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精诚码001|高院裁判:以物抵债协议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王建锋 精诚法律人 2024-01-26

  精诚码

    精益求精,推诚相与。精诚码,写给企业家和企业法务看的案例!

    精诚码作为河南精与诚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种案例编写体例,其设定的阅读对象为侧重于企业家和企业法务,重点剖析诉讼案件中败诉方在诉讼策略、证据梳理、法律理解和日常经营合规等方面存在的失误,旨在帮助企业家和企业法务有效防范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妥善解决民商事纠纷解决。

欢迎与我们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0371-63375859

精诚码001|高院裁判:以物抵债协议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定国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精诚提醒

      【败诉原因】执行异议人败诉的原因有二,一是诉讼前对证据的整理和审查出现偏差,向法院提交的关键证据存在严重的瑕疵,提交的2004年的协议上竟然加盖了2013年才刻的章。二是在诉讼中对法律适用理解错误,不能准确适用以物抵债协议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条件。 

      【法官思路】本判例的裁判要点有二,一是所有权人与他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在法院查封标的物之后,该协议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土地及地上房屋为对象的抵债协议后,未进行可能性变更登记的,该债权人依法不享有对土地及地上房屋的物权。

      【合规提醒】通过以物抵债协议对抗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时间应当在法院查封之前,二是以物抵债协议的物是土地及地上房屋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精诚检索

       二审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16号

       精诚编码:河南精与诚律师事务所(2017)第001号

       关键词:执行异议 以物抵债 强制执行 物权登记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电能设备公司与滨河一厂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一审法院,该案诉讼期间,电能设备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该院于2004年8月6日作出(2004)新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滨河一厂银行存款237734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依据该裁定,该院于2004年8月10日查封滨河一厂两宗土地,编号分别为新乡县国用(95)字第230号、231号。2004年10月17日,该院作出(2004)新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因滨河一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电能设备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05年2月7日作出(2005)新中法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裁定:继续查封滨河一厂位于洪门××国村××土地(××别为××县国用(95)字第230号、231号)。新编号为新国用(2004)字015号,即新国用(2004)字03015号。该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于当日送达新乡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11月22日,该院作出(2005)新中法执字第357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将滨河一厂名下位于洪门镇定国村证号为新国用(2004)字第03015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过户到买受人新乡市振动电机有限公司名下;二、买受人新乡市振动电机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定国村委会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新中执异字第2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定国村委会的异议。另查明,新国用(2004)字第03015号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滨河一厂。


法院论理

      一审法院认为,从该协议签订时间上看,此时案涉土地亦处于本院查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据此,定国村委会以签订时间均晚于该院对案涉土地进行查封的时间的两份《抵债协议》主张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从而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停止执行和进行确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必须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定国村委会称与滨河一厂签订有抵债协议,但并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依法对该土地及地上房屋不享有物权。故定国村委会上诉称其已取得本案争议土地的物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精诚法律人

面向全国常年征集疑复杂民商事案件

 

      为了将精诚码打造成企业家和企业法务身边最优秀的法律智库,精诚法律人面向全国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对于符合要求的案件,我们将依托精诚复盘会的群体智慧,对案件进入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为您提供最专业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联系电话:0371-63375859 13323823699(王建锋)

     联系邮箱:jyc@jyclawyer.com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1419-1420

延伸阅读

答疑|精诚复盘会是个什么东东?

分享|精诚复盘会运用诉讼可视化技术成功复盘一起复杂民商事案件

干货|房屋建筑领域篇--2016最高法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精诚法律人|提醒仅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夫妻公司”应重视的刑事犯罪风险

动态|精与诚大要案中心主任李晨毅应邀参加帮瀛法务组织的模拟法庭

精诚法律人|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纠纷中优先受偿权的三种裁判观点

精诚法律人|最高法院:无公司决议,对外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精诚法律人|最高法: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2017最新整理)

干货|五张图让你快速掌握最高法巡回法庭案件审理规定

案例|最高法发布跨省重大民商事典型案例之物保与人保”之间的关系处理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精诚码001|高院裁判:以物抵债协议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王建锋 精诚法律人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