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的严打有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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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夏得有,一名29岁的放火犯。他本是金县华家公社华东大队的社员,因对生产队长辛某不满,于1983年6月23日,放火将辛某和第六生产队集体收获的共计2万3千9百余斤小麦全部烧毁,后被判处死刑。
图为一名强奸犯被绑着,他脸上的表情似乎还很坦然。强奸对女人造成的伤害可以毁掉她们的一生,甚至毁掉一个家庭。在思想保守的七八十年代,流氓强奸罪一旦定罪,就基本难逃枪毙死刑的下场!
图为83严打的女流氓翟曼霞照片。历过那个年代的人难以想像:组织家庭舞会、男女恋爱稍稍出格,或者衣着暴露,会被判刑送去劳改。婚外性关系、甚至偷窃少量财物会判死刑;——这就是1983年严打期间发生的事。
图为1983年“严打”时期的女“流氓”犯。所谓的流氓罪,即1979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中设定的罪名。
图为一位女犯人与亲人最后一别。画面中的女犯人被剪成了短发,镜头只是拍摄到了他的侧脸,但尽管这样,依旧可以看出她长相相当漂亮。但可惜的是,这么漂亮的女性生命却永远定格在了83年。
图为判处罪犯方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人大常委出台了司法解释,将“流氓罪”的适用刑罚提高至死刑。“流氓罪”在1983年严打中成为不少“流氓”的梦魇,当然被判“流氓罪”的人也有不少确实是强奸犯,属罪大恶极者。
图为1980年代公判流氓犯现场,判处罪犯黄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流氓罪”的设立参照了苏联及东欧的相关条文,反映出共产主义国家所特有的“精神洁癖”,因为西方国家并没有这一罪名。
“精神洁癖”在文革期间发展到顶峰,只讲集体主义,没有个人主义,只讲热爱领袖热爱国家,个人则连爱情都是耻辱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不必说,对妇女耍流氓更是想都不要想的被全社会所唾弃的行为。
图为战士们将罪犯押到会场当面示众。
图为1983年严打期间集体枪决犯人。严打“从严、从重、从快”的“三从”方针,无视法律,造成了不少冤案错案,这种状况直到1984年才得到改善。
80年代严打照片:1984年,严打期间过去,人们对法律重新重视起来。这是一组30多年前的强奸犯,从左起分别是:罗军、张春晓、徐武、张伟...他们不再被处以死刑,而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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