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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 朱小黄:如何反欺诈

作者:朱小黄

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会长


欺诈遍地丛生,决不能简单归结为社会道德沦丧。人性趋富,如夜蛾赴灯。站在欺诈者的立场无非是某种谋财手段或生存方式。所以反欺诈虽然有赖于社会总体的道德教化,但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建立健全社会应对欺诈的运行机制。欺诈是客观存在,有人群则必有欺诈。


与其道德遣责与教化,还不如建立承受、迴避、追索与惩罚的有效途径,使大众能迴避,受损害者能追索,实施欺诈者违规成本企高,欺诈自然式微。




欺诈遍地飞,总得要反击。欺诈与反欺诈,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互生互成。在法律上一般民事上对欺瞒行为谓之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发生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民法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欺诈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虽然这样把国家利益高置于其他主体利益之上的规定另有不妥之处,但把一般欺诈行为界定在民事关系范畴内是非常恰当的。欺诈行为十分复杂,动机与后果弹性很大,不宜动辄以刑事论之。


刑事上设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刑事诈骗的当然由公安机关侦查办理。




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更多发生的还是民事范围内的欺诈,即商业欺诈。所谓反欺诈,更多的是在民事上的防范欺诈、追索损失、分摊成本等维权活动。


既然是民事范围内的反欺诈,就不可能依靠公安机关,一些欺诈行为的技术含量高,依靠当事人自身认知能力的提升也不现实。比较可行的办法可以归纳三类:一是专业机构的反欺诈服务,二是法律追索渠道的有效索赔,三是当事人自身的充分风险拨备,欺诈是一种特殊形态的风险,参与市场或某些商业活动应具备较强欺诈损失承受力,如个人的存款、企业的拨备和购买保险。等等。




欺诈行为成功的要素主要有三:


一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包括被刻意隐藏的信息即相对的信息不对称和绝对化的知识结构性不对称,使自己立于交易的有利地位,产生逆向选择等道德风险,从而在交易中获得额外利益。如风险披露不充分,产品结构隐藏陷阱,合同文本暗设黑局等等。这类欺诈需要获得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帮助。有人认为大数据环境的形成可以抑制欺诈的活跃度,增加信息对称性,最终也许会消除掉商业欺诈。似乎有理,但恰恰忘了数据离开了专业认知是毫无运用价值的。大数据只是增加了信息对称的条件,远非信息的真实对称。例如金融欺诈的防范必须依靠金融专业人士和机构的甑别,一般数据分析是没用的。防范是更为广泛的事情,而最有效的防范就是识别和化解现实存在的欺诈行为,使之难以得呈,空耗成本。所以在当事人和数据之间建立各类专业的反欺诈服务公司是非常必要的。



二是利用了当事人的欲望。欲望无可厚非。但当高息、低价、便宜、取巧、捷径等实际利益发出光亮时,欲望容易泛滥成贪婪。贪婪亦是人性自然,无可贬低,但贪婪常常使当事人对事物本质的认知能力发生障碍或偏差而上当受骗。因此制定适合本人的风险偏好,并且坚守是防范和迴避欺诈的基础配方。问题是大多数人常常没有专业能力制定合适的偏好,也很难具备坚守偏好拒绝诱惑的专业心理素质。最好的办法是委托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代为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或者干脆信讬给专业机构理财。




三是利用某些技术强项占据优势,诱人上当。有些欺诈行为所利用的产品外观上技术含量较高,大众无法辩识,如一些利用通讯技术的电信产品,利用医疗技术的药物,利用风险技术的金融产品等等,都需要专业机构或研究人员进行技术解构分折予以识别,加以揭露。

 

仅仅依靠公安机关进行反欺诈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是一个神话。真正的力量来自商业化的反欺诈服务。没有这样的认识,神话就永远是神话,欺诈就永远在横行。




END



本文来源: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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