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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非法采伐兰草案,卢氏县公检法同闹笑话

周蓬安 周蓬安谈医改 2019-03-29

2018年11月8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分别被宣告无罪。(11月8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判他们几个人无罪,用一句流行语来说就是“必须的”。为什么说“必须的”?当然是依法必须这么判,因为事实明摆在那里,普通人都能看得出来,而且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异议。具体理由,我在2017年4月19日、20日发表的《真严惩!农民采三株“野草”获刑三年》、《农民采兰草获刑,暴司法“儿戏”》两篇文章中已有较为详细的分析。为了佐证本文标题的观点,方便读者阅读,我将这个“必须的”理由再简单归纳一下:

因为蕙兰根本就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挖也就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这几位农民之所以采挖几株兰花即被判刑,就因为当地公、检、法、司对他们“严肃执法”过了头。

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网友,看到该案后首先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在网上搜索蕙兰是不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哪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百度百科“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在其目录中并未找到蕙兰;百度百科“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发现第二批(讨论稿)中确有蕙兰,但(讨论稿)具有法律效力吗?显然不能。

遗憾的是,办案的林业警察没有像我这样在网上搜一搜,检察院负责批捕的检察官也没有像我这样在网上搜一搜,主审法官也没有像我这样在网上搜一搜。而正因为卢氏县公、检、法三家都没有在网上搜一搜,以至于让四名无辜的农民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成为法律上的“有罪之人”,卢氏县公检法三家无疑是“同闹”笑话。

而最为荒诞,令人哭笑不得,也是最令人不安的是,显然缺乏专业素养的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竟然鉴定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人民日报客户端》该文虽然闭口不提,但河南法制报《河南农民在田边采三株“野草”获刑:系重点保护植物》一文曾有表述)。

退一万步讲,即便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运换顺手采挖三株也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不知道该兰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此前新京报《采3株蕙兰获刑农民:兰草随处可见 不知是保护植物》一文,对此解释得已经相当清楚。

再退一万步讲,如果办案人员对这些法律条款浑然不知,可以去花鸟市场转转,看看有多少人在买卖蕙兰盆景?如果当地人家普遍有蕙兰盆景,那犯罪面该有多大?警方视而不见,显然失职甚至渎职了。反过来说,当地林业部门在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宣传方面,是不是也没有尽到职责?

从制造“非法采伐兰草案”过程看,该县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完全不了解《刑法》还有一个“谦抑性原则”,即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我在一年半前就曾喊话卢氏县公检法:如果蕙兰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某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就是子虚乌有,就是“莫须有”。那么,该县法院、检察院就该尽快甚至连夜重新审理该案,改判秦某无罪,立即释放,并承诺给予国家赔偿。该县公安机关也该就此前对其行政拘留7天给予国家赔偿,县政法委领导应该带领公、检、法“三长”登门赔礼道歉。

可十分遗憾的是,我的呼喊已经超过一年半;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做出再审决定书,至今也近半年。面对那些急于洗脱“罪犯”身份的四位农民,明显错判的卢氏县人民法院故意让正义姗姗来迟,至今才作出无罪判决,对人民群众是不是过于麻木了?仅就这极不情愿改正错误的办案过程看,卢氏县公检法在一年半前“同闹”笑话的情况下,再一次“同闹”笑话。(我的主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资深网友,“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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