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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 盗用“香兰素”技术判赔1.59亿元



——最高法宣判一起技术秘密侵权上诉案
作者 |王寒编辑 | 黎洁敏

年均非法产销2000吨“香兰素”,判赔1.59亿元,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了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


据介绍,该案也是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其明确了以侵权为业公司的法人代表的连带责任。


该案的涉案产品为“香兰素”,公开资料显示,香兰素具有香荚兰豆香气及浓郁的奶香,起增香和定香作用,广泛用于化妆品、烟草、糕点、糖果以及烘烤食品等行业,是全球产量最大的合成香料品种之一。


天眼查资料显示,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始建于1976年,属国家中型企业,为全国化工企业500强之一和中国香兰素生产基地。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该工艺实施安全,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相较于传统工艺而言优越性显著,基于这一工艺,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


但在2010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前员工——傅祥根从王龙集团公司获得报酬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王龙科技公司)董事长王国军,并进入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车间工作。


2011年6月起,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并在短时间内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自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非法获取“香兰素”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并持续至今,其实际年生产香兰素至少在2000吨,占据全球10%的市场份额。同时,王龙集团公司等的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香兰素产品销售地域遍及全球主要市场,并对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争夺客户和市场。


由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等系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能以较低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原有国际和国内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导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全球香兰素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


2015年,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简称喜孚狮王龙公司)成立,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


2018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两公司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害了其享有的“香兰素”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2亿元。


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构成侵犯涉案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同时,一审法院在诉中裁定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并未停止其使用行为。


除王国军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将其赔偿请求降至1.77亿元(含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犯涉案全部技术秘密。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


同时,本案因权利人起诉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仅计算至2017年底,而当时的法律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因此,本案未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人对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后的持续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另行寻求救济。


除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赔偿1.59亿元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判令以侵权为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有效打击了企业负责人以企业为侵权工具的违法行为,让侵权行为主导者付出沉重代价。此外,因涉案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依法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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