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生产资料消耗与销售不配比,且无出口报关费用;提单发货人不一致,出口结汇后资金异常等认定接受虚开,进而定性骗取出口退税2.1倍罚款
来源: 大江网(中国江西网) > 萍乡频道 > 和谐税务
https://px.jxnews.com.cn/system/2024/04/25/020479167.shtml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04-26 17:08:00 来源:大江网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萍税一稽公告〔2024〕4号
萍乡市大江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302314602709B):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萍税一稽罚〔2024〕3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萍税一稽罚〔2024〕3号)正本,否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萍税一稽罚〔20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4月24日
萍 税 一 稽 罚 (2 0 2 4 ) 3 号
萍乡市大江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60302314602709B)
经 我 局 (所 ) 于 20 1 9 年 1 0 月 2 4 日 至 2 0 2 4 年 0 4 月 1 9 日 对
你(单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白源管理处25 号) 2015年01 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 下:
1. 2015 年度生产资料消耗与销售不配比,且未发生出口报关费用,以虛假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106303.76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萍乡市大江服饰有限公司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外出取证材料;芦溪县强营运输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芦溪县飞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芦溪县飞翔运输队及芦溪县强营运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金三决策支持系统数据;萍乡市大江服饰有限公司、江西利涛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大江服饰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账户银行交易流水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第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 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栽量权行使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4号)《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六类第(十四)项第4点、第四类第(三)项第
3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60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骗取出口退税855651.41元处骗取税款2.1倍罚款 1796867.9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56,867.9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源区税务局缴纳入库。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年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