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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装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不值得全面复制

杨八里 周蓬安谈医改 2019-07-06


周蓬安:装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不值得全面复制

6月22日,杭州,位于余杭区良渚街道的昌运里小区内,47个“防高空抛物监控”静静守护着小区居民的安全。昌运里小区于2018年年底交付,这是一个拆迁安置小区,紧靠杭州主城区,1546户住户,其中有1000户左右都是出租户。(6月22日《中国新闻网》


靠密集安装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这无疑是没办法的办法,而且也并非好招,绝对没有被全面复制的价值。这种做法之所以引起媒体的关注,只因为近期不断出现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死伤事件。6月16日,广东深圳,被高坠玻璃窗砸伤的男童因抢救无效离世。而在上个月,该小区也曾发生过一起“高空坠窗”事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6月19日,南京一名10岁女童被高空异物砸中头,医院连夜手术抢救,肇事者是一名8岁男孩。

“深圳坠窗砸死男童事件”最终由当事业主、租户签订调解协议,物业方不用担责。

一些人为了贪图方便,而不惜高空抛物(车窗抛物)。我相信,这些人在抛物的时候,会想到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侥幸心理却战胜了他。因此可以这么说,习惯高空抛物(车窗抛物)的人,一定素质较差,而且十分自私。

这些“高空抛物”者,与一些极端“狗粉”都是一个德性。一旦“抛物”砸伤甚至砸死行人,就死活不承认是自己所为。而因为即使查到肇事者,也仅仅负责民事赔偿,如果找不到肇事者,就要让相关单元全体业主(能证明自己无辜的除外)赔偿,导致警方侦查的压力不足。但让全体业主赔偿,也会有一些无辜业主坚决不从,然后上诉甚至拒不执行,这也加重了司法压力。

几年前,笔者所在城市发生过一起“高空抛红砖致人死亡案”,因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将这个单元除一楼外的96户业主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有46户业主提交证据欲证明其不可能是肇事者。法院认定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508671元,物业公司承担赔偿152601元,81户业主各自承担赔偿4395元。物业公司和48户业主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至今仍未结案。

杭州市这个街道出资购置47个“防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虽然初衷不错,但未必值得提倡。一方面,小区的事应该由业主来管,政府应该支持“居民自治”。如果这种做法被全面推广,就会转换成为政府的一项责任。即使尚未成政府责任,其它没有全面安装的小区一旦出事,也会将责任推向政府。另一方面,如果全面安装这类摄像头,社会成本过高。毕竟出现“高空抛物”并导致死人、伤人的事件发生概率并不高,全面安装就犹如“高射炮打蚊子”,毫无必要。

此外,“防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在监控“高空抛物”的同时,也有可能摄取居民的隐私,因此引发部分居民的担忧。

那么,如何避免“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砸伤、砸死人事件的发生?笔者在《深圳被砸男童离世 社会避险意识亟待提高》一文中曾有过分析,今天再补充一点内容,归纳如下:

一是城市建筑管理需规范化,执法需刚性化,对那些不符合规定且有安全隐患的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必须强力拆除。在路面设计上,要考虑与建筑物“坠物”的安全距离,进入单元楼的出入口处,应该有顶棚来隔离“坠物”。

二是需加大对案件的侦查力度,对高空抛物引发的伤人案件,要以侦查“命案”的重视程度。目前“高空坠物”即使砸死人,也都是按照民事案件在处理,导致警方重视程度不够,很多“高空坠物”事件最终没有确定肇事人。

三是对肇事者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仅在经济上让肇事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还应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高空抛物,花盆高坠,就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武昌区法院判过一个案子,认为刘某在施工操作时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某自首、悔罪态度及事后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的情节,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宁波市江北区法院也曾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过一名肇事者。

四是加强居民的避险意识教育,这一点其实十分重要。如果社会避险意识有了普遍提高,产品就会更安全,物品摆放也会更多考虑安全,类似“深圳被砸男童离世”事故,就会大大减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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