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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引来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返税补贴”款​案

明哥说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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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22-01-04
葛照槐、应见江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刑终200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照槐,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曲阳县,住河北省曲阳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应见江,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住。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术昌,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曲阳县,住。2016年9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康康,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住。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建成,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俊英,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望都县,住。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照槐、应见江、余康康、张建成、王俊英、葛术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19)冀1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葛照槐、应见江、余康康、王俊英、葛术昌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冀刑终17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冀11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葛照槐、应见江、葛术昌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超、检察官助理梁燕、书记员温雅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葛照槐、应见江、葛术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
一、2018年9月,被告人葛照槐、张建成得知江苏省沛县、东海县政府出台“返税补贴”政策后,二人组织成立“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获得“返税补贴”款牟利,约定二人各占50%的股份,利润均分。张建成负责与当地政府协调、沟通,确保政府返税;葛照槐负责联系注册企业的人,并以其联系人员的名义注册企业,联系对外开票、收取开票费。被告人王俊英、葛术昌受雇于葛照槐、张建成,分别负责在东海县、沛县注册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转账、开具并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项。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葛照槐、张建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江苏省东海县沛县成立“空壳企业”69家,其中有49家企业已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葛照槐、张建成、葛术昌在江苏沛县注册了沛县保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为嘉兴鹊梅能源有限公司、北京中兴建投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1份,总金额3869.8025万元,虚开税额112.712642万元,已抵扣税额112.712642万元。
被告人葛照槐、张建成、王俊英在江苏省东海县注册了东海县宝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为嘉兴鹊梅能源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5份,总金额19702.461222万元,虚开税额573.858042万元。
二、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葛照槐联系被告人应见江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应见江、余康康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县,通过购买他人已注册企业或利用他人信息注册企业的方式,在上述地区控制了32家“空壳企业”,其中有29家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见江负责和葛照槐联系虚开发票业务、收取葛照槐支付的开票费、接收开票信息、后转给余康康。余康康收到开票费后,按应见江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并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2019年1月份,葛照槐从应见江、余康康实际控制的贺兰县常信乡高义优建材经销部等29家企业,为昆明久远经贸有限公司等6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9份,总金额67450.120116万元,税额1964.566622万元,已抵扣761份,抵扣税额1860.288912万元。
被告人葛照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65份,虚开金额91022.38384万元,税额2651.137306万元,已抵扣的发票1105份,抵扣税款2512.475522万元;被告人张建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6份,虚开金额23572.26372万元,税额686.570684万元,已抵扣的发票344份,抵扣税款652.18661万元;被告人王俊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5份,金额19702.46122万元,税额573.858042万元,已抵扣发票203份,已抵扣税款539.473968万元;被告人葛术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1份,金额3869.8025万元,税额112.712642万元,已抵扣税款112.712642万元;被告人应见江和余康康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9份,金额67450.12012万元,税额1964.566622万元,已抵扣的发票761份,已抵扣税款1860.28891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葛照槐违法所得1013883.11元;被告人张建成违法所得339331.11元;被告人应见江、余康康违法所得各1285544元;被告人王俊英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葛术昌违法所得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被告人葛照槐供述,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2018年9月份,其联系张建成在江苏东海县、沛县等地花钱找人注册成立公司、经营部,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到2019年1月份,其和张建成在东海县成立了51家公司和个体经营部,在沛县成立了18家企业。每家公司向外虚开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发票。东海县有41家企业对外开过发票,沛县有8家公司向外虚开过发票。注册公司的法人都是其找来的,承诺每注册一家企业给2000元。其找的人有彭某1、范宝川、范宝成、邸某、葛文泉等。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其和张建成,二人各占50%股份。其负责联系买卖发票的业务,找法人注册公司;张建成负责疏通沛县、东海县政府的关系。张建成找了王俊英,其找了葛术昌,二人参与开发票。王俊英负责财务,领着其找来的法人跑办东海县的公司手续,负责东海县的开票业务;葛术昌负责带法人跑办沛县公司手续及开票业务。在东海县成立的公司开票税额为5738586.4元,沛县8家公司开票税额为1127126.42元。开具的上述发票均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其通过应见江在银川虚开发票。开票时,其通过微信将开票信息发给应见江,并把开票费给应见江打过去,应见江在银川开票后,按照其提供的地址邮寄。通过应见江共开票税额为19647151.70元。均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葛照槐对成立的空壳开票公司及开票明细予以确认。其非法获利包含政府返税款和开票费。
2.被告人张建成供述,葛照槐让其打听哪里有返还税款的政策,想注册企业,往外开票,其得知江苏苏北地区有返还税款的政策就通知了葛照槐,葛照槐找了很多人在东海县和沛县注册公司和个体企业向外开发票,直到2019年1月份。其和葛照槐约定各占50%的股份。在东海县家企业,开过票的有41家,在沛县注册了18家,有8家向外开具了发票。其负责与当地政府协调沟通等事项,葛照槐负责具体开票业务、联系法人注册企业等。其和葛照槐雇佣了王俊英和葛术昌,王俊英负责东海县的工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上传开票资料等业务,葛术昌负责沛县的具体业务。这些企业向外虚开发票,不存在真实的煤炭交易。其获利20多万元,主要是政府返还税款。受票企业由葛照槐联系,将开出的发票给受票企业,王俊英和葛术昌邮寄发票。其参与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865712.84元。其对成立的开票空壳公司及虚开发票的明细予以确认。
3.被告人王俊英供述,其受雇葛照槐和张建成在江苏东海县当会计,注册公司,向外开发票。其开票时按照葛照槐发的开票信息、发票模板,去东海县税务中心办理开票。开票后,按照葛照槐发给的地址将发票邮寄出去,给企业开具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在东海县注册成立了50余家企业,东海县的企业向外开具发票共计税额5738586.4元。葛术昌负责沛县的注册办证及开票业务。其非法获利5万元。
4.被告人葛术昌供述,2018年10月,其和王俊英受雇于葛照槐、张建成虚开发票,王俊英负责东海县的虚开业务,其负责江苏沛县所有公司的虚开业务。在沛县共注册了18家企业。都是葛照槐找的法人,其领着法人办理公司注册手续。注册企业的目的就是虚开发票。刚开始时,王俊英带着其熟悉注册公司的流程,后来再有法人来其就领着办公司注册。其还负责给沛县这些公司领取发票,领取发票后按照葛照槐和张建成提供的地址将发票邮寄出去。在沛县成立的公司向外开票的有8家。虚开发票税额1127126.42元,开具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其非法获利2.3万元。
5.被告人应见江供述,2018年8月其和葛照槐商谈虚开发票的事。其让余康康问能否虚开发票,余康康打听到银川那边可以虚开发票,余康康称需要注册个体工商户,其找到社会上办证的十来人去银川注册个体工商户。余康康带着其找的人在银川成立个体工商户,向外虚开发票。每次开票时都是葛照槐将开票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其,其转发给余康康,余康康开发票后按葛照槐提供的地址将发票邮出。截止到2019年1月份,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9647151.7元,开具的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都是虚开的。虚开发票所获利润,其和余康康平分。
6.被告人余康康供述,2018年9月应见江问其在银川能否开具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去银川打听后告诉应见江可以开。应见江给其费用并找了十来人,让其在银川办理营业执照往外开票。其注册了十七八家个体工商户,并在当地花钱购买了十多个营业资质,按照应见江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发票。共开具了税额为19647151.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发票都邮寄给了葛照槐。开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其和应见江通过开发票非法获利。
7.证人孟某1证言证实,2018年11月其到东海县和沛县,在王俊英和葛术昌的带领下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自己只是挂名法人,不参与公司经营。葛照槐给了其8000元。
证人孟某2、孟某3证实到东海县、沛县注册公司的情节与孟某1证言基本一致。
证人吕某证言证实,葛照槐找其在东海县注册企业的过程,并证其不参与企业经营,注册手续交给了葛照槐。
证人邸某、杨某1、范某1、杨某2、杨某3、范某2、彭某1、彭某2、韩某1、李某1、丁某1、赵某等人证言证实,在东海县、沛县由王俊英、葛术昌带领办理公司注册的经过,并证实,自己只是挂名法人,没有参与经营,分别获得2000元至9000元不等的好处费。
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经人介绍,其与牟某、刘冠平从潍坊到了银川,在一浙江人带领下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其不参与注册企业的经营,企业资质都给了那个浙江人。王某1辨认出浙江人系余康康。证人牟某所证情节与王某1证言基本一致。
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和王某2办理了银川华登茂和宗华盛茂两个经销部设立,后把营业执照、银行卡、身份证留给了一浙江人。其没有参与企业经营,机票和食宿费用都是那浙江人出资。刘某辨认出那个浙江人系余康康。证人王某2所证情节与刘某证言基本一致。
证人韩某2(银川市兴庆区恒辉发建材经销部、贺兰县常信乡燕菲隆建材经销部挂名法人)证言证实,一男子称注册公司可以办理贷款,其去银川市贺兰县办理了公司注册,把注册资料都给了那个男子。其不参与注册企业的经营,所有费用都是该男子支付。
证人龚某证言证实,莱芜福润祥公司的成立情况,该公司没有经营场所,想做煤炭业务没有做起来,后来王明买下了企业。公司业务都是王明联系。其负责打完税证明,领发票。
证人王某3(杭州天颂公司实际经营人)证言证实,其经营的公司接受东海县五家公司和经营部的发票,税额571706.56元,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上述发票均已抵扣税款。证人李某2所证情节与王某3证言一致。
刘华涛(北京中兴建设公司)证言证实,北京中兴建设公司接受了沛县博之晨公司发票,与沛县公司没有业务关系,接受的发票已抵扣税款。
证人李某3、王某4(博泉、九灿、九禾公司经营人)证言证实,接受银川兴庆、贺兰县四个经销部开具的税额为629324.85元的发票,全部抵扣税款,开发票没有真实业务。
证人左某、黄某1(江西万信商贸公司实际经营人)证言证实,东海县久木公司给万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虚开税额139805.82元,公司经营不好就买了发票抵扣税款,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虚开税款已抵扣。
证人熊某证言证实,江西翔宇公司从东海县、银川等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节。
证人李某4证言证实,宁波升驰公司从东海县叶铭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节。
证人陈某、丁某2证言证实,绍兴嘉明新能源公司从银川佳庆祥经销部和贺兰县高义优经销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份,税额131076.96元。
证人黄某2、邵某证言证实,中源幕墙公司从银川全喜新、乐嘉经销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节。
8.出票企业工商、税务资料及出票明细
(1)从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东海县出票企业的工商资料、税务资料及出票明细,包括东海县嘉禾、通莱、冠科、久木、通发等矿业有限公司;东海县旭驰进出口有限公司、多朋国际贸易公司、宝运检材销售公司等有限公司;东海县牛山博可、牛山国荣、牛山运嘉、牛山达运、牛山安泊、冠南、思凡、本吉、思吉、仁实、贵丰、思发、思顺、万锦、范某2、联耀、娜一、雄坤、奔檀、檀崇、福轩、涵妙、韩丰、铭腾矿产品经营部等共计51家企业的工商资料及税务资料,其中包括41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及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上述书证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所证相互印证,被告人葛照槐、张建成、王俊英对上述开票企业予以确认。
(2)从江苏省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出票企业工商资料、税务资料及出票明细。包括沛县保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沛县博之晨能源有限公司、沛县黑之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沛县利犇建材经营部、沛县铭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沛县奕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沛县永旭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沛县重文建材经营部8家单位。
上述书证证实,开票企业虚开发票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葛照槐、张建成、葛术昌对上述开票企业予以确认。
(3)从银川市及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调取的出票企业的工商资料、纳税资料及出票明细,包括,银川市金凤区冠平坊五金经销部、银川市金凤区华登茂建材经销部、银川市金凤区洛志豪建材经销部、银川市金凤区荣惠远建材经销部、银川市金凤区谭荣旺五金经销部、银川市金凤区童全申五金经销部、银川市金凤区燕红莺建材经销部、银川市金凤区志盛南五金经销部、银川市金凤区宗华盛茂五金经销部、银川市西夏区刚城盛建材经销部、银川市兴庆区安智泰五金经销部、银川市兴庆区彬彬园建材经销部、银川市兴庆区冠平建材经销部、银川市兴庆区海蓝彬建材经销部、银川市兴庆区恒辉发建材经销部、银川市兴庆区佳庆祥建材经销部、银川市兴庆区乐嘉同建材经销部、银川市兴庆区丽芝盛谭五金经销部、银川市兴庆区洛志启建材经销部、银川市兴庆区全荣升建材经销部、贺兰县长信乡燕菲隆建材经销部、贺兰县长信乡高义优建材经销部等32家单位的工商资料。其中29家企业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明细。该书证证实葛照槐通过应见江、余康康在银川市及贺兰县等地注册或购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节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虚开票的情节一致。被告人应见江、余康康对上述书证予以确认。
9.银行交易信息情况。本案虚开发票企业与受票企业之间的交易流水,包括葛照槐找来注册企业的相关个人名下的银行交易信息包括:保川、博之晨、永旭等开票企业与受票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及范某1、葛术昌、孟某2、孟某3芳、高三小、邸某、王俊英、张宁、葛照槐、李雪雷、李保宅、李从旺、张四会、夏转社、陈建池、陈爱敬、孙金瑞、安宁、白米功、冯东奇、曹满桃、葛土坡、李照风、刘红、刘静、刘开哲、刘欣成、孙振英、王云亮、杨芳、杨四亚、杨兴棉、赵增军、周朝权、李建、豆同会、高正学、李辉、张喜林、田义宗、冯从娜、白四完、韩春亮、井京风、李二伟、吕博辉、牛玉峰、庞林、任志军、袁旭蛟、张春菊、张丽、张卫龙、王合赛、王某1、杨全、刘冠平、牟某、王某2、刘全荣、郭世艳、王丽芝、刘某、白继伟、蔡随秀、郭丁有、韩某2、马索燕、田淑萍、位海锋、张玉祥、李建江、刘现花、彭地龙、刘珊珊、门晓雷、张中士、崔林林、陈昊、王金虎、韩元菲等79人银行卡信息及银行卡资金信息。
上述证据证实在虚开发票的过程中资金往来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所证情节印证。
10.受票企业工商、税务、交易流水及发票存根情况:包括山东省枣庄凯进商贸、枣庄天峰山化、枣庄创荣、滨州北海汇宏、邹平宏旭热电、邹平汇茂新材料、德州度边能源公司、山西省永瑜泽能源、森慧通电子、华融怡能源、博盛鑫煤炭、大同业庆赫公司、应勋公司、滕卓公司、旭帆公司、玖仁公司、佰赫通公司、杭州天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嘉兴鹊梅公司、北京中兴建投公司、安徽泗县隆矗能源公司、泗县九禾商贸公司、泗县博泉商贸公司、泗县九灿商贸公司、泗县隆喜商贸公司、江西万信贸易有限公司、铅山县翔宇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升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嘉明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中源幕墙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久远经贸有限公司、唐山伟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内丘县云海能源有限公司等。
上述证据证实受票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数额。
11.受票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山西省税务局学府园区税务分局、台儿庄税务局城区分局、大同云冈税务局、杭州江干税务局、德州开发区税务局、泗县税务局、弋阳县税务局、铅山县税务局、天津宁河区税务局、北京密云税务局、山西省离市区税务局、云南昆明西山税务局、上海崇明区税务局、江苏兴化市税务局等受票企业所在辖区的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及情况说明材料证实,涉案受票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情况。
12.涉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受票企业的发票联、抵扣联,证实本案各被告人虚开发票的份数、虚开数额及抵扣情况。
13.衡水盛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葛照槐、张建成、王俊英、葛术昌、应见江、余康康六人,分别于江苏省沛县、东海县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各区县共成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率3%)91家,其中78家企业已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65份,开票总金额910223838.40元,开票税额计26511373.06元。有78家企业购买了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已抵扣的1105份,已抵扣税额计25124755.22元。
被告人葛照槐参与开具发票1165份,开票金额910223838.40元,税额26511373.06元,已抵扣税额25124755.22元,抵扣发票份数1105份;被告人张建成参与开具发票份数356份,开票金额235722637.20元,税额6865706.84元,已抵扣税额6521866.10元,抵扣发票份数344份;被告人王俊英参与开具发票215份,开票金额197024612.20元,税额5738580.42元,已抵扣税额5394737.68元,抵扣份数203份;被告人葛术昌参与虚开发票141份,开票金额38698025.00元,虚开税额1127126.42元,抵扣税额1127126.42元,抵扣发票份数141份;被告人应见江参与开具发票809份,开票金额674501201元,税额19645666.22元,已抵扣税额18602889.12元,抵扣发票份数761份;被告人余康康参与开具发票809份,开票金额674501201元,税额19645666.22元,已抵扣税额18602889.12元,抵扣发票份数761份。
14.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及各被告人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本案的受理经过及六名被告人到案的情况。台州市看守所、连云港市看守所、银川市看守所出具对应见江、王俊英、余康康的临时羁押证明,证实三被告人被抓获后在看守所临时羁押的情况。
15.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俊英随身携带的笔记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物品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东海县瑞鑫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调取王俊英存放于该公司的部分发票记账联;在部分受票企业调取的发票复印件,及在税务机关调取开票企业的开票明细的情况。
16.公安机关调取了东海县2012年鼓励投资扶持政策、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促进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证实,东海县人民政府对新办生产性企业财税扶持,及对招商引资予以奖励的规定。
17.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银行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东海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被告人葛照槐、张建成在东海县设立的东海县牛山达运矿产品经营部等17家开票企业,返税款项共计751662.22元。
18.应见江、余康康控制的开票企业银行账户取现、消费记录证实,应见江、余康康二人非法获利共计2571088元。
19.立案决定书、核查情况报告及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六家相关受票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及税务机关对某相关受票企业行政处理的情况。
20.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刑初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定州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葛术昌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7年8月6日释放。
21.户籍证明资料证实,本案六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葛照槐、应见江、余康康、张建成、王俊英、葛术昌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葛照槐、张建成、应见江、余康康在共同犯罪中,表现积极,作用明显,同为主犯。
被告人葛照槐的辩护人所提,葛照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被告人应见江的辩护人所提,应见江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属实。被告人余康康的辩护人所提,余康康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意见,经查属实。被告人张建成的辩护人所提,张建成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的意见,经查属实。
被告人王俊英的辩护人所提,指控王俊英在东海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中,有部分发票系被告人张建成开具的意见,经查,葛照槐、张建成与王俊英均供述,由王俊英负责在东海县为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节,起诉书指控王俊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等事实应予认定;所提王俊英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王俊英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葛术昌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沛县永旭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见,经查,葛术昌多次供认确认在沛县负责为受票企业开具发票的情节,其中包含沛县永旭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其原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葛照槐伙同被告人应见江、余康康、张建成、王俊英、葛术昌在江苏东海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葛照槐应对虚开数额承担全责;应见江、余康康应对在银川虚开发票数额承担责任,张建成应对在江苏东海县、沛县的虚开发票数额承担责任;王俊英、葛术昌分别对在东海县、沛县的虚开数额承担责任。被告人葛照槐、应见江、余康康、张建成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俊英、葛术昌在犯罪过程中受雇于葛照槐、张建成,二人均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术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各法定和酌定情节,给予其相应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葛照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应见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余康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建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俊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葛术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上列六名被告人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追缴六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其中追缴葛照槐违法所得1013883.11元,追缴张建成违法所得339331.11元,追缴应见江、余康康违法所得各1285544元,追缴王俊英违法所得50000元,追缴葛术昌违法所得23000元。
葛照槐上诉主要提出:其到案后坦白罪行,认罪认罚,但原判并未对其从轻处罚,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应见江上诉主要提出:在银川市贺兰县所开设的空壳公司并非应见江所为,其从未到过贺兰县,该部分犯罪数额与其无关;原判认定其获利数额与实际不符;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认罪悔罪,原判量刑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葛术昌上诉主要提出:其未参与沛县永旭煤炭销售公司对外虚开发票,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只是打杂的,作用小,原判已认定为从犯,但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主要提出:葛照槐、应见江的上诉理由及葛术昌关于原判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对葛照槐、应见江、余康康、张建成、王俊英的量刑适当,建议予以维持;但原判先确定对葛术昌的从犯情节适用减轻处罚,后又对葛术昌适用从轻处罚确定宣告刑,量刑情节运用不当,对葛术昌的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上诉人葛照槐、原审被告人张建成得知江苏省沛县、东海县政府“返税补贴”政策,遂预谋成立“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过“返税补贴”牟利,约定二人各占50%的股份,利润均分。2018年9月至12月,葛照槐、张建成在江苏省东海县沛县共成立“空壳企业”69家,其中49家企业已用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建成负责与当地政府协调、沟通,确保当地政府返税;葛照槐负责找注册企业的法人,联系对外开票、收取开票费。原审被告人王俊英、上诉人葛术昌受雇于葛照槐、张建成,分别负责在东海县、沛县注册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转账、开具并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业务。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上诉人葛照槐联系上诉人应见江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见江、原审被告人余康康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县,通过购买他人已注册企业或利用他人信息注册企业的方式,在上述地区控制了32家“空壳企业”,其中29家企业已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见江负责和葛照槐联系虚开发票业务、收取葛照槐支付的开票费、接收开票信息、后转给余康康。余康康收到开票费后,按应见江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提供的地址邮寄。
上诉人葛照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65份,开票金额91022.38384万元,税额2651.137306万元,已抵扣的发票1105份,抵扣税款2512.475522万元;原审被告人张建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6份,金额23572.26372万元,税额686.570684万元,已抵扣的发票344份,抵扣税款652.18661万元;原审被告人王俊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5份,金额19702.46122万元,税额573.858042万元,已抵扣的发票203份,已抵扣税款539.473968万元;上诉人葛术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1份,金额3869.8025万元,税额112.712642万元,已抵扣的发票141份,已抵扣税款112.712642万元;上诉人应见江和余康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9份,金额67450.12012万元,税额1964.566622万元,已抵扣的发票761份,已抵扣税款1860.2889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企业工商、税务资料及出票明细、发票存根联及抵扣联、银行交易信息、受票企业发票抵扣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证人孟某1、刘某、韩某2等人证言、原审被告人葛照槐、应见江等人供述等。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应见江所提在银川市贺兰县设立的空壳公司与其无关,相关虚开数额应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的上诉理由,经查,应见江在侦查阶段供认,是其提供的资金并找的名义法人,让余康康在银川设立空壳公司虚开发票,具体有多少家及公司的具体名字其记不清了,以余康康供述为准;葛照槐供述其和应见江是单线联系,其把开票信息发给应见江,应见江从银川开票后邮寄给其,其不直接联系余康康;余康康供述,应见江出资并提供名义法人让其在银川市区及贺兰县注册个体工商户,并花钱购买十多个营业资质,其按应见江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发票。所供相互印证,并与在案相关发票信息相印证。应见江伙同余康康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足以认定,应见江应对共同实施的虚开数额承担责任。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应见江所提对其非法所得数额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相关开票企业银行账户取现、消费记录及应见江、余康康的供述证明,二人违法所得共计2571088元;余康康供述称,虚开发票所得其和应见江平分,应见江还要多分一些;相关“空壳企业”系应见江出资设立,应见江传递开票信息又能监控余康康虚开发票的金额,原判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应见江非法所得1285544元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葛术昌所提沛县永旭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与其无关的上诉理由,经查,葛术昌在侦查阶段对其参与永旭公司虚开行为供认不讳,并对从税务系统调取的永旭公司的开票明细签字确认,与葛照槐、王俊英的供述相互印证。且葛术昌还是永旭公司工商登记的财务人员。葛术昌参与沛县永旭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照槐、应见江、葛术昌、原审被告人余康康、张建成、王俊英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葛照槐、张建成、应见江、余康康、王俊英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葛术昌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葛照槐、张建成、应见江、余康康系主犯,应依法惩处。王俊英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葛照槐、余康康、张建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葛术昌系从犯,又系累犯,依法从轻处罚。原判根据葛术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给予相应刑罚,并无明显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照槐、应见江、葛术昌的上诉;
二、全案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立广
审判员  赵成燕
审判员  翟 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佳伟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刑终177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照槐,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应见江,男,汉族,小学文化,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康康,男,汉族,小学文化,1988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英,女,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保定市望都县。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志会,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术昌,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2014年3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6年9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张建成,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19年4月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上列六原审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照槐、应见江、余康康、张建成、王俊英、葛术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19)冀11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照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应见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余康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建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俊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葛术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葛照槐、应见江、余康康、王俊英、葛术昌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刑初3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明辉

审判员  赵成燕

审判员  康立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萌梅


葛照槐、应见江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0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刑终177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照槐,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应见江,男,汉族,小学文化,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康康,男,汉族,小学文化,1988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英,女,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保定市望都县。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志会,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术昌,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2014年3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6年9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张建成,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19年4月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上列六原审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照槐、应见江、余康康、张建成、王俊英、葛术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19)冀11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照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应见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余康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建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俊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葛术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葛照槐、应见江、余康康、王俊英、葛术昌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刑初3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明辉
审判员  赵成燕
审判员  康立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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