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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 “法” 言 | 网信部门监督管理依据 (一)
履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釆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釆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来源:《网络内容生态法律法规条文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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