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借款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法门囚徒 作者|金锡杰
裁判要旨
借款协议约定案涉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借款人借款,其应承担还款责任,鉴于案涉借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目的用于个人独资企业资金周转,故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应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张明海、王洪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080号】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借款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认为:本案涉及多方当事人,基本法律关系是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向王丽华借款,张明海、王洪德等人提供担保,后因投资人苏振文去世,其权利义务由其配偶徐艳等人承继。从张明海、王洪德及徐艳再审申请的情况看,本案审查的重点为徐艳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张明海、王洪德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徐艳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徐艳作为苏振文的继承人,其权利义务来自于苏振文,其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取决于苏振文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振文煤矿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案涉协议约定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向王丽华借款,王丽华已按约出借款项,原审判决认定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张明海、王洪德、徐艳主张王丽华系职业放贷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关于还款主体和范围,鉴于案涉借款形成于苏振文与徐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目的用于煤矿资金周转,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艳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张明海、王洪德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王丽华曾在保证期间内向张明海、王洪德主张权利,在本案所涉历次诉讼中张明海、王洪德均未就此问题提出抗辩,结合判令其承担保证责任时亦未提起上诉等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张明海、王洪德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亦无不当。此外,张明海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业务凭证”仅为复印件,另案裁定书为再审审查阶段的法律文书,均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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