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来源|保全部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执监320号,孟令国、宝马股份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决定书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被执行人):孟令国。

申请执行人:宝马股份公司。

被执行人:斯坦福石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原宝马(天津)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斯坦福石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原宝马(天津)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宝马公司诉斯坦福公司、酒井公司、孟令国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沪73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三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宝马公司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斯坦福公司、酒井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孟令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孟令国以其并非上述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为由要求该院解除孟令国的限制消费令。

上海三中院查明,孟令国系上述二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纠纷发生时到起诉后)、原大股东(持有酒井公司80%股权;持有斯坦福公司60%股权),在2017年11月7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并转让了所有股权。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上海三中院对申诉人孟令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否妥当。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点击标题查阅全文)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虽然孟令国在上海三中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已不是斯坦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作为发生争议时斯坦福公司、酒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同时参与了案件调解过程,案件执行过程中仍是本案主债务人斯坦福公司的监事,且根据该公司章程显示,公司仅设有执行董事和监事,综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孟令国对本案债务履行仍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故在斯坦福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前提下,上海三中院对孟令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

综上,申诉人孟令国关于撤销限制消费令的理由不能成立,上海高院(2020)沪执复16号执行决定应予维持。


更多精彩

最高法:这11类错误执行行为法院要赔偿!

最高法:能否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追加欠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河南高院:关于加强法律文书可执行性审查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中的“执行到期债权”法律问题审查参考

执行法官再也不敢拖了,高院新规为财产查控处置规定刚性期限

最高院: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涉及对具体鉴定内容司法认定的评判


精诚法律人面向全国征集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惟精唯一,推诚相与。精诚法律人现面全国征集下列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一、二审和再审的民商事案件。2、河南省十八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法院管辖的疑难民商事案件。对于符合要求的案件,我们将依托精诚复盘会的群体智慧,对案件进入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为您提供最专业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联系电话:0371-63375859                13323823699(王建锋)
联系邮箱:jyc@jyclawyer.com官方网站:www.jyclawyer.com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1419-1420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最高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