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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的,向原审中院提交材料


公    告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即日起,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向原审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由原审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释明后依法受理或移送本院审查受理;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本院将移交原审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释明。为提高当事人申请再审效率,节约成本,建议当事人直接向原审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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