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我市政法机关全面对标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持续发力,系统推进,不断打造提升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法治保障服务高质量发展,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借鉴作用,持续推动政法机关投身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委政法委从全市政法单位选取了一批典型案例,集中展示我市政法机关持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的工作成效。
目录
1. 能动司法善意执行 力促企业纾困职工解难——何某华等44人申请执行江西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2. 府院联动共治污染 让“僵尸企业”绿色退市——萍乡某焦化公司破产清算案
3. 因势求变展现新方式 克服“猪力”服务法治营商环境——江西正某养殖公司诉朱某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4. 线上调解化纠纷 按下优化营商环境“加速键”——萍乡陶瓷公司与清远陶瓷公司买卖合同案
5. 精准识别企业重整价值 助力破产企业涅槃重生——萍乡某混凝土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6. 强化溯源治理 助推诚信体系建设——区法院、区市场监督部门检察建议监督案
7. 检察监督纠正虚假诉讼 依法捍卫司法公信力——曾某与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抗诉案
8. 打击虚假诉讼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刘某甲与江西省某公司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能动司法善意执行 力促企业纾困职工解难——何某华等44人申请执行江西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关键词】
能动司法 执行 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
江西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通信及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拥有多项国家专利,企业高峰时期员工达数百人,年纳税三百余万元。2020年3月以来,该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一度停工停产,工人工资拖欠好几个月。之后,何某华等44位员工起诉至安源区法院,经双方调解,江西某科技公司支付员工报酬38.56万元。后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义务,何某华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了解到江西某科技公司正逐步恢复生产,且部分资金已实现回笼,其所生产的产品在沿海地区比较畅销。此外,该公司名下仅有62套机械设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若此时贸然推进拍卖程序,44名员工报酬虽能得以受偿,但机器设备价值贬损明显,该公司也势必陷入停工破产的绝境。
执行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改变传统执行思路,通过走访调查、实地勘察、多方询问等方式,充分了解掌握该科技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邀请政府部门全过程参与、见证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经多次磋商,最终促成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其个人担保的形式分期分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企业生产设备采取“活封”措施,允许鼓励被执行人加大生产销售力度,实现资金回笼。不久,双方最后一笔款项已实际付清,拖欠26个月之久的44名员工劳动报酬全部执行到位。目前,该公司生产经营已完全步入正轨,发展态势稳步向好,44名员工中的大多数人选择留下继续工作,实现企业与员工真正的“双赢”。
【典型意义】
能动司法不仅要求法官主动作为、积极敢为,更是对法官案结事了、多重效果合一的司法价值追求。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采取善意文明执行方式,主动走访,全面掌握被执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与困难,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排除“机械执法”的简单方式,以“活封活扣”“放水活鱼”“分步履约”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最终争取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并全部实际履行到位。既兑现了劳动者们的“真金白银”,又助力了企业“破茧重生”,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府院联动共治污染
让“僵尸企业”绿色退市
——萍乡某焦化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破产 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出清 危废品处置 生态环保
【基本案情】
萍乡某焦化公司于2004年3月注册成立,系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厂区面积达141416.9平方米,经营范围为冶炼焦炭及销售、煤焦油、硫酸铵、粗苯加工、销售等。2017年12月,萍乡某焦化公司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国家环保督察组责令停产关闭。关停后,萍乡某焦化公司场所内未做任何防雨设施,厂区内各种危险废物“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地面多处破损。周边居民因该公司造成的水、空气、土壤污染,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萍乡某焦化公司因环保、持续亏损等问题停产3年,企业严重资不抵债,负债达3.26亿元。2020年9月,萍乡某焦化公司向安源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厂区储存池及管道内仍遗留有大量的废液、废渣等危险物品尚未处置,数量巨大,且种类、成分复杂,如不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将对周边环境及附着土壤产生严重污染。为避免二次污染环境,顺利交付资产,确保“僵尸企业”顺利出清,安源法院主动与萍乡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由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环保公司的资质、选聘及危废处置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对危废处置与资产交付进行分别处理、同步推进。截止到2022年9月底,萍乡某焦化公司的危废处置工作圆满结束,总计处置废水2480.105吨、废渣4180.383吨,耗资2448.97万元。既有效处置了遗留的危废,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又有效保障了资产的顺利交付。2022年9月底,萍乡某焦化公司的危废处置工作圆满结束,拍卖资产全部交付给竞买人。2022年12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全票通过。
【典型意义】
高污染高能耗的国有“僵尸企业”出清,不仅要解决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还要面临危废品处置等生态环境问题。本案审理中,法院主动积极作为,将保护生态环境放在首要位置,在出清“僵尸企业”释放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同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妥善处理了大数量、多种类的危废品,圆满解决了萍乡焦化公司多年来遗留下来的环保问题,让高污染高耗能的国有“僵尸企业”实现绿色化退出市场,解决了环境污染对周边居民生活生产的严重影响,保障民生的同时助力当地经济转型高质量发展。
因势求变展现新方式 克服“猪力”服务法治营商环境——江西正某养殖公司诉朱某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合同纠纷 财产保全 调解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江西正某养殖公司与朱某签订《养殖回收合同书》,约定由公司以记账的方式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朱某提供合适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劳动力并负责饲养,养殖期满由公司先行回收销售生猪,在全部销售完成后,向朱某支付约定报酬。2022年4月,朱某养殖场现存栏生猪680头,体重均达215斤以上,养殖期满并达到上市的日龄,江西正某养殖公司因为猪肉市场行情波动大,价格持续下跌,为了减少经济损失,该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书面通知朱某准备生猪上市销售。但双方就代养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式产生了较大分歧,未能协商一致,朱某以约定的代养费过低、其亏损较大为由拒绝将生猪交由该公司销售,该公司担心每拖延一天不仅会严重加剧饲养成本,而且生猪为鲜活物,随时面临死亡毁损的风险,故江西正某养殖公司为了维护自身企业合法利益,遂于2022年4月26日诉至莲花县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返还生猪680头(价值942900元),支付违约金188598元,同时该公司为防止朱某私自变卖生猪转移财产,也向法院申请对该批生猪进行财产保全,请求对朱某猪场内生猪进行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法院经审理认为,680头生猪属于鲜活物品,保全标的物十分特殊,保全难度及风险系数大,在保全期间,生猪容易出现病变导致死亡,难以长期保存。法官在收到保全申请后,仔细审查认为其申请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做出了保全生猪的裁定,但考虑到生猪价格波动大、气温多变易造成生猪生病死亡,若不及时处理,极易给双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进一步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故决定采取灵活财产保全的措施。为此,法院干警赶赴养猪场实地查看生猪生长状况、盘点核实生猪数量和品格,对朱某养猪场的生猪进行财产保全,同时法官及时组织召集双方先行协商沟通,反复释法说理、讲清利害关系,就猪肉的市场价格、生猪回收单价、代养费标准耐心细致作沟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为打消朱某交付生猪后江西正某养殖公司不如约支付代养费的顾虑,法官先责令江西正某养殖公司向法院账户转入50万元保证金,再由法院把查封扣押朱某猪场内生猪,全部交由江西某养殖公司售卖,并由朱某全程配合该公司出售生猪相关事宜,包括协助出具检疫票等,后召集双方到场进行现场登记、称重、消毒、装车,生猪交接。2022年5月12日,双方对立情绪缓和,同意调解解决纠纷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解除江西正某养殖公司与朱某签订的《养殖回收合同书》,江西正某养殖公司同意向朱某支付代养费98000元,押金224900元,合计322900元,该公司放弃对朱某违约金的诉请。
【典型意义】
近年来,江西省生猪产业化发展步伐加快,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非洲猪瘟的冲击,生猪价格波动大,对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本案“公司+养殖户”的合同纠纷中,这种僵局无论对江西正某养殖公司还是朱某来说都是极大的开销与损耗,都可能给双方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为此,法院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灵活运用保全方式和条件,采取调解的手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释法析理、定分止争,最大程度地帮助江西正某养殖公司和朱某挽回经济损失,最终江西正某养殖公司和朱某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节省了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不仅让当事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利,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优化了营商环境,更是在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最大力度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同时对维护猪肉市场平稳运行、确保猪肉平稳供应起到积极作用。
线上调解化纠纷 按下优化营商环境“加速键”——萍乡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买卖合同 货款纠纷 外地企业 线上调解 疫情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6日,原告萍乡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陶瓷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陶瓷公司)签订《中高铝瓷球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清远陶瓷公司向原告萍乡陶瓷公司购买20-60吨中高铝瓷球,单价3260元/吨,由原告萍乡陶瓷公司将货物运至被告清远陶瓷公司,被告清远陶瓷公司在发货次月凭发票10日前向原告萍乡陶瓷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截至2021年7月2日,原告萍乡陶瓷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送货,货款共计117513元。被告清远陶瓷公司在收货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萍乡陶瓷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之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鉴于本案法律关系不复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审理。承办法官经阅卷发现双方对所欠案款争议不大,只是支付时间和方式存有异议。为减少双方诉累,快速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过沟通,被告清远陶瓷公司同意调解,但表示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庭签署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运用“人民调解”平台组织线上调解。在线上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对于解决纠纷的意见,并对各自意见予以一一分析利弊,并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提出最优方案建议。通过多轮协调,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原告核减部分货款并放弃逾期利息、被告清远陶瓷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货款110514元、双方继续业务合作的调解方案。
【典型意义】
萍乡某陶瓷公司是萍乡市湘东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注册资本670万元,所供货物遍布全国各地,拖欠货款买家涉及多家,总计金额较大,不能及时收回货款严重影响了该公司资金流转和正常经营运转。而作为本案被告的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一来也是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回笼困难而影响了自身对外的货款支付,二来一旦涉诉又不方便前去外地法院应诉开庭,同时如被法院裁判又反过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针对涉企纠纷的上述现状,湘东区法院积极利用诉前、庭后等调解方式尽可能减少司法裁判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在采取调解化解纠纷过程中,积极运用 “人民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只用时十日就将该案调解成功,缩短了纠纷化解时间,节省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既保障了本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考虑了外地企业的实际情况;既解决了企业双方的货款纠纷,又维系了供需双方的业务合作,实现了看似单方“让利”,实则成就了双方“共赢”。
精准识别企业重整价值 助力破产企业涅槃重生——萍乡某混凝土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
能动司法 破产清算 重整 建筑资质
【基本案情】
萍乡某混凝土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系一家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2022年6月,萍乡某混凝土公司股东以该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债务人萍乡某混凝土公司的主要资产属于房屋和地面硬化评估价值,对使用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权,该部分资产变现和补偿非常困难且周期不可预估。萍乡某混凝土公司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资质,且在停产前仍有盈利,厂房、机械设备完好,具有较大重整价值。经债务人股东同意,安源区法院积极推动该案进入预重整程序,通过重整式收购的方式盘活破产企业。在预重整程序中,以萍乡某混凝土公司评估价579万余元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建筑资质为标的,通过预招募重整投资人招标会议,招募到投资人萍乡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并以889万元成交。萍乡某混凝土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除投资人支付的889万元外,还有应收账款,会计核算金额为1617万余元。萍乡某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债权为148余万元,普通债权达2997万余元。2023年1月7日,安源区法院裁定对萍乡某混凝土公司进行重整。在优先全额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后,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达70%。2023年2月,安源区法院裁定确认萍乡某混凝土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萍乡某混凝土公司破产程序。投资人收购萍乡某混凝土公司后,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为濒临破产的企业注入了新的血液,在恢复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萍乡某混凝土公司软硬件设施,将公司打造成具有竞争力的混凝土专业品牌。
【典型意义】
安源区法院在破产清算阶段精准识别破产企业的重整价值,抓住企业具有建筑行业资质这个关键点,通过预重整程序招募投资人,有效提高破产财产处置价值,大力提升破产审判效率,仅用六个月时间便妥善化解破产企业债务3000余万元,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并为破产企业注入新生血液,焕发企业生机。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破产重整助力民营企业纾难解困,换挡升级的生动实践。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精准识别破产企业具有建筑资质这一重要重整价值,并通过预重整程序为破产企业引入新生血液,实现短期内助力破产企业涅槃重生。本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在民营企业债务负担化解、产业层次提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解决资金、债务等问题,又通过释放破产企业中仍具有商业价值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帮助企业家和投资者获得商业重生的法律机会,并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了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激发、释放了民营经济活力。
强化溯源治理 助推诚信体系建设——区法院、区市场监督部门检察建议监督案
【关键词】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规避执行 市场主体监管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上半年,某区检察院在开展民事执行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办理的四起执行案件均存在败诉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以此逃避法院对其可能采取的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利于执行活动顺利进行,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某区检察院组建以副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专门办案组迅速开展调查核实,由点及面,从个案入手,通过对法院相关涉企执行案卷进行全面阅卷审查,同时与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沟通,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核准登记程序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核准登记职责。经过多方走访和调查核实,某区检察院就打击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问题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妥善利用保全措施防止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加大对执行中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审查的力度,防止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规避限制高消费措施;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协助配合,减少涉案被执行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的行为。同时向市场监督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将企业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向法院予以通报;建立协作机制,堵塞漏洞,防止企业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妨碍执行。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予以采纳,迅速展开行动。检察机关同步跟进,实时督促落实,协助双方多次就打击恶意规避执行问题及建立协作机制事宜召开协调会,对涉执企业的股权冻结、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变更和注销等事宜多次进行协商沟通。2022年5月11日,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法院执行与市场监督管理衔接协作的工作规定》,形成了执行工作合力,堵塞管理漏洞,杜绝涉案被执行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的行为。
【典型意义】
检察建议不仅是办案手段,更是检察机关促进社会治理的有效措施。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针对多起被执行人利用法院与行政部门信息不畅通、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从依法监督的“我管”向促职能机关依法履职的“都管”转变,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多部门合力,促进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管理秩序有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贡献了检察力量。
检察监督纠正虚假诉讼 依法捍卫司法公信力——曾某与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抗诉案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虚增债务 虚假诉讼 参与执行分配 抗诉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9日,曾某与某煤矿财务管理人员及借款经手人朱某恶意串通,伪造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要求法院判令某煤矿向其偿还借款40万元。法院询问时,朱某认可了曾某在诉状中陈述的借款来源及欠款事实,即借款系某煤矿以55万元的价格收回曾某20万元煤矿原始股时所欠,并向法院提交了账本复印件作为佐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某煤矿与曾某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据此判决某煤矿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曾某借款40万元。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2019年4月30日,曾某以40万标的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执行分配获得某煤矿执行标的款158643.35元。
某县检察院在协助当地政府核查某煤矿巨额债务问题时发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启动调查核实工作。经详细查阅案卷、走访相关单位及多次询问涉案人员,最终取得关键证据,查明事实:某煤矿确曾因股权回收欠曾某55万元,但后由朱某经手先后向曾某已支付了45万元,尚欠10万元。朱某与曾某恶意串通,刻意隐瞒未向法庭如实陈述,捏造借贷关系,企图通过民事判决,参与某煤矿的执行标的款分配,获取非法利益。某县检察院依托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从线索发现之初即向萍乡市检察院进行汇报,及时反馈案件办理进度和难点。市检察院全程跟进,共同分析研判,持续发力,“整体作战”,确保案件质效。某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并以此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22年9月3日,经萍乡市检察院抗诉,萍乡市中级法院裁定该案由江西省某县法院再审。2022年12月8日,某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再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虚增债务出具借条,企图将不法债务合法化,损害企业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权威,阻碍了民营经济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检察机关立足服务保障中心工作,主动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依职权调查核实,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严厉打击涉企业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打击虚假诉讼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刘某甲与江西省某公司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虚假诉讼 刑民协作 再审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8日,刘某甲伪造欠条,虚构借贷关系,将江西省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刘某甲20万元。2022年6月8日,某县公安局在立案查办彭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中发现刘某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为虚假诉讼,并展开侦查。某县检察院通过驻公安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发现该线索,遂对该案开展调查。通过多方走访、查阅案卷材料,启动全面调查核实工作。经查明:刘某甲之父刘某乙投资某公司入股股金11万元,后发现该公司负债较多,为减少损失,故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伪造欠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故认定刘某甲与江西省某公司借贷纠纷案系虚假诉讼。2023年4月21日,某县检察院邀请听证员对该案开展公开听证,县院检察长主持听证会,听证员听取案件情况后,一致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2023年4月24日,经某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某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达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多次与法院沟通交流,人民法院针对再审检察建议组织召开审委会进行审议,并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原作出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裁定对该案再审,再审撤销了原调解书。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准则。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摸排线索、深入调查核实、认真审查案卷,查明刘某甲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丙相互串通,企图通过虚构借贷关系将股权转债权,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损失,通过骗取法院民事调解,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了企业其他债权人利益,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对该类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再审,有力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来源:萍乡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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