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东||金元首领官制度刍议
郭晓东,历史学博士
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关键词:金代;元代;首领官;属官;四等官制
12—14世纪由北方民族建立的金、元两朝,对中国历史走向具有重要影响。政治制度上,金元中枢的一省制、地方的行省制等新举措丰富了唐宋制度文明的内涵,直接影响了明清制度的发展。首领官制度即是其中之典型。首领官是元代中央、地方官府主要属官的统称。以“首领官”名属官,始于金代,元代继承并发扬光大,正式确立了首领官制度。无论在职位构成还是制度运作上,首领官都与宋代属官明显不同,其植根于金、元特殊的政治、文化背景,较深刻地改变了宋代以降的僚属系统及行政运作模式,亦是明清僚属系统构建的重要渊源。
金代首领官职位包括尚书省左右司郎官、枢密院经历等,大概由于“首领官”称呼只是零星出现,故没有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许凡首次提出金代“首领官”这一概念,颇有开创之功,但没有专门、深入的论述。关于元代首领官的学术积累远多于金代。许凡系统考察了元代首领官的范围、职责、来源、晋升特点及作用等,奠定了该领域的研究基础。其他成果则主要探讨元代各级官府首领官在政务处理或官僚机构运作等方面的角色,已经较为深入和透彻。
前贤探索的成就非常突出,但也有一些薄弱之处:第一,对金代首领官的产生、运作及蕴含的制度意义还缺乏关照;第二,对金、元首领官之间的演进线索,元代首领官制度的确立过程及影响因素有所忽视;第三,对金元首领官的讨论较局限于金元,某种程度上缺乏将其置于宋代以来僚属系统之下考察的思路。鉴于此,本文将从上述三点出发,对金元首领官制度试陈管见,以期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金代首领官的职位构成
“首领官”作为金朝首创的一种僚属官称,在金代尚处于萌芽与初步发展状态。相关史料记载不多且重复度较高,完整考察其职位构成具有难度。目前来看,金代首领官主要包括尚书省左右司郎官(郎中、员外郎)、枢密院经历、行尚书省左右司郎官及行枢密院经历等。
首先看尚书省首领官。《金史·百官志》“记注院”条载曰:“修起居注,掌记言、动……贞祐三年,以左右司首领官兼,为定制。”贞祐年间“兼带修注官”的正是左右司郎官,由此知左右司郎官为首领官。具体事例亦可证明之。贞祐三年(1215年),监察御史许古“迁尚书左司员外郎,兼起居注”,即以左司首领官兼修注官。《金史·白华传》亦称右司郎中白华为首领官。《金史》以上记载可与其他文献互证。《归潜志·录崔立碑事》载,金末崔立举城降蒙时,刘祁被唤至左司礼房,“省掾曹益甫引见首领官张信之、元裕之二人”,商议为崔立立碑事。张信之时任左司郎中,元裕之即左司员外郎元好问,二人皆称首领官。同书《录大梁事》,也称左司郎中杨居仁为首领官。另据《汝南遗事》记,金哀宗曰:“近侍,腹心也,御史,耳目也,兼是二者,非宰相、首领官乎?宰相大臣事或有所不知,知之者惟左右司官耳。”金代左右司的官职为郎官,故“左右司官”即左右司郎官。可见,尚书省首领官为左右司郎官。
尚书省首领官有时简称“首领”。《汝南遗事》载,天兴二年(1233年)六月,金哀宗向他人叙说蒲察官奴之乱中前左右司郎中王大济的失职行为,随后说:“朕非不能杀之,第以河朔相从首领数人皆不反,独大济存焉,故隐忍至今,授以散职。”其下小注云:“左右司郎中(内)族讹可,字进德。君冕,名兖,崇庆进士。完颜胡鲁剌,字仲亨,与进德皆省令史出身。皆死于满城之败。”满城事,即蒲察官奴之乱。天兴二年三月,元帅蒲察官奴以忠孝军作乱,杀宰执以下官员三百余人,软禁金哀宗。“讹可”即完颜讹可,“兖”即张兖。二人与完颜胡鲁剌此时皆任左右司郎官。可见金哀宗所言“首领数人”即包括王大济、完颜讹可等在内的尚书省左右司首领官,“首领”是“首领官”的简称。金人吕贞幹所撰王元德墓志亦曰:“朝日旧以左右司首领奏事至,时显宗(按,即世宗朝监国太子)命杀其礼,以都事启禀。”此“首领”亦即首领官,指左右司郎官,不包括都事。
据《金史·百官志》记载,尚书省左右司设郎中、员外郎、都事等职。既然左右司郎中、员外郎为首领官,那么左右司都事为何不是首领官?其与郎官有何本质区别?这不仅关涉金代首领官的性质,也关乎元代首领官制度的确立,实有考辨之必要。
唐宋以来,都事一职一定程度上有着介乎官、吏之间的性质。在唐代,都事带流内官品,但由于在人选、职掌方面与流外胥吏关系密切,故被时人视为胥吏。宋代的都事仍带流内官品,但在制度上则被归入吏职。将唐人观念中的吏职制度化,是宋代的新变化。金代都事的职位属性如何?《金史·百官志》载,左右司分设“都事二员,正七品”。由此来看,都事在金制中似为官职。不过,同书《选举志》则曰:“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书省令史、覆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及诸令史、译史、掌书、书史、书吏、译书、译人、通事,并诸局分承应有出身者皆为流外职。”这句话的意思是:带品官(即散官)者担任这些职务的,都属于流外人员。据此,都事又呈现出流外属性。都事为流外职的记载还见于他处。大定二年(1162年)五月朝参礼规定:“七品已下流外职,遇朝日亦不合入宫。如左右司都事有须合取奏事,乃听入宫。”可知左右司都事属于“七品已下流外职”中的一种。
对于上述问题,陈昭扬《金代流外职及其人员资格》一文多有探讨,相关观点如下:《金史·选举志》中品官所充诸职确为流外职,流外职分有品(都事、主事等)、无品(省令史等)两种,但尽属吏职。与此对应,流内则皆为官职。这是沿用了唐宋吏职可以有品的做法,但有品吏职却全部被降为流外职。“将职务的流内外与官吏等两大属性的区隔边际加以对齐,或许也正反映了唐宋以来官吏鸿沟渐深的发展趋势”。由该研究可知,金代都事的属性是流外吏职,《百官志》所载其官品乃是受唐宋都事有品之制影响的结果,不意味着其为流内官职。不过,“官吏鸿沟渐深”的说法恐需斟酌。虽然金代流内/官与流外/吏的制度分野较为清晰,但现实中二者的界限具有模糊性,这在都事、主事等高级吏职之上体现得尤为明显(详后)。应该说,官吏分途至金代已经得到有效扭转。因此,金代官与吏的鸿沟并非加深,而是弥合了。但都事由唐宋制度中的流内职变为金制中的流外职,其定位似乎出现了下降。这于省令史上也有反映:省令史在唐、宋制度中分别为流外官职、流内吏职,在金制中则为流外吏职,即变为纯粹的吏职。笔者认为,都事等的地位看似“下降”,但从官吏界限模糊的角度看,其地位显然是提高的。该问题所涉较为复杂,有待日后进一步考察。
总之,金代左右司都事与左右司郎官在制度上具有本质区别,前者虽带品级,但职位属性却是流外吏职。正是由于与郎官在流品内外、官吏职属上的差异,左右司都事未被纳入首领官职位范畴。可见,金代首领官的性质应是官。同理,主事、知事、管勾等虽有品级,但亦是流外吏职,也不属于首领官。《中国历史大辞典》“首领官”条所载“包括经历、都事、主事、知事”等在内的首领官,“金、元遍设于各级衙门”的说法还需精确。该描述适用于元代(详后),但不完全符合金代的情况。
其次看枢密院首领官。据元好问记载,金哀宗即位前曾长期任枢密使,以赵思文为枢密院经历。赵氏后来转任节度使,此时哀宗已即位,军士议论曰:“节度,今上控制枢府时首领官也,我曹不可轻犯。”可见经历即枢密院首领官。天兴元年(1232年)四月,“并枢密院归尚书省,以宰相兼院官,左右司首领官兼经历官”。枢密院经历与左右司郎官职掌相近,皆为首领官,故具备兼任的条件。
最后看行尚书省、行枢密院首领官。《汝南遗事》载,天兴二年八月,“息州帅府报宋人对境,重屯军马,有窥息之意,乞益兵为备。诏权参政兀典、签枢密院事娄室领忠孝军三百、蔡州总帅府军三千,行省、院事于息,以礼部员外郎温迪罕喜剌、尚书省都事完颜嫩忒、户部主事王英为首领官”。(抹捻)兀典、(完颜)娄室等行省、院于息州之事,《金史》哀宗本纪及完颜娄室传中皆有记载,可为佐证。由《汝南遗事》记载可知,温迪罕喜剌、完颜嫩忒、王英三人所任应为行省和行院两个机构的首领官。金代行省设有左右司郎官、都事以及军事僚佐经历等职,都事属流外吏职,故可从首领官中排除。鉴于尚书省左右司郎官、枢密院经历称首领官,且行省、行院皆设首领官,故大致可以断定,行省左右司郎官、行院经历为首领官。也就是说,由尚书省及枢密院首领官衍生的行省、行院相关职位也属于首领官。但行省经历是否称首领官不得而知。与此相似的,还有其他机构的经历。如金代的元帅府、宣抚司(后改为安抚司)、统军司和经略司等机构也设有经历,这些是否也属于首领官?由于史料阙如,现在还不能给出答案。这些经历官在史料中连篇累牍地出现,然笔者尚未见到有称“首领官”的记载。
可见,金代首领官主要分布于最高政务中枢尚书省、最高军事机关枢密院及其派出机构行尚书省、行枢密院,“首领官”称呼应系从前者延伸至后者。
金代首领官产生的背景与制度化趋势
明确了金代首领官的职位构成,即可根据其中的特定职位考察首领官的产生背景等问题。金朝建立后,唐宋时期官吏分途、吏员地位低下的局面被打破,吏员尤其是高级吏员的地位明显上升,官吏之间的界限模糊,这是“首领官”称谓产生的背景。“首领官”最晚在金世宗朝就已出现,但历经演化,直至金末才具有制度化的趋势。
1.首领官产生的背景
“首领官”称呼出现的具体年代不详,就现有资料看,最早见于前引吕贞幹撰写的王元德墓志中。该墓志撰写于金章宗继位的第二年,即明昌元年(1190年)。鉴于一种说法自产生至流行于社会需要一段时间,故可认为“首领官”应早于章宗朝出现,世宗朝或者更早当已有之。“首领官”的含义,史料中亦未明确记载。此处可参考一下元代首领官的定义。元代首领官系“首领吏员”或“吏员的首领”之义,笔者认为,金代首领官的含义应与之相同。首先,金、元政治制度具有较强的继承性,元代首领官制度的直接源头就是金代首领官(详见本文第三部分)。其次,既谓“首领官”,就必然有存在于其下的被统领者,以金代首领官左右司郎官为例,其下属是都事等吏员。因此,“首领官”的含义应是首领吏员或吏员首领。最后,从金代首领官的相关记载中也可窥见蛛丝马迹。前引王元德墓志中“朝日旧以左右司首领奏事至,时显宗命杀其礼,以都事启禀”的说法,从侧面显示出左右司郎官是都事的首领(官)的事实。
唐宋左右司郎官和都事等的统属关系与金代无异,为何唐宋郎官没有“首领官”“首领吏员”等称谓?唐代受官吏分途影响,都事为流外出身人的专任职位,其转迁被局限于自身相对独立且封闭的文书吏职系统之内。而诸司郎官则被唐人誉为“清流”之官,铨选严格,吏人多不能染指。宋代沿袭了唐代的官吏分途之势,都事(堂后官)等作为高级吏职,虽被统治者委以重任,“但统治者总对他们抱有戒心,采取措施严加防范,使他们处于较低的政治地位”,士大夫不屑于去做吏职。而在元丰改制后,左右司郎官的选任实现了完全的士人化,成为“中高阶朝官的清选要职与进身之阶”。简言之,唐宋左右司都事的政治地位较低,与郎官的身份差异明显,后者很难也无必要被称为前者的首领或头目。
金代则不然,“诸宫护卫及省台部译史、令史、通事,仕进皆列于正班”,士人、职官充吏现象非常普遍,官吏分途被打破。尤其是高级吏职,地位提升、权力加重,在选任、仕进等方面与官职呈现出一体性,两者间的身份差异明显缩小。这为首领官的诞生提供了条件,拟以左右司都事为例略做说明。从制度上看,唐宋左右司员外郎、都事分别为从六品、正八品,而金代左右司都事为正七品,品级较唐宋时期有所上升,更接近于唐宋的员外郎。这反映了金代左右司都事地位的提高。金代奏事权本为左右司郎官所掌,金显宗监国时,“命杀其礼,以都事启禀”,右司都事王元德“每事敷奏详明,曲尽事理……公(元德)数被顾问,论议衮衮可听。每召对,移日方出,其见知也如此”。金显宗打破常规,以左右司都事掌奏事,看似偶然,实则是以该职地位提升为背景的。从政治行为来看,金代左右司都事的权力行使也较前代突出。世宗朝,王元德任右司都事,“有囚殴杀人者,公以为误,执奏欲薄其罪,世宗曰:‘朕知故以铁伤人,卿言误何。’公顿首谢罪。良久,上复曰:‘卿论多宽如古人耳,宜从卿论’”,最终囚“得减死”。王元德就刑狱之事与皇帝辩论,反映了右司都事对政务处理的重要影响。这与隋唐以来文书吏丧失政务处理主动性的情形形成了鲜明对比。地位、权力的变化可能滋生了左右司都事擅权的弊端。章宗朝,尚书省遴选接待宋使人员,“令史周昂具数员呈请,左司都事李炳乘醉见之,怒曰:‘吾口举两人即是,安用许为?’命左右揽昂衣欲杖之,会左司官召昂去乃已,詈诸令史为奴畜。明日语权令史李秉钧曰:‘吾岂惟棰骂,汝进退去留,亦皆在我’”。李炳意图擅自选择接待者、责骂令史等虽是醉酒时的行为,但次日醒酒后仍旧嚣张,自认为可以决定令史的去留。整个过程显然属于违制,似可视为都事政治地位提高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地位变迁还带来了左右司官(即郎官)与郎官在选任、仕进方面的一体性。贞元二年(1154年)规定,左右司都事从“宫中出身、并进士、令史三色人内通选”;三年,“以监察御史相应人取次禀奏”。见于史载的监察御史,绝大部分都是进士出身。故从制度上看,左右司郎官的人选以进士为主。由《金史》列传亦可看出,左右司都事的人选,除前期有女真人、契丹人出身的吏员外,其余时期基本是清一色的进士出身者。这与左右司郎官的情形大致相同。在金朝,出任左右司都事被视作仕途光明的象征。如张万公,“为尚书省右司都事,朝廷知公始将大用矣”;商衡,“充右司都事,于是,朝廷知公盖将大用矣”;刘中擢右司都事,“将大用矣”。以上所言非虚,金代曾任左右司都事的宰执有九位,都事之仕途远胜唐宋。类似描述亦见于左右司郎官,如刘昂,“擢左司郎中,将大用矣”。由此知,无论在选任还是仕进上,都事与郎官都具有一体性。
概言之,由于金代左右司都事等高级吏职的政治地位大为提升,与郎官也无唐宋那样较难逾越的身份鸿沟,二者的关系体现出金代官、吏界限模糊的特征。这当是“首领官”之名出现的大背景。同时,随着吏员在政务运作中作用的增强,设置首领官对其进行统辖或领导也被提上日程,故左右司郎官首次以“吏员首领”的面貌出现。这应是首领官出现的直接原因。
2.首领官的制度化趋势
首领官虽至迟于世宗朝就已产生,但本文认为,其当至金末才出现了制度化的趋向。
其一,金朝典志对于首领官的记载集中出现于金末(主要是宣宗、哀宗两朝),此前尚未见到。王元德墓志作于章宗明昌初年,由墓志可知是吕贞幹应王元德之子请托的私撰之作,很难代表官方话语。金末官方文献中始见“首领官”。《金史·百官志》“记注院”条——“修起居注,掌记言、动……贞祐三年,以左右司首领官兼,为定制”的史源应是金朝官方档案,其中明确记载了尚书省“左右司首领官”。还有两则相对间接的史料。第一,《汝南遗事》载天兴二年八月,“诏权参政兀典、签枢密院事娄室领忠孝军三百、蔡州总帅府军三千,行省、院事于息,以礼部员外郎温迪罕喜剌、尚书省都事完颜嫩忒、户部主事王英为首领官”。这一记述可能直接或间接引自皇帝诏令。第二,《金史·白华传》载,天兴元年四月“十六日,并枢密院归尚书省,以宰相兼院官,左右司首领官兼经历官”。关于该传的史源,有研究者“疑源出《宣宗实录》及其他金末史料”。本文所引部分为哀宗朝事,从行文风格上看,与上引《百官志》“记注院”条中“以左右司首领官兼”颇为类似,有可能出自具有官方政令性质的资料。综上可知,金末官方典制文献中已记载有“首领官”且记载可能不止一次,这说明其一定程度上呈现了制度化的特点。
其二,从记录频次看,“首领官”共出现19次,其中金末以前仅一次,即吕贞幹所撰之王元德墓志,其余18次皆见于金末。具体到左右司首领官,金末以前、金末分别出现1次、16次。一种官名使用频率的高低,反映了其流行的程度。一般来说,流行程度则是该官名是否被制度化的重要风向标。
首领官的制度化趋势,或与金末吏权上升有关。金末诸朝面临内忧外患,“多故之秋,急于事功”,“吏习日盛,苛刻成风”,最终形成“吏权大盛”的局面。吏员“由郡转部,由部转台省,不三五年,皆得要职”。吏权的急速上升,对作为“首领吏员”的首领官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后者的演进特征与吏权的强化似不无关联。需要强调的是,金代首领官虽具有制度化的发展态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已经走向体系化、制度化。金代首领官的施行范围仍大体限于尚书省、枢密院等个别中央官署及其派出机构,尚未涉及地方官府,覆盖面有限。首领官真正走向制度化与成熟是元代的事。
元代首领官制度的全面形成
金、元作为前后相继的两个北方民族王朝,在政治制度上具有较强的连续性。首领官方面,金代是元代首领官的源头,元代沿袭了金代“首领官”的称呼和职位,并将其发展成为普遍设于官僚机构的首领官制度。
1.元代首领官制度形成的背景
元代首领官制度的确立以忽必烈称帝及行汉法为背景。前四汗时期,蒙古本位观念过于强势,汉式官僚制度体系尚未确立。中统元年(1260年)三月,忽必烈于开平(今内蒙古正蓝旗)即大汗位,五月,建元中统。元朝宣告成立,中原王朝传统官制建设提上日程。早在建元之前的四月初一日,为有效统治广大汉地并利用汉地资源对决蒙古本部的阿里不哥势力,元朝模仿金朝尚书省的建制,设立了最高政务机关中书省。此后,随着枢密院、御史台等中央官署及行省、宣慰司、路、府、州、县等地方机构的陆续设立或整合、完善,元代内外诸司体系趋于完备。首领官制度应该就是在上述过程中不断被推广的。目前已知的元代路总管府“首领官”称呼最早似见于至元元年(1264年)。
如许凡所论,“随着元代吏员作用的发挥,掌握案牍和约辖吏员的首领官必然加强,首领官制度也至为完善”。元代官吏分途局面终结,蒙古统治者“左儒而右吏”,吏能更受推崇,吏员的作用更大、地位更高,沿用萌芽于金代的管理吏员的首领官制并将其普遍推行,就变得很有必要了。
2.元代对金代首领官的继承
金代首领官基本被元代所继承,这主要体现在职位范畴上,即前者的职位范畴几乎完全为后者所沿袭。前文提到,金代首领官职位包括都省左右司郎官,行省左右司郎官、经历及枢密院与行枢密院经历。元代行省不设经历,可以不论,但枢密院及行枢密院经历至元代依然属于首领官,这点学界没有疑义。稍有争议的是都省和行省的左右司郎官在元代算不算首领官。许凡认为,元代左右司员外郎虽统领文书事务,但“因它还有别的职任”,故不是首领官。言外之意,左右司郎中也非首领官。许氏所列元代首领官职位亦不包括都省及行省左右司郎官。该看法还可商榷。除了已有学者揭明行省郎官仍称首领官外,从现有史料看,都省左右司郎官也应为首领官,论证如下。
第一,《元史·选举志》载至元六年(1269年)随朝官考课制度云:“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考满升二等。”据《元典章·官员升转月日》条载,大德元年(1297年)三月初七日中书省奏准:“‘俺省里的左右司首领官,这的每月日满了出呵,升二等委付来。今后月日满了,则升一等委付呵,怎生?’奏呵,圣旨:‘那般者。’”该奏文所指当即上引至元六年随朝官考课制度,左右司首领官即指左右司郎中、员外郎等。这可以说明都省左右司郎官称作首领官。第二,皇庆元年(1312年)十二月,都省就制定省部减繁格例问题,拟委任“左右司、六部等衙门文资官、首领官”具体办理。次年二月,都省在奏文中亦提及此事由“俺众省官、首领、六部官”协同处理。前一则资料中有“文资官”,而“文资正官”在元代公文中经常出现,且不乏与“首领官”并列的情况,如“行省委文资正官并首领官、吏”、“委文资正官、首领官,通行比较”等。可以认为,上述“文资官”应指六部等衙门的文资长贰正官(元代的长官、佐贰官,统称正官),而“首领官”自然指正官以外的官员,故“首领官”的范围应是左右司官及六部等的僚属官。同理,“俺众省官、首领、六部官”中的“省官”应为省正官,“首领”官为左右司官。第三,延祐七年(1320年)五月二十六日中书省奏:“‘大都省扎鲁花赤、首领官、六部官、必阇赤人等不早聚,怠慢一般有。’么道,大都省官人每说将来。”此时皇帝身在上都,中书省、“大都省”分别指上都中书省(分省)、大都中书省(留省)。“大都省扎鲁花赤”即大都中书省断事官。从公文中官职的排布来看,首领官应指左右司官。以上材料应可以证明左右司郎官确实在首领官范畴之内。
3.元代对金代首领官的发展
相比于继承,元代对金代首领官更主要的是发展,即将其由尚书都省、枢密院等扩展至整个官僚组织的、完善的首领官制度。其表现有二:一是首领官职位的增加。如都事、知事、主事、管勾、都目、吏目、典史等原金代有品及无品吏职,皆被纳入首领官范畴。同时,元代创设的照磨、提控案牍等也成为首领官。二是首领官设置范围的普遍。如经历,金代除个别中央官署(枢密院等)设置外,大体上局限于中央派出机构及战时地方军府(行省、行院、帅府等),便宜性、军事性较强。元代经历的设置远较金代广泛,扩及中央及地方诸多中高层衙署,涵盖军事、行政、监察及财赋诸系统。再如知事,金代地方行政官府中,除大兴府设有该职外,其他未见设置,而元代路、府、州(上州)皆设知事。照磨、提控案牍则是元代新设职位,普遍设置于中央及地方机构。在此基础上,元代完成了首领官由金代的萌芽状态走向系统而完善的制度化过程,“首领官”正式以长官、佐贰官等正官以外一类新的官职名称出现于制度当中。
就上述两点表现而言,其中第二点属于首领官职位的“量变”,第一点则涉及都事等的性质由金代吏职转化为元代首领官的变迁,属于“质变”。下面探讨这种“质变”是何以发生的。
都事、知事、主事、管勾等原金代有品吏职至元代升为官职,当是其成为首领官的重要因素。至元八年(1271年)二月元廷发布的一道圣旨提到,都省、内台奉命议定公事稽迟处罚条例:“今后小事限七日,中事十五日,大事三十日。若令史迟慢,断决令史。说到检正、都事、主事、经历、知事以下官员迟慢,中事罚俸,三犯的决,大事但犯的决……”按,点校者指出,“说到”或系衍文。可见在元代官制中,都事等已成为流内官职。然而,从金到元的这一变化似长期为学界所忽视。它是相关制度长期运作的产物,大致可从远因和近因两方面分析。
远因可追溯到金朝制度的影响。前文已讨论金代都事在地位或权力、选任、前途等层面相较于唐宋王朝的重要变化,指出金代官吏界限模糊的特征。实际上,不止都事,金代主事、知事、管勾等高级吏职也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上述特点。权限、地位方面,六部主事的特征比较突出。田晓雷指出,金代六部的政务处理体制为部—司—科三级,各分司的长官并非以往的六部郎官,而是主事。即主事地位提高、权限增加,承担了原来郎官的部分职任。再看实际政治运作方面。明昌五年(1194年)二月,“命宣徽使移剌敏、户部主事赤盏实理哥相视北边营屯,经画长久之计”。宣徽使为正三品,户部主事与之一道作为主要人员经理边防屯戍。贞祐四年(1216年)八月,百官集议更改券法,刑部主事王寿宁发表政见。承安五年(1200年)五月,章宗谕有司议拜仪,礼部官员认为“凡公服则用汉拜,若便服则各用本俗之拜”,礼部主事陈松的意见与之相左,认为“可令公服则朝拜,便服则从本朝拜”。平章张万公同意礼部官员的意见,司空完颜襄认同陈松的看法。最终,章宗接受了完颜襄、陈松的建议。议定拜仪一事反映了主事对于政事的参与。综上来看,主事在政务处理中的角色并非单纯的吏职标签所能概括。选任方面,主事等大量选用进士出身者,向官职看齐。如六部主事,“皇统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汉士人。大定三年,用进士,非特旨不得拟吏人,如宰执保奏人材,不入常例”。即大定三年(1163年)以后,主事基本选用进士。提刑(按察)司知事,见于史载的任职者多为进士,如抹捻尽忠、完颜寓、粘割贞皆如此。再看六部架阁库管勾。刑部管勾,大安二年(1210年)“以主事各兼”。翌年,户部管勾亦以主事兼之。前途方面,主事等由于选任进士出身者,突破了以往官吏分途的桎梏,仕途没有限制,最高可出任宰执。学者统计了《金史》中担任过主事的人员,指出其可迁至宰执、六部尚书等显要职位,主事成为金代官员升迁的重要资历之一,这是北宋不曾出现的情形。知事、管勾同样如此,任职者的政治前途没有上限。
出土官印也隐约可见金代官吏界限模糊。金末官印出土较多,其中有“知事之印”“行省都事之印”及“陕西路总帅府知事印”等。持有官印,大约可反映出金代高级吏职都事等超越于吏职之上的政治地位。
要之,金代都事、主事等虽受唐宋官吏分途的影响,在制度中被定为吏职,但其地位提高、事权扩大,在选任、前途方面与官职具有一体性,体现了官吏界限模糊的特点。元承金制,而且蒙古统治集团没有官吏分途的观念与束缚,于是金代都事等在制度中带有的品级和官吏界限模糊的现实特色皆为元代吸收,而吏职定位却被元代摒弃。在此基础上,都事等终于在制度上成为官职。
都事等在元代成为官职的近因,则在于大蒙古国时期汗廷必阇赤制度与地方幕僚制度的发展。必阇赤为蒙古大汗位下怯薛执事之一,意为“文书官”。自窝阔台汗时期起,治理汉地的需要造成必阇赤(如大必阇赤耶律楚材)地位上升、权限增大,其所在的中书省“在一定范围内行使了宰相机构的权力。耶律楚材等中书省官……已经具有大蒙古宰相的性质”。近来,有学者根据波斯文文献《五族谱》未载窝阔台时期的大断事官及《黑鞑事略》仅记耶律楚材、镇海、粘合重山等必阇赤的事实,猜测窝阔台汗时期在汗廷行使主要行政职能的可能不是大断事官,而是必阇赤。无论如何,必阇赤具有较显赫的行政权力大体没有问题。而都事等与必阇赤同为文书职位,后者的权力运行对前者职位属性的塑造当有重要影响。此外,大蒙古国时期,中原地区无论是行政机构(燕京行尚书省及诸世侯的治下官署等)、行军帅府(军前行省、万户府等),还是诸王投下,皆大量招募儒士或精于吏事的汉人为僚佐。这些幕职中就有都事、知事等,沿袭的都是金朝官制职位。如韩仁神道碣中云:“庚子岁,诏行台于燕,开幕府,选参佐,得良能为亟,用安侯荐,首聘公充尚书省都事。”庚子岁,即元太宗十二年(1240年)。僚属佐政是前四汗时期中原各类机构运转的突出特点,如《元史·申屠致远传》载:“世祖南征,驻兵小濮,荆湖经略使乞实力台,荐为经略司知事,军中机务,多所谟画。师还,至随州,所俘男女,致远悉纵遣之。”莱阳人姜彧,以吏事明敏为济南世侯张荣所知,“由府吏升充左右司知事,属大数户口,俾公分领一路”。加之蒙古国时期制度未立,上述职位与本机构的官职在性质上已基本融为一体。这应是它们进入元朝成为官职的前奏。
概言之,都事、主事等原金代有品吏职至元代升为官职,远因可追溯到金朝官吏界限模糊的制度因素的影响,近因则是大蒙古国时期汗廷必阇赤制度与地方幕僚制度的发展运作。这些因素在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推行汉法的过程中被吸收,都事等由此正式演变为官职。可以说,金代是都事等由吏职演进为官职的过渡期,元代则是完成期。《中堂事记》收录有中统元年燕京行中书省(即中书省)官、吏名单,曰“左右司郎官八人”,下列郎中三人、员外郎三人、都事二人。可见自中书省设立伊始,左右司都事即被列入官职。既已成为官职,那么与左右司郎官一道被称作首领官便是很自然的事。主事、知事等的情况也大体同此。
金代无品吏职都目、吏目、典史等,进入元代后,典史依旧延续金代的属性,为无品吏职;都目、吏目虽在个别衙署带有品秩,但并非流内官,元代一般称其为流外官,本质上仍被视为吏职。元代正式形成的照磨为流内官,提控案牍系带品秩的流外官,同都目、吏目地位相似,被看作吏职。元代流外官的位置大体处于官、吏结合处。尽管如此,由于上述职位具有吏员首领、头目的共性,故其同官职一道被确立为首领官。这反映了元朝对首领吏员的重视——虽为吏员,却有官的称呼。如前所述,金代首领官的性质是官,而元代首领官则兼跨官、吏,既包括都事、主事等官职,又涵盖都目、吏目等吏职,是为二者的重要区别。这种转变是首领官由金代部分高层机构向元代各级各类机构下移、扩散的结果。
首领官制度对宋代以降僚属系统的改造
首领官制度的产生及运作深植于金元时期的政治、文化环境,与宋代的僚属系统具有明显差异。继金代枢密院首领官于中央官府层面更张宋代枢密院属官之后,元代路、府、州、县首领官制度又对宋金地方属官进行了全面改造。
1.首领官制度对宋代以来中央官署僚属系统的改造
中央官署层面,金元首领官对宋代僚属系统的改造,以最高军事机构枢密院最具代表性。作为枢密院首领官的经历,其制度于金代正式形成,并被元代承袭。
枢密院建置可追溯到唐中期枢密使与唐末枢密院的设立,五代、宋沿置枢密院。宋代枢密院属官为都承旨、副都承旨,“掌承宣旨命,通领院务。若便殿侍立,阅试禁卫兵校,则随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蕃国入见亦如之”。大体说来,都承旨的职能包括上殿奏事与军务文书的通进等。“承旨”之称,应即源自于其“承宣旨命”的取旨职责,可称其为承旨官。
关于金代枢密院属官,《金史·百官志》所载反映的是宣宗朝以后的制度,此前的情况并不清楚。宋孝宗乾道六年(金世宗大定十年,1170年),范成大出使金国,所撰《揽辔录》详述了当时金朝的官制。然对枢密院,却仅记“枢密院有使、副、签书”,未言其他职位。据《金史·百官志》记载,枢密院长贰包括:枢密使、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同签枢密院事。同签枢密院事下小注云,“大定十七年增一员”。王曾瑜由此推测,海陵王时期可能只设置了前三个职位。换言之,范成大所记意味着大定十年可能尚未设同签枢密院事。结合“大定十七年增一员”之记载,似可推断是职或设于世宗朝。而且笔者注意到,《揽辔录》开列金朝诸司长贰、属官甚详,如在枢密院官职前,记有尚书省宰执及左右司郎中、员外郎,但不包括吏职都事;记六部长贰及郎中、员外郎,亦不包括吏职主事。可见,《揽辔录》当是只书官职而不书吏职,仅在叙述诸司官职结束后云:“又有诸知事、主事、都事、典事等为吏职。”六部之后,又胪列枢密院长贰枢密使、使副、签书,但未言属官。尽管这种记载给人以金代枢密院没有属官的错觉,但可以想见,枢密院不可能不设属官,只是目前难以稽考。
枢密院明确设置的属官是金末的经历。《金史·百官志》载枢密院有属官经历,下辖都事、架阁库管勾等属吏。但志文小注中枢密院经历“兴定三年见”的记载,则不是很准确。《金史》点校者认为,“兴定三年”或当作“贞祐三年”。笔者通过考察,认为枢密院经历设置于贞祐二年(1214年)至三年之间。综合来看,是职设于宣宗朝应无问题。经历始见于章宗泰和六年(1206年)的都元帅府和宣抚司,卫绍王大安年间设于行枢密院,宣宗贞祐年间复设于枢密院。经历有专门的办公场所经历司,与下辖都事等构成了枢密院新的僚属系统。
经历制度与前代枢密院僚属系统有何不同?宋代枢密院都承旨等掌取旨、奏事等,金代枢密院的这些职司似由判官而非经历承担。金代枢密院经历的具体职掌未见诸史籍,但其下设都事,“掌受事付事、检勾稽失省署文牍”等事,即收发、勾检案牍,还设有架阁库管勾,负责案牍的保管。都事、管勾都是案牍职位,经历为其直系领导,且称“首领官”,即意味着其为都事、管勾等吏员的首领。因此,金代枢密院经历的属性是案牍官。案牍官,是指其执掌围绕案牍这一中心开展。元代包括经历在内的首领官被称为案牍官,金元在这方面应有延续性。
经历作为枢密院经历司之首,在总领庶务的基础上参与军机,辅助官长决策,地位较高。自设立之初,经历就在院务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贞祐三年八月“己丑,制军府庶事枢密院官须与经历官裁决,经历议是而院官不从,许直以闻”。此时金朝正面临着蒙古的严重威胁,因为早在该年五月,中都陷落,局势急转直下。强化经历在军事决策中的权力,大概出于制约院臣独断的考虑。正大二年(1225年)九月,武仙以真定来归,“朝廷方经理河北,宋将彭义斌乘之,遂由山东取邢、洺、磁等州”。枢密院经历白华建议及时铲灭彭义斌。可见经历广泛参与军机事务。由于在军政上的辅弼角色,经历与官长的关系密切,地位较高。如贞祐年间,宣宗超擢师安石为枢密院经历,“时哀宗在春宫,领密院事,遂见知遇”。再如前揭赵思文,哀宗正大后期,以节度使兼亳州观察使。亳军素乏军纪,“前政不能制”。但鉴于赵思文曾任枢密院经历,与当时作为枢密使的哀宗关系当较为密切,亳兵惮于今日皇帝的威权,不敢冒犯思文。
经历制度体现了金代对前代枢密院僚属系统的改造,案牍官由此成为属官,并在政务运作中扮演重要角色。这是首领官带给金代政制的特殊影响。不过,首领官尚未在金代发展为普遍推行的制度,所以案牍官亦没有在诸机构中广泛地成为属官,其政治地位因而受到制约。金代中央官署除尚书都省、枢密院外,尚未发现有以“首领官”命名属官的,宋代以来的“四等官制”(详见下文)应仍在运行。元代则不然,其不仅于枢密院沿袭了金代的经历制度,更将金代的首领官制推广至内外诸机构,案牍官得以全部成为属官,在政务处理中的作用显著增强。尤其在地方官府层面,首领官制度全面变革了宋金的属官,传统的四等官制出现了实质性变化。
2.首领官制度对宋代以来地方官府僚属系统的改造
如前所考,金代首领官的存在范围大体限于尚书都省、枢密院及其派出的行省、行院等机构,在地方官府中,金代主要继承宋制,尚未出现“首领官”的称呼。故本部分实际要论述的是元代首领官制度对宋金僚属系统的改造。
(1)元代首领官制度与地方官府属官的更革
唐、五代的地方行政系统,基本被宋代所沿袭。在此基础上,宋代又对制度加以创造,形成州、县两级建制。宋代州级属官由幕职官(判官、推官等)和诸曹官(录事、参军等)组成,县级属官由主簿、县尉等组成。金代路、府、州、县地方官府承袭宋制,属官(幕职官)的构成包括不同等级或类别的判官、推官及主簿、县尉等职,《金史·百官志》即谓“判官、推官、掌书记、主簿、县尉为‘幕职官’”。
元代地方官府属官与宋金差异较大。宋元之际的俞德邻描述元代路(总管府)、府(散府)建制曰:“郡之大者曰路,次曰散府。路设总管府,府有达鲁花赤,有府尹、同知、治中、府判,谓之路官。若散府则阙治中而不置。路官之次有经历、知事、提控案牍,谓之首领官。若散府则虚经历而不设。”这段话相对完整地叙述了元代路、府的职官建置,但有两点不足:一是元代的路分上、下两等,俞氏所言是上路,下路建置与上路的区别在于下路不设治中;二是元代路、府还设有推官。元初曾废罢推官,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复置,上路“置推官二员,专治刑狱,下路一员”。府推官的设置可能在此之后。相对于前朝,元代路、府属官的第一个变化,是首领官诸职构成了新的属官。路、府达鲁花赤以下至推官为正官(关于元代正官的渊源详后),正官之下为首领官,即“路官之次有经历、知事、提控案牍,谓之首领官。若散府则虚经历而不设”。第二个变化,是判官、推官的佐贰官化,此由前一变化所决定。元人王祎曰:“国朝各路置总管府,其官属自达噜噶齐(按,即达鲁花赤)、总管以至推官,皆联衔署书。”元代属官无判署权(详后),这意味着首领官成为新的属官后,判官、推官已不再被归为属官,而是与达鲁花赤、总管、同知等被视作同一类性质的官——正官。正官包括长官、佐贰官,而判官、推官即属于佐贰官。州、县官府大致同样遵循上述变迁路径。元代知事、提控案牍、吏目、典史等首领官构成新的属官后,州判官、县主簿、县尉被升为佐贰官(正官)。以上首领官中,路总管府的经历、知事是流内职,其余皆属流外职。属官包括流外职,这也是元代僚属系统与前代的不同之处。
上述属官的变化过程,可能还伴随着判官、推官等事权的转变,学界对首领官制度与这一转变之间的关系关注得不够,以下试做补充。
宋金时期,作为属官的判官、推官等承担了大量的政务处理职能,职司范围广、权力大。宋代幕职“掌助理郡政,分案治事。其簿书、案牍、文移付受催督之事,皆分掌之。凡郡事与守、倅通签书”,权力也比较显赫。进入元代,判官等的属官事任逐渐被首领官侵夺,因此其虽升为佐贰官,但实际政务权力却相对弱化。元朝平定江南后,随着首领官制度的推广,地方官府的判官、推官等甚至一度被废除。《至顺镇江志》载:“前代(按,指宋代)设判官、推官、知录、司理、司法、司户谓之六曹官,盖以书拟群事也,归附后悉罢之。凡总管府,设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兼照磨承发架阁三员,曰首领官,以掌六曹之务。”从中可见首领官制度与判官等被废止的因果关系。后由于现实需要,元廷又设置了判官、推官,但其职权或职任性质已与以往有别。元人程端学云:“治中于郡事无所不统,然上有监守,下有佐属,有僚寀。律凡当署,自下而上,则寮寀拟成牍以上,判官署,治中乃署,而又总裁于守若监。为治中之职者,虽无所可否,可也。”“佐属”“僚寀”分别指判官、首领官。这段话勾勒了治中一职相对“尴尬”的处境:治中虽名义上职权广泛,但属官事务已由首领官侵夺,后者拥有政务的具体操作权,达鲁花赤、路总管则拥有最终裁定权,治中在政务处理过程中的权力行使空间比较有限。上述处境显然应该也是适用于判官的。王恽任平阳路总管府判官时,描述其职任曰:“至扶笔剖断,一定于上官,僚若无所事。”“僚”即指判官。实际上,其“若无所事”的状态不光是长官权势显赫造成的,与首领官接管了属官工作也当密不可分。
权力变化以后,判官的职掌走向值得注意。《元史·百官志》载,下州判官“兼捕盗之事”。不过,并非仅下州的判官兼领捕盗。已有研究表明,此制施行的范围是中州与下州,且这些州多没有属县,故判官直接兼领乡里捕盗之事有其必要性。这大约是该制推行的直接原因。至于推行的背景,笔者认为与首领官应不无关系。判官因为属官权力受到剥夺,相对事闲,才有可能被安排去兼管捕盗。吴澄曰:“县有尉,职捕贼,旧矣。州之判官,职如尉,国朝制也。”区别于前朝,元代州级官府属官以首领官为中心,这一变化当为州判兼领捕盗的制度运作提供了条件。
推官的情况与判官类似,其事权也因首领官制度的运作而与宋金时期不同,表现为职掌的专职化。宋金时期的推官虽是司法官员,但并非专掌刑狱,也兼理其他政务。元代推官则是“独专刑名”,与前代推官有很大的区别。宋金时期的推官作为官府属官,与判官一样,需处理所领诸曹事务,事繁任重。到了元代,在首领官侵夺其属官权力后,推官无须过问庞杂政务,得以专理刑狱。
首领官制度对县尉的权力行使也有影响。首领官的存在使元代县尉摆脱了属官的身份,杂务的减少,使其捕盗职掌专职化。薛磊指出,元代县尉专职捕盗,被占役的情况较前代减少,主要得益于首领官制度的完善。县级首领官典史承担了大部分官府差遣的事务。
(2)元代首领官制度对宋金地方官府四等官制的改造
“四等官”是隋唐时期绝大多数政府机构普遍实行的组织原则。按政务处理过程中地位与作用的不同,官吏队伍被分为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四个层次。“判官负责具体的判案工作,分工处理相关政务,通判官一般系副长官,负责协助长官对于判官的断案作出裁定,而长官则对政事作出最后的决断,至于主典,则主要协助判官办理文案,协助判官判案”。宋代官府运作虽甚少提及四等官,但长官、佐贰官、幕职官及诸曹官、吏员的划分,实际上也形成了四等官制。可见宋代四等官的外在称谓(主要是第三、四等官)出现了变化。金朝与宋代类似,如路总管府,其长官都总管“总判府事”,同知都总管等佐贰官“掌通判府事”,总管判官、府判、推官等幕职官分掌兵、户、礼、工、刑诸曹案事,再往下是其他属官、吏员。长官、佐贰官、幕职官、吏员构成典型的四等官体制,尽管金朝没有这样明确的称呼。吴宗国即认为,唐以后虽没有“四等官制”的提法,但唐代四等官制的模式却为后代所延续。
随着元代属官的更新,原宋金时期地方官府的四等官体制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首领官制度从外在形式及内部运作形态上打破了四等官制。外在形式上,首领官成为属官后,取代了宋金的幕职官,与长官、佐贰官及吏员构成新的四等官。更重要的在于运作方面,四等官体制下作为第三等官“幕职官”的诸判官、推官等是分领六曹、统领吏员的属官,在此基础上判押各自所属文案,为佐贰官通判与长官总判提供协助。一方面,作为首领官的经历、知事等仍承担着以往属官的基本职能:负责本机构日常事务,节制诸曹吏员,为长贰决策拟定政务处理草案等。另一方面,经历等与以往的判官、推官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后者在政务处理流程中分曹判案,具有判署权,亦即裁决政事、在公文中签字画押的权力。而元朝官府实行圆议连署的政务处理方式,经历等虽权力较重,在圆坐议事前拟定议事草案且参加圆议,路经历、知事还具有重要的议政之权,但在圆议结束后的文书签押环节中,其不能参与署名画押,该权只属于正官。如王祎所言,“国朝各路置总管府,其官属自达鲁花赤、总管以至推官,皆联衔署书”。程端学描述路总管府亦云:“律凡当署,自下而上,则寮寀(按,即首领官)拟成牍以上,判官署,治中乃署,而又总裁于守若监。”叶子奇《草木子》曰:“元路州县各立长官曰达鲁花赤,掌印信……判署则用正官。”这些都证明经历等没有判署文案的权力。那么它们属于什么性质的职位呢?实际上,“首领官”的含义——“首领吏员”或“吏员的首领”——已经揭示了经历等职的属性。吏员的基本职掌是案牍,作为吏员头目,首领官的本质属性即是案牍官。如《元典章》云,“各处经历、知事、提控案牍、都吏目、典史人等,俱系专管案牍人员”。由宋金判官、推官等到元代经历等首领官之性质的变迁可以看出,前者系四等官中的“判官(幕职官)”兼掌案牍事务,本质是政务官;后者不属于“判官”,而是以文牍簿书为本职的案牍官。许凡曾指出:“由于首领官的大量存在,使封建官府中掌政务的官和掌案牍的官相脱离,从政治制度发展史角度分析,这不能不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这一认识应该说是颇有见地的。
至此,元代首领官对前代地方官府四等官制的改造情况已大致明晰:其一,继宋金第三等官“幕职官”取代唐朝第三等官“判官”之后,元代“首领官”又取代宋金“幕职官”,四等官的外在形式再次出现变动。其二,元朝圆议连署的政务处理模式导致“首领官”与“幕职官”的性质不同。后者是具有判署文案权力的政务官,前者则不具备该权力,是典型的案牍官。另外,宋金的“幕职官”具有判署权,其与长官的“总判”、佐贰官的“通判”,主要区别应在于其属于“分判”,但三者的性质大体是一致的,即都属于拥有判署权的群体。“首领官”则不然,其没有文案判署权,大概也是出于此原因,其未被称为“判官”。但由于它案牍官的特点而成为吏员的首领或头目,由此与吏员成为性质基本相同的职位。换言之,在宋金的四等官制下,“幕职官”与长官、佐贰官具有同质性,而在元代官制体系中,“首领官”与吏员具有同质性。
还需留意的是,元代各级官府官吏分正官、首领官、吏员三级。李治安认为,三层级的编组方式带有蒙古草原旧俗的印痕,“把正官、首领官、吏员,比附为蒙古草原的那颜、必阇赤长、必阇赤,大抵说得过去”。这一编组结构与宋金的四等官稍有区别,但就本质而言,正官是包括长官与佐贰官的,故四等官的基本形式仍然存在。正因如此,元人笔下也有长官、佐贰官、首领官、吏员的分法,如张养浩云,“今夫上而朝廷,下而郡邑,其设官也,有长焉,有贰焉,有幕属焉,有胥史焉”。因此,上述两种划分方式并行不悖,而以前一种为主流。
结 语
首领官制度是金元首创的全新的僚属制度,产生于唐宋以来根深蒂固的官吏分途之桎梏被打破、吏员的地位提高及政治作用愈发显著的背景之下,体现了北方民族王朝的制度建设对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影响。是制肇始于金,成熟于元,亦较典型地反映了金、元两代政制的继承、发展与演进。首领官虽在金朝出现,但未普及,故在金制中影响有限。如前辈学者所言,“由于金朝一直实行科举,版图又小于元朝而仅限于北方等情况,使金朝的首领官制度远没有元朝完备”。金朝虽扭转了官吏分途的局面,但统治者大部分重儒,推崇科举制,这使得吏员的地位与作用仍被约束于一定范围之内,与此直接相关的首领官系统因而未能完全发育起来。元朝统治者重吏,吏员出职成为主流铨选制度,吏员在政治中扮演的角色远非金朝所能比。而金代首领官的运作无疑为其提供了借鉴,在取法金制的基础上,大一统的元朝适时地将首领官推行至整个官僚组织,萌芽于金代的首领官制度至此迈向成熟与辉煌。
在元代首领官制度确立的过程中,金代首领官及吏制的运作与大蒙古国时期的必阇赤制度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元代首领官因此表现出蒙、汉(金制)杂糅的特点。首领官系统未能在金代有效发育,故金朝官府的组织原则仍大抵因袭宋代的四等官制,元代首领官走向制度化,不仅在外在形式上变易了宋金时期的四等官,更由于蒙古特色的圆议连署的政务处理模式而在内部运作层面深刻地改造了后者。从这一点来看,首领官制度一定程度上又是元代“内蒙外汉”二元政策及政治文化的体现。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4年第4期,注释从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