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法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工作新闻发布会
12月14日下午,上栗县法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栗县融媒体中心、花开上栗、微上栗等新闻媒体记者及县公安局、县检察院等单位代表、部分群众代表受邀出席新闻发布会。
会上,上栗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宏伟代表上栗县法院向社会通报了今年以来上栗县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犯罪工作开展的情况,从“强化政治引领、严厉打击犯罪、积极追赃挽损、推进社会治理”四个方面全面介绍了上栗县法院开展打击治理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一直以来,上栗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关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犯罪工作要求,以完善“六大长效机制”为抓手,统筹推进,多措并举,积极推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犯罪工作有序开展。
2023年,上栗县法院共受案审理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61件101人。另外,深入开展反诈宣传活动,线上通过院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文章、视频,以案释法;线下通过“屋场贴心会”“法官进网格”“全县政法赶集宣讲团——巡回宣讲”“法院开放日”等活动深入社区、企业、乡村等场所进行普法宣讲2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还通过审理案件梳理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借、出售”“偷越国(边)境进行电诈活动”等社会高发问题后向有关金融机构、电信网络服务企业、乡镇政府制发司法建议共计12份,能动助力社会治理。
之后,上栗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宏伟和刑事审判庭庭长李海龙结合近年来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犯罪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态势,就如何防骗、如何救济应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群众代表提问。
上栗县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犯罪,突出打击重点,严格依法办案,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深入推进普法宣传,着力推进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典型案例
李某、邹某诈骗案——为诈骗犯罪“话务引流”,构成诈骗共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芦溪老板处认识上线。2022年6月,被告人李某使用上线提供的话术本和被害人电话号码,冒充公司招聘,引导被害人添加诈骗团伙QQ号,后再由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2022年7月,在原上线被抓后,被告人李某又通过QQ联系到另一上线,在明知诈骗的情况下,陆续招募被告人邹某、王某(另案处理)并按照上线提供的话术以公司招聘的名义打电话让受害人加诈骗团伙提供的QQ号。每引导被害人添加诈骗团伙QQ账号成功一单,上线会支付30元-50元的价格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再以20元至30元一单的价格分给被告人邹某、王某。其中被告人李某引导被害人侯某被诈骗20740元;被告人邹某引导被害人叶某、曹某分别被诈骗4000元、168718.3元。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邹某非法所得1000元。2022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邹某家属代为退缴非法所得7000元、10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邹某向被害人叶某退赔168718.3元、向被害人曹某退赔4000元,均获得谅解;被告人李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侯某退赔20740元,获得谅解。
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赚取非法收益,招募并伙同被告人邹某等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明知上线从事诈骗活动而提供帮助,导致被害人被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被告人李某、邹某的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的“话务引流”行为,通过上线提供的话术本和电话号码,明知上线实施诈骗犯罪,仍招聘员工冒充公司员工,以招聘的名义诱导被害人添加诈骗团伙提供的QQ号,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搭建桥梁”,属于诈骗的“前端行为”,涉及面广、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期间,顺利挽回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对全额退赔的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其中一名适用缓刑,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案也警醒广大求职者不要误入诈骗公司的“求职”陷阱,要警惕以拨打电话引流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公司,要明白帮助诈骗团伙“引流”,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帮凶,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吴某、萧某二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出售银行卡帮助电诈团伙上演“黑吃黑”,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吴某提出要被告人萧某办理两张银行卡和电话卡,再由其将银行卡出售给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待犯罪团伙将犯罪所得资金汇入以上银行卡后,再通过操作使银行卡在一段时间内不能转账,趁机将银行卡内资金取现获利。萧某同意后就和吴某一起以萧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两张电话卡,随后二人用自己的身份证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均由吴某转交给其上线刘某,再由刘某交给犯罪团伙。
2020年11月12日,某公司出纳王某被诈骗,将公司账户98万元分十次转账至萧某银行卡上。当天14时许,吴某得知犯罪团伙正在使用萧某的银行卡进行收款,便和萧某来到银行,由萧某到银行柜台将其银行卡挂失销户并取出银行卡内余额12余万元,然后一起分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萧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属共同犯罪,且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法院结合部分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本案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萧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吴某、萧某连带退赔被害人某公司十二万九千九百七十三元。
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犯罪呈现产业化发展模式,银行卡被当成商品公开进行买卖,从而收购、销售、使用,已经形成一个强大市场需求的灰色产业链。本案是电信网络犯罪中典型的“黑吃黑”案例,犯罪人利用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的上游行为,通过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追踪银行卡交易流水而进行挂失,从而将卡里的赃款据为己有,不仅构成电信网络犯罪上游犯罪,还涉及财产犯罪。本案中,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是严厉打击、惩处电信网络犯罪上下游犯罪的表现,有力保护了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更是对潜在犯罪人的一种警示教育,助力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环境。
END
供稿:李海龙、杨晋文
编辑:熊启韦 审核:谭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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