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永杰||清代边缺官员升迁的困境与应对
付永杰,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边缺是清廷为有效治理边疆等特殊区域而设立的特殊官缺,俸满优升是其基本属性之一。边缺官员俸满后的升迁分离任候升和在任候升,两者的候升期皆不断延长,但与普通官缺相比,其优升的优越性依然明显。离任候升者在候升期内无俸禄和养廉银,雍正以降,解决候升期内的经济问题已取代升迁成为最迫切的问题。在人多缺少、供需失衡不断加剧的情况下,清廷对边缺在政治层面的优恤,被迫由俸满优升逐渐转变为优先保证边缺俸满官员有官可做,大小皆可。清后期,在署理制盛行之下,真正能够实授边缺且历满俸期者已寥寥无几,边缺俸满优升的属性已名存实亡。
关键词:
清代;边缺;俸满优升;升途壅滞
康雍之际边缺俸满官员的升迁方式及过程
清初,边疆地区道路险远、环境恶劣,基本处于缺官状态。为吸引官员任职边疆,清廷继承了明朝的边俸制度。边俸是相对腹俸而言的。顺治九年(1652年)定京官四品以下、外官布政使以下,俸满三年须进行考满【4】。考满时,内地官员必须俸满三年,其俸期称为腹俸。边疆地区条件艰苦、路途遥远,为优恤边疆官员,边疆官员俸满十个月算作一年,俸满两年半算作三年,此即为边俸【5】。历边俸者,其实际俸期比腹俸少六分之一。顺治十三年(1656年)后,边俸与腹俸的换算比例进一步提高,司道官员历边俸一年半,可换算为腹俸两年;知府历边俸两年,可换算为腹俸三年【6】。
此期清廷对边疆官员的优恤,主要体现在边俸上,但是官员在比较俸期深浅(长短)、决定迁升次序时,边俸换算为腹俸后,依然要与腹体官员比较体期深浅。历俸深者优先升迁,浅者次之,即深浅次序决定了升迁次序。既然最终还是要与腹体官员比较俸期深浅,相较之下,不如一开始就任职腹地。因为腹地虽然不享受边俸,但腹地一般不存在生命危险。如此一比较,边俸的吸引力便大打折扣。早在顺治十三年,大学士王永吉就曾言,边俸换作腹俸后,“又与腹里各官较俸深浅,沉滞实多,不足以鼓舞劳吏”。为体现边俸的特殊性以及清廷对边疆的重视,王永吉奏请“另立边俸一行,不与腹里通论计算,俸满应行取者即题行取,应升转者即与升转,则危疆苦地自然乐趋,无向隅不平之叹矣”【7】。该奏请的实质,就是将历边俸者与历腹俸者由统一比较变为分开比较,在中央升转系统中专设边俸一类,该类只有历边俸者才可进人。但是,清廷应该是未准此奏。因为在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廷又规定,边疆司员历边俸两年半可换作腹俸五年【8】。这次边俸换作腹俸的比例虽然增大了,但是仍需与历腹俸者比较俸期深浅,仍未将其单独设为一类。
雍正六年(1728年),福建总督高其倬保题台湾缺两教职俸满人员:
台湾县教谕张寿介,于雍正三年十月初四日到任起,连闰扣至雍正六年九月初四日;又诸罗县教谕黄献,于雍正三年十月初八日到任起,连闰扣至雍正六年九月初八日,俱历俸三年已满,任内并无未完学租钱粮,捐积谷石及降罚、停住、戴罪等案,相应具题,听候部议【11】。
雍正七年(1729年)二月十九日吏部复议:
今该督既称台湾县教谕张寿介、诸罗县教谕黄献,俱历俸已满三年,并无未完学租及降罚、停升等案,应照例以应升之缺即用,可也。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臣等未敢擅便,谨题请旨。
(雍正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奉旨(朱批):依议【12】
雍正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于天安门外举行月选掣签,同年五月十七日,吏部将月选掣签结果奏报雍正帝,其中有:
张寿介,福建副榜,现任福建台湾县教谕,雍正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三年俸满即升,今升国子监学录,其即升照例销去……黄献,福建举人,现任福建诸罗县教谕,雍正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三年俸满即升,今升江南松江府娄县知县,其即升照例销去。
(雍正七年五月)十九日奉旨(朱批):张寿介等依拟用【13】。
由上述史料可知,当边缺人员俸满时,地方督抚会出具考语,题咨到部,吏部审核并经皇帝核准后,俸满官员参与月选掣签。因时空的局限性,公文传递、审阅、批复皆需一定的时日。而吏部的月选又分为单月选(急选)、双月选(大选),若遇闰月则停选。即升班只能人大选,且并非所有双月皆有即升班,仅二月、四月、六月、十月有即升班【14】。因此,即使雍正帝批准张寿介、黄献可入即升班升转,此二人亦需等到相应的双月份,且该月还须有俸满官员应升的官缺,才可依奉旨先后参与即升班掣签掣签后,吏部将掣签结果报呈皇帝,皇帝批准后,掣签结果生效,俸满人员升任新职。从边缺人员俸满之日到其参与掣签需要等待的时间,本文称之为“候升期”。张寿介、黄献的候升期约为八个月。各边缺俸满人员候升期时长不一,其用时长短直接决定了俸满人员的升迁速度。
另需注意的是,吏部向皇帝呈报月选结果的题本中,有选中官员的履历,边缺官员的履历中一般有某年某月某日“三/五年俸满即升”字样,该字样前面的日期并非该边缺官员三/五年俸满的日期,而是经由一系列程序(督抚出具考语、吏部审核并呈请皇帝)之后,最终由皇帝批准该边缺官员可按三五年俸满即升之例参与月选的日期。如在张寿介和黄献的履历单中,皆有“雍正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三年俸满即升”字样,该日期就是雍正帝朱批同意张寿介和黄献按三年俸满即升之例参与月选的日期。
边缺官员在候升期内是仍任职于原边缺以等待升迁(在任候升),还是先离职再等待升迁(离任候升),有关清前期边缺的典章中并未明确记载,但通过相关奏折可窥探一二。下面以三年俸满即升之黄起盛、五年俸满即升之施坦为例,做简要分析。
雍正元年(1723年)十一月,吏部尚书降科多将该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天安门掣签的结果报呈雍正帝,内有广西忠州州同黄起盛:
康熙五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任,连闰历边俸四年三个月二十六日……康熙六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三年俸满即升,今升湖广长沙府通判,其即升照例销去【15】。
雍正三年(1725年)五月,吏部尚书隆科多将该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天安门掣签的结果呈报雍正帝,内有广西镇安府通判施坦:
康熙五十五年三月十八日任,连闰历边俸九年五个月二日……雍正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五年俸满即升,今升江西饶州府同知,其即升照例销去【16】。
黄起盛三年俸满的日期应为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五月二十四日【17】,但其在忠州州同任上实际历俸四年三个月又二十六日,日期至雍正元年十月二十日,为其参加月选掣签的前五天。施坦五年俸满的日期应为康熙六十年(1721年)元月十八日,但其在镇安府通判任上的实际历俸达九年五个月零二日,日期至雍正三年四月二十日,同样为其参加月选掣签的前五天。
根据前文所述边缺俸满升迁流程,再结合黄起盛、施坦实际历俸情况可知,当边缺为三/五年俸满即升的,边缺官员俸满时,督抚会按时出具考语,合格者,督抚题咨到部,奏请按三/五年俸满即升之例安排其升迁。吏部审核后,或应或驳,并将缘由题奏皇帝。皇帝批准后,考核合格者将进人即升班按奉旨先后升迁。一旦确定可参与某双月大选,则吏部会将其历俸日期自动截止到大选当月的二十日。以“边缺任职时间”为起点,加“历俸时长”,再加五天,时间点正好是“俸满掣签时间”。换言之,当边缺官员俸满以后,并非立即开缺离职,而是仍然在该边缺任上,直至其确定了升迁的新职位。此外,在雍正初期关于月选得缺官员是否来京引见的准奏中有这样的说法:正印官。“吏部签掣得缺后,即行具题开缺”;现任推升州同以下佐杂官员掣签得缺后,吏部将“文凭封发”,并“该抚令其详加验看,给凭令赴新任”【18】。这说明在未掣签得缺之前,各官并未开缺离职。广东琼州府烟瘴边缺未改为离任候升之前,广东督抚描述过其俸满后的情况:“叁年俸满保题之后,必俟内部核议、题覆、行回知照,仍复在任听候推升,计其俸满后多经月日,难以数计。”【19】综上可知,在边缺确立的初期,官员俸满以后,确实仍然任职于边缺,直至其确定升迁的新官缺后,边缺官员才在边缺任上开缺,此时的边缺官员实为在任候升。
台湾缺是最早设立的边缺,笔者根据康熙《台湾府志》,对台湾各文职边缺中有确切任职、离职时间及升迁路径的人员进行统计,发现在最初确立边缺时,文职佐杂边缺的候升期一般为一年,个别边缺人员有长至约两年者。【20】
因边缺种类多、纷繁复杂,难以统筹驾驭,故笔者拟以三年俸满即升之佐杂边缺为例,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梳理出边缺候升期的变动趋势。由台湾缺可知,三年俸满即升之佐杂边缺在确立伊始的康熙中期,其候升期约为12个月。笔者根据目前收集到的佐杂边缺候升期的相关史料,分别求得雍正元年、三年、六年、七年、十年(1732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8个年份当年次各候升期的平均值,其平均候升时长依次为 11.6【21】、21.2【22】、29.1【23】、7.6【24】、72.8【25】、15【26】、35.3【27】、24.4【28】四个月。虽然能找到的史料有限,导致个别年份的数据可能存有误差,但依然可以看出边缺候升期处于总体增长的趋势。此外,康熙中期台湾缺确立伊始,州县印官(台湾县、凤山县)的候升期平均约为12个月【29】。雍正三年,同样为州县印官,广西崇善县知县周梦锦、横州知州刘斌的候升期分别为18个月和16个月【30】,也呈现出增长趋势。但总体而言,雍正初期的候升期,相较于康熙中期虽有延长但并不显著。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康熙六十一年,除台湾、云南等少数地区保留边缺外,其余边缺皆被废止,故而雍正初期边缺升迁的压力较小【31】。直至雍正四年(1726年),清廷又开始广设边缺,此后边缺升迁的压力渐增【32】。综上可知,边缺虽有俸满优升的待遇,但随着候补、候选官员的增多及边缺数目的增加,边缺的升迁速度已呈现出总体趋向迟缓的趋势。
目前学界对边缺类型的认定尚有不同意见,张振国将与边疆民族地区相关的特殊官缺分为边疆缺、苗疆缺、夷疆缺、棚民缺、烟瘴缺、沿海缺六类,又将其中的“边疆缺”分为沿边缺、边远缺和极边缺三种【33】。张轲风等认为张振国关于“边疆缺”的这一定名,是以狭义的“沿边”特征为标准的,应当据其实质,将边缺概括为海疆缺、苗疆缺、沿边缺、烟瘴缺四种类型【34】。张振国在其后的论著中也将苗疆缺、烟瘴缺等统称为“边疆缺”【35】。笔者认同根据其实质进行分类。但学界未注意到,有一类边缺专由旗人任职,分布于新疆、青海、河北等地,分布区域与张轲风认为的西北沿边缺基本重合,然而旗缺与汉人任职的边缺在诸多方面有所不同。此外,西南沿边缺多处于民族地区,或烟瘴地区,可以划归相应的苗疆缺和烟瘴缺。因而,笔者主张将边缺分为海疆缺、苗疆缺、烟瘴缺、旗缺四种类型。
各种边缺立废、改动频繁,涉及范围广,又有文武、正印佐杂之分,难以统筹分析。笔者拟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部分边缺,将这些边缺文职州县正印官的设立、变动情况制成表1,以期直观地了解各类型边缺的俸期、升转情况。因各类型边缺纷繁复杂,只能勾勒出其主要的时间节点与发展脉络。
表1 清代州县正印边缺俸期及升转方式沿革表
说明:“康 23”代表康熙二十三年;“3-在”代表三年俸满在任候升;“3-离”代表三年俸满离任候升;“1+0.5-离”代表俸满一年后,再与继任者协办半年,协办结束后,离任候升;“3+3-在”代表俸满三年后,升衔留任再任三年,共六年体满后,在任候升。表中格式类似者,皆依上述相应条目说明理解。
二
离任候升者无官可做的困境与各方应对
雍正七年以前,边缺官员俸满后皆在任候升,人吏部即升班,由吏部负责其升迁事宜。自雍正七年开始,边缺俸满人员的升迁方式发生变化,以台湾缺最为典型。此年台湾正印官缺实施协办制度,即台湾所有文职官缺在俸满之后,无论内地是否有空缺可升,一律先开缺离职,撤回内地候升。其中,同知、通判、知县等缺改为留于福建本省升用,佐杂官员离任撤回内地入吏部即升班,表明台湾缺已由在任候升变为离任候升【63】。同知、通判、知县等缺改留本省升用后,标志着原先由吏部负责、入吏部即升班的边缺俸满官员,改为留本省升用并由督抚负责,其所升之缺只能是本省督抚能够控制的题补缺。
此后,离任候升的边缺规模开始逐渐扩大。乾隆元年(1736年),广东琼州府所属崖州、感恩、陵水、昌化四州县正印官缺,仿照台湾例,俸满后离任并撤回内地候升。乾隆十五年(1750年),琼州府同知缺也继而仿之【64】。乾隆十九年(1754年)、二十一年(1756年)琼州府所属儋州、万州,雷州府所属钦州等正杂各官缺,俸满后全部离任并撤回内地候升,留于本省升用【65】。部分省份,如广西的烟瘴边缺,虽仍人吏部即升班,非留本省升用,但亦改为离任并撒回内地候升。参考《大清会典》可知,边缺中治所位于恶劣烟瘴地带者,基本陆续改为离任并撒回内地候升。离任候升者主要分为两类:离任并撤回内地,留于本省升用;离任并撤回内地,人吏部即升班升用。
乾隆时期,无论是离任候升还是在任候升,候升期都已延长。如离任候升的正印官“一时不能即遇相当之缺,竟有闲居连年不能得缺升补者”【66】。佐贰官员升迁的速度也一样变缓,如台湾县县丞叶文炳,自雍正十二年(1734年)俸满离任人吏部即升班,直到乾隆四年(1739年)七月才迁升陕西布政使司理问【67】。又如崖州永宁司巡检方图相,乾隆八年(1743年)六月初二日俸满离任人吏部即升班,至乾隆十一年(1746年)正月仍未得缺升职【68】。乾隆二年(1737年),广西布政使杨锡绂曾就其时广西边缺俸满人员离任后人即升班的候升期有过表述,言吏部“即升班内之人不止粤西一省,是以即升之人有迟三五年而后升者,甚有迟七八年而后升者”【69】。而在任候升者多人吏部即升班,则其升迁速度与离任候升者应无二致。观此情形,闽浙总督郝玉麟感叹:照此速度升迁,不仅现在俸满之人的升迁遥遥无期,此后俸满之人亦升迁无望【70】。可见乾隆时期边缺俸满官员的升迁速度已远不及康熙、雍正时期。
相较于康雍之际边缺俸满官员的候升期,乾降时的候升期确实已经延长,甚至达七八年。但候升期的延长并非仅存在于边缺,而是整个官缺系统的候升期都在延长。此时普通官缺的候升期已达一三十年,据乾隆四年吏部所言,其时普通教职、佐贰等官如升补正印官,至少需要二十多年【71】。乾隆九年(1744年),吏部侍郎田懋曾言,举人若候选知县,需等待二十余年,大部分举人无官可做【72】。因此,虽然此时边缺俸满官员的候升期已延长,但与普通官缺相比,边缺的候升期还是短的,也证明清廷对边缺俸满优升的体恤依然有优越性。
凡属离任候升者,皆与在任候升有一明显区别,即“在任候升者犹有俸禄、养廉可以支持,令离任候升,则俸禄、养廉俱无可领”【73】。在任候升者虽仍任原官职,级别、俸薪无变化,但可以按现任官职级别领取俸禄和养廉银。离任候升者已无官职,则无俸禄和养廉银,即失去经济来源。若候升期短尚可勉强支撑,若长达七八年,则意味着边缺俸满官员在此时间段内,只能通过别项途径解决自身的经济问题。故对于离任候升者而言,升职已不是他们的第一要务,解决候升期内的经济来源才是首要问题。
督抚虽然认为这些有才干、功绩之离任候升者不能及时升迁、为朝廷所用,非常可惜【74】。但他们更深刻地意识到离任候升者所面临的经济压力,称此类人员,“回至内地转令其长年困守,得缺无期,且无俸禄、养廉可以养膳家口”,无法安慰俸满官员【75】。因而,地方督抚开始设法帮助此类人员解决首要的经济问题,比如多令俸满官员“回至内地亦可委署差遣”,以缓解经济压力,但是“非其本任,终难长久”【76】。其时离任候升主要集中在两广和福建,故三地督抚想通过变通现有的选官用人制度,或针对离任候升者制定新的制度,以帮助其摆脱困境。
广西布政使杨锡绂提出,以后本省空出的官缺,若“有与俸满之员升缺相当者,准令咨题补授,不必拘定内部升班选期”【77】。但是该奏请并未获准。广西离任候升者人吏部即升班,本省若有相应的部选缺缺出,题请边缺俸满官员升补,似乎并无不妥。但入即升班者也需依照奉旨日期先后【78】,不得随意插队,杨锡绂的奏请破坏了这一原则。广东布政使托庸则奏请:本省若有被处分、遭开缺之部选缺,督抚可将本省离任候升之俸满人员题咨补授【79】。吏部旋即驳议,认为部选之缺必须用于月选,若依广东所奏,“则月分应选人员必致壅滞,殊非平允之道”【80】。吏部之所以驳议,是因为托庸的提议打破了边缺俸满官员留本省升用时仅能升补本省题补缺的现有规则。因为边缺实质上由督抚任命,而部选缺则由吏部任命,故留本省升用之边缺官员不得升补部选缺,仅能升补本省督抚控制的题补缺。托庸的奏请以及吏部驳议的实质是督抚和吏部在争夺地方官的任命权。
虽然两广的提议遭到驳议,但清廷却审议并通过了福建督抚提出的台湾缺俸满后的调补方案。台湾正印官缺自雍正七年始,俸满后须撤回内地候升。撤回内地后,如一时无缺可升,福建督抚会令其先平级调补本省官缺,以保证其有官可做。如雍正十三年(1735 年),福州府粮捕通判空缺,福建督抚题请原任台湾澎湖通判、俸满回内地候升的梁樟调补,吏部议准:“台湾府澎湖通判俸满之梁樟,准其补授福州府粮捕通判。”雍正帝同意“依议补授”【81】。但这一做法并未有确切的谕旨或条例依据,也未有明确的章程,仅能临时具奏请旨。乾隆七年(1742年),清廷“议准台湾调回官员如一时无应升之缺,令该督抚分别题咨,以原官补用,将应升之处带于新任”【82】。此处的“以原官补用”,并非指补用任职台湾缺之前的官职,而是指在本省无相应官缺可升时,可以安排其担任与台湾官缺平级的官职,即暂不升补,而是先平级调补,待有相应官缺可升时再行升补。这就是清廷为解决台湾缺官员升补壅滞而创设的“台湾模式”,有效地解决了离任候升者候升期长、无官可做、无经济来源以养家的困难,是一种折中方案,即优先解决离任候升者的生存问题。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续修四库全书》,第799册
乾隆八年,广东提出了与台湾模式类似的方案。布政使托庸奏请:广东边缺俸满后,督抚随即在内地官员内择选合适人员调补边缺,而“俸满之员交代清楚回至内地,即令补授所遗员缺”【83】。其实质是边缺俸满官员与内地官员对调。而吏部认为,“俸满人员升转之路已属宽裕,该省督抚若遵照定例遇缺查核办理,何至俸满调回人员有连年守候不能得缺升用之处”【84】?通过托庸的奏请和吏部的驳议可知,他们的聚焦点不同。其中,吏部关注的是离任候升者是否有相应的升迁途径。其时离任候升者确实有多种升迁途径,但因候缺之人严重壅滞,以致升迁速度极度迟缓,空有即升之名。在此背景下,地方应优先保证离任候升者有官可做,以便解决其候升期内的经济来源问题。
乾隆八年,广西边缺所辖地区发生匪患,数位边缺官员有失察之罪,处以降级并停俸三年的处罚但是边缺俸满官员,在任候升者尚有俸可停,离任候升者则无俸可停。因此,时任巡抚杨锡绂奏请离任候升者俸满时“撤回内地,即于疏内声明留于本省,于内地对品之缺补用,俟接算开复之日,再行咨部听内部归于即升班内升用”【85】,以便使失察官员有俸可停。杨锡绂的奏请再次揭明了离任候升者无俸禄的窘境,并援引台湾撤回内地官员可先平级补授内地官缺的做法。乾隆八年广东援引台湾例时被驳回,然此时吏部却同意了广西的奏请。吏部议复:“准其照台湾俸满一时无应升之缺,分别题咨,以原官补用之例,于本省以对品相当之缺补用,将应升之处带于新任,俟接算年满开复之后再行升用。”【86】这表明台湾模式已不再局限于台湾,开始适用于其他离任候升者。此外,清廷进一步规定:嗣后凡离任候升者,无论有无参罚,在未获升用之前,皆“以内地对品之缺分别补用,将即升之处带于新任,如此则俸满离任候升人员办理均得画一”【87】。台湾模式被进一步适用于其时所有边缺中的离任候升者,表明优先解决离任候升者的经济来源问题已成为朝野共识。
台、琼的“轮升”模式与暂且平级调补的延展
对于离任候升者,特别是离任后留本省候升者,由督抚具体负责。为尽快解决留省升用者无缺可升的问题,地方多次奏请将留省升用改为人吏部即升班升用。而其时整个官缺系统皆壅滞不堪,因为官缺数目总体固定,但候补、候选官员不断增加,供需严重失衡。嘉庆元年(1796年),广东再次奏请将琼州离任并留于本省升用之缺改归吏部即升班,认为琼州留省升用官员“壅滞愈甚,似应稍为变通”【88】。其时广东留省升用官员共八员,可供其升补之缺有三十余缺,且自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至五十九年(1794年),在以上三十余个题补缺中,选用内地应升之人九员,边缺俸满者未用一人,故吏部认为“此项人员壅滞,由该督抚题升未能公允,并非额缺不敷也”【89】。为迫使广东将俸满留省升用官员尽快题升,清廷规定:“嗣后同知、州县遇有应升缺出,将烟瘴俸满之员与内地人员分缺轮升,庶劳员不至向隅,而俸满之后计日可升。”【90】即此后广东题补缺缺出需升补时,每两缺之中必须题升一名撤回内地候升的边缺俸满官员,以保障留省升用官员切实可升。广东的烟瘴缺主要集中在琼州府,故本文将这种升迁方式称之为“琼州轮升模式”。
《明清档案》第274册
乾隆末期台湾发生林爽文事件,引发清廷对台湾官职的改革,文武俸期一律改为五年。台湾缺俸期转向久任,以期久久为功,深化台湾的治理【91】。乾隆五十六年,清廷又对台湾缺的升迁方式作出调整,嗣后同知、通判、知县以及佐杂等官,俸满后一律留在台湾候升,不得回内地升迁【92】。标志着台湾缺由离任候升变为在任候升。这一转变意味着台湾缺俸满后的经济来源问题得到了保障。此外,在台湾缺出现空缺时,优先升补在台任职且俸期已满、考核合格的候升者:若台湾缺俸满候升者想升补内地官缺,则“该员等论俸推升,应与内地人员通行较俸”【93】。即他们的优升仅限于台湾内部,若升迁内地官缺,只能与腹缺官员按历俸深浅排队候升。乾隆五十六年台湾缺升迁方式的改制,喜忧参半喜的是俸满后可在任候升,与离任候升相比,经济来源有保障;忧的是优升的范围缩小到台湾府,回内地升补时,丧失了边缺优升的特权。
台湾缺优升的范围限定在台湾后,其弊端逐渐显现。其时福建本地海疆缺的升迁方式为三年俸满,升衔留任,再任三年,六年后升职。而台湾缺五年俸满后,留台湾升用,“似较内地六年俸满为速,但台湾员缺无几,实难升擢”。此外,强制将台湾缺俸满人员留台升用,则“人地未宜,将就补用,转非核实之道”【94】。基于此,嘉庆十五年(1810年),闽浙总督奏请将台湾缺照内陆海疆缺例,三年俸满,升衔留任,再任三年,六年后,无论内地与台湾皆可升补。此份奏请的实质是:台湾的官缺数目有限,想在台湾顺利升迁,需时甚久,也无法体现对台湾缺的优恤,故需变通其升迁方式。经吏部审议后,清廷并未同意该奏请,但清廷意识到台湾缺现行升迁方案确实无法满足其升迁需求,故规定:嗣后台湾厅县印官五年俸满后,“除台湾应升缺出,仍照例先尽升用外,遇有内地应升之缺,即照广东琼州府属之例,先升台俸期满一人,次用内地应升一人,分班轮用”【95】。即当台湾缺出现空缺时,仍然优先升补在台湾任职且俸期已满的候升者,若福建省内出现台湾缺俸满官员应升之缺,每两缺中必须升补一名台湾缺俸满的候升者。这项规定打破了台湾缺俸满优升的范围仅限于台湾的局限性,优升范围扩展至福建本省,且有升补比例的规定,使俸满官员的升迁之路得以拓宽、顺畅。
台湾和琼州是比较特殊的地区,皆为孤岛,远离大陆,任职此地者皆需横渡大海,路程远比陆路艰辛。此外,两岛的环境也比较恶劣。因此,通过规定闽、粤两省若遇应升之缺时,每两缺中必须有一缺为台、琼俸满候升者,可极大地保障台、琼俸满候升者的升迁速度。如嘉庆四年(1799年),广东总督题请会同县知县曹世华升补万州知州,吏部认为,“查知州上次升用内地人员止今,此万州知州一缺,轮应升用烟瘴俸满之员”,且“查该省现有俸满候升人员尚未升用”【96】,驳回其奏请,要求另选烟瘴俸满候升官员升补。同年,广东督抚奏请以烟瘴俸满候升官员邓宰令升补儋州知州,吏部审查后认为,查知州上次升用烟瘴俸满人员止今,此儋州知州一缺,轮应升用内地人员”【97】,驳回其奏请。虽然烟瘴俸满候升之邓宰令未能成功升补儋州知州,但从侧面反映出清廷的确是按此规定严格执行的,保证了台、琼两地俸满候升群体的迁升比例与速度。
新疆自设缺置官后,多被定为边缺,并且在俸满后人吏部即升班。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陕甘总督福康安称新疆俸满官员“推升之例甚迟……实在升用之员寥寥无几”【98】,请求将新疆边缺官员俸满后留于本省升用。吏部旋即同意该奏,相应边缺三年、五年俸满后离任并撤回内地候升,俱留本省升用【99】;并且明确规定:同知、通判、知县俸满后,“傥一时无应升之缺,先以原官补用,将俸满应升之案带于新任”【100】。此外,在清后期新建或改建的边缺中,若为离任候升者,亦采取撒回内地,先以原官补用,待有可升之缺时再行升补的办法。其中,直隶承德府所属边缺较为典型。承德府所属州县缺出时,起初由理事同知、通判调补,后抚民同知、通判亦可调补,皆属大衔调小缺,俸满后仍以原衔升补【101】。以抚民同知、通判调补者,俸满后人吏部即升班升用,若一时无缺可升,则回本省“以原官先行补用”,此与前文所提并无异处。但道光九年(1829 年)规定,若以理事同知、通判调补者,俸满后在本省“以抚民同知、通判调补,傥一时无缺可调,准于本省州县缺出,不论繁简,即行借补,仍照原衔题升”【102】。因为以理事同知,通判调任州县本就属于大衔调小缺,若依无缺可升时先平级调补的原则,应调补理事同知、通判,而不是知州,知县。若俸满后仍调补州县缺,代表此时边缺俸满官员不仅无法升迁,甚至连平级调补都无法实现,仅能任更小的官缺。
其实,边缺俸满官员撤回内地借补小缺的情况早就存在。如雍正十年,福建南安县知县缺出,其时原任台湾淡水同知刘浴正俸满后留在内地候补升迁,福建督抚奏请将刘浴借品调补南安知县,获得清廷允准【103】。这说明边缺俸满官员撤回内地暂时无法升迁,甚至平级调补都无法实现时,可借补小缺的现象早就存在但这仅为个案,尚未明确制定相关的条例章程。而道光年间承德府所属边缺撤回内地借补小缺已成为普遍现象,且有明文规定。这说明相较于普通候补、候选官员,清廷把保证边缺俸满后有官可做,作为对边缺官员的重要体恤,官职高低皆可。同时也说明此时整个官缺系统臃肿不堪,确实没有足够的官缺供边缺俸满官员升补,甚至连平级调补都无法实现。
上文提到,乾隆八年广东奏请将俸满离任候升官员与内地调补边缺官员相互对调,以解决离任候升官员无官可做的困境,遭部驳议。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为解决台湾缺俸满后无缺可升的困境,闽浙总督等奏请:在台湾缺同知、知县及佐杂教职俸满后,“于内地拣选贤能人员,对缺题咨调补”【104】。这一做法与乾隆八年的广东奏请并无二致。笔者暂未发现清廷关于该奏请的回复,亦未发现该份奏请实施的相关记录,但这种对调的方式在清后期却不时地出现。如嘉庆九年(1804年),清廷议准镇迪道道员、镇西府知府俸满,“令该督等照例于内地人员内拣选,互相对调【105】”;嘉庆十九年(1814年),云南迪南道道员改为三年俸满撤回内地,“于内地人员内拣选,互相对调”【106】;道光四年(1824年),又定承德府知府三年俸满撤回,“拣选内地旗员知府,互相对调”【107】。由上可知,清廷允许俸满后对调的边缺一般为道府缺,道府以下不得对调。时任陕甘总督惠龄在奏请镇迪道、镇西府对调时,曾言及“惟道府两项,缺分本少……俸满调回之员送部引见仍回本省候补者,一时无缺即成候补之员,间有待至年余而犹不得补缺者”【108】。由此可知,清廷之所以允许道府缺对调,是因为道府以上的官缺极少,故其升迁路径极窄,只能允许其对调,方可解决无官可做的问题。
在任候升者之优升转久任与升途的多元化
康熙后期,因康熙帝不信任督抚题补,除台湾、云南、广西等地的边缺尚存外,其他各边缺皆被废除。雍正帝继位后,一改其父之风格,因地制宜,广设边缺,以期加强对边地的统治。边缺数目的增多,必然导致俸满应升官员数量的增大,从而延缓了俸满官员升迁的速度。但雍正帝在广设边缺的同时,也将开发程度较高、生存环境得到改善的地区的边缺予以撤销,回归部选。此外,暂时不宜撤销但生存环境确已部分改善的边缺,清廷倾向于令其久任。在由优升向久任的改制中,乾隆中期的改制规模最大。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乾隆帝得知苗疆要缺古州道道员四十七长期被委派别项事务后,严令各省边缺官员不得委办他务,随即传谕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广东、广西、福建七省督抚:
通查边缺内有地非烟瘴、宜令久任者,于俸满之时,或量予优叙,或准其升衔留任,或其人实系材能出众,即于本处附近应升之缺酌量升擢,使该员等益得熟悉本地事宜,实力经理,方为允协。其如何分别定例之处,著各该督抚就本省情形悉心详查,妥议具奏,候朕降旨【109】。
此项谕旨的核心是边缺需要从优升向久任转变。在此旨意下,湖南最先复奏。其时湖南正印边缺有永顺府知府、喜鹊营同知等共计17缺,皆为五年俸满在任候升【110】。湖南巡抚冯钤称,“湖南苗疆各地方久经沐浴圣化,与腹地无异……官其地者尤须抚辑得宜,必习久而益相安,乃得熟悉其风土人情……当令其久任谙练以资实用”【111】。不仅论证了湖南边缺转向久任的可行性,而且结合苗疆实情,论证了其转向久任的必要性。故冯铃奏请:湖南17处苗疆缺全部“于五年俸满之时,核其任内如果地方宁谧、政绩可观,而材能又复出众,准其保题以升衔留任注册,俟在任再满三年,以该员附近应升之缺即行保题升用”【112】。因为湖南的奏请顺应了乾隆帝关于边缺久任的圣意,故其奏请得到清廷的允准【113】。至此,湖南全省所有正印边缺的俸期全部由五年延长至八年,意味着在单位时间内湖南正印边缺俸满官员的数量将减少,也将减轻俸满官员候升的壅滞程度。继湖南之后,云南省奏称,云南三年俸满即升之边缺共计二十缺,除有烟瘴之六缺不宜久任外,其余十四缺改为三年俸满后升衔留任,再任三年【114】;贵州省称,贵州三年俸满之边缺共十缺,除永丰州尚有烟瘴外,其余九缺改为三年俸满后升衔留任,再任三年。此类奏请皆得到清廷允准【115】。广西省奏请将非烟瘴之地的思恩府知府、桂林府龙胜通判二缺,改为五年俸满后升衔留任,再任三年。获准【116】四川省奏请将四川松潘同知等三缺,改为五年俸满后升衔留任,再任三年。获准【117】。福建省奏请将闽县知县等九缺,改为三年俸满后升衔留任,再任三年。获准【118】。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云南东川府知府、贵州安顺府知府等共二十三缺,改为五年俸满后升衔留任,再任三年【119】。此后还有一些边缺逐步转向久任,如广西柳州府怀远县知县,改为五年俸满后升衔留任,再任三年;浙江黄岩等十二处厅县缺,改为三年俸满后升衔留任,再任三年【120】。但是,广东边缺因“烟瘴水土恶劣之区,原与他省苗疆、海疆、沿边各缺不同,地难久居”【121】,仍依旧制不改。台湾因地处海外,交接、渡海耗时较长,环境恶劣,故台湾缺亦依旧制不改【122】。
以上改为久任的边缺,除俸期延长外,其俸满升迁的方式也随之变化。前文已述,边缺俸满官员留本省升用者一般升补本省题补缺,人吏部即升班者升补部选缺,请旨简用者升补请旨缺,各有路径,互不混淆。乾隆帝既然要求久任边缺俸满官员“即于本处附近应升之缺酌量升擢”【123】,所升之缺应为督抚控制的题补缺,所以湖南巡抚冯钤在复奏同意将湖南17处苗疆缺俸期改为“5十3”模式时,同时声明八年俸满后:
迨至应升之时,若必俟附近例应在外题补之缺出始准题升,则久任苗地,贤员未免至应升而又复需时,或转不如腹地人员升转之速。似于仰体我皇上鼓励久任之至意犹有未周。相应仰恳皇上天恩,如遇久任苗地俸满八年应升贤员,无论附近应题、应选、应请旨之缺,准其照应升实缺,遇缺即行保题升擢【124】。
冯钤认为湘省题补缺数目有限,为确保久任边缺官员能够及时升迁,以体现朝廷体恤边缺之至意,奏请将原本单一的升迁途径改为三条。只要考核合格,久任边缺官员俸满之后,可升补附近题补缺、部选缺、请旨缺。经吏部复议后,乾隆帝同意冯钤所请【125】。这标志着久任边缺俸满官员的升迁途径由单一走向多元,此为边缺久任中的“湖南例”。此后云贵等其他省份,凡改为久任之边缺,俸满后的升迁方式皆效仿湖南,题补缺、部选缺、请旨缺皆可升补。除延长俸期、升途多元外,冯钤还奏请嗣后苗疆各缺中,知府、同知、通判、直隶州知州及知县等官缺缺出,应先尽附近苗疆各员升用、拣补,如不得人,始准于通省人员内拣选具题,也一并获准【126】。此举不仅为湖南久任苗疆缺俸满人员提供了多种升迁途径,还为苗疆缺俸满人员任满后优先升补提供了保障,即在本省边缺出现空缺时,须优先选择本省久任边缺俸满官员升补。笔者称此为“边缺专项”。云南也奏请本省迤东、迤西二道缺出,需从昭通、普洱二边缺知府俸满人员中升补,其实质用意与湖南相同,亦获清廷允准【127】。这种“边缺专项”并非所有久任之边缺皆有,仅适用于其中的一部分。
清廷将生存环境并非极度恶劣的边缺改为久任的主要原因,并非是解决边缺俸满官员的升迁问题,而是希望官员能够长期任职于边缺,以期更好地治理边疆地区。但不得不承认,边缺久任的附带效果则是间接缓解了边缺俸满官员的升迁壅滞问题。如仅本部分提到的改为久任的边缺就达九十缺,意味着单位时间内俸满应升官员的数量将减少。以五年俸满改为八年俸满为例,理论上,四十年内,原先会有八位俸满者,改为久任后,只有五位俸满者。单位时间内边缺俸满官员数量减少,升迁途径由单一走向多元,部分久任的边缺还有“边缺专项”,当这些条件聚集在一起时,久任边缺俸满官员的升迁速度必定要快于之前。而改为久任的边缺数目增大,将间接减轻边缺俸满官员候升壅滞的程度。
这些可久任边缺的俸期为“5+3”或“3十3”模式,无论哪种模式,第一个俸期满了之后,若考核合格,皆会升衔留任,再历之后的三年俸期。升衔时一般“知府加副使道衔,直隶州知州加知府衔,知州加同知衔,知县加通判衔”【128】,这种升衔并非真正的升职,而是使其享有升衔后级别的待遇。如嘉庆初年苗疆缺凤凰厅同知傅鼐,三年俸满后加知府衔,照知府衔食俸【129】。第一个任期俸满后,虽不能直接升迁,但可以享受升迁后的俸禄、养廉银,此为清廷在经济层面优恤久任边缺官员的重要体现。
此次边缺久任改制主要针对知县及以上官缺,正如广西巡抚鄂宝在奏疏中所言,广西佐杂边缺虽有三年、五年在任候升及撤回内地候升之例,“但系微末之员,应办之事既属无多,责成亦轻,非正印官员可比,应请仍循其旧”,该奏请获得清廷允准【130】。因而,久任改制对象并未涉及佐杂边缺。
虽然在本次久任改制中并未议及佐杂官员,但在其后,部分佐杂边缺因各种原因也改为久任。如嘉庆十五年后,台湾正、杂各缺俸满后虽可留台升补,亦可回内地升补,但台湾内部无巡检可升之缺,内地也仅主簿一缺可供升迁,故规定:台湾巡检“到任五年以上者,咨部量予主簿升衔,俟再满三年,始终奋勉,咨部准其照升衔遇缺升转”【131】。此外,也有佐杂官缺虽未改为久任之缺,但在现实中因暂时无合适的继任者或有专事要办,也会不时地出现久任现象。如道光年间,新疆昌吉县呼图壁巡检王业均三年俸满后,“因有承办招户认恳等事,奏准再留一任”,久任之后虽未立即升迁,但被“委署喀喇巴尔噶逊粮员事务”【132】。依然是通过各种方式保证久任佐杂边缺俸满官员有官可做。
强化考核与间接延缓边缺俸满官员的增长速度
康熙二十三年台湾缺的确立,为清代边缺的开端,确定了边缺优升的原则。康熙中后期,广西、云南烟瘴缺确立时,强调“照福建台湾例,三年内称职,即行升攉”【133】。贵州等处苗疆缺初立时,亦强调三年俸满即升【134】。康熙时期确立边缺的初衷之一,就是边疆无官可用,急需选员前往任职,故由此出现了各边缺确立时强调的重点是俸满优升,以此吸引官员前往任职,而不太强调任职内的考核。
雍正元年清廷正式确立海疆缺时,已有调任官员“倘有不善,或行劾参,或题明另调”的表述,并目强调:“如有通同容隐及致贻误地方者”,将保题之官降三级【135】。雍正二年(1724年)确立新的烟瘴缺时也强调:调任官员,考核合格,保题即升;若“调补之后,变易操守,才不称职者,许即行奏明改调”【136】。由此可见,雍正时期清廷在保有边缺俸满优升的基础上,开始重视对调往之人的考核。雍正帝对边缺官员群体是否尽心任职有一定的认知,也知道地方督抚等徇情庇护私人,“以保题烟瘴边缺为名,俾得速于升迁,仍将其人委署近地展转留滞,而本任竟属虚悬”,并“尚有借委署他处之名不到本任,延至数年,俸满居然得以升迁者”【137】。因此,雍正时期清廷对于边缺官员的鉴别愈加严格,不再像康熙时期因边缺少人而忽略对边缺官员的考察。此时只有尽心任职、确有实绩者,才可享有俸满优升的待遇。当调往之人不适合边缺,或调往之后不尽心履职者,一旦查明,皆不迁就,而是革职或迅速撤回。
以台湾缺为例,首先,贪污渎职者,革职拿问。如林鹏飞原任福建省建宁县知县,办事颇有才干,故调补台湾凤山县知县。调任后不久,督抚查明林鹏飞任职建宁的后期有贪污行为,并纵容县衙属员巧取豪夺,有损官德,故奏称:这种品行不端之人在建宁任内都敢行不法之事,任职台湾凤山,更有可能肆无忌惮,请旨将其革职。获得清廷允准【138】。其次,即便无任何不法行为,只要不适宜边缺,亦被调回,取消优升资格。如雍正十年八月姚孔针到任诸罗县知县,次年三月,督抚奏称:姚孔针虽无过错,但其不熟悉台湾风土,无法提出行之有效的施政方案,应将其调回内地,取消优升资格。也获得清廷允准【139】。最后,实为干练之人,亦政绩卓著,但任内因公事被降级者,也不能俸满即升。如台湾县俸满知县冷岐晖,“任内有降级之案”。调回内地后,仅能平级调补知县,不得俸满即升,待案销时才可升迁【140】。后经督抚奏请,并获清廷允准,冷岐晖回内地调补霞浦县知县【141】。可见此期随着对边缺官员考核的加强,并非所有任职边缺者皆可俸满优升,只有通过考核者才能俸满优升。
乾隆时期,随着边缺的久任,对边缺官员的考核更加细化。以湖南苗疆缺为例,清廷规定:五年俸满之时,若考核合格,可升衔留任,再任三年。八年后,准其以附近应升之缺即行题请升用。五年俸满时,若政绩平平,人才仅属稳妥者,调回内地,以原官补用。已经调补苗疆,尚未俸满之人,若不能胜苗疆之任,督抚可随时将其撤回,改以简缺题补【142】。对于久任的苗疆缺人员,主要分为以上三类,只有第一种情况方可保证俸满升迁。之后确立久任的云贵、川粤、闽浙等省份的边缺,虽有历俸“5+3”或“3十3”的不同模式,但对边缺官员的考核基本与湖南例相同。
以烟瘴缺为代表的不能久任的边缺,也在细化考核标准。俸满时,若政绩卓著,则保题即升;若循分供职,但年力强壮尚可使用者,取消其俸满优升资格,仍以原品调用;虽无劣迹,但办事因循守旧,年力衰老者,勒令休致【143】。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台湾缺亦仿照烟瘴缺例,实施分类考核,主要内容与烟瘴缺相同【144】。在清后期新建或改建的不可久任的边缺中,也规定:循分供职之人,撒回内地,以原品级补用,不得升补【145】。除此之外,久任边缺与不可久任边缺的考核基本相同。
对边缺官员的考核,是清廷整肃吏治、奖贤惩劣,提高官员队伍行政效率的重要举措,也是治理官吏队伍的应有之义。但同边缺久任一样,对边缺官员的考核,也对边缺俸满官员的升迁产生了间接的影响。因为未通过考核要求者被排除在俸满优升者之外,间接延缓了俸满优升官员增加的速度,从而间接缓解了俸满官员候升的压力。
各种举措的成效与署理制度对边缺的冲击
前文已述,至少在乾隆初年边缺俸满官员的候升期已达四五年,甚至七八年之久,为此清廷采取各种举措,试图疏通壅滞的升途。下面将乾嘉之际部分新疆边缺的任职及升迁情况制成表2,以此为例,探讨相关边缺任职的现实情况及疏通的实际效果。
表2 乾嘉之际部分新疆边缺任职及升迁简【146】
说明:1.迪化直隶州知州、阜康知县、宜禾知县分别有2、2、1名历俸已满者被参卸事。昌吉知县1名历俸已满者在任病故,1名历俸已满者丁忧离任。
2.“乾 39-1”代表乾隆三十九年一月;“嘉 3”代表嘉庆三年。若同一人在同一官缺中先署任,后又实授,按二人次计算;若同一人在同一官缺中多次实投,仅按一人次计算。其历俸时长为首次实授的起始时间至最后一次实投结束。符合升迁者俸满离任的时间,为俸满后实际离任边缺的时间,如和龄任职吐鲁番同知,至嘉庆八年三月五年边体期满,但其实际离任时间为嘉庆九年十二月。符合升迁者在离任后所任职务的时间,以实际到任时间为准,若无法确定到任时间,则标注清廷同意该员就任的时间,如“嘉 3-4*”,带“*”者,即为清廷同意该员就任的时间。
由表2可知:就人次而言,边缺的署任人次多大于实授人次;实授人员中,每缺真正能够历满俸期的仅有二至四人。有人历俸虽满,但并不代表其拥有升迁资格,因为有多名俸满者因任内之事被参革职,亦有病故和丁忧者。如景明,乾隆六十年(1795年)调补阜康知县,至嘉庆六年(1801年)俸期早满,但因该年有罪犯逃脱,被参革职,直到嘉庆十二年(1807年)才得以捐复原官,委署昌吉县令【158】。此外,共有九名实授官员在俸期尚未满时就因事被参革职【159】。而边缺官员一旦犯事,即使已俸满升迁,亦会倒查追责。如原任迪化直隶州知州木和伦,俸满升迁至严州府知府,又调补至绍兴府知府后,因查出在迪化知州任内有犯科之事,被革职查办【160】。说明边缺并不因其地处偏远而游离于清廷的监察之外,正是监察的深入实施,使得诸如平庸、唯图升迁之类的人无法在边缺上尸位素餐,从而减少了边缺俸满官员应升的增量。
从符合升迁者俸满后的任职简况来看,仅有木和伦与纳福直接升迁,其他人皆已无法实现边缺的俸满优升。而且从所处时间来看,木和伦与纳福俸满时间为表2统计时段的最早期,之后无一人能够直接升迁,也间接印证了官缺壅滞程度日甚一日。俸满后无法直接升迁之人,其仕途走向主要分为两种:其一,先行委署其他官缺,所署之缺可大可小,待有可升之缺时再行升补;其二,先平级调补,待有可升之缺时再行升补。就候升时长而言,从离任边缺至真正能够升迁,短则一年左右,长则十年左右,多数则需五年左右。无法直接升迁之人,在其离任边缺后多数都可快速实现委署他缺或平级调补,但很少有无缝衔接者。故时人言俸满之人,“即以原官借补,亦因人多缺少,守候维艰”【161】,一般在一年左右即可实现,仅有少数需三年左右。以上所列新疆边缺皆为离任候升之缺,候升期内无俸禄、养廉银。在他们无法快速升迁时,皆可先行委署他缺或平级调补,一可解决其长时间无官可做的困境,二可解决候升期内的经济来源问题。
综上,从新疆边缺情况来看,实授之人较少,实授后能历满俸期者亦少,实际上是减少了边缺俸满官员应升的增量。但一旦确定其俸满后拥有升迁资格,即使无法立即升迁,也会暂时安排他职。由此可见,在清中期大量候补、候选之人无官可做的情况下,边缺的优越性依然明显,只是从原先的俸满优升转变为优先保障俸满之人有官可做。新疆边缺的实践说明,在边缺俸满官员无缺可升并伴有经济拮据问题的情况下,清廷采取的补救措施是有一定效果的。
署任原本是因官员丁忧、告病、离任等导致官缺缺人而采取的临时性署理措施,但随着候选、候补之人激增,大量候补、试用人员开始被分发至地方署理官缺,并逐步形成相关制度。在清中后期,逐渐暴露出委署官员过多、督抚用佐贰官长期代理正印官缺等多种弊端,为此清廷多次发布上谕,制定规则,防止滥行署理而破坏现有的官缺选用体系,但收效甚微【162】。由表2可知,在署理盛行之下,边缺并未因其特殊性而独善其身,除绥来县外,其他各缺署任人次皆大于实授人次,而其中的昌吉县,署任人次则为实授人次的2.5倍。
署理边缺和实授边缺有着本质的不同:实授边缺后,历俸达到规定的俸期且考核合格,即可享受俸满升迁的政治红利:若仅为署理,即使署理时间再长,也不可能享受上述红利,署理的本质是临时性过渡。晚清,随着外国殖民主义势力不断侵吞我国边疆领土,为切实加强对边疆的管控,清廷在边疆省份持续调整行政区划,分析、增改、裁撤边缺,故晚清边缺的确切数目难以统计,仅能统计一省某一年的总官缺数目。同治四年(1865年),广西全省州县正印官缺(不包括土州县)共计63缺,其中 33缺为署理,比例达52.4%【163】;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云南全省州厅县正印官共计 90缺,其中56缺为署理,比例高达 62.2%【164】。一省官缺的总署理比例如此之高,其边缺的署理率也应不会过低。如道光十八年(1838年),福建本地海疆边缺文职正印官共11缺,除南安、漳浦不详外,其余9缺中有5缺为署理缺,署理缺占已知边缺的比例为55.6%;台湾所有正印文职边缺共9缺,其中6缺为署理,署理比例达 66.7%【165】。
以上从横向方面探讨的边缺署理率,亦可从纵向方面予以佐证。如从道光元年(1821年)至同治十三年(1874年),共计 53年。其间海疆缺新会、新宁二县知县,由署理官任职的时长之和分别约为 26年34年,分别约占总时长的 49.1%、64.2%【166】。亦可通过表3了解清中后期部分边缺署理人次及时长。
表3 清中后期部分边缺署理人次及时长简表【167】
说明:“道 1-宜 3(90)”代表道光元年至宜统三年,共 90年。若同一人在同一官缺中先署任,后又实授,则按二人次计算;若同一人在同一官缺中多次实授,仅按一人次计算,其历俸时长为首次实授起始时间至最后一次实授结束。
由表3可知,清中后期边缺的署理人次远大于实授人次,且至少一半时间是由署理官任职,最典型的为崖州知州。广东琼州府属崖州知州一缺,为烟瘴边缺,在咸丰元年(1851年)至宣统元年(1909年)的58年间,共有47人次任职,仅有4人为实授,43 人为署理。实授4人任职总时长不超过 10年意味着在晚清58年的时间里,崖州知州一职长达48年为署理人员任职;同时也意味着在这 48年当中,崖州知州一缺不会产生一名俸满即升者。而4位实授者中,除唐逢泰暂无史料考证外,徐锡麒任内病故,萧长庚因事被革,李怀清因事被降为通判补用【168】。此外,即使实授边缺,但俸期时长超过三年者却寥寥无几,如表3所示,东莞知县一缺在115年间仅有6人俸期超过3年,意味着仅有6人可以参与俸满考核,合格者方可享受优升红利。
晚清官员被委派署理边缺数月甚至数年,却不能享有边缺的政治红利,被委派之人是否会推辞?笔者认为不会,因为其时就官员与官缺而言,供需严重失衡。以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的广东为例,全省府州县正印官、佐杂共有 413缺,而本省现有的候补,试用人员高达1740余员,需数十年才能补用完毕【169】。时人描述其时谋知县缺的激烈程度云:“每省候缺者多至数百人,闲居数年,揭债巨万,始得一署县事。【170】”所以,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下,有官做已是万幸,已容不得个人选择。综上可以断定,晚清边缺署理的比例居高不下。正是高比例的署理,使得能够实授边缺的官员数量大大减少,而实授官能够将任期做满者的比例极低,从而导致能够享受边缺政治红利的人员微乎其微,边缺俸满优升的属性已名存实亡。
结 语
综上可知,在雍正七年以前,边缺官员俸满后不会立即开缺离职,而是报吏部,人吏部即升班,在任候升,待掣签到升迁职位后,才可离任边缺,赴新缺任职。自雍正七年开始,边缺俸满官员的升迁开始逐渐分为在任候升和离任候升两种类型。然无论哪种类型,他们俸满后的候升期都在逐渐延长但边缺候升期的延长,只是相对于康雍之际边缺自身候升期而言的,并不代表边缺丧失了俸满优升的基本属性,与普通官缺候升期相比较时,其优越性依然明显。
相较于在任候升,离任候升者一旦离任,在候升期内没有俸禄和养廉银,基本生活会因此陷人困境。因而,对离任候升者而言,俸满后能否升迁已不是最关键的问题,首要问题是解决经济来源。为此,清廷在他们无官可升时,一般令其先平级调补,待有缺可升时再升迁。至晚清,当平级调补都无法实现时,离任候升者也会借补品级更小的官缺。
相对而言,在候升期内,在任候升者的俸禄和养廉银照旧发放,经济压力较小。虽然清廷将边缺改为久任的出发点是加强边缺地区的治理,但随着在任候升之边缺趋向久任及升迁途径由原先的单一转向多元,也间接减轻了边缺俸满官员升途滞的程度。
在拥有做官资格却无官可做之人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清廷通过直接或间接强化考核、延长俸期。控制俸满人员的数量;俸满后,拓宽升迁途径,强制台、琼与内地轮升,暂且平级调补或高衔借补小缺。以提升俸满人员的升迁速度。其举措呈现出各边缺既相互援引,又保持自身独特性的特点。清廷虽采取多种组合措施,意图提高边缺俸满后的升迁速度,但在官缺数目总体固定、候补候选官员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官缺处于供需严重失衡的状态,壅滞程度仍在不断加剧。在此情况下,清廷在政治层面对边缺的优恤,被迫由俸满优升变为优先保证边缺俸满官员有官可做,此亦为清廷优恤边缺的重要体现。至清后期,署理制盛行,此时任职边缺者在意的已不是清中期实授边缺俸满考核合格后能否及时升迁的问题,而是能否有机会实授边缺,因为真正能够实授边缺且历满俸期者寥寥无几,边缺俸满优升的属性已名存实亡。
(说明:本文所用图片均由作者提供)
【1】相关研究,参见张振国:《清代海疆缺考论》,《史学月刊》2015年第9期,第 93~103 页;张中奎:《清代“苗疆缺”官制研究》,《求索》2012年第8期,第 114~116页;张振国:论清代“苗疆缺”的演变---以贵州省所属文官为中心》,《清史研究》2017年第2期,第 37~49页:付永杰:清代“烟缺”制度演变考---以两广所属文官为中心的探讨》,清史研究》2022年第1期,第135~148 页;戴龙辉:《清代烟瘴缺的制度发展与时空演进》,《历史地理研究》2022年第1期,第 90~103 页。
【2】参见张振国:《从优升到久任:清代边疆缺之演变---以云贵二省文官历俸为中心的探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9年第2期第 154~166页;张轲风、戴龙辉:《清前期“边缺”与边疆治理述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0年第4期,第28~41页;戴龙辉《从边俸到边缺:清代边疆官员选任中的制度演替》,《云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第45~53页。
【3】为方便研究,只要符合俸满优升和督抚题补两大属性,本文一概视之为边缺,包括正印、佐杂和教职。
【4】参见《(康熙)大清会典》卷一〇《吏部八·考功清吏司》,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 1992年版,第402页。
【5】参见王永吉:揭陈边远有司应就近推升并议边俸之例》顺治十三年四月(日不详)],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 26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影印版,第B14911页。
【6】参见《(康熙)大清会典》卷八《吏部六·文选清吏司》,第311页。
【7】王永吉:揭陈边远有司应就近推升并议边俸之例》顺治十三年四月(日不详),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 26 册,第 B14911 页。
【8】参见《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一,顺治十五年十月己巳,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35页。
【9】参见宜兆熊:《为题明事》(康熙二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2辑第9册,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60页。【10】戴龙辉对边俸与边缺的关系进行过探讨,认为边缺由边俸发展而来,后边俸成为边缺的一部分(参见戴龙辉:《从边俸到边缺:清代边疆官员选任中的制度演替》,第45~53页)。
【11】【12】张廷玉:《为台湾文职员缺请敕部臣查照俸册就近铨补以速职守以重海疆事》(雍正七年二月十九目),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2辑第12册,第168、169页。
【13】张廷玉:《为推升主事等官事》(雍正七年五月十七日),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2辑第12册,第273~278页。
【14】参见《(嘉庆)钦定大清会典》卷七《吏部·文选清吏司二》,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 64辑,台北:文海出版社 1991年版,第311 页。
【15】《吏部尚书隆科多题请推升万际璋等员为湖北下荆南道等职本》(雍正元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7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16】《吏部尚书隆科多题为推升国子监学录及各省同知州判等官本》(雍正三年五月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20册,第236页。
【17】本文所有的俸期皆以农历计算,俸期内包含农历的闰月。另,边缺官员自任职边缺之日算起,加上规定的俸期,所得日期即为俸满日期。
【18】《吏部尚书隆科多题请推升万际璋等员为湖北下荆南道等职本》(雍正元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7册,第11页。
【19】《两广总督鄂弥达奏为琼州府属地方州县正杂各官久滞煒地请照台湾现行之例办理交代等事》(乾隆元年二月初三日),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后引朱批奏折藏所皆同),档号:04-01-12-0001-029。
【20】符合统计条件的具体人员分为两类,即正印官与佐杂教职。其中正印官:台厦道高拱乾,台湾府知府蒋毓英、吴国柱,台湾府同知梁尔寿,台湾县知县王兆升,凤山县知县杨芳声、闵达;佐杂教职:台湾府经历王道弘、尹复,台湾县县丞赵行可,凤山县典史王辂,诸罗县典史杨辅业、朱应龙,台湾县典史张元初、高娘,新港巡检纪文达、常文谟,佳里兴巡检孙寅、周彦,台湾府教授林谦光,凤山县教谕黄赐英,诸罗县教谕陈志友(参见康熙《台湾府志》卷三《秩官志》,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辑第2册,台北:大通书局1984年版,第55~64页)。
【21】参见隆科多:为推升方面等官事》(雍正元年十一月十七日),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2辑第9册,第484~485页。被统计人员为黄起盛、朱义、郭洪亮、朱其昌。
【22】参见隆科多:为推升同知等官事》(雍正三年七月十五日),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2辑第10册,第296~297页。被统计人员为王一正。
【23】参见张廷玉:为推升主事等官事》(雍正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2辑第12册,第67~68页。被统计人员为左源、倪国珍、陈朝芳、史箴。
【24】参见张廷玉:为台湾文职员缺请敕部臣查照俸册就近铨补以速职守以重海疆事》(雍正七年二月十九日)、为推升主事等官事》(雍正七年五月十七目),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2辑第12册,第168、273~278页。被统计人员为张寿介、黄献。
【25】参见张廷玉:为推升郎中等官事》(雍正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2辑第15册,第102页。被统计人员为丁祚锡。张廷玉:为推升山西汾阳县知县邓文炳补行引见》(雍正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清代吏治史料·官员铨选史料》第29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16961页。被统计人员为邓文炳。
【26】参见张廷玉:为推升各省县丞等官》(雍正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清代吏治史料·官员铨选史料》第29册,第16952页被统计人员为顾纯祖、陈鲁荣。鄂尔泰:为推升福建等省照磨吏目典史》(雍正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清代吏治史料·官员铨选史料》第30册,第17737~17738页。被统计人员为赵弘越、方文焕。
【27】参见张廷玉:为推升主事等官事》(雍正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2辑第15册,第463页。被统计人员为张中立。
【28】参见张廷玉:《为推升中书等官事》(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2辑第16册,第461~462页。被统计人员为徐柄、鲁南、陈琦、王咸英。
【29】参见康熙《台湾府志》卷三《秩官志》,第55~64页。
【30】参见隆科多:《为推升同知等官事》(雍正三年七月十五日),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2辑第10册,第295 页。
【31】参见《(雍正)钦定大清会典》卷一三《吏部·文选清吏司·委署题补(保留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3年版,第623页。
【32】参见《清世宗实录》卷四八,雍正四年九月甲寅,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30页。【33】参见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0年,第42~48页。
【34】参见张轲风、戴龙辉:《清前期“边缺”与边疆治理述论》,第28~30页。
【35】参见张振国:《从优升到久任:清代边疆缺之演变--以云贵二省文官历俸为中心的探讨》,第154~166页。
【36】参见施琅:《为恭陈台湾弃留之利害事》(康熙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1辑第8册,第443页;宜兆熊:《为题明事》(康熙二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2辑第9册,第160页。
【37】参见《闽浙总督满保题请福建沿海紧要地方州县各员缺俱行保举具题统听部议本》(雍正二年四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10册,第441~443页。
【38】参见隆科多:《议广东琼州所属水土最为恶毒州县官员请准调补等事》(雍正二年五月二十日),《清代吏治史料·官制改革史料》第1册,第175~177 页。
【39】参见《清圣祖实录》卷一二四,康熙二十五年二月癸丑,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22页。
【40】参见《吏部尚书陈廷敬为楚黔蜀边地需材孔亟等事》康熙四十年(无月日)],内阁吏科题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后引内阁吏科题本藏所皆同),档号:02-01-02-2273-008。
【41】参见《(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六《吏部五十·汉员遴选·陕甘边缺调补》,续修四库全书第 79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年版,第159页;《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二,乾隆二十五年五月丙午,第874页。
【42】参见《清圣祖实录》卷二九六,康熙六十一年正月庚戌,第870~871页。
【43】参见《(雍正)钦定大清会典》卷一三《吏部·文选清吏司·委署题补(保留附)》,第623页。
【44】【45】参见《署贵州巡抚祖秉圭题遵旨议覆黔省府县各缺按苗疆要缺论俸升转本》(雍正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41册,第485~486页。
【46】参见张廷玉:《为奏台湾官员调补事》(雍正七年二月初一日),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2辑第12册,第123~125 页。
【47】参见《(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七《吏部五十一·汉员遴选·广西烟瘴边员调补》,第169页。
【48】参见张廷玉:请准广西隆安县新宁州正杂等官归部铨选上思州等缺归人调缺》(雍正七年二月十三日),《清代吏治史料·吏治改革史料》第3册,第1451~1455页。
【49】参见《清世宗实录》卷九九,雍正八年十月壬寅,第313~314页。
【50】【64】参见《(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吏部三十八·汉员遴选·广东烟瘴边缺》,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5辑,第2352、2352~2354页。
【51】参见《(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五《吏部四十九·汉员遴选·台湾调补》,第 154页;乾隆《重修台湾府志》卷三《职官》,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2辑第28册,第100页。
【52】参见《署理吏部尚书归宜光题为遵议福建省请酌改闽县等缺保题升用条例以利各官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四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5689-004。
【53】【54】参见《大学士兼管吏部事务傅恒题为会议云贵总督题请酌改苗疆边缺各官历俸年限以令其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八月初八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5684-012。
【55】参见《(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七《吏部五十一·汉员遴选·苗疆题补》,第175页。
【56】【57】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七六,乾隆五十二年三月乙亥,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4~85页。
【58】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三〇五,乾隆五十三年五月丁丑,第560页。
【59】参见《(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〇《吏部三十七·汉员遴选·台湾调补》,第2324~2325页。
【60】参见和珅:题覆两广总督朱珪奏请疏通烟瘴地方俸满官员事》(嘉庆元年十月二十二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274册,第B154915、B154918页。
【61】【62】参见《乌鲁木齐都统乐斌奏为乌鲁木齐所属道员州县等官边俸仍循旧章等事》(咸丰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后引录副奏折藏所皆同),档号:03-4081-008:《护理陕甘总督常绩题请以张琅调补绥来县知县事》(咸丰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11202-028。
【63】参见张廷玉:《为奏台湾官员调补事》(雍正七年二月初一日),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2辑第12册,第 124页:《(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五《吏部四十九·汉员遴选·台湾调补》,第 153 页。
【65】参见《大学士兼管吏部事务傅恒题为遵议署广东巡抚周人骥请准将烟瘴之地各员于报满时统归即升班内升用事》(乾隆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5396-008。
【66】【75】《广东布政使托庸奏陈烟俸满之员与内地之员对调升补及委用之员题署试用事》(乾隆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录副泰折。档号:03-0073-002。
【67】【70】【71】【74】参见《大学士管吏部尚书事张廷玉题为遵议闽浙总督郝玉麟因俸满台湾县县丞叶文炳等人推升无期请予题达事》(乾隆四年十月十九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3657-013。
【68】参见《广东巡抚准泰奏为烟瘴杂职俸满等官请于本省通融升补等事》(乾隆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048-095。
【69】【73】【76】【77】《署理广西布政使杨锡绂奏为敬陈微员革职免追编俸等条应行变通事》(乾隆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009-025.
【72】参见《吏部左侍郎田懋奏为举人拣选亦仍应用旧制事》(乾隆九年八月初二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041-005。
【78】参见《(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一〇《吏部·文选清吏司四》,续修四库全书第794册,第108页。
【79】参见《广东布政使托庸奏陈烟瘴俸满之员与内地之员对调升补及委用之员题署试用事》(乾隆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录副奏折,档号:03-0073-002。
【80】【84】《大学士兼管吏部尚书事张廷玉题为遵议广东省请以烟瘴俸满之员与内地之员对缺调补等事》(乾隆八年十二月初二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4130-008。
【81】《兼吏部尚书张廷玉题请将梁樟等补授福建福州府粮捕通判等缺本》(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83册,第392页。
【8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五《吏部四十九·汉员遴选·台湾调补》,第153页。
【83】《广东布政使托庸奏陈烟瘴俸满之员与内地之员对调升补及委用之员题署试用事》(乾隆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录副奏折,档号:03-0073-002
【85】《广西巡抚杨锡绂奏为陈明广西失察匪犯李梅各员遵旨査参部议分别降革事》(乾隆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040-068。
【86】【87】《大学士兼管吏部尚书事张廷玉题为会议广西省题请变通办理接算现在烟瘴地方曾罹失察李梅案各员开复之后再行升用事》(乾隆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4259-007。
【88】《署两广总督朱珪奏为广东崖州感恩等地烟瘴浙平所属各官宜延长任期予以擢升事》(嘉庆元年八月初八日),录副泰折,档号:03-1469-058。
【89】【90】和珅:题覆两广总督朱珪奏请疏通烟地方俸满官员事》(嘉庆元年十月二十二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274册,第B154919页。
【91】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三〇五,乾隆五十三年五月丁丑,第560页。
【92】参见《(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〇《吏部三十七·汉员遴选·台湾调补》,第2324~2325页。
【93】《(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吏部三十七·汉员遴选·台湾调补》,第2325页。
【94】《闽浙总督方维甸奏为台湾文职应照海疆论俸武职应复预保旧例请旨事》(嘉庆十五年六月十七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286-003。
【9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五《吏部四十九·汉员遴选·台湾调补》,第156页。
【96】魁伦:题覆两广总督请以曹世华升补万州知州与例不符》(嘉庆四年三月三十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289册,第B163797 页。
【97】达椿:题覆广东巡抚请以邓宰令升补儋州知州应毋唐议》(嘉庆四年九月十六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292册,第B165307页。
【98】《陕甘总督福康安奏为边缺人员俸满请即调回甄别事》(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初五日),录副奏折,档号:03-0219-005。
【99】参见福康安:《奏请调补知州》(乾隆五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248册,第 B140037页;陕甘总督勒保奏为请补新疆宜禾县知县员缺以裨地方事》(乾隆五十四年五月初十日),宫中档奏折一乾隆朝,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档案检索系统:https://gingarchives, npm,edu, tw/index php,[发布日期不详]/2023-07-15(后引宫中档奏折出处皆同),档号:故宫 083032。
【10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六《吏部五十·汉员遴选·陕甘边缺调补》,第163页。
【101】参见《(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五《吏部四十九·汉员遴选·直隶承德府并所属州县调补》,第149页。
【10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五《吏部四十九·汉员遴选·直隶承德府并所属州县调补》,第 150页。
【103】参见《福建总督郝玉麟题请以南安县知县杨翼成调补晋江县遗缺以淡水同知刘浴借品调补本》(雍正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国第-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70册,第 535 页。
【104】《闽浙总督杨景素奏为台湾俸满人员请照武职对缺调补之例以励勤劳以省守候事》(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宫中档奏折一乾隆朝,档号:故宫063065。
【10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六《吏部五十·汉员遴选·陕甘边缺调补》,第 163 页。
【10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七《吏部五十一·汉员遴选·苗疆题补》,第 177页。
【10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五《吏部四十九·汉员遴选·直隶承德府并所属州县调补》,第149页。
【108】《陕甘总督惠龄奏为刍议嗣后口外调回道府即以内地调往人员遗缺先行互相调补等情事》(嘉庆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3-0148-038。
【10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3册,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十七日,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08页。
【110】参见《湖南巡抚冯钤奏为遵旨议奏湖南苗疆通査边缺务须谙练事》(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100-032。
【111】【112】《湖南巡抚冯钤奏为遵旨议奏湖南苗疆通査边缺务须谙练事》(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100-032。
【113】参见《署理吏部尚书归宜光题为遵议广西省请酌改思恩府知府等缺保题升用条例以利各官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5689-001。【114】参见《云贵总督爱必达奏为遵旨议奏边缺守令外任分晰定例及本省情形事》(乾隆二十五年六月初二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102-046。
【115】参见傅恒:大学士兼管吏部事务傅恒题为会议云贵总督题请酌改苗疆边缺各官历俸年限以令其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八月初八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5684-012。
【116】【125】参见《署理吏部尚书归宜光题为遵议广西省诸酌改思恩府知府等缺保题升用条例以利各官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5689-001。
【117】参见《四川总督开泰奏请酌定久任边缺各官之条事》(乾隆二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录副奏折,档号:03-1197-031;《(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吏部三十八·汉员遴选·边疆久任》,第2394~2395页。
【118】【122】参见《署理吏部尚书归宜光题为遵议福建省请酌改闽县等缺保题升用条例以利各官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四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5689-004。【119】参见《(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七《吏部五十一·汉员遴选·边久任》,第175页。
【120】参见锡珍等:《吏部铨选则例·汉官则例》卷七《铨选汉官》,续修四库全书第750册,第648、650页。
【121】《署理吏部尚书归宜光题为遵议广东省请酌改崖州等缺保题升用条例以利各员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5690-006。
【1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3册,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十七日,第408页。
【124】《湖南巡抚冯钤奏为遵旨议奏湖南苗疆通査边缺务须谙练事》(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100-032。
【126】参见锡珍等:吏部铨选则例·汉官则例》卷七《铨选汉官》,第 647页;《湖南巡抚冯钤奏为遵旨议奏湖南苗疆通查边缺务须谙练事》(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100-032。
【127】参见(大学土兼管吏部事务傅恒题为会议云贵总督题请酌改苗疆边缺各宜历俸年限以令其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八月初八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5684-012。
【128】《湖南巡抚冯钤奏为遵旨议奏湖南苗疆通査边缺务须谙练事》(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100-032.
【129】参见佚名编,伍新福点校:《苗疆屯防实录》卷一七,长沙:岳麓书社2012年版,第392页。
【130】《署理吏部尚书归宜光题为遵议广西省请酌改思恩府知府等缺保题升用条例以利各官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5689-001。
【131】锡珍等:《吏部铨选则例·汉官则例》卷七《铨选汉官》第636页。
【132】《陕甘总督瑚松额奏为边缺人员俸满请留口外差委升用奏祈圣鉴(附件:奏报委署府篆片)》(道光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宫中档奏折一道光朝,档号:故宫108741。
【133】《清圣祖实录》卷一八八,康熙三十七年六月乙巳,第1002~1003 页。
【134】参见《吏部尚书陈廷敬为楚黔蜀边地需材孔亟等事》康熙四十年(无月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2-2273-008。
【135】《吏部尚书隆科多题闽浙等省滨海州县出缺请由司道公详督抚考察保题调补本》(雍正元年十月初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6册,第78~79页。
【136】隆科多:议广东琼州所属水土最为恶毒州县官员请准调补等事》(雍正二年五月二十日),《清代吏治史料·官制改革史料》第1册,第176页。
【137】《清世宗实录》卷八一,雍正七年五月庚申,第69页。
【138】参见《兼管吏部尚书事张廷玉题闽浙总督郝玉麟自行査出前滥行题调之凤山县知县可否免其处分本》(雍正十三年五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80册,第489页。
【139】参见《福建总督郝玉麟题请将台湾诸罗县知县调回内地以连江县知县陆鹤调补该缺本》(雍正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中国第-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71册,第565页。
【140】《福建总督郝玉麟题请赵琳等员补投新设福宁府知府等缺并铸给新印本》(雍正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76册,第48页。
【141】参见《兼管吏部尚书事张廷玉题议准冷岐晖等员调补补授福建新设霞浦屏南二县知县本》(雍正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76册,第289~290页。
【142】参见(署理更部尚书归官光题为遵议广西省请酌改思恩府知府等缺保题升用条例以利各官久干其仟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5689-001。【143】参见《广东布政使欧阳永楠奏请酌更粤东廉州琼州二府烟地方官员俸满考核之例以饰吏治事》(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宫中档奏折一乾隆朝,档号:故宫052215。
【144】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〇七七,乾隆四十四年二月辛未,第 455页。
【145】参见锡珍等:《吏部铨选则例·汉官则例》卷七《铨选汉官》第630~631页。
【146】此表基本资料来源:《三州辑略》卷二《官制门》,中国西北文献丛书二编·西北稀见方志文献第5卷,北京:线装书局2006年版,第 239~250页。达琳署迪化直隶州知州、达洪阿任吐鲁番同知、杨光祖署阜康县知县、申保署内病故、福善告病卸事的史料,亦参见以上诸页。
【147】参见《乌鲁木齐都统和宁奏报查明参革迪化州那灵阿定拟监禁后猝然病故详情事》(嘉庆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录副奏折,档号:03-2448-021:《吏部文选司主事包承祚呈甘肃镇迪道木和伦履历单》(乾隆四十七年),录副奉折,档号:03-0178-100。
【148】参见《署理吏部尚书巴延三题请给予达琳主事职衔顶补乌鲁木齐驼马处办事章京员缺事》(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7835-002。
【149】参见《大学士管理吏部事务和珅题为遵议准张利溥补投甘省礼县知县事》(嘉庆二年十一月初五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8250-019。
【150】参见《乌鲁木齐都统奇臣奏请以现署州篆俸满知县景安升补迪化直隶州知州事》(嘉庆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273-173;《颙琰为乌鲁木齐所属昌吉县知县景安著照所奏补放知州惟与湖南巡抚景安同名著更名等情事》(嘉庆十一年七月初九日),明发上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3-18-009-000063-0003。
【151】参见和珅:《题覆甘肃安化县知县准以达洪阿补授》(嘉庆三年四月三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283册,第B160365~B160367页。
【152】参见《广西巡抚庆保题为试用直隶州知州杨光祖病躯难痊请准回籍调理事》(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9130-019。
【153】参见《陕甘总督倭什布奏为委令和龄署理平凉府知府事》(嘉庆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273-123:《大学士管理吏部事务庆桂题为议准和龄补授甘肃贵德厅同知事》(嘉庆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8667-031。
【154】参见《大学士管理吏部事务和珅题以遵议以特通额升补甘肃西宁府贵德同知事》(乾隆六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8094-019。
【155】参见《山西巡抚谭尚忠题报潞安府知府纳福病故日期事》(乾隆四十七年二月初五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7432-024。
【156】参见《大学士管理吏部事务和珅题为遵议甘肃省请以成顺升补兰州府循化同知毋唐议事》(乾隆六十年闰二月十二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8088-003:《循化志》卷五《官师志》,中国西北文献丛书·西北稀见方志文献第56卷,兰州: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版,第379页。
【157】参见《陕甘总督松筠题为贵德同知员缺请以皋兰县知县丰延泰升补事》(嘉庆五年正月二十二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8384-014;《大学士管理吏部事务庆桂题为议准陕甘总督惠龄请以丰延泰借补灵州知州事》(嘉庆七年六月初九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8502-022。
【158】参见《和宁奏请准以景明补授昌吉县知县》(嘉庆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宫中档奏折一嘉庆朝,档号:故宫 096413。
【159】参见《三州辑略》卷二《官制门》第239~250页。
【160】参见《闽浙总督陈辉祖奏报查抄迪化州冒销案犯现在绍兴府知府木和伦任所资财事》(乾隆四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录副奏折,档号:03-1312-020。
【161】《闽浙总督杨景素奏为台湾俸满人员诸照武职对缺调补之例以励勤劳以省守候事》(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宫中档奏折一乾隆朝,档号:故宫063065。
【162】参见胡存璐:《清代州县官署理制度研究》,《史学月刊》2022年第8期,第54~67页。另,署理有调署、委署、兼署、代理等多种类型,本文一概视之为署理。
【163】参见胡存璐:《清代州县官署理制度研究》,第61页。
【164】参见佚名:《报滇省光绪三十四年分考核各厅州县事实表册》,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 33册,北京:线装书局2003年版,第1~534 页。
【165】参见佚名:《闽省现任文职大小各官简明履历清折》,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43册,第13、15、18、32、34、35、37、41、43、49、50~60、100 页。
【166】参见光绪《广州府志》卷二七《职官表十一》、卷二八《职官表十二》,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1册,上海: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454~456、472~474页。
【167】本表资料来源: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六《职官表十》,第427~429页:卷二八《职官表十二》,第464~466页。民国《东莞县志》卷42《职官表二》,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19册,第375~378页。民国《顺德县志》卷7《职官》,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31册,第583~584页。民国《香山县志续编》卷8职官》,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 32册,第573~574页。光绪《崖州志》卷一五《职官志》,海口:海南出版社2006年版,第411~413页。
【168】参见《两广总督张人骏奏请以李怀清补授高州府通判员缺事》(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664-030:《大学士管理吏部事务徐桐题为议驳广东省请以萧长庚补授儋州知州事》(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12793-029:《广东巡抚张兆栋题报准升崖州知州徐锡麒病故日期事》(光绪二年正月二十二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11760-009。
【169】参见李鸿章:《广东需次人员过多请暂停分发折》(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初四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奏议》,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6册,第198页。
【170】缪荃孙:《艺风堂文集》卷一,清代诗文集汇编第75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年版,第412页。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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