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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来访须知

第四巡回法庭地址:河南省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 博学路33号。

一、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辖区包括河南省、山西省、安徽省和湖北省。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受理以下案件:

(一)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第四巡回法庭受理的其他案件。

三、民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案件经过发回重审的,应提交全部法律文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五)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纸质材料还应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其中再审申请书、全案判决书、裁定书应制作成可以编辑的Word文档,电子版存入光盘提交。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四、民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务必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种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中的何种情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书应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五、民商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六、刑事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申诉,必须经过辖区内高级人民法院复查。

七、对不持有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越级来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具法律结论或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决定并已向当事人送达涉诉案件终结告知书的来访,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不予接谈。

八、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商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办理。

九、对不持有法院法律文书、反映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来访,请到相关部门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不予接谈。

十、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周六、周日全天和周二下午、周五下午不接谈,其他工作日均接谈,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1:30,11:00结束安检;下午1:30至4:30,4:00结束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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