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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介|叶楚炎:《明清通俗小说婚姻叙事研究》

叶楚炎 古代小说网 2021-07-16

《明清通俗小说婚姻叙事研究》,叶楚炎著,三联书店2019年9月版。


目  录


导言第一章  定婚:情节要素和叙事功能      一、礼制职能与小说功能      二、“定婚——成婚”       三、“指腹为婚”:一种独特的定婚叙事第二章  入赘:人物塑造和情节建构      一、从“异数”到“异类”的赘婿      二、被修饰的梦境      三、情节的萌发与建构第三章  纳妾:小说题材和情节模式      一、情节模式之一——“贤妻纳妾”       二、情节模式之二——“妒妻美妾”       三、情节模式之三——“一妾破家”       四、情节模式之四——“连环为妾” 第四章  私奔:意旨表达和空间叙事      一、淫奔:从闺房到书房的主动位移      二、私奔:远涉江湖的艰险征途      三、淫奔·私奔:报应与“报应场” 第五章  离异:叙事困境和经典构架      一、休妻:叙事困境的化解与转化      二、弃夫:经典架构的袭用及改编      三、断离:创作窘境的摆脱与逆转结语


内容简介



从最基本的层面说,“婚姻”指的就是男女结为夫妻,所谓“男女嫁娶,结为夫妇,称曰婚姻”[1]。但意义如此简单的婚姻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却并不简单,而是被放在人伦之首的位置上,并被赋予了“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2]的显赫意义。

与婚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相一致,当代的学者也越来越关注“婚姻”在学术研究方面的价值。

《礼记正义》

与古人将夫妇视为父子、君臣、上下、礼义之起源的思路相同,学者视野中的婚姻,不仅是家庭之源,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源头。因此,通过对于婚姻的探讨,他们能够把握到某一时代家庭以至社会的现实状貌,并进而追索特定历史情境下政治、经济、法制、风俗、文化等诸多方面的真实面相。

从这一意义上说,“婚姻”不只是构成社会的基础,更是建构我们对于历史全部认知的基石。

小说作为反映特定社会历史情状的特殊文学样式,也不可避免地留有大量有关婚姻的记叙。在中国古代小说的范围之内,由于和现实生活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明清之际的通俗小说又尤是如此。

在明清通俗小说中,“婚姻”是一个超越题材与体裁的存在物:无论是从理论上说无法回避婚姻的世情小说、才子佳人小说,还是看似与婚姻稍有隔膜的神魔小说、历史演义;不管是篇幅较长、可以容纳广阔社会状况的章回小说,抑或是篇幅较短,社会情状的显现相对集中的话本小说,“婚姻”都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婚姻既是历史认知的基石,也理应成为我们对于明清通俗小说全面考索的基础。

事实上,在明清通俗小说的视野中,大致存在着三个层次的“婚姻”。

第一个层次是写实的“婚姻”。这一层次的婚姻可以和历史典籍的记载相互印证、保留了相当程度的历史真实。

例如在小说中,对于结婚的礼制有颇为详细的记述。婚姻礼制中有六礼之说: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和亲迎,这些多体现在小说的叙述中。众多明清民间婚俗的实况,如问卜、拜堂、闹房、听房、拜时等亦在小说中有着细微的呈现。

刘太华刊本《详刑公案》

而小说中的这些写实的婚姻也为婚姻史研究的学者所注重,成为他们研究的重要资料,例如在论及明代“凡中表为婚者,均判离异”时,所举到的便是明刊本《新镌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卷四的“赵县尹断两姨讼婚案”一则[3]。

就这一意义而言,小说中的婚姻成为了特殊的历史影像,与其他典籍的记载彼此映照,共同组成了后世对于历史原貌的认知。

第二个层次是虚体的“婚姻”。所谓“虚体”,是指其不是见载于各种典籍的婚姻礼制,而是时人对于婚姻的观念和意识等,这些观念、意识等潜伏于历史人物的内心,并早已消泯在历史的尘埃中,难以在其他的材料中窥见,却往往为小说所特有,并且同样弥补了后世对于历史认知的缺失。

例如通过对于各种典籍的阅读,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入赘”是一种承载了颇多负面评价的婚制,但在小说里,小说中人却往往将入赘当做可以和中进士等量齐观的人生理想,而事实上,这也反映了明清之际的下层文人对于“入赘”更为真实的态度。

《中国古代婚姻史》

从这一角度看,明清通俗小说不单单留存了大量的婚俗礼制,从中可以清晰看到明清时代婚姻的实际状貌,同时更显现出时人的情感态度、道德观念、伦理意识、家庭责任、世俗心理等诸多方面的实景。与外在的礼制不同,通过对于明清小说中的婚姻记叙的勾连,这些消失的景况能够栩栩如生地浮现在我们面前,相对于第一层次的婚姻,这种独一无二的留存或许更为珍贵。

第三个层次则是小说形态的“婚姻”。这个层次的婚姻以文学化的特质作为其显著特征,其并非仅是对于现实的如实反映,或许也并非完全出于虚构,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学表达,这一层次的婚姻出入于真实与虚构之间,体现了超越婚俗礼制和固有观念的某种潜力。

最为明显的是,小说中的婚姻往往会因为男女之间的情爱而缔结,但便如论者所说:“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指导婚姻行为的重点,不是男女个人的爱情和幸福,而是对上孝事父母尊长,再就是繁衍教养子女。这是传统礼法的要求,也符合当时人我们对婚姻的基本期盼。”[4],因此,小说化的婚姻叙述与现实的婚姻在这一点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在具体的婚制层面也是如此,以小说中所写及的定婚为例,小说中的定婚往往会模拟科举考试的程序来进行,并按照科举考试的术语与程式设置相应的情节,这种特殊的“科举式定婚”在现实的婚俗礼制中难以找到对应,也与时人对于婚姻的观念等并无直接的联系。

年画《扈三娘大战王英》

其之所以会频繁地出现在小说中,是因为叙事的需要。也就是说,在与小说结合的过程中,“婚姻”逐渐成为了一种异常关键的小说的叙事要素,推动、影响甚至制约着小说的建构,并在小说的人物、情节、结构、观念、情境、文体等诸多方面发挥着极为显著的作用。

这种状况的形成与作者的社会地位、对小说效用的潜在期待、现实存在的社会状况、民间婚俗的流行程度、相关情节在小说中的地位等问题的复合纠缠密切相关。

因此,第三个层次的“婚姻”既与前两个层次有所联系——它们都不可能摆脱具体的历史情境凭空产生,同时又与之有根本的区别——对于历史认知而言,由于小说虚构性因素的存在,其价值不免大为降低,但从文学研究的角度来说,这一层次的婚姻的价值却是不可估量的。

对于本书而言,明清通俗小说中第三个层次的“婚姻”是研究的重点。也就是说,本书将着重探讨小说化的“婚姻”,根据婚姻与小说叙事融合的实际状况,对小说中的婚姻叙述进行探讨,细致分析这些婚姻状况在情节、人物、结构、情境、作者、受众、文体、意旨等方面所投诸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并阐释其内在原由以及与小说史发展脉络之间所可能存在的因缘。

换言之,笔者试图以婚姻为切入口,探讨明清通俗小说在婚姻影响下的多元状貌,不仅从婚姻角度重新审视小说中明清世情社会的情节世界、人物形象与人际关系,更力求深入研讨婚姻作为叙事要素,如何对小说艺术产生具体而深入的影响。

《中国古代小说史叙论》

事实上,尽管有学者会立足于小说中前两个层次的婚姻进行研究,但他们也会觉察到婚姻在小说这一独特文类中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对于他们的研究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发出小说“以想象、虚构作为创作的主要手段,以之作为考察婚姻制度、法律制度的材料,可信度有多大?”[5]之类的疑问。

这也决定了即便学者以前两个层次的婚姻作为研究对象,他们也要运用各种手段排除小说文体对于研究所造成的干扰,或者说,第三个层次的婚姻是他们或多或少都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这一意义上说,考察第三个层次的婚姻不仅可以探究小说化婚姻的具体形态,也可以增进我们对于前两个层次婚姻的理解。

需要提及的是,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三个类别的研究之间也不是泾渭分明、绝无干涉的。注重小说中婚姻史料价值的学者,在考辨礼制法律之余,也会将研究顺势延伸到特定时代的社会心理;而关注婚姻在伦理、情感等方面认知价值的学者,则多会以对于婚姻实况的把握作为研究的基础。

戴敦邦绘宝玉成亲

因此,本书以小说中第三个层次的婚姻作为研究的重点,但还是会兼顾前两个层次的“婚姻”:既追索文本内部小说与婚姻结合的细致过程,同时也密切关注婚姻在历史、社会、心理、观念等方面显现出来的状貌,充分考虑典章制度、时代变迁、文化心理、伦理观念等各种因素对于小说化婚姻的牵制。



本书的题名为“明清通俗小说婚姻叙事研究”。所谓“通俗小说”,与《明代科举与明中期至清初通俗小说研究》中所论及的通俗小说基本一致,即不以语言、体裁等单一的因素为判断标准,而是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将“意趣”作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6]。

之所以选择通俗小说,不仅是因为涉及婚姻的故事在通俗小说中极为普遍,更是由于通俗小说对于婚姻所施加的影响。在婚姻进入通俗小说的过程中,充满了诸如法律制度、历史变迁、文化差异、经济考量、世俗观感、士人心态等各种因素与力量的掣肘。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

这使得小说中的婚姻成为一种面目独特的“幻象”——既有别于现实的婚姻,也与其他文类中展现的婚姻状况大相径庭。众多因素中,世俗观感与士人心态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前者使得小说具备了通俗的特色,小说中对于婚姻的态度、感受、表达与期待,与世俗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理解暗合,这不仅为小说赢得了广阔的接受空间,也使得明清通俗小说进一步确立了自己的特征。

而后者则为通俗小说文学品格的肯定与提升创造了契机,不甘流俗的心态、突破既有模式的尝试、对于固有情节的逆转,这些都使得小说中的婚姻不单单只是一个幻象,更成为了一种体现自我认知与感悟的人生梦境。

所谓“婚姻”,看似意义简单,实则不然。在学界的研究中,有时称之为“婚恋”,有时名之曰“婚俗”。前者是融合婚姻与恋爱而成,既包括男女结为夫妻的嫁娶,也包括没有结成夫妻的男女之间发生的情恋;后者则是涵盖了婚姻所体现的制度与习俗,有学者将之定义为“婚姻上之种种制度”[7],有学者则以“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形成的婚姻习俗”[8]来界定婚俗的概念。

人类婚姻史》

本书所谈论的“婚姻”与“婚恋”、“婚俗”有相近之处,却又有极大的不同。首先,尽管中国古代的婚姻常常与恋爱无关,但在通俗小说中,各种形式的恋爱却往往是婚姻的前奏。因此,探讨小说中的婚姻不可能将男女之间的情恋排斥出去。

但需要说明的是,男女间的恋爱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以男女嫁娶作为情爱的目标或终点,另一种则与婚姻无关,只是停留在恋爱的阶段。对于本书而言,前一种情恋会被纳入考察的范围,而后一种则与本书的议题无关。这也是为何笔者会选用“婚姻”而不是“婚恋”的原因所在。

其次,相对于“婚俗”而言,“婚姻”所关涉的范围更为广泛。在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中这样说道:“婚姻系依据习俗或法律,范围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的关系;而结婚当事者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彼等对于子女的权利义务,皆包括于其中。”[9]

这提醒我们,婚姻应当比男女嫁娶更为复杂,其中不仅包含了婚俗所涵盖的制度与风俗,也将涉及婚姻的所有男性、女性,以及他们的子女都囊括其中。

电视剧《红楼梦》中宝玉成亲剧照

在本书的叙述中,“婚姻”是与之密切相关的风俗与制度;也是一个流动的过程:不仅包括从定婚到成婚乃至离异的整个流程,也包括婚前的情感恋爱和婚后的日常起居;同时,婚姻亦是以男娶女嫁为核心的整个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总和。

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中,婚姻仪式是至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正所谓“历代之重视形式婚,除去仪式则非婚姻”[10],婚姻不仅因为仪式而获得了确定性和存在感,在很多人看来,婚姻甚至就等同于成婚的种种礼仪。

当然,一场隆重盛大的结婚典礼绝不等于一桩成功完美的婚姻,尽管非常重要,婚仪也不过只是婚姻中的一个步骤而已。从时间的角度看,和婚后漫长的岁月相比,婚仪即使长至一天甚至数天,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婚仪对于婚姻的重要性却提供了一个角度让我们去进入小说中广阔到几乎没有边际的“婚姻”。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婚姻中找寻若干像婚仪一样具有关键意义的节点,通过对于节点的把握梳理其前后左右的婚姻形态,以此提领小说中的婚姻。就此而言,定婚、结亲、离异等都可以视为这样的节点,而这些节点也正是本书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

对于小说中的婚姻而言,还有一个特征需要我们特别加以注意,即其是“小说化”的。这里所说的小说化并非指婚姻与小说结合的细致过程,而仅仅是指小说对于婚姻的选择性呈现。

换言之,并不是现实中存在的所有婚姻形态都会进入小说,进入小说的婚姻在展现自我的机会上也并不相等。出于小说叙事的需要,有些婚姻会大规模地进入小说,并密集地在各种故事中抛头露面,而有些则或许从来没有出现在小说中过。

因此,本书对于婚姻的讨论,不是基于婚姻的现实状况,而是以婚姻在小说里的重要程度作为最重要考量标准。那些在现实中颇为特殊,但在小说中极为常见的婚姻形态,例如入赘、纳妾等,将会被着重论及。

这也就意味着,本书论及的婚姻所关涉的范围非常广泛,但体现在具体的论述思路中,却不是面面俱到的。婚姻中若干最重要的节点会成为考察的重点,而婚姻的诸多面相在研究视野中的地位究竟如何也完全取决于其小说叙事中的实际地位和效用。

在明清通俗小说文本内部,“婚姻”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关键词,现实生活中被视为“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11]的婚姻,在小说中仍然是一件“极是郑重,极宜斟酌”[12]的事情。

年画《宝玉成亲》

婚姻在小说中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评论性的话语中,更体现在人物的行动和意识里,并由此深入小说的叙事,与结构、人物、视角、时间、空间等各种叙事要素产生多种样貌的联系。

例如在小说中,“爱情题材的作品层出不穷,这些作品往往以男女主人公结合作为情节的终点”[13],与情节终点遥相呼应,在小说的开头诸如“必须得个才女,白头吟哦”[14]之类想法则会驱使人物展开行动,并借此触发小说的情节。

并且通常说来,情节终点的到来不会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而是需要小说中的男性或者女性竭尽全力去争取,其争取的过程常常也就是小说叙述的全部。这意味着婚姻在小说中是一种强大的叙事动力,其动能可以轻而易举地贯通整篇小说的始终。

婚姻不止是小说叙事的终点,有时也会成为情节的起点:“在家庭小说中,婚姻仅仅是开始”[15],在这些小说里,对于婚姻的维系或者摆脱会成为情节的重点乃至全部内容,而婚姻内外的各种人物关系和行为也会充斥其中,并使得所有的人物因为“婚姻”而具备情节上的意义。

《媒妁史》

在明清通俗小说中,这样的情形并不多见,“婚姻”是其中之一,与之可以相提并论的则是“科举”,对于科名的追求同样能够横贯整个小说情节。小说里也常常会以“大登科”与“小登科”来分别对应科举与婚姻,并将“蟾宫方折桂,正好配嫦娥。大登科之后,又遇小登科”[16]作为志得意满的人生美景,从中可以看到“科举”与“婚姻”在通俗小说中的独特地位。

但与婚姻不同的是,科举与士人直接相关,这也决定了科举与小说的关联会受到题材的局限:在与士人生活相关的小说中,科举是不容忽视的要素,而在与士人无关的小说中,或许便难以找寻到科举的踪迹。

在这一方面,“婚姻”的覆盖面则要广阔得多,在涉及士农工商各个阶层的小说中,都会有婚姻的存在,这也就决定了相对于科举,婚姻与小说叙事的联系会更为普遍和紧密。

事实上,就如同小说中的科举绝不只是几场考试,而是对于小说叙事具有强大统摄力的文化形态一样。小说中的婚姻也不只是洞房花烛时的春宵得意或是共谐连理后的琴瑟和谐,而是以婚姻男女为核心的所有人物关系、社会情境和故事情节的总和。就此而言,婚姻与小说叙事是密不可分的,这也就是本书所要讨论的“婚姻叙事”。

京剧《宋江杀惜》剧照

总之,明清通俗小说中留存了大量与婚姻有关的故事,承载了千百年来婚姻制度演变过程中的风俗旧貌,同时也纠结着社会历史变迁所投射的文化因子。这些小说以独特的方式呈现出明清时代婚姻的实际状况,也折射出时人在情感、道德等诸多方面的实景。

而更为重要的是,婚姻在被小说大量吸纳的过程中,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小说要素,并与小说叙事之间产生融合,影响甚至左右着小说的方方面面。因此,本书才会集中探究婚姻在小说叙事层面的功能和意义,及其对于通俗小说内部研究的独特价值,以求更好地实践探讨明清通俗小说婚姻叙事的预期设想。



正是因为“婚姻叙事”可以成为解读与阐释明清通俗小说的一种重要角度和研究方式,本书将对之进行系统的探讨。

除了导言和结语,全书共分为五章。虽然书中所涉及的婚姻的意义要更为宽泛,但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在具体行文的次序上,还是大致以礼制层面婚姻的自然流程为序,同时兼顾叙事层面议题的渐次展开:

《中国婚姻史》

第一章考察明清通俗小说中的定婚叙事。定婚是婚姻关系确立的起始,对于定婚,小说作者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通过情节将这种重视淋漓尽致地显现出来,媒妁与聘物成为小说的情节要素便是如此。

但小说作者所重视的又并非只是礼制化的定婚本身,而是其可供发掘的叙事功能,因此往往通过对于现实礼制的选择和变形,用小说化的笔墨重塑定婚,并使之成为小说中一种地位重要的独特叙事,“科举化定婚”正突出地反映了这一点。

以定婚为基础,“定婚——成婚”成为了一个基本的叙事模型,小说作者通过对于定婚与成婚之间时间张弛有度的调配来激发其间的情节张力。此外,作为一种特殊的定婚形式,“指腹为婚”与小说的融合同样曲折,而若想突破固有情节模式的格局,就必须改变从“指腹”到“成婚”之间的确定途径,使得情节朝着顺向和逆向之外的其他方向蔓生。

第二章探讨小说中的入赘叙事。从人物塑造上说,世俗对于赘婿的歧见,赘婿对于妻家财产的隐秘欲望,以及赘婿身份的诡异莫名,诸多因素汇集,使得赘婿从现实社会中的异数,变为了小说中真正的异类。

龚学渊绘《唐僧路过女儿国》

就情节建构而言,入赘是一种充满了矛盾的婚姻方式,往往成为小说人物梦想的入赘,却又郁积着种种误解、歧视和屈辱。为此,小说作者不惜对于入赘做出某些修饰和遮蔽,以掩盖入赘的负面情状。

在此基础上,入赘既成为了小说叙事的有效来源。而入赘的矛盾性也因此体现得越发明显:小说人物既要追求以入赘为重要元素的“团圆”,同时又在竭力地抵御赘婚的诱惑。在现实中饱受指责的入赘,在各种因素的合力作用下,成为了小说中意义复杂的一个独特的幻境。

第三章讨论纳妾叙事。纳妾是一种重要的小说题材,也因此形成了四种主要的情节模式,即“贤妻纳妾”、“妒妻美妾”、“一妾破家”和“连环为妾”。

从这些情节模式可以看到,纳妾综合了通俗小说具有多种面相的可能性:通过纳妾,既可以写到以女性为主的家庭,反映各种家庭矛盾,也能够涉及男性为主的社会,描摹社会百相;既可以展现男性的欲望和抱负,也能对这些欲望和抱负进行巧妙的隐藏;既可以讨论婚姻、情爱,也能关联科名、伦理,甚至与色欲、谋杀也有密切的联系。

《元代社会婚姻状态》

以纳妾为基点,小说可以充分舒展,立足于世情社会与日常家庭,追求到足够丰富与炫目的耳目之内、日用起居之奇,而这或许也是通俗小说从关注历史演义、英雄传奇的宏大叙事,转而变为切近家庭故事、市井人情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四章探究明清通俗小说中的私奔叙事。私奔是实现男女婚姻的一种较为极端的状况,但在小说中却异常普遍。

从空间的角度可以看到,其中既包括女性从闺房主动位移到男性书房的“淫奔”,也包括女性和男性相约而逃走出家门的那种狭义的“私奔”。私奔迎合了男性对于“知遇”的追求,让他们在收获美色的同时,也可以得到对于自身才学的莫大肯定。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女性在私奔中的主动和付出,男性可以安全、安逸地享受私情。而私奔的丑名也带来了绝佳的情节契机:其不仅是充满脂粉味道的温柔乡,也能够变成血腥残暴的报应场,这又成为另一种意义独特的叙事空间的拓展:

看似漠不相关的诸多人物其实都是彼此声息相通的命运共同体,尽管群体性的报应是一种最为极端的勾连诸多人物命运的方式,但小说却藉由“私奔”所引发的这种“报应场”营造出了颇具人生隐喻的典型化空间。

徐砚绘《孙权嫁妹图》

第五章考察小说中的离异叙事。小说中的离异可以分为休妻、弃夫以及断离三种。

从自身潜质来看,离异是一个充满了张力并且能够收放自如的叙事类型,因此作者能够借助离异中的种种特性,实现对于情节困境的化解和转化。

但与此同时,作者也乐于用重复“朱买臣妻”经典架构的方式去写作小说,以至于这一类别的故事多有着相似的面目。这是因为小说作者往往试图用小说中的离异去教育婚姻中的夫妻,尤其是女性。

正是基于这样的动机,小说的各个方面都会出现一些耐人寻味的偏离。因此,离异叙事郁结了小说作者的创作窘境:基于情节本身的特性,他们乐于使用离异去创作小说,可出于抗拒离异,他们又不愿过多谈及对于婚姻的颠覆和终结。正是在两种力量互相牵制下,通俗小说中的离异叙事才形成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形态。



可以看到,在情节要素、人物塑造、情节建构、意旨表达、叙事视角、叙事时间、叙事空间等各个方面,婚姻都与小说产生了极为细密的融合,并由此形成了婚姻叙事这一独特的叙事类型。

《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

不仅小说中的婚姻显现出与现实婚姻截然不同的文学幻景,与其他类型的叙事相比,婚姻叙事也有着自身的特性。综合本书所谈的几部分内容:定婚、入赘、纳妾、私奔、离异,除了作为婚姻起点的定婚之外,它们或是非正常的婚姻形态,例如入赘、私奔,还可算上与普通一夫一妻的婚姻有所不同的纳妾,以及定婚中的“指腹为婚”;或是婚姻中非正常的状态,例如离异。

也就是说,“非正常化”是本书所探讨的婚姻叙事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非正常化”的产生不是由于笔者对于小说中婚姻的有意选择,而是基于大量小说文本中婚姻叙事的现实状貌。颇具意味的是,婚姻本身往往蕴藉着世人对于岁月静好的安宁生活的想象和追求,但在小说中,“非正常化”却反而成为了婚姻叙事最为重要的特征。

这一反差的产生正与婚姻趋于平稳安宁的现实属性有关,对于热衷叙述婚姻的小说作者而言,倘或完全将现实生活中波澜不惊的婚姻生活搬入小说,无论他们再如何选择或修饰也难以获得别样的小说意趣。

于水绘潘金莲帘下勾情

因此,书写非正常的婚姻形态或状态便成为作者颇为自然的一个选择。也就是说,当作者刻意追求耳目之内、日用起居之奇的时候,婚姻恰恰给予了小说作者双重的情节契机:对于日常化生活状态的展示以及“奇”之效果的实现,前者来自于婚姻的现实属性,而后者则来自于小说婚姻的“非正常化”。

这种“非正常化”体现在很多方面,以小说中的人物为例,无论是第二章所讨论的赘婿还是第三章所论及的妾都往往会被塑造成颠覆正常家庭秩序的恐怖力量,从这一方面说,相对于固有成员,赘婿和妾都是骤然闯入家庭内部的陌生人,并且他们随时有可能从家庭中脱离出去,家庭成员对于游移不定的外来者的集体戒备和敌意,造成了赘婿和妾都会成为令人恐惧的“精怪”。

而从另一方面说,对于小说叙事而言,却急需动荡不安的赘婿和妾,仅仅是这样一个外来者加入,整个平静而稳固的家庭秩序都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原本简单而单调的夫妻关系也会充满了各种复杂变幻的可能性。婚姻在为小说提供了完全日常化的现实生活的同时,也通过“非正常化”轻而易举地实现了对于让人拍案惊奇的小说情节的建构。

《中国婚姻立法史》

婚姻的“非正常化”为小说作者的写作提供了至关重要的资源和契机,可小说作者对于“非正常化”婚姻的忍受程度却不是无限的,甚至可以说是相当有限的,小说中的私奔叙事和离异叙事便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

从小说叙事的角度说,私奔是促成男女之间婚姻最为便捷的方式,也能激起剧烈的情节波澜,并能够极大地拓展小说中的叙事空间,但小说作者对于私奔的态度却始终处于非议和责难的单一维度。

在这一点上,离异更是如此。离异可以说是最为“非正常化”的婚姻状态,而小说中的离异则营造了婚姻和情节中的双重绝境,同时亦为作者的绝地反击、将绝境化解并转化成为情节妙境留下了巨大的发挥空间。小说作者也确实抓住了这一机遇,将离异变为一种充满张力并且能够收放自如的叙事类型。

尽管如此,小说作者却似乎对于离婚充满了天然的抗拒,他们非但并没有将离异中蕴藏的情节潜能充分发挥出来,而且无论情节如何变化,他们最想完成的不是千奇百怪的离婚叙事,而是用万变不离其宗的离异故事去促成完聚。

换言之,在经历了最为非正常化的婚姻状态之后,所有离婚叙事的终点都是回复到正常的婚姻状态中去。

《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非正常化”婚姻在明清通俗小说中的真实处境,它们既是婚姻叙事中小说意趣的根源,同时也随时处于被批驳、被责骂,直至最后被纠正的窘境。

这酷似小说中的妾,如果没有“妾”,小说中所有的纳妾叙事“贤妻纳妾”、“妒妻美妾”、“一妾破家”和“连环为妾”都无法存在,可妾却是最好的推卸各种责任的对象,并且随时会被抛弃,甚至妾自己也会将“妾”身份的摆脱作为人生之中最大的胜利。因此,从根本上说,“非正常化”的婚姻也只是婚姻叙事的表象,对于正常婚姻的追求和维护才是婚姻叙事的实质。

由此可以发现,从叙事上说,小说作者并非在现实婚姻给予小说的各种可能性的方向上自由驰骋,而是有节制地在“非正常化”与“正常化”之间来回摆荡,这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将所有婚姻叙事中的未知空间都完全探索一遍,浅尝辄止则成为他们的常态。甚至这还会导致叙事上的固步自封,本书第五章在讨论弃夫时所谈到的对于潜在架构的复刻和故事新编中的经典重复就说明了这一点。

与其他婚姻相比,本书所涉及的婚姻多是非“正常化”的,就婚姻自身的过程而言,这些婚姻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婚姻缔结,诸如定婚、入赘、纳妾、私奔都可大致归于此类,一类则是婚姻终结,例如离异。

《中国古代婚姻史论集》

从小说的叙述来看,入赘、纳妾等当然不止于达成婚约的那个时间点,而是会延伸到日后漫长的婚后生活,但日后发生的一切都由婚约缔结而起。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离异当然属于婚姻终结,但小说中所叙述的离异却往往朝着完聚的方向行进,甚而“休妻”往往会成为一种取径独特的恋爱:在夫妻双方的生活轨迹开始分离的时候,他们的情感才开始真正走到一起,并且他们还会以重新拜堂的方式宣告恋爱的成功。

从这一意义上说,小说中的离异也是一种缔结婚姻的形式。因此,本书所讨论的婚姻也就只有一类,即对于婚姻的缔结。所有的一切都只是为了追寻缔结婚姻,这再一次说明了小说作者对于正常化婚姻的极度需求,也再次反衬出小说作者的现实处境。

颇具意味的是,虽然婚姻缔结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婚姻叙事,可婚姻并不是小说中人追求的全部,对于士人而言,科举同样是他们汲汲以求的目标。

《中国婚姻史稿》

而在明清通俗小说中,婚姻和科举也充满了各种微妙的联系,在本书的探讨中也不断涉及这一点,例如科举与定婚产生的纠葛、“科举式定婚”的出现、监生和赘婿在人物形象上的异同、名魁金榜与入赘乔门之间的关联、女子私奔与士子赴考所经历的相似的江湖之险……

在这些方面,婚姻都和科举耐人寻味地连缀在一起。如果说,在婚姻叙事的内部,是男性和女性的对峙;那在小说内部,则充斥着婚姻叙事和科举叙事之间的对立,而这种对立也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角度进行彼此之间的观照。

两者有很多共同点,在细部元素的吸纳、人物形象的塑造、文学幻景的营造方式、小说作者现实处境施加的影响、情节模式的产生等各个方面都非常相似,但也有很多明显的不同,对此,在本书的论述过程中也多有提及。

从相似度的角度说,最为关键的一点是,科举和婚姻都是小说中至关重要的情节动力,正如同所有的婚姻叙事都可以归结为“婚姻缔结”,所有的科举叙事也都可以归纳为“科名追求”。对于婚姻和科名的追寻引发了几乎所有的婚姻叙事和科举叙事,而在小说中,这两种叙事又往往合二为一,并常在情节终点实现统一。

《中国婚姻史》

这也就意味着,在任何一方都足以成为强大情节动力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联手能够成倍地提升小说的情节动能。除了获取更大的情节动力之外,这两种叙事的合二为一还与两种叙事最为重要的不同截然相关。

由于科举制度的严密和程序既定,因此小说人物多只能遵循固定的路径行进,而婚姻则缺乏这样的严整度,但也反而具备了更为灵活的叙事潜能。

这固然是婚姻叙事相对于科举叙事而拥有的优势,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正由于婚姻在严整程度上不能和科举制度相提并论,因此当科举制度的完整和缜密为小说情节的发展提供了天然的依托和便利、并成为小说情节可以依附的构架的时候,婚姻却无法提供这样的资源。

从这一角度看,婚姻叙事和科举叙事最关键的差别也就在这里:基于科举制度,在科举叙事内部可以独立形成体系完整、成熟稳固的小说构架,而在婚姻叙事内部却无法做到这一点。

因此,婚姻叙事必须在其他叙事类型中寻找可供自己形成小说构架的资源,首先进入其视野的,也正是作为其对立面的科举,这可以充分解释小说中“科举式定婚”的出现及其在其他定婚叙事中的蔓延。

《明代科举与明中期至清初通俗小说研究》

不仅是定婚叙事中婚姻与科举的融合,婚姻叙事和科举叙事在小说中的交融也可以从这一角度得到解释:婚姻不止是通过对于科举程式的模仿建构属于自我的小说架构,在更大的范围内,婚姻会通过对于科举制度的依附获得更为严整而庞大的架构。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当小说人物遵循着科举程式有条不紊地一步步迈向科名的时候,婚姻也在一步步循序渐进地走向缔结。

婚姻叙事通过对于科举的内部模仿和外部依附,完成了对于小说构架的获取,而婚姻叙事也便由此成为在各个方面足以与科举叙事分庭抗礼的叙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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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页。
[2]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8页。[3]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11-412页。[4]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2页。[5]孙旭:《明代婚姻形态考略——以小说、笔记为中心》,《理性与智慧:中国法律传统再探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7年学术研讨会文集》,第324页。[6]叶楚炎:《明代科举与明中期至清初通俗小说研究》,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9页。[7]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1页。[8]鲍宗豪:《婚俗文化:中国婚俗的轨迹》,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9]韦斯特马克著,王亚南译:《人类婚姻史》,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10]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3页。[11]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8页。[12]凌濛初:《二拍(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版,第195页。[13]刘勇强:《中国古代小说史叙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348页。[14]南北鹖冠史者:《春柳莺》,《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本,第4页。[15]刘勇强:《中国古代小说史叙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8页。[16]五色石主人:《八洞天》,《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日本内阁文库藏本,第335页。【相关阅读】叶楚炎:荀玫原型为袁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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