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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盛明泉等|数字普惠金融能否抑制实体企业“脱实向虚”

CUEBJOURNAL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24-02-05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22年第1期

数字普惠金融能否抑制实体企业“脱实向虚”

作者简介

盛明泉(1964—),男,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通讯作者;项春艳(1996—),女,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谢睿(1984—),女,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

摘要

数字普惠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与新兴科技结合的产物,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基于2011—2018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对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与实体企业“脱实向虚”之间的关系及其内在机理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对实体企业“脱实向虚”存在抑制作用。进一步来看,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改善传统金融中所存在的“领域错配”问题,并且数字普惠金融对实体企业“脱实向虚”的影响在中小城市展现出更强的抑制作用。机制检验表明,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降低企业的财务费用,促进企业的实业化投资,以及抑制企业金融化。

关键词

数字普惠金融;金融投资;实业投资;财务费用;脱实向虚

投稿网址:http://journal.cueb.edu.cn一、问题提出对于中国经济总体呈现的“脱实向虚”趋势,党和国家高度关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020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与考验。在 2020年的两会上,中国所提出的经济目标已不是经济增长速度,而是在面临全球性经济风险时,如何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其中,增加企业的实业化投资,提高企业综合实力与竞争力,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近年来,虽然中国经济在不断增长,金融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金融体系却逐渐脱离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越来越多的非金融企业将资金转向金融资产配置,导致企业的主营业务受挫,实业投资中的研发资金显著下降,企业整体呈现金融化趋势。许多非金融企业打破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为金融资产的扩张创造条件,其行为趋于投机性,催生了资产泡沫,诱发了系统性重大风险的产生。中国经济“脱实向虚”问题的改善迫在眉睫。从当前金融发展现状可以看出,传统金融已经不再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新一代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传统金融发展带来了巨大契机。随着传统金融与这些新兴技术相融合,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数字普惠金融应运而生。数字普惠金融由于其低成本、低门槛、共享、个性化等特征得到广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以其“高效、负责、可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实现了在服务实体经济中“普惠”与“精准”的目标。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了高质量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即金融服务要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目的,维护经济体系平稳运行,实现可为全民共享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当前,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于中国实体企业“脱实向虚”会产生何种影响,需要进一步去探究,可以预计,数字普惠金融将为中国实体企业改善“脱实向虚”提供一个方向。鉴于此,本文将实证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中国实体企业“脱实向虚”的影响。二、创新之处
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为中国实体企业“脱实向虚”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视角。第二,丰富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相关文献,为后续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经验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第三,创新性地将数字普惠金融与实体企业“脱实向虚”置于同一框架中,实证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验证财务费用率作为数字普惠金融作用于实体企业“脱实向虚”的中介变量的合理性。三、结论与启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不仅对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推进了传统金融的改革。而发展实体经济,引导实体企业“脱虚向实”,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中国现阶段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针。本文研究发现,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引导实体企业“脱虚向实”,表现为抑制企业金融化,促进企业实业化投资的发展。本文结论表明,数字普惠金融通过降低企业财务费用率来影响企业的金融化与实业化。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要继续推进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让数字普惠金融独有的特点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增加实体投资的吸引力;另外,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作为支撑,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机构,应当顺应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趋势,将金融资源落实到实体企业当中,对有需求的企业,尤其是位于中小城市的企业或者中小企业给予充分的金融支持。第二,促进金融科技与数字普惠金融更好地融合,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来支持融合,让信息技术基础更牢靠,打破当前数据孤岛困局,继续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端技术的发展,促使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以助力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继续通过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促进二者的结合,提供更为普惠精准的服务方式。第三,虽然数字普惠金融对实体企业“脱实向虚”具有抑制作用,但是数字普惠金融作为新型的业务模式也具有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应当对数字普惠金融加强监管,把握数字普惠金融的核心价值,提高监管政策的靶向性;相关部门需要逐渐建立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网络反腐的力度,并加强对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监督。第四,提高数字普惠金融的“普惠性”,提升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面和穿透力,开发出适合中小城市发展的金融产品以及服务,改善不同城市及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

(全文刊发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第96—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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