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民事检察:检察官抽丝剥茧,一起虚假诉讼案真相大白
来源|正义三门峡
8月4日,由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对申诉人徐军与被申诉人周艺、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该案为虚假诉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李萍诉讼请求。至此,经过检察官历经艰辛,抽丝拨茧,终于使这起历经4年的民间借贷案件尘埃落定。
借款起纠纷
2014年,周艺、徐军合伙承包工程急需100万元周转资金。情急之下,周艺介绍向朋友李萍借款。经协商,李萍同意出借10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
同年7月1日,周艺、徐军共同向李萍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李萍现金壹佰万元整,月息叁分,用期叁个月,从2014年7月1号开始计息,到期归还本金壹佰万元整”。事过两年,突然有一天李萍将周艺、徐军起诉至湖滨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徐军丈二摸不着头脑,借条上确实是自己签名,但是咱没有见到一分钱呀!是不是弄错了?
然而,在庭审中,李萍提交五份2013年银行交易流水证据,欲证实其已向周艺支付了100万元借款,并说明上述2014年借条就是2013年的借款。
周艺当庭认可已全部收到借款,并主张已全部转交了徐军,但未提交证据。徐军坚称未收到该借款。一审法院根据李萍提交的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认为借款事实存在,判决周艺、徐军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判决如雷轰
2016年11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周艺、徐军连带偿还李萍借款本金97.3万元及利息。
拿着盖着法院红印的判决书,徐军犹如晴天霹雳,他一屁股坐在地上。
徐军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借条是2014年7月1日出具,但李萍并未实际支付借款,不存在100万元借款事实。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徐军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徐军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自己并未收到借款,李萍与周艺就借款事实在法庭上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2018年12月18日,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徐军再审申请。
就这样,徐军在一审、二审法院来回奔波,但他的诉说、辩驳、请求显得那么苍白无力,现有的证据对他非常不利,这个从来不掉眼泪的硬汉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嚎啕大哭。
剥茧觅真相
走投无路之际,徐军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希望能有一线生机。
徐军多次来检察机关反映问题,只要一说起这个案件,五十多岁的徐军就禁不止大哭说:“我真的很冤枉啊,100万元借条有我签名不假,但李萍真的没有给我钱啊。家人不相信我,朋友说我脑子有毛病,法院也判我败诉,现在把我仅有的两套住房都执行了,我和八十岁的老母亲只能在外飘零生活,真是逼的我没有活路了”。检察官温馨递上一杯热水说“别太难过,只要你是清白的,检察机关会还你公道”。徐军眼中飘过一丝希望,仿佛溺水者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这场借款纠纷对于他来说就是天大的案件。
事关重大,三门峡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及时调取法院诉讼卷宗材料,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案情,不断浮现诸多疑问:李萍是否有出借100万元的经济能力?为什么涉案借条书写时间是2014年,而李萍提交银行交易记录发生在2013年?李萍、周艺、徐军之间是什么关系?经第六检察部初步讨论决定,对李萍提交证据逐一到银行调查核实,并调取相关存款、取现、转账原始凭证。对借款资金来源、去向反复对比,最终确认李萍提交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第一,从李萍提交自己的银行交易明细中发现,2013年期间,除了案外人王小军向其转款20万元之外,每日账户余额最多不超过5000元,证实李萍明显不具备出借大额资金的经济能力。第二,在检察机关询问涉案100万元借款资金来源时,李萍辩称“自己家油罐车运营收入累计所得”,但与其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明显不符。且李萍亦不能提交借款资金来源证据。第三,李萍通过在银行多次以存、取方式将同一笔20万元伪造成向周艺支付60万元的证据。同时,周艺为配合李萍的起诉,在诉讼之前,将自己和其女儿周飞飞银行交易明细证据交给李萍,由李萍作为已支付借款的证据在庭审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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