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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后走逃,仍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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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市合贵如发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09时18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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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合贵如发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3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情况下均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31号)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31号)书面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4〕31号
福州市合贵如发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2FYRJ6R):
我局(所)于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136号阳光城世纪广场办公楼A#楼11层02办公(自贸试验区内))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财务报表、备案单证等材料,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47126964.82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对你公司出口*服装*男式防寒衣业务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703821.09元,追缴已退税款703821.0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骗税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47126964.8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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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市合贵如发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09时12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州市合贵如发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稽罚〔2024〕5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情况下均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稽罚〔2024〕55号)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罚〔2024〕55号)书面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稽罚〔2024〕55号
福州市合贵如发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2FYRJ6R):
经我局(所)于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136号阳光城世纪广场办公楼A#楼11层02办公(自贸试验区内))2020年01月01 日至2023年04月30 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蜡烛和树脂工艺品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47126964.8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根据福建省化工学会回函、福建省税收管理平台发票明细查询结果、稽查部门对该公司上游企业检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异地协查回函情况、异地外调物流企业资料比对结果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你公司走逃,未提供财务报表、备案单证等材料,存在无经营业务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47126964.82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的罚款47126964.82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7126964.8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