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人寿保单的投保人,能避免保单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A在2014年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某人寿保险产品,交费5年,每年保费10万元。A在2021年大额借债,债权人在2023年把A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A应该偿还债务及利息。法院判决已经生效,A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偿还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变更保单投保人有三个阶段可以选择:家庭财务健康时、产生大额债务后和债务到期、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你认为在哪个时期变更投保人更能保护A家庭的保单利益呢?亲爱的读者,你把自己带入了A的立场,还是带入了A的债权人的立场呢?
我们来分析三个不同阶段变更投保人的影响:
阶段一:在投保人家庭财务健康时变更投保人
A在家庭财务健康时可以自主使用和配置自己的财产,有权使用家庭财产为自己配置保险产品,A作为保单的投保人有变更投保人的权利,与配偶/子女协商一致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保单投保人为配偶/子女。在家庭财务健康时,A的做法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A享有支配保单的自由。
阶段二:在投保人产生大额债务后变更投保人
A在2021年大额借债,如果该借债是A与配偶共同借债,或者虽然由A一方借债,但有证据证明相关资金用于家庭生活、生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A和配偶共同负责偿还。此时,A和配偶是财务共同体,A把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配偶,一般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但A把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子女,导致A的责任财产减少,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阶段三:在投保人债务到期、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变更投保人
2023年,法院判决A应当偿还债务,A作为投保人的保单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偿还债务。A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把保单投保人变更为子女,有恶意逃避债务嫌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曾经说过,“法律、经济和政治体系都是人类智慧的产物,其目的是平衡和分配利益。”
如果你是A,你作为保单投保人享有的权利法律是保护的;如果你是A的债权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律也是保护的。我们每个人既可能身处A的立场,也可能身处债权人的立场,还可能同时处于两种立场。当“投保人的保单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你希望法律的天平如何权衡倾斜呢?下一期我们通过法院的典型判例来一探究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