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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诚法律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精诚法律人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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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郑州一家耐火材料公司2010年9月24日至2012年8月20日分10次向陈某借款155万,并由王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书面承诺在2012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欠款155万元,否则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债务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陈某将担保人王某及其妻子吴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归还全部欠款及违约金。

二、本案提问:陈某是否可以让担保人王某及其妻吴某一同偿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中载明: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分析:    

一、夫妻所负担的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抚养义务等双方共同的事由,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负担的债务、在借债时又对另一方进行了隐瞒,则此债务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哪些标准    

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    

结合具体案情:

王某对陈某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王某所负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据此,王某的担保行为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从中获益,王某的担保是其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之妻吴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只能用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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