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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可惜了一个好专利:顾泰来诉永安行关键专利之技术解析

曾阿牛 专利小伙伴 2022-11-20

【一群热爱专利的小伙伴,跟追热点,第一时间解析分享专利案例,帮助大家挖掘和布局专利,欢迎关注】


顾泰来起诉永安行专利侵权一案,沸沸扬扬,尘埃未定!网络上不乏各种分析和猜测。但作为吃瓜群众,不八卦他人纠葛,本文尝试从技术方案出发,从公开的专利本身中,进行挖掘和分析解读!


一、共享单车风云涌,专利官司突来袭

去年下半年开始,共享单车就一个字,火!作为第一个带共享单车概念的IPO企业,永安行在准备IPO的时候,专利官司来了。

顾泰来起诉永安行专利侵权!

专利纠纷的双方:

顾泰来:专利CN101010602045.8拥有者,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计算机工程学博士,“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江苏省“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引进人才,南京市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南京市领军人才,江苏先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责人。

永安行公司:公共单车+共享单车,共享单车上市题材第一股。永安行做公共自行车起家,兼做共享单车。

还原事件过程:

(1)2017年3月24日,证监会批准永安行递交的IPO申请,4月份审查通过。(第一家含有共享单车题材的上市企业)

(2)4月17日,4月18日,顾泰来分别向苏州,南京法院起诉永安行,诉其侵犯专利 CN101010602045.8 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以及方法。

(3)5月4日,永安行声称其共享单车所占其业务比例不到1%,且永安行的技术方案跟顾泰来的专利不一样,不侵权。

(4)5月5日,永安行称因媒体出现质疑事项,决定暂缓IPO。

(5)顾泰来一方要在苏州法院撤诉,法院不同意。

(6)苏州法庭5月23日开庭,6月7日宣判大,但顾泰来方不参加,法院宣判永安行赢!


苏州法院的判决书中,揭示了顾的专利有2个大问题:顾的专利权要1和权要5。

第一,永安的自行车业务分为两部分:公共自行车(有桩)+ 共享单车(无桩)。苏州法院判定永安的公共自行车部分,不侵权!

第二,永安行的共享单车,与顾泰来专利的 权利要求1不同;

第三,永安行的共享单车,与顾泰来专利的 权利要求5不同。

所以,苏州法院,永安行赢了。

就这么结束了?

那,南京法院那边呢?

慢慢看吧,专利官司,一般来来回回都得折腾好几回合,然后和解。。。


二、专利一剑何其凶,奈何无法锁命门

共享单车很火,关注的人很多。很多人都知道存在这么一条起诉过永安行的专利。这条 CN101010602045.8 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以及方法 专利,庐山真面目如何呢?

下面的权利要求说明,尤其是权要1,实在是太长了,请注意蓝色红色字体的部分就好。其他可以快速略过^_^。

摘要:

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它包括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车辆搬运系统。用户终端,是用户自有的具备通讯功能的终端设备,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送服务请求,并接收反馈结果;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信息、用户认证、计价收费;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并与各车载终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本发明无固定取还点限制,任何地点即可就近取车、还车,具有运营成本低、推广性强、提高道路利用率和缓解交通的压力的优点。

权利要求:

1.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车辆搬运系统,其中: 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计价收费;它包括定位模块、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块、自行车锁模块、存储模块和处理器; 所述的定位模块用于定位相应自行车的位置信息并发送至运营业务管理平台; 所述的车辆信号发射模块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提交运营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包括待用、占用状态; 所述的车辆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 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 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出模块用于向车辆使用者提供提示、指示信息; 所述的自行车锁模块用于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及自行车防盗; 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并与各车载终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 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 所述的用户终端,是用户自有的具备通讯功能的终端设备,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送租赁服务请求、指令或查询,并接收反馈信息;它包括: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用户发送模块和用户接收模块; 所述的用户终端各模块是分立对接的或一体化集成,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能够与其它系统或设备对接; 所述的用户输入模块用于用户输入信息; 所述的用户输出模块用于向用户输出信息; 所述的用户发送模块用于用户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提交信息; 所述的用户接收模块用于用户下载/接收租赁管理系统向用户发送的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为人力自行车或助力自行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车辆搬运系统采取的搬运方式为:人工骑行或车辆搬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车载终端上设有自行车状态显示模块,包括待用、占用状态;处于占用状态的运营自行车,用户可以进行多次开锁、上锁操作,具有保留使用功能。

5.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方法,应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以下步骤: (a)、用户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用车请求; (b)、运营业务管理平台根据各运营自行车的定位及状态信息,为用户选定与其用车请求相匹配的自行车,回复相关信息给用户,该信息包括自行车的位置和身份认证信息; (c)、用户找到相应的自行车,完成身份认证操作并开锁取车; (d)、用户使用完毕,运营自行车恢复待用状态; (e)、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使用车辆搬运系统分布车辆密度; 所述的运营自行车能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的导航信息,并发送至车载终端的处理器,该处理器通过显示模块输出。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方法,其特征是用户的用车请求包含预付费信息,如果用户的用车请求为虚假信息,或用户因个人原因未能使用服务且未及时取消,则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仍可扣费。

顾泰来先生7年前提交的专利,确实非常有创意。

为了法律上的严谨性,专利文档的文字描述都很官方。我们解读专利,就是要拔掉外衣看内涵^_^。

首先,对于永安的共享单车,法院认定其方案跟顾泰来专利的权要1不符。权要1指定的系统框架,抽象一下,就是下面这样子的:

而永安公司可能认为自己的系统却是这样的。注意,一把红色大叉的部分,顾先生的专利中有点画蛇添足了。

第二,永安的共享单车,法院认定其跟顾泰来专利的权要5不相符。权要5是很具体的技术方案了。

顾泰来专利的权要5,提炼一下,是这样子的:

而当前共享单车几乎都是下面这样子的:

如果上面两图,还不好理解其差异,那再补一张图:

(此图素材来自网络)

简单来说,顾泰来的专利是商店,客户问店家拿商品;而现在的共享单车厂家都是超市,用户自己选商品。

顾泰来的专利中,乘客和共享单车公司可能是这样交流的:

乘客:老板,给我来一辆好车

老板:好嘞,推荐xx,这车超好,它在nn,你去取一下,接头暗号是yy


 而现实情况是,乘客和共享单车公司的交流可能是这样的:

乘客:老板,我最喜欢这款,就选xx车

老板:好嘞!xx车,接客了,开锁


从以上技术分析来看,顾泰来一方,赢的机会不大。


三、假若时光能倒转,专利铸剑重新来

说顾泰来先生的发明有创意,大家都赞成!但要说顾先生的专利写得好,赞同的人可能不会太多。反而很多人都会表示遗憾,可惜了一个好发明啊!

Why?

如果时光能够倒流,如果你是顾先生,你会怎么申请成专利?

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看,可以这样规划:

第一步:共享单车系统,直接分拆成两个专利:面向用户使用的系统,以及企业车辆搬运的系统两部分。毕竟,从用户的角度,才不关心共享单车公司是怎么管理车子的;而从车辆运输的角度,也跟用户使用没啥关系,干嘛要合在一起?省钱?合并也省不下几个专利申请费用。

从下面这样的系统,

分拆成两个,变成这样:

专利1对应人机交互部分;专利2对应共享单车公司车辆管理部分。

第二,权要5的部分,除了之前的商店模式的技术方案,再补申请一个超市模式的技术方案。

商店模式:系统为用户选自行车。

超市模式:用户自己选自行车。

这样下来,原技术方案,分拆成3个专利,一次性申请。如果真这样的话,这组专利,恐怕真的就成了共享单车的基础专利组合,包打天下了。

不过,时光不会倒流,顾先生的这个发明,只能留下遗憾了。


四、攻防练招提前做,分析布局要勤快

这个专利,操心的人真的很多^_^。涉案双方、永安行的投资方、行业律师,还有在严重关注的共享单车公司们。当然,也包括我们这些吃瓜的专利小伙伴们。

其实,此案中可能备受煎熬的还有一个人,就是这个涉案专利的代理人和代理公司,可能会承担非常大的压力。

前段时间,网上出现一篇文章,《从顾泰来诉永安行浅谈专利撰写质量对代理思维能力的要求》,作者董广福,文中就专利代理人如何做才能提高专利质量做了深入的讨论。另外,本人还在一个大群中听到有发明人要自己写专利,说是代理人写作质量不高,浪费了好专利。

对代理人确实要高要求,但是,谁都无法预测未来,代理人也不例外,我们不能把责任全归到代理人身上,谁也无法准确预知7年后发生什么。

所以,要做好专利布局,单靠代理人或者发明人均不够。可以在发明人,代理人和知识产权律师之外,再补充一些专业的分析师就更好了。各司其职,精诚协作。在既有的知识和经验上,多做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分析推导和布局。

发明人:出提案;

代理人:写作;

分析师:专利分析和指导;

通过三方的协作来提高专利质量。

专利也是一个产品,做好一个专利,要规划好未来的各种攻防的策略,是一个系统性工作。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与爱好专利的小伙伴们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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