉一世建立了以郡守为核心的地方代理人制度,将一些值得信任的人安置在郡守职位上,并以国王的名义要求其行使司法职权。这一时期,郡守在本郡的行政、财政、军事、司法上都负有主要责任,包括王廷事务的上传下达与国王意志的执行反馈。事实上,郡守一职在威廉一世与威廉二世时期权力最大。郡守虽然作为地方社会的管理者,但更多是效忠于国王的大封建主。这一时期的郡守大多出自王室,由忠于国王的王廷官员担任。国王将其安置在地方各郡,目的是以听命于中央的郡守扼制地方上的贵族势力,削弱地方贵族的离心倾向,最终将地方各郡的统治权收归中央,即以国王为中心的王室政府手中。


郡之下的基层行政组织百户区也同样如此。诺曼征服后,封建制渗透到基层组织,百户区在发展过程中渐渐呈现两种形态:公家百户区和私家百户区。公家百户区直接由郡守管辖,国王通过郡守基本实现了对基层地方社会的管控。私家百户区则属于私人领主的财产,名义上仍划归在郡统辖下的百户区范畴,实际上带有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国王的统治权力触角很难真正延伸到此类基层组织,因此私家百户区的封建化程度更多体现在地方治理受控于私人领主的统治上。面对此种情形,国王往往看重郡守的地方职权并加以利用,强化郡守作为国王“代理人”的角色,以郡守的力量扼制地方贵族的封建离心力。结果是,国王更加信任郡守,委托并依靠其治理地方郡政,地方社会呈现出一幅相对和谐的治理图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威廉一世推行的代理人制度确实加强了国王的权威。但是,在地方社会管制不严的情况下,郡守也常常利用其职权对百户区的民众进行经济压迫。例如,郡守未事先通知便随即召开郡政会议和郡法庭,并对未出席者处以罚款。这使得郡守的弊政得以暴露,也为之后的改革埋下了伏笔。


威廉一世统治后期,郡守渐渐坐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政治集权并扼制郡守权威,亨利一世(1100—1135年)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进行改制,以确保王权的有效统治。在中央层面上,亨利一世重用“新人”(new man),这些所谓的“新人”大多是出身寒微的人,身份上主要由男爵组成。这些“新人”构成了与大贵族分权抗衡的新贵族阶层,直接向国王负责。亨利一世时期的“新人”贵族地位明显上升,在有“新人”出席的朝臣会议中,“新人”数量超过了20%。此外,亨利一世还通过改善与大贵族的关系,以及推进王廷改造、加强司法集权等措施,进一步巩固了王国的政治权威,封建王权在中央层面得到了加强。


在地方上,亨利一世对郡政的整顿主要有三点,是为诺曼王朝的第二次郡政改革。第一,废除郡守职位世袭制,实行中央任免制。亨利一世废除郡守世袭制,即废除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郡守职位的世袭传统,将中央任免确立为定制正式实行,这标志着正式将郡政纳入王权牢固支配的权力轨道。第二,开始任用“新人”出任郡守一职。郡守从王廷人员到“新人”的身份转变,彰显了国王对地方官员的控制力较之前代大大加强。如前所述,“新人”主要是一些出身寒微却忠诚有才能的人,这些人更容易被国王重用,成为其心腹,因此这些“新人”也被视为国王的私家臣仆。通过该措施,郡政在很大程度上转移到了国王的宠臣手中,进而国王能牢牢把控地方政治,郡守职务的“封建化”倾向暂时被遏止,国王对地方的政治集权得到加强。第三,推行一守多郡制,即一人身兼多郡郡守。一守多郡制的推行一方面弱化了郡守对某一郡的控制力度和专权统治,另一方面也在地理范围上满足了国王企图通过其代理人实现整郡统治的野心。从实施效果上看,到1100年前后,在英格兰已有不少“新人”成为数郡之守,他们掌握着大部分郡的统治权,权力日盛,也难免有滥用职权、败坏郡政的情况出现。由于大多数郡守的任命仍旧是父死子继、世袭化倾向严重,因此后期地方郡政的弊端并无多大改观。此外,由于封君封臣制的推行,致使国王宠臣权力集中,故研究亨利一世政府的学者格林认为,这一时期的郡守实质上是伯爵的郡守,而不是国王的郡守。这说明,亨利一世未能真正革除郡守职位世袭化倾向,同时也暗含了郡守职位的世袭传统在地方社会仍具有很强的习惯和认同。郡守世袭化导致的封建离心倾向波及地方政治的发展,也成为英格兰王室政府必须面对的下一阶段的改革任务。


由于内战导致英格兰内部的封建离心倾向日益严重,亨利二世(1154—1189年)决心大力整顿郡政,拉开了封建王权前期第三次郡政改革的序幕。亨利二世沿袭了亨利一世时期任用“新人”的政策,并全面加强与世俗贵族的政治合作。


第一,亨利二世彻底废除了郡守世袭制,实行任免制。在具体任用制度上,亨利二世选任专业从事行政事务的官员充任地方官职,恢复一守一郡制,并选派地方中小贵族或资深大臣充任郡守一职。卢西(Luthy)于1155—1156年担任埃塞克斯和赫特福德郡守,理查德(Richard)于1155—1156年接连担任了拉特兰、萨塞克斯郡守,西蒙(Simon)也于1156—1159年间相继担任了贝德福德、白金汉、北安普顿郡守。这些人的身份大多是中小贵族。由于一守多郡制的推行导致郡守特权产生,为了保存与延续郡守职位衍生的职权利益,这一时期郡守职位的世袭化得到了发展。世袭制带有明显的封建化特征,严重威胁着国王的地方统治基础。因此,亨利二世大力革除弊端,恢复一守一郡制,抑制郡守的职权蔓延。坚持郡守职位中央任命的举措,也同样遏止了世袭制下父死子继式的职位更替方式。自此以后,郡守的统治权限被限定在国王允许的范围内,国王的地方统治基础得以巩固。亨利二世时期的郡守以新的王室权威和地方权力行事。正如在《克拉伦登法令》(Assize of Clarendon)中所看到的,郡守有时拥有超越当地习俗的权力,在陪审团陈述的帮助下可以超越特权和私人司法管辖。司法仍然掌握在地方手中,但增加了王室机制以促进这项工作。


第二,亨利二世于1170年颁布《郡守调查令》(The Inquest of Sheriff)。这份调查令记录了大量郡守的地方从政行为及个人情况,成为国王判断地方郡政的晴雨表。依据调查结果,大多数郡守因弊政而被国王罢免。亨利二世在1170年开始了这种对郡守进行调查的习惯,对国王的主要代表在各郡的活动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亨利二世将不法郡守撤职,并调查有关郡守的行政管理以及评估郡守的行为和责任。根据1170年的《国库档案》记载,大约有20个郡守被国王罢免,其余的则留任察看。因此,此次调查被认为是郡守职位史上的一个转折点。这一时期郡守主要由王廷大臣或内府官吏担任,可兼任数郡之职,但任期较短且不断更换。同时,巡回法庭增加了关于郡法庭、郡守及其行为的问责制,以及陈述陪审团的问责制。由于郡是唯一可以宣布非法行为的地方,这些行政机制增加了王室在地方实践中的参与和控制。这些措施打破了地方贵族的垄断特权,郡守弊政渐渐消失,地方政治也逐渐回归到国王手中。


随着国王对地方社会的掌控和王国政局的变动,郡守职位成为国王获取利益、笼络贵族的工具。例如,郡守一职往往会被国王当作拿来拍卖或馈赠的物品。1204年,约翰王就曾以郡守职位换取王室特许状为由从各郡获利:从德文郡获利5000马克,从康沃尔郡获利1300马克,从萨默塞特郡获利1200马克。


自威廉一世至亨利二世,三次郡政改革见证了英格兰国王加强集权统治的决心和力度,其间呈现出与法国大陆不同的封建统治模式。改革不仅触及这一时期地方社会的郡制形态,而且国王还通过把控郡守职位的任命、任期以及职能权限,使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式地方治理逐渐向英格兰-诺曼式过渡。


综上,中世纪英格兰的郡政改革即国王通过对地方郡政的整饬,巩固封建王权的地方统治基础。实际上,更多是国王对郡守个人权力的制约,如财政权、司法权的制约。亨利一世时期建立的财政署制度和巡回法庭制度于亨利二世时期发展完备,在削弱郡守的实际职权范围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需要明确的是,国王的这一系列措施并不能根本杜绝郡守的世袭化倾向以及特权败政的现象。如同亨利一世之后的斯蒂芬王统治时期,郡守世袭制的复辟现象屡见不鲜。郡守掌握地方郡政的大部分,且揽括治地与治人的双重权力,一旦郡守凭借特权实施弊政,便会直接影响国王的地方统治基础。因此,即便到了安茹王朝乃至以后,郡政整饬仍是国王不可忽视的改革重任。总的来说,可将三次郡政改革视作自上而下的封建王权统御地方社会的政治举措,同时也开启了封建王权时期郡守制的发展和建构过程。一方面,选派王廷中效忠于国王的大臣或地方新贵充任郡守;另一方面,郡守也基本完成了代替国王进行地方统治的任务。在郡政改革的背景下,封建王权参与地方治理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巩固王权、整顿郡政的实效。


“王权在场”:国王对地方社会的介入


以三次郡政改革为切入,后征服时期基本以封建王权主导地方治理为主要倾向。从本质上讲,国王对地方社会的介入呈现出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尊重旧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二是赋予郡守新的各项代理职能。


诺曼王朝初期沿袭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地方郡制,并保留了大量盎格鲁-撒克逊系郡守。有证据表明,忏悔者爱德华时期的诺福克郡和萨福克郡的郡守托利(Toli)和亨廷顿郡的郡守埃尔弗里克(Elfric)的家族都得到了国王威廉一世的青睐。忏悔者爱德华时期的郡守很少为人所知,但他们对威廉一世的重要性以及威廉一世对其的态度却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在封建王权早期,国王为了稳固地方统治以及行政管理的需要,往往保留更加熟悉地方郡政的前朝郡守;另一方面,由于威廉一世受制于盎格鲁-撒克逊大贵族的传统权势地位,因此保留前朝郡守也是威廉一世与大贵族采取密切政治合作的体现。凭借国王的青睐以及与国王的密切联系,威廉一世时期的郡守任期得以大大延长。征服者威廉的首席郡守(leading sheriff)通常是终身任职的,其中一些郡守一直任职到亨利一世统治时期。


郡守作为国王的私人追随者,既有当地大地主的威望,又有受人信赖的官员的地位。因此,忏悔者爱德华时期的郡守通过王室的青睐,到威廉一世时代已成长为一个大地主的身份以及国王的塞恩(thegn)。从忏悔者爱德华统治时期开始,萨福克郡的郡守就会在某些土地上获得一半的嘉奖。除了获得国王的奖赏外,扩大统治区域和延长任期也往往是郡守受国王青睐的表现。巴克兰的休(Hugh of Buckland)是伯克郡、贝德福德郡和赫德福德郡重要的法官和郡守,在统治后期受到国王的尊敬和青睐,因而休至少统治了3个郡,其中包括担任伦敦和米德塞克斯郡的郡守职位。到了约翰王时代,郡守地位同样受到王室青睐的影响。作为中央集权统治的工具,郡守在这一时期的地方政治中变得相当重要。郡守大多受到王室的青睐而获得奖赏或扩大职权,且郡守凭借国王忠实代理人的身份也会在地方事务中支持国王,以示忠诚。


郡守常常通过军事行动支持和帮助国王。1075年,萨福克郡守罗伯特·马雷(Robert Malet)作为国王军队的领导者之一,帮助国王镇压了东盎格鲁的叛乱。到了亨利一世和斯蒂芬统治时期,“新人”身份的郡守在统治危机中同样乐于帮助国王。郡守有时还能获得没收叛军的土地。郡守对国王的支持与郡守职位直接挂钩。威廉·德·奥比尼(William d’Aubigny)在1066年是国王的坚定支持者,亨利一世时期其作为拉特兰郡守,同样始终担任国王的法官职位。此外,郡守往往也在王权衰弱时通过帮助国王而获得郡守职位和其他利益。1203年,诺曼底的彼得·德·莫莱(Peter de Maulay)开始为约翰王提供军事服务,并在1216年获得了多塞特郡和萨默赛特郡的统治权。为了维持王国统治,约翰王开始雇用非英格兰人作为王国地方官员。《大宪章》曾提到过7个都兰(Touraine)人,其中3人曾担任过郡守,分别是都兰的前总管和英勇的战士杰拉德·德·埃西(Gerard de Athée)、他的亲戚恩格尔德·德·西贡内(Engelard de Cigogné)以及菲利普·马克(Philip Mark)。这些人都是城堡长(castellan),其地位归功于他们的军事能力。其中,恩格尔德和菲利普都是国王的积极支持者。这意味着郡守不仅可以通过支持国王而获得职位,而且可以从郡守职位中继续扩大职权、获得利益,而这都与国王的支持和帮助分不开。一方面,郡守受到国王的青睐体现了国王加强地方统治的决心和目的;另一方面,郡守作为国王的坚定支持者也显示出封建王权参与地方治理的部分实效。从这点来看,郡守与国王之间似乎达成了某种合作,而其本质在于郡守“代理”国王治理地方,国王“授权”郡守行使部分地方统治权。


国王对郡守的重视和郡守对国王的支持,体现了封建王权在一定程度尊重和延续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地方治理传统。除此之外,国王对地方社会的介入更多以一种“王权在场”的方式进行。国王通过赋予郡守各项职能,将郡守塑造为国王在地方社会的“代理人”。国王虽不在场,但“王权在场”。因此,郡守的各项职能就成为理解封建王权参与地方治理的关键。这一时期郡守的职能主要涉及行政、司法、财政、军事四个方面。


首先,郡守负责向郡法庭传达国王的诏令和各种行政命令。由于中世纪行政和司法不分,导致一郡的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都与郡守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郡守会收到王室令状的指示,要求郡守将某些案件保留给王座法庭(King’s Bench)处理,有时郡守也会被委任行使部分司法权。通过类似的王室令状,郡守第一次接触到王室调查令,国王的令状可以直接交给郡守或国王的法官,郡守有时会被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郡守虽然接受王室的诸多命令,然而关于国王的各种令状,无论是直接交给郡守还是交给郡法庭再由郡守发布,都规定了不低于司法职责的特别行政职责。通常情况下,向当地郡守颁布令状是执行王座法庭判决的一种常见方式。这是一种强制命令形式,要求郡守确保特定的人拥有某些财产或权利,并且郡守不得就该事项听取进一步的诉讼。郡守可能会被命令没收叛乱者或其他受王室禁令限制者的财产。威廉一世就曾命令库唐斯(Coutances)的兰弗朗(Lanfranc)和杰弗里(Geoffrey)召集郡守,以国王的名义要求他们恢复被主教和修道院长允许的土地转让。这说明,郡守在行政职责方面总是要服从于国王的各种命令。反过来,国王也较多地依靠郡守去执行其诏令,使得郡守在行政职能上具有一种上传下达的功用。正是在令状的发布与执行、民意的上传与请愿上,国王与郡守之间呈现一定的合作与平衡关系。


其次,郡守与国王的交往场域主要集中在郡法庭会议上。事实上,在亨利一世和斯蒂芬统治时期,郡守主持的郡法庭会议对国王管理体系的重要性比诺曼统治早期更加明显。国王的诏书以及许多行政命令都交由郡法庭,以便郡守可以更好地宣读和公布。郡守通过发表一些王室的言论,继而延长了“王之和平”(king’s peace)观念。郡守宣布后,如若有人违反了“王之和平”,则要支付100先令的罚金予以修正。郡守通过在郡法庭的履职维护了王国的和平统治。另外,中世纪行政和司法不分,如若有人破坏司法效用,则要处以行政罚金。亨利一世统治早期,郡守受命遵守国王授予的自由。而到了理查德统治时期,贵族身份的郡守有时则要依靠其他官员来辅助其履行相应职责。郡守拥有侍从和文员。前者负责警察事务和执行判决,后者则在理查德统治时期定期处理部分财务事项。郡守还指定专人担任传召员。在理查德时代,郡守按照国王在威斯敏斯特宫廷的要求,将情报发送给国王。此外,郡守与国王的政治往来大多以王室令状为媒介。中世纪英格兰国王的令状相当于官方发布的政令或法令,因此郡守无论在王座法庭还是地方社会都具有司法执行者的身份地位,这一身份既包含司法职能,也囊括行政职责。乃至到了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统治时期,亦如前朝,郡守在王室命令的指示下可以召集所在郡举行郡法庭会议,以加速执行国王的令状。而当郡守收到令状时,必须向郡法庭提供提起诉讼的担保。基本程序是12名自由和守法的邻人被选为陪审员,郡守需登记其姓名,最后根据令状指示由郡守进行诉讼处理。简言之,郡守在封建王权的主导下基本服从于国王的各项命令,无论司法审判抑或行政处理。


再次,郡守主要负责管理国王的财产和王室的部分财政权利。郡守的财政职能来源于其国王代理人的身份。郡守拥有因没收而归国王所有的土地的监护权,控制国王的土地同时意味着控制土地上的事务。正是这一点,使得郡守成为王室真正的随从。到了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和理查德一世统治时期,随着财政署(exchequer)的发展,郡守的财政作用更加显著。这一时期郡守的财政作用大多体现在与财政署的工作联系上。郡守被要求将国王的财产记录上交财政署保存。如果郡守未能维持国王的财产或迟交账目,又或者未能公开向总封臣保证偿还对国王的债务,就会受到同样的惩罚。只有对郡守的账目进行调查之后,财政署才会对其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在许多案件中,郡守的债务来自于年复一年的结转。一方面反映了郡守的财政职能赋予了其获得利益的方式,另一方面又成为其财政压力的负担。到了约翰王时期,郡守仍然以国王的名义掌管着土地。在统治的重大危机中,郡守通常会被命令收回因领主叛乱而没收的土地。同样在这一时期,郡守财政职能的又一表现是郡守所拥有的征购特权(purveyance)以及作为支付代理人的职责。1212年,国王指示亨利·德·布莱布洛克(Henry de Braibroc)帮助和劝告两个特别的王室代理人在北安普顿的市场进行征购。郡守的财政职能始终围绕王室服务而展开。郡守在履行其财政职责时也总是以一种王室代理人或国王随从的身份进行,而郡守也确实在其财政职能上获利,无论为国王获利还是为其自身获利。


最后,郡守的军事职能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诺曼王朝前期,郡守的军事职能同时来源于英格兰本土和诺曼。本土因素是指早在忏悔者爱德华时期,郡守就曾领导郡和自治市(borough)进行军事行动,且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诺曼征服以后。根据《末日审判书》的记载,伍斯特的弗洛伦斯(Florence of Worcester)提到了郡守乌索·德·阿贝托(Urso d’Abetot)曾在1074年为反抗伯爵提供了军事服务。诺曼因素是指诺曼子爵有作为国王城堡的看守人的传统,且威廉一世时期的早期郡守也经常担任此职务。正是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与诺曼因素的融合,郡守的军事职能得以延续和发展。此外,郡守的军事活动与郡地联系密切。一方面,郡守的军事行动为国王提供了稳定统治、排除异己的军事保障;另一方面,郡守也凭借其军事能力得到国王青睐进而提升地位。这一点无论对国王还是郡守来说似乎都是双赢的。郡守的服务对于当时的军事体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郡守的军事重要性突出体现在为国王所提供的军事服务方面。例如,约翰王常发布令状,命令召唤王室的军事性佃户出现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为国王提供服务。1205年,每个郡提供10名骑士;1212年,由军士性质的佃户负责为国王提供马匹和武器;1213年,由伯爵、男爵、骑士、自由人和军士联合提供军事服务。此外,郡守还通过军事征税的方式保障军事活动的有序开展。郡守开展军事征税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直接征收,另一种是协助领主向佃户征收。在1215—1216年的战争中,郡守和城堡长都向反对国王的人征收了一项军事费用,郡守还奉命提供所需的船只。这意味着此时郡守的职责与军需官的职责非常相似。正是源于郡守的军事职能的保障,才使得军事物资和装备的陆路运输、甚至军队的海陆运输,都在郡内得以完成。在统治危机时期,来自于郡守的军事帮助对于国王至关重要;特别是在郡守等地方官员的任免中,军事经验渐渐成为国王考量的重要因素。


综合来看,封建王权透过郡守间接作用于地方社会的治理与运作,郡守成为连接王室政府和地方社会的中间人。在国王的主导与郡守的共同作用下,国王对地方社会的统御以“王权在场”为主要表现形式,这一时期封建王权与地方治理的关系特征基本呈现为有序合作与动态平衡。


郡守反抗:地方社会与封建王权的内在紧张


封建王权时期国王对地方社会的制度建构与王权运作,显示了国王主导下有序平衡的政治生态。然而,郡守和国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构成了这一时期地方社会与封建王权之间的另一面相。郡守对国王的反抗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前期,旧有的盎格鲁-撒克逊系郡守抵抗入侵者威廉;后期,英格兰-诺曼系郡守因权势坐大进而对国王权力产生威胁和反叛。在反抗形式上,以军事反抗与利益侵夺为主要形式,其间伴随郡守的职位世袭与身份变化。


郡守作为抵御者反抗外来军事入侵的行为最早可以追溯至盎格鲁-撒克逊晚期。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中就有关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郡守抵御征服者威廉的记载:伯克郡守戈德里克(Godric)在诺曼征服后失去了其郡守身份。弗里曼(Freeman)认为,一旦旧有的盎格鲁-撒克逊系郡守开始反对威廉,其郡守职位就会被没收,郡守身份随即丧失。肯特郡守奥斯瓦德(Osward)也同样失去了郡守职位。他所在的郡距离冲突发生地很近,肯特郡人对威廉的敌意也说明了同样的原因。米德尔赛克斯郡守埃斯加(Esgar),在黑斯廷斯战役(Battle of Hastings)后指挥对抗诺曼人。他不仅被一个诺曼人取代了其郡守职位和所拥有的土地,据说还遭到了终身监禁。而在远离冲突的地区,旧有的英格兰本土人仍然担任郡守。这显示出,旧有的盎格鲁-撒克逊系郡守针对诺曼国王的反抗基于抵御外来入侵者为目的,原因在于诺曼征服前后郡守的身份差异。诺曼征服后,旧的盎格鲁-撒克逊系郡守与新的诺曼国王之间存在一种矛盾和冲突,本质是地方贵族势力与封建王权之间的抗衡与较量。国王为了镇压郡守的反抗,一般采取军事征服或直接取缔该职位的担任者,换成诺曼人担任郡守的措施。将郡守人员进行替换,以英格兰-诺曼系郡守取代盎格鲁-撒克逊系郡守,通过政权更迭与官员清洗,进而保证诺曼国王的地方统治。


然而一旦王权陷入孱弱之际,郡守的军事反抗便会再度被点燃。1138年,威廉·德·波尚(William de Beauchamp)开始公开反对斯蒂芬国王。郡守鲍德温·德·雷德弗斯(Baldwin de Redvers)也在这一时期成为最早的坚定叛乱者之一,并于1136年加强了埃克塞特城堡的防御以对抗国王。国王的权力和地位由于郡守的反抗而变得脆弱。这一时期从国王递交给郡法庭的令状上看,也不再有先前国王直接没收郡守职位的强制情况出现。到了同样处于统治危机时刻的约翰王时期,国王在与贵族的战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困境中的国王只能选择性地任用郡守,对其有利的加以重用,反之对其产生威胁的则弃之不用。事实也确实如此,约翰王时期参加大宪章运动的郡守一概被免职,只有那些为国王效力的人才继续担任郡守职位。


随着封建王权的建立和发展,郡守依靠国王赋予的权力渐渐坐大,职位可世袭,封建离心倾向日趋严重。这一时期郡守的弊政也渐渐暴露,甚至直接威胁到国王权力和地方统治。郡守对国王的反叛源于二者利益的取向。当二者利益趋同时,往往关系和谐;一旦二者利益出现背离,极易滋生矛盾和冲突。亨利一世时期,德文郡曾在埃克塞特的鲍德温(Baldwin)之子威廉(William)的把持中,继而在1107年前后,由他的兄弟理查德·菲茨·鲍德温(Richard fitz Baldwin)继承。接替斯塔福德郡守罗伯特(Robert)的是他的儿子尼古拉斯(Nicholas),接替汉普郡守休·德·波特(Hugh de Port)的是他的儿子亨利(Henry)。此外,伊沃·德·格兰特梅尼尔(Ivo de Grantmesnil)也可能在莱斯特郡继承了他父亲的郡守职位,1102年因为叛乱而被没收。到亨利一世时期,郡守职位的世袭已成定制,且基本以家族世袭为主,世袭方式为兄终弟及或父死子继。虽然郡守职位日趋世袭化,但尚在国王的控制之下。一旦郡守对国王产生威胁或利益冲突,国王就会立即采取行动打压郡守,没收其职位,郡守职位的没收同时也意味着世袭的中断。然而,郡守职位的世袭传统一以贯之,这种封建离心力成为郡守与国王之间的一道鸿沟,也为后来郡守的身份变化埋下了伏笔。


郡守与国王之间的内在张力,不仅表现为郡守对国王的军事反抗、日趋加剧的职位世袭,而且体现在郡守凭借特权不断侵夺国王的经济利益。诺曼王朝前期,取代旧有盎格鲁-撒克逊系郡守的诺曼郡守就曾多次被指控管理不善和行为贪婪,甚至侵犯国王的权利,浪费其所管理的财产。多塞特郡的两个庄园就曾由于郡守休·菲茨·葛丽普(Hugh fitz Grip)的掠夺而损失了100先令。针对郡守弊政,国王或采取没收职位的方式打压郡守,或直接没收郡守的额外财产,以达到控制郡守的目的。1130年,牛津郡守雷斯托尔德(Restold)在国王的庄园中欠下了116英镑的债务。雷斯托尔德继而被逮捕,不是因为其行为不公正,而是由于其毫无根据地挪用了来自国王的财政收入。此外,1170年的郡守大调查也从侧面印证了郡守对国王在地方利益层面的经济掠夺。调查内容涉及郡守以司法和非司法手段向百户区、村庄和个人进行勒索,这一事实表明郡守通过压迫和非常规手段额外获取了国王土地上的收入。


面对郡守的经济侵夺,在1194—1199年的财政事务中,国王开始对郡守施加更多限制。理查德一世规定,一名办事员和一名骑士必须与郡守一同确定征税的金额,且每人保留一份评估表,郡守根据评估表向财政署作出回应。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郡守随意征税的可能性。这项规定有利于国王对郡守的财政特权的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封建王权后期国王的首要目标是保护王室的利益,而非民众的利益。国王限制郡守财政职权的最终目的是将地方利益收归王室所有,以维护封建王权的统治。


随着封建王权的进一步发展,郡守身份也开始发生变化。封建制初期,郡守职位基本由国王任命。12世纪以后,乡绅阶层开始参与地方社会的政治生活。12世纪中叶,亨利二世实行“盾牌钱”制度,允许骑士“以钱代役”,使得骑士的封建军役得以“松绑”,进而为骑士投入地方社会提供了可能。特别是郡骑士(knights of shire)对地方事务的有效参与,意味着骑士阶层从军事义务中渐渐脱离,进一步推动了其在地方社会发挥效能。到13世纪,郡内乡绅作为一股有影响力的政治力量逐渐兴起。早在威廉二世时期,国王即开始选用骑士担任郡守,虽然12世纪的郡守一职仍大多由王室官员兼任,但随着封建军役改革与地方郡政整饬,13世纪开始,郡骑士身份的“乡绅型”郡守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力渐渐扩大。到了13世纪后期,乡绅们基本垄断了郡守之职。随着亨利二世时期的郡守大调查,郡守开始走向衰落。国王不再从王廷中选派官员担任郡守,而是任命出自地方社会且更了解郡内民众的地方中小贵族充任这一官职。由此,郡政渐渐掌握在“乡绅型”郡守手中,他们成为地方郡政的实际统治者。早期乡绅群体主宰着地方社会,且“乡绅型”政治对地方治理的维护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正如威廉一世至亨利二世的三次郡制改革所表明的,郡守职位世袭的封建离心力难以被彻底清除。直至中世纪晚期,乡绅们在他们熟悉的地方社会中渐渐形成了一个牢固的群体,并打造着由他们所主导的“郡共同体”(county community)。


有别于“王国共同体”(community of the realm),“郡共同体”是一个独立共同体,区别于之前的地方社会形态。“郡共同体”很少有外部因素融入,它的统治者也来自其内部。因而,“郡共同体”是指乡绅因拥有郡内地产,且通过亲属和血缘关系以及社会交往和相似的教育经历,进而产生的身份与地区认同。事实上,“郡共同体”内部成员的身份认同感与区域认同感都十分强烈,他们自视为一个共同体,自我治理能力迅速发展,似乎是对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地方自治的反哺。然而,“乡绅型”郡守主导的“郡共同体”难免对封建王权形成一种离心倾向。12世纪以来,地方治理的发展使得郡民的认同感和“郡共同体”的凝聚力空前加强,这种地缘加血缘的双重维系,促使“乡绅型”郡守更加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表,郡政治理也更加具有地方属性。在地方社会,郡民往往“只知郡守,不知国王”,其背后反映了地方社会一定程度上之于封建王权的疏离,但并非割据。


结  语


从1066年诺曼征服到1215年《大宪章》的颁布,基于郡政改革的政治实践和郡守制的演变,这一时期国王和郡守的关系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后征服时代封建王权与地方社会的内在本质。郡政改革是封建王权对地方社会的一种制度建构。一方面,诺曼征服后郡守成为国王在地方的代理人,代替国王行使地方统治权,并在地方享有一定的相对独立地位;另一方面,国王通过郡守确实加强了地方统治的实效,这构成了二者关系相对和谐的制度基础,且凭借郡守职权予以体现。通过三次改革,地方社会的政治生态基本得以修复和发展。此外,国王通过赋予郡守各项职能的方式介入地方社会的政治统治,并在这一时期取得了一定的地方治理成效,进而在郡守的职能属性和身份特征的基础上,国王和郡守的关系达到一种相对和谐与动态平衡。


然而,随着郡守权力的增大,尤其是经济特权的膨胀,使得郡守在地方具体郡务的执行方面产生不少弊政和滥行,所造成的封建离心倾向进而构成国王危机感的来源之一。国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扼制郡守的权势蔓延,因此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显现。需要注意的是,国王和郡守的关系始终处于动态的发展变化之中。在此过程中,体现的是某一阶段国王和地方社会的权力关系,表现形式既包括友好合作,也涵盖冲突对抗,二者关系的决定因素始终由双方实力对比所决定。这也意味着,在国王和郡守的关系中,国王始终占据主导地位。总的来说,封建王权背景下国王和郡守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两个面相:既是国王加强中央统治权力的主动出击,即国王借助郡守职位实施“在场王权”;又是郡守依托代理人身份进行郡政治理的“积极回应”。有学者称,这一时期的封建王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国王的个人权威,且个人权威主导中央和地方的官僚制度。正如国王主导郡守,封建王权同样主导地方社会,地方社会又反过来强化了封建王权。一言以蔽之,后征服时期的封建王权与地方社会平衡且对抗,但始终未曾脱离封建王国有序发展的政治轨道。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4年第2期,注释从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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