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重庆警方拘留15日!只因在微信群发布了这种视频……
微信是现代社交,必不可少的工具,但你知道吗?在微信群里,随手发布一个视频,就可能摊上大事。
近日,在“净网2019”专项行动中,一男子因涉嫌持有、传播暴恐音视频,被重庆南岸警方行政拘留15日。警方提醒,对暴恐音视频要坚决做到不下载、不转发、不保存。
案件回顾
近日,重庆南岸警方发现网民“虎头”在微信群传播一段国外爆恐分子枪击人质的视频,经与公安部暴恐音视频库比对,认定该视频为暴恐视频。
经调查,违法行为人李某(男,26岁,重庆南岸人)系重庆一科技公司员工。李某被查获后,对在微信中收藏和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警方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涉嫌持有、传播暴恐音视频,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新闻链接:什么是暴恐音视频?
国家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一)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二)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三)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四)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2)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3)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4)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友情提醒
部分网友因猎奇、寻求刺激
博取关注或恶搞他人
将“暴恐音视频”
发到QQ群、微信群、网盘等网络空间
这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在网上看到暴恐音视频
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坚决不下载、不转发、不保存
提醒其他网民也不要转发
向有关平台运营方投诉
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新华网、重庆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