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扶助25000元,佛山这类居民可申请特别扶助
近日,《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2024-2028年)》正式印发,进一步完善高明区社会救助体系,提高高明区户籍家庭应对意外伤亡的抵御能力。
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下称“特别扶助计划”)是指对具有高明区户籍居民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扶助,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高明区户籍的居民。
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两种类型。
意外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0-60周岁的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居民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意外身故18周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扶助10000元;18周岁至60周岁的一次性给予扶助20000元。
疾病身故
疾病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20-55周岁的居民因疾病导致死亡。因疾病身故一次性给予扶助25000元。
这些情形身故的不列入特别扶助计划范围:
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无牌无证驾驶,酒驾、醉驾,驾驶不符合国家使用标准的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责、全责、同责的;已享受政府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
自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身故之日起半年内,其家庭成员可书面提出特别扶助金申请。
审批及发放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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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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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完成调查审核后应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慈善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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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慈善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批,如果符合条件的,由区慈善会将特别扶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受助人的存折。
《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2024-2028年)》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至2028年12月31日,2024年1月25日至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前发生的属于特别扶助范围的个案,按《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明民字〔2019〕21号)进行办理。
(一)申请书(由其家庭成员书写);
(二)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
(三)提供火化证明;
(四)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若为驾驶机动车者,需提供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调解书》);
(五)因一般意外身故的(0-60周岁的居民),其家庭成员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因疾病身故的(20-55周岁的居民),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
(七)提供身故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认为接收特别扶助金的该名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高明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各位市民朋友如有疑问
可联系高明区慈善会
📞联系电话
0757-88669955,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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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高明区民政局、南方+
编辑 | 佛山民政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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