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e租宝引发的众筹融资分析探讨
伴随2015年12月被立案侦查,到2016年12月被北京检方公诉,持续了一年时间『e租宝』事件已尘埃落定。
这起涉及全国31个省市区,约90万投资人,吸收资金500余亿的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给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带来了恐慌心态。投资者的不信任和全国范围内的维权,加速了国家对众筹融资这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治。
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种创新模式,它突破了传统的金融模式,利用互联网的便利快捷和普及,降低了集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传递和资金支付的成本,让每位普通的创业者都可以通过众筹融资这种模式获得创业活动资金,而且资金来源不再局限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丰富了投融资渠道,缓解了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起步阶段融资难的问题。
基于众筹融资门槛低、规模小、资金灵活等特点,我国的众筹融资从2011年开始,一大批众筹网站相继成立并取得了快速发展。
目前市场上的众筹平台,主要分为四大类:
自2011年点名时间、追梦网和天使汇等众筹平台相继上线开始,国内的众筹融资平台获得了飞速发展,绝大部分的众筹平台在2014年及其之后开始纷纷上线,尤其是在政策利好的2015年,新上线众筹平台达到创纪录的255家。
从平台分布区域来看,70%以上的平台分布在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等经济发达的地区,其他小部分分布在西南、西北和中部等经济中心省份城市,整体的分布规律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倾向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
从平台的众筹类型来看,在目前尚处于运营的平台中,回报型平台154家,债权型平台138家,股权型平台134家,捐赠型平台11家,综合型平台84家。
可以看到目前回报型众筹平台数量最多,这主要是因为回报型众筹的奖励回报基本为实物产品,项目投资风险小、投资资金不高而且投资门槛低,投资者面临的最大投资风险在于收到的实物产品是否与项目描述相符或是是否存在瑕疵,投资失败后自身损失很小。
众筹融资只是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金融融资业务本身的风险性。
在现有的众筹模式下,传统的融资流程被压缩和精简,加上互联网的公开性、普及性和关联性,融资各个环节的风险均暴露在互联网之下,一旦被针对和利用,极容易引发整个投融资市场的不信任和新兴金融市场的崩溃。
1>
>>>信用风险<<<
从一个项目的发起到融资完成和利益分配,大体上可以将整个众筹融资流程分为三个阶段:
项目
准备
在这三个阶段中
作为项目准备和实施的发起者以及融资平台是最容易产生信用风险的主体。
项目
实施
项目
融资
目前我国对于项目发起者的资格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根据民法“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众筹平台上发布众筹项目。
由于中国目前的信用制度仍然处于建 设初期阶段,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以及信息的不对称现象,使得项目发起人的风险信息无法被投资者全面了解,不能客观评价项目发起人信用,同时众筹违约信息并不计入央行征信系统,这些都会让项目发起人利用虚假信息项目或成功融资后的不兑现项目承诺通过众筹平台圈钱的可能性大增。
平台信用是否良好决定了某一众筹项目的真实性、实用性和风险性大小。
首先,基于目前中国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平台本身对发起的众筹项目进行审核时只能依赖有限的人力和手段,采用传统方法调查融资方的资信能力,风控成本高而且效果差;
其次,现有众筹融资平台盈利主要是依靠项目融资成功后向融资方或者投资方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这种盈利模式决定了众筹平台和项目发起方是利益捆绑者,一旦平台本身信用不良,资质不良项目成功得到融资,很容易造成违约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最后,在融资过程中,投资者资金是先直接拨到众筹平台账户,待融资成功后众筹平台再将资金划拨到融资方账户,众筹平台实质上是担当了一个支付中介的角色。
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作为一个互联网线上平台,其注册只是普通工商企业,并不具备这种支付资格。
2>
>>>法律风险<<<
众筹融资与现行的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
在不涉及、不触碰法律红线(如资金池、庞氏骗局等)的情况下,众筹是合法的,反之则为不合法的众筹,并且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其主要面临刑事、行政以及民事上的法律问题。
如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类、合同违约纠纷、股权争议和知识产权争议等。
在众筹平台这种运营模式没有获得法律认可之前,众筹的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非常符合非法集资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某些特征。
通过对众筹融资的产生、性质、风险以及风险规避的分析,众筹融资的参与者、众筹项目、投融资人将会呈现多样化发展,众筹产品也会走向复杂化,众筹市场势必要向规范化、数据化发展。
对于众筹,要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众筹平台存在的非法集资和公开发行证券的隐患,肯定众筹平台的合法性并与非法集资划清界限,加强对众筹融资业务监管体系的建设,同时完善和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审核机制,提升众筹行业整体的信用度,规避信用风险,促进众筹行业的发展。
注:以上图表数据来源于人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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