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分享|最高法裁判观点:伪造公章签章的合同效力及于公司的前提是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


(2017)最高法民申4441号

【案例要旨】行为人伪造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公司虽不知伪造公章的事实,但已实际履行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与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建二公司与科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建二公司是否应承担向科润公司支付钢材款、贴息费及资金占用费的民事责任。

根据二审查明事实,2014年1月20日张庆华以“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塘产业园区项目部”的名义,向科润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定货物签收人。2014年1月20日张庆华以“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荫塘产业园区项目部”的名义、2014年3月28日张庆华以“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塘产业园区项目部”的名义与科润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以上《授权委托书》《钢材购销合同》均加盖张庆华私刻的印影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塘产业园区项目部”的公章。另,张庆华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明其未向科润公司支付过货款。建二公司虽不知张庆华伪造公章与科润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但在该钢材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科润公司多次向建二公司的项目部直接供应钢材,建二公司通过其项目部工作人员或者案外人其直接向科润公司支付了绝大多数货款,科润公司也将所收到的上述货款直接向建二公司开具发票并载明销货单位为科润公司,购货单位是建二公司,建二公司对此节事实并未提出异议。根据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张庆华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建二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且建二公司项目部收到钢材后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向科润公司支付余下钢材欠款并未损害自身利益。建二公司在本案的一审答辩、二审上诉理由以及再审请求所提的理由中,除了主张判决所认定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错误之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庆华与科润公司串通损害建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张庆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据此认定建二公司与科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是正确的。二审判决虽然认为一审判决对当事人之间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案件的再审。建二公司申请再审所提的当事人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以及建二公司与科润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建二公司是否应承担向科润公司支付钢材款、贴息费及资金占用费的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张庆华分别于2014年6月16日、2015年1月15日、2015年2月15日向科润公司出具《企业对账函》《个人资产担保函》《还款承诺函》《对账表》,确认科润公司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6月26日提供钢材7075.768吨、货款及运费27,830,124.88元、已付款23,800,000元、尚欠货款3,682,284.88元、贴息费347,840元、资金占用费1,738,550.55元。其中,2014年6月16日《企业对账函》中加盖张庆华私刻的“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塘产业园区项目部”印章。此节事实虽然无法认定是建二公司与科润公司之间钢材买卖合同关系的整体对账情况,但鉴于张庆华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科润公司以此主张支付对账所确认的款项应予支持。至于上述款项数额是否准确问题,建二公司在上诉以及申请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足够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亦无法具体审查。关于建二公司申请再审所提其在二审程序提交了三份新的证据,二审未予评价,仅以无证据证明为由予以否认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二审判决对建二公司在上诉过程中是否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上述“新的证据”未予记载或表述,但建二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亦未能有效证明其在二审程序中提交过上述三份证据材料。故无法认定二审审理是否构成程序违法。且建二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亦未提交该三份证据的复印件,显然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严重懈怠。建二公司应当自行承担该怠于行使权利的不利后果。


更多精彩

分享|最高院:《关于完善公司行为的认定规则,改变过度强调公章效力的观念的建议》的答复

分享|最高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

分享|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如何认定?最高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四则

风控|如何识别真假公章?帮您正确使用公章!

分享|最高法最新裁判观点:提供盖章或签字的空白合同,应视为其接受对方在空白合同中填写相关内容的法律后果

分享|最高法院裁判: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分享|高圣平: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法律后果

分享| 最高院最新观点:即使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系假章,也不影响其职务行为的成立和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


精诚法律人面向全国征集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惟精唯一,推诚相与。精诚法律人现面全国征集下列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一、二审和再审的民商事案件。2、河南省十八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法院管辖的疑难民商事案件。对于符合要求的案件,我们将依托精诚复盘会的群体智慧,对案件进入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为您提供最专业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联系电话:0371-63375859                13323823699(王建锋)
联系邮箱:jyc@jyclawyer.com官方网站:www.jyclawyer.com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1419-1420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分享|最高法裁判观点:伪造公章签章的合同效力及于公司的前提是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