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 | 江苏南通港闸法院:72小时搭设互联网庭审环境 完成与央视联合直播
此次视频庭审从决策到开庭只有三天时间,在这72小时时间里,港闸法院技术保障团队马不停蹄、加班加点,24小时完成系统结构设计,48小时搭设完成测试环境,开庭前两小时还在与央视等各路媒体进行测试对接,摸索出了四方远程视频庭审的技术保障模式。
组建协调小组
各方工作协调推进
2月4日,在区政法委的领导下,决定启用远程视频开庭后,港闸法院紧急联系检察院、公安看守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运营商,每家派出技术负责人成立技术协调工作小组,协调各方场地、构建技术方案。协调小组先后去往法庭、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看守所实地察看,各家分工协作确保自身场地网络、设备按时到位。
协调小组看守所勘察现场
法检技术人员现场探讨
充分挖掘资源
技术难关逐一攻克
2月5日依托视讯系统建设的庭审系统基本搭设完成,此时仅能满足四方音视频实时沟通,无法满足法庭举证、网络直播等需求。经过技术协调小组沟通,申请中国移动江苏省公司远程技术支撑,先后攻关了远程电子举证质证、网络直播、与央视视频对接等技术难题。
环境搭设现场
系统拓扑图
技术人员现场保障
与央视技术对接
拓展直播平台
社会各界反响强烈
此次庭审,港闸法院采用媒体常用的RTMP协议流地址,与央视、人民网、网易、新浪等主流媒体对接可直接将此地址发送给对方,对方可不再另外架设摄像机就可实现网上直播。整个庭审过程,共60余家媒体、平台全程参与,央视直播庭审及评论员评论持续一个小时,共有1400万网友在线观看,在线阅读量1800余万次。
证据展示
本次互联网庭审
发现的问题与处理
此次庭审保障开创了江苏省刑事案件四方在线庭审的先河,但也暴露出一些技术难题待解决。
一是证据展示问题。在此次庭审中电子材料证据可通过双流技术实时向各方传输,但实物证据的展示无法处理,下一步港闸法院将联合开发商开发实物展台的接口;二是视频流地址仅能传输合成画面,造成央视等媒体直播切换特写镜头清晰度不够,此次庭审中为了能够切换清晰的特写画面,在各庭审现场另外架设了四台手机,使用央视直播软件收录特写画面;三是庭审笔录的签字问题,因此此次系统不支持远程在线签名,本次庭审采用远程打印将笔录打印纸质文件供被告签名,港闸法院也将继续攻克此难关,最终实现“云”开庭的最后一步。
庭审四方画面
央视直播画面
港闸法院将继续和各方加强合作,攻关技术难题,以期系统能够更好的贴合刑事庭审实际需求,保障团队也以此次保障的宝贵经验形成工作规范,为互联网庭审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港闸法院将继续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制定暂行规定
规范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
开展诉讼活动
1
第一条 互联网庭审系统适用于民商事、行政、执行、信访案件的网上谈话、听证、调解和开庭等。
2
第二条 互联网庭审系统以视频方式进行,当事人通过智能手机端连接互联网登录该系统,分别在不同地点进行谈话、听证、调解或开庭等网上诉讼活动。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庭审系统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第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网上诉讼,并由法官准许。法官可以视情主动向当事人推送网上诉讼方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网上诉讼方式。
4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网上诉讼的,应当通过证件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互联网庭审系统的专用账号。
5
第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旁听网上庭审,不得与当事人于同一场所参加网上庭审。
6
第六条 当事人允许他人在自己选择的场所旁听网上庭审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旁听人员的身份信息,并经法庭许可。
7
第七条 网上庭审开始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事项:
(一)确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手机号码,确认网络条件、设备(终端)、场所符合网上庭审需要,必要时可请求技术支持;
(二)书记员确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在线阅读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网上庭审纪律和注意事项及相关操作指南;
(三)书记员检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
8
第八条 网上证据交换可以通过拍照、视频共享或提交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
9
第九条 网上庭审可以根据庭前准备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简化相应程序。
10
第十条 网上诉讼采用智能语音识别的,将语音识别成文字笔录。谈话、听证、调解或庭审笔录由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确认,网上诉讼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可以申请查看。
11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网上庭审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退出庭审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宣布休庭,可给予其合理时间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网上庭审。
网上庭审开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经准许中途退庭的,法庭可以依法按撤诉处理或按缺席处理。
12
第十二条 参加网上庭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相对封闭、光线和背景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的场所进行网上庭审;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确保头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并保持仪表整洁、着装规范;
(三)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法庭许可,发言、提问需按秩序进行,不得随意发言;
(四)诉讼参与人不得使用过激语言,不得相互指责、谩骂,不得陈述与案件审理无关的内容;
(五)诉讼参与人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不得与案外人交流或接听电话;
(六)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不得有鼓掌、喧哗、吸烟、进食、随意走动等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
(七)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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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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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通过软件强制其退出连线。网上庭审中,原告(上诉人)被强制退出连线,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被告(被上诉人)被强制退出连线,按缺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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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全市基层法院可参照执行。
16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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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马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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